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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 實務與法規宣導 彰化縣政府人事處 報告人:陳啟聰 民國104年7月21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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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保障 實務與法規宣導 彰化縣政府人事處 報告人:陳啟聰 民國104年7月21日 1

2 報告大綱 前言 適(準)用對象 救濟制度 權利簡述 義務簡述 責任簡述 保障實務 結語 2

3 前言

4 法治國原則 義務 權利 救濟 4

5 公務人員之權利 經濟方面的權利 身分方面的權利 救濟方面的權利 1.俸給權 2.考績權 3.公保給付權 4.退休金權 5.撫卹金權
6.其他公法上給付 1.身分保障權 2.職務執行保障權 3.請假及休假權 4.受獎勵權 5.結社權 1.申訴、再申訴權 2.復審權 3.訴訟權 5

6 公務人員之義務 服務法規範之義務 其他法規規範之義務 1.忠誠 2.執行職務 3.服從命令 4.嚴守公務秘密 5.保持品位 6.不為一定行為
1.利益衝突迴避 2.行政中立 3.財產申報 6

7 適(準) 用對象

8 保障法適(準)用對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8

9 救濟 制度

10 保障法規定之救濟制度 身分保障權 復審途徑 重大權益 管理措施 申訴(再申訴)途徑 工作條件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77條
2017/3/19 保障法規定之救濟制度 身分保障權 復審途徑 重大權益 管理措施 申訴(再申訴)途徑 工作條件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77條 10

11 權利 簡述

12 俸給權 俸給權是公務人員最基本、最重要的經濟權利 俸給權的保障: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12

13 考績權 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13

14 身分方面的權利 職務執行 保 障 權 請假及 休假權 身 分 保障權 結社權 受獎勵權 14

15 身分保障權 公務人員經國家考試取得資格,復依法定程序任用,即取得公務人員身分,擁有身分保障權
公務人員擁有身分保障權,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處分 15

16 職務執行保障權 因公涉訟保障 工作條件保障 服務機關應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服務機關應支付延聘律師之費用 提供良好工作環境 保障執行職務安全
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 加班補償請求 慰問金請求 16

17 請假及休假權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之類別包括:公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延長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喪假、器官捐贈假;服務滿一定年資,並符合規定條件,每年則享有休假之權利 17

18 受獎勵權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各機關針對具特殊優良事蹟且符合相關規定之同仁,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並予以公開表揚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 18

19 結社權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91年7月10公布,並自92年1月1日起施行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公務人員可參與公務人員協會;該協會具有團體協商權,其範疇包括辦理、建議及協商等事項;惟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等活動 19

20 救濟方面的權利 權利遭受侵害時,需有救濟制度,方為真正之權利 申訴 再申訴 復審 訴訟 20

21 申訴、再申訴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1

22 復審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1項: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2

23 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3

24 義務 簡述

25 忠誠的義務 忠誠是公務人員對國家所負最基本之義務,也是構成其他義務的基礎。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28條: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具雙重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25

26 執行職務的義務 公務人員的首要義務,即為執行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26

27 服從命令的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7

28 嚴守公務秘密的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8

29 保持品位的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29

30 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其他法令等規定,公務人員有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0

31 利益衝突迴避的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6條: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31

32 行政中立義務 為健全文官制度,促使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之立場,並確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政府於98年6月訂頒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除宣示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外;並適度限制從事政治活動,公務人員必須確實遵守。 32

33 財產申報義務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經行政院、考試院與監察院於97年7月30日共同會銜修正公(發)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其施行細則,並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33

34 責任 簡述

35 公務人員的責任 依照憲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刑法、民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法令,公務人員的責任,可分為: 刑事責任 行政 責任 民事 35

36 行政責任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不當情事,致違反行政規 章或行政紀律者所負之責任,謂之行政責任。 懲處責任 懲戒責任
懲處,乃公務人員之工作或生活言行,有違職務上要求或風紀時,其所屬機關基於行政監督權作用,依法所為之處分。 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 懲戒責任 懲戒,指國家為維持官紀起見,對於公務人員違反義務之行為所加的處罰。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機關移付懲戒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為之處分。 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36

37 刑事責任 公務人員之行為觸犯刑法規定時所負之責任,謂之刑事責任。 職務犯:以公務人員身分所為之犯罪,如濫用職權行為、貪污賄賂行為。
準職務犯:一般人民均可為之犯罪,而公務員觸犯時,特予加重其刑,如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37

38 民事責任 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之際,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謂之民事責任。
民法第186條: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8

39 保障 實務

40 任用 案例

41 任用案例-1 花輪原擔任○○鄉公所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秘書,新任鄉長於103年12月25日上任後,為安排自己所信任之人員擔任主任秘書一職,將花輪先行調派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秘書職務,1個月後再調派公所薦任第七職等專員職務,花輪於104年1月初參加○○部○○署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視察應徵並獲錄用,試問: (1)該鄉鄉長於短時間內將花輪調派職務,有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2)花輪嗣後不服職務調動之派令,得否依保障法提起復審?

42 升官等訓練案例

43 升官等訓練案例-2 柚子擔任本縣○○機關委任第五職等課員,其符合參加104年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資格,經該機關報送符合參訓資格名冊予縣府,保訓會核定本府參訓人數總計為48人,分配之備選人員則為5名。縣府依機關類型分為8大類,分配參訓人數,又本縣另有3名歷年成績不及格自費重新訓練人員。其所服務之機關(按:單一類型)依參訓員額比例核算,應分配2名,扣除歷年成績不及格人員1人,將該名額由全縣備選人員依序遞補,柚子認為其他機關不應占用成績不及格人員之名額,爰依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44 俸給 案例

45 專業加給案例-3 丁丁係應79年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及格,嗣後擔任○○市○○區公所民政課法制職系課員,自95年3月17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該所按法制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表(表五),支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嗣後○○區公所發現丁丁不符合支領法制加給之要件,以102年10月23日○○號函,追繳其於系爭期間因支領法制加給所溢領之專業加給差額,惟丁丁認為自己非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所支領之專業加給數額係由該公所核發。試問:丁丁提起復審相關法規之規定為何?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46 考績 案例

47 考績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案例類型 ☆票選委員不足法定人數 ☆非按職務屬性(以內部單位)分組選舉票選委員 ☆雇員參與票選委員投票
☆委託代理人代領選票並代為投票 ☆限制票選委員選舉之候選資格或投票資格 ☆票選委員票數相同,由機關首長逕予指定 ☆限制各單位票選委員之當選委員 ☆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對受考人無監督管理權責

48 考績(懲處)作業程序不符合規定案例 ☆未備置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受考人之考績未經其單位主管初評 ☆考績委員會未達法定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決議人數,未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復議程序不符合規定

49 考績得考列甲等條件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應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並非指具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項具體事蹟者即必須考列甲等 49

50 考績不得考列甲等情事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明列公務人員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共有6款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者。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50

51 考績應考列丁等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明列公務人員非有法定4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51

52 考績案例-4 阿兩為烏龍鄉戶政事務所課員,於103年7月2日辭職生效。該所審認阿兩於103年6月15日因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復與民眾發生肢體衝突,言行不檢,已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於103年8月15日報經該縣政府核布阿兩記一大過。 該所辦理阿兩103年另予考績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之規定,將阿兩考列丙等,阿兩不服,依保障法提起救濟。

53 考績案例-5 麗子為○○縣○○高中人事室組員,縣政府人事處核布其103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79分,麗子不服,向該府人事處提起申訴,該府人事處以104年3月22日書函函復麗子,麗子不服該處之申訴函復,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試問:本案有無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53

54 考績案例-6 大原為○○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嗣於103年10月22日調任○○縣警察局○○分局服務,其103年於○○市政府警察局服務期間,嘉獎120次、記功2次,其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年終考核表並無不良事蹟之記載。 ○○縣警察局○○分局於辦理103年年終考績時,僅調閱103年度考核不佳之同仁平時考核資料,列冊供考績委員會參考,大原103年度因無考核不佳之情形,爰未經調取其平時考核資料參考,嗣後,大原103年考績經評定為乙等(79分)。 54

55 公法上財產給付案例

56 公法上財產給付案例-7 白鳥為B機關總務室主任,因承辦試劑採購案,與本田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白鳥以申請書向B機關申請第二審之涉訟輔助費用,B機關依該機關員工因公涉訟延聘律師輔助費審核要點,同意輔助白鳥與本田合計新臺幣4萬5,000元(即每人輔助2萬2,500元)。白鳥不服,提起復審。 註:「稽徵機關核算○○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刑事偵查每一程序假設在縣為3萬5,000元。

57 停職 案例

58 停職案例-8 花媽服務於○○機關擔任專門委員職務,涉犯經費核銷流程失當,經廉政署偵調及媒體報導,影響機關形象,依該機關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記一大過之懲處,花媽爰申請自104年10月2日自願退休,案經轉銓敘部審定,該部以花媽涉案情節是否重大,以及是否仍予移付懲戒或停職之行政責任,請該機關進行實質檢討。該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並於開會前1日通知花媽列席陳述意見,嗣後該機關以花媽詐取諮詢費計○筆,經○○地方法院地檢署提起公訴,以懲戒案件移送書,移請監察院審查,並審認其違法情節重大,先行停職。花媽不服該機關之停職處分,提起救濟。試問:本案機關之作為不符合規定為何?

59 懲處 案例

60 懲處案例-9 中川係乙警察機關小隊長,劉男於轄區內經營色情護膚店,屬警察人員禁止接觸交往之特定對象。中川自104年起介入劉男與張男之民事賠償糾紛,並陸續與雙方接洽。其於104年6月2日9時至21時,擔任服務地區探訪勤務時,於是日10時30分至11時之服勤期間內,未經報准擅離職守,帶劉男與張男等人一同前往○○律師事務所處理和解事宜,事後分得和解金。乙機關以中川違反警察人員未經核准而與經營色情業之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並遭民眾控訴騙取和解金屬違反品操紀律及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之懲處,另以服勤期間擅離職守,核予申誡1次之處分。 60

61 管理措施 案例

62 管理措施案例-10 ○○市○○區公所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時,區長指示殯葬服務,告別式請里幹事參加,里幹事丸尾於會議中表示因家庭狀況不方便於假日出席里民之告別式。 嗣後某假日丸尾未隨同人文課課長滕木代表區長出席里民告別式,該所103年10月3日○○人字第 號令,審認再申訴人於103年7月31日里幹事工作會報上公然違抗命令、頂撞長官,情節重大,依○○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試問:本懲處是否適法?

63 工作條件 案例

64 工作條件案例-11 本田於○○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擔任稽查職務,該處每月補貼外勤稽查人員油料費新臺幣500元。
本田於104年3月25日以申訴書向該處申請准予撥配機車供公務使用,經該處104年4月11日函復以,104年度未編有公務機車預算,應由各課室先提105年度概算後再行討論,而該處已向○○市警察局申請移撥機車等語。 本田認該處無積極作為,不服該處之函復,依保障法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65 結語

66 結語 權利、義務與責任,是現代社會的法治常態,享受權利,相對應盡義務,違反應盡之義務,即應負相關責任。
優秀的公務人員,在恪盡職責、履行義務之際,對於應有的權利自不應放棄或忽略。 66

67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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