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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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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1.主管是指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1.主管是指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主管的标准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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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标准。 一方面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另一方面是指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隶属关系。 2.内容标准。 纠纷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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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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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四、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五、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民一庭(传统民事庭) 、民二庭(经济庭) 、民三庭(知识产权庭) 、民四庭(海事和涉外庭) 我国处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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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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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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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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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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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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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诉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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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二、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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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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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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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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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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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晴是被告陈丽、陈容的继母。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结婚时两被告分别11岁、9岁。陈丽结婚后单独居住,陈容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2003年,陈父去世(65岁),陈丽、陈容与梁晴签订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声明,由陈丽陈容一次性付给梁晴3000元,不再对梁晴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梁晴后又结婚,2年后离婚,离婚后,梁晴没有生活来源,要求陈丽陈容承担赡养义务,二者以有分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2006年10月25日,梁晴向自己居住地A市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2006年10月25日,梁晴向自己居住地A市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A市法院以该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建议梁晴向被告陈丽住所地B市法院或陈容住所地C市法院起诉 问(1)A市法院的裁定正确吗?(2)B市、C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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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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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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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管辖 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条件: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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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与乙、丙、丁、戍四市相邻。甲市某加工厂与乙市食品厂于2000年10月9日在乙市签订一真空食品包装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丙市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乙市或丁市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戍市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就用来包装食品。因真空包装袋质量不合格,致使大量袋装食品腐烂变质,给食品厂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乙市食品厂就决定起诉甲市加工厂,要求加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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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甲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 (2)乙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 (3)丙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 (4)丁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 (5)戍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 (6)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此案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理由 (7)如食品厂想在乙市进行诉讼,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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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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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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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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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9条。 条件: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1、下级向上级转移;2、上级向下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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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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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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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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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名为乔伊斯(JOYCE)巴拿马籍货轮,受泰国黄春发有限公司及其他13家公司委托,满载价值280万美元的货物,从泰国起航,驶往新加坡。货轮在航行中失踪,承保这艘船及船上所有货物的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多主寻找,未果。于是决定悬赏寻找这艘货轮,悬赏额为找到货物全部价值的25%。不久,黄春发先生接到了此悬赏令,并着手进行查找。在中国上海港,黄春发发现一艘货轮“永泰号”非常可疑,于是请求上海海事法院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查明乔伊斯轮在航行中途接到一项秘密指令,要求销毁所有能明该轮身份的一切资料,将货轮更名为“永泰号”,并驶往中国。事实真相查清后,黄春发先生要求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给付悬赏金,遭保险公司拒绝。黄春发先生抱着一丝希望来到中国,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国新罕布什保险公司给付悬赏金。 【问题】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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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王成与马艳在北京市海淀区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2008年10月马艳认为二人实在无法再维持下去,就以感情破裂为由,向自己户籍所在地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成离婚。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告马艳的工作单位在朝阳区,而被告王成的户口在天津市,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朝阳区。因此,海淀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朝阳区法院处理。朝阳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居住在朝阳区,但被告王成的户口在天津,于是又将此案移送给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天津区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即以“此案重要事实难以查清,王成本人要求回京处理”为由将案件又移送回朝阳区法院。 问题: 1)本案应有哪个法院管辖? 2)本案中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以及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对案件的移送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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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A市大地文化公司与B市蓝天音像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商定联合制作一张流行歌曲光盘,由大地公司负责收集曲目,进行必要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蓝天公司负责发行制作。大地公司收集歌曲22首,并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制成母带,交给蓝天公司制作发行。蓝天公司因设备出现故障,便派人到D市文化宫借其设备制作光盘。后光盘在F、G市发行销售。词曲作家李某在市面上见到光盘后,称光盘中有2首歌的版权归其所有,认为大地公司与蓝天公司侵犯了其版权,后提提出交涉未达成协议,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对于本案,那些法院具有管辖权?理由。 2、假设本案,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一个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立案后,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按被告要求移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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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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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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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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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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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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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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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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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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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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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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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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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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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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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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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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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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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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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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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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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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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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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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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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