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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概念与内容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王若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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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的概念与内容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王若磊

2 课程大纲 一、人权的意义 二、人权的概念 三、人权的历史 四、人权的内容 五、人权的证成 六、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机构 七、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3 一、人权的意义 国内政治:一国的政治正当性 国际政治:基于人权的干涉 实践上: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
学理上:三大问题--对于西方人权观的质疑 (1)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本质和根据 (2)人权内容的优先性--人权内容的范围和层级 (3)人权作为干涉的理由--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4 政治正当性的概念 描述性概念:觉得、相信一个国家是正当的 韦伯:传统、超凡魅力和合法性 规范性概念:对一个国家的统治进行道德评价
三个方面:认可、保护基本权利、带来好处福利 认可的基础:契约论 两个逻辑步骤:自然状态和理性同意 理论基础及其评价 形成公共权威,处理公共事务,施加惩罚制裁

5 二、人权的概念 人的权利:Rights of Men, Human Rights 人之为人的权利 基于人性的权利:humanity
每个人、所有人、只有人,仅仅基于其人性的权利

6 什么是人? 人和动物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物理性:生命和生存,自我保存 规范性:价值判断、评价、反思、规划、自我控制。 主导自己的生活

7 什么是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霍菲尔德 我们在说权利的时候我们要表达什么意思
四种概念:主张claim;特权privilege;能力power;豁免immunity 相对关系 “主张——义务关系”是: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一权利关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关系”是: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能力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  

8 什么是权利? (二)权利的功能 权利有什么用?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意志论 (1)主张,体现权利人的意志
(2)代表人物:康德 萨维尼 凯尔森 哈特 (3)能否概括权利现象的本质?不可放弃的权利:奴役、儿童权利、动物权利 利益论 (1)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权利的背后是利益 (2)边沁、耶林、奥斯丁、拉孜、克雷默、麦考密克 (3)第三人合同、制度性权利?

9 二、人权的概念 (三)人权的理念 1.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作为人应当拥有的权利: 2.人权是基于人性的权利;
3.人性相通,因此人权具有普世性; 4.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因此先于国家和政府; 5.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促进保障人权; 6.人权高于主权; 7.三代人权观: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集体权利 8.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 9.人权是最低限度的标准

10 二、人权的概念 (四)一些问题 人权是道德权利还是法律权利? 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普通人还是政府? 人权是多还是少? 人权是否具有优先性?
人权能否超越主权? 人权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 人权是普世的还是相对的?

11 三、人权的历史 1.古希腊罗马:客观自然正当 ius=right=law
2.中世纪晚期:主观自然权利 ius=rights, power, ability, faculty. 15世纪:地理大发现,美洲印第安人的权利 3.启蒙时代:自然权利世俗化 4.二战以后:人权的观念,人权公约

12 四、人权的内容 (一)实践中的人权 “国际人权宪章”可大致分为6组: 安全权:针对谋杀、大屠杀、种族清洗、虐待等的犯罪
自由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 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抗议政府的权利、监督权、 平等权:平等的公民权、 正当程序的权利:刑事法律审判中的权利。被告人权利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免于虐待、免于刑讯逼供、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无罪推定、秘密审判、过重惩罚、残酷肉刑 社会权或福利权:基础教育、基本生活保障、基本住房、基础医疗 集体权:发展权、环境权、少数人权利

13 四、人权的内容 (二)三代人权观 (1)公民、政治权利 (2)经济社会权利 (3)集体权:发展权、少数人权利、环境权

14 公民政治权利 《宣言》的第3条至第21条罗列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置于首位的是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3条),此为其他所有权利之基础。基于该条推导出的公民、政治权利还包括:免为奴隶或免受奴役(第4条),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5条),法律面前的人格权(第6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第7条),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第8条),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第9条),公正审判权(第10条),无罪推定(第11条),罪刑法定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第11条),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权(第12条),迁徙自由(第13条),寻求和享受庇护权(第14条),享有国籍的权利(第15条),婚嫁自由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第16条),财产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持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19条),集会和结社自由(第20条),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第21条),参加本国公务及选举中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第22条)。

15 公民政治权利 《公民、政治权利公约》 除了民族自决权这一集体权利外,公约列举的其他公民和政治权利都是个人性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第6条),免受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8条),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9条),被剥夺自由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待遇的权利(第10条),不因无力履行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第11条),迁徙和居住自由(第12条),禁止非法驱逐外侨(第13条),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第14条),罪刑法定(第15条),法律面前的人格权(第16条),隐私权和名誉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18条),主张和表达自由(第19条),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动种族仇视(第20条),和平集会权(第21条),结社自由(第22条),婚姻自由和家庭受到保护的权利(第23条),儿童权(第24条),参政议政权(第2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26条)和少数裔权利(第26条)

16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宣言》工作权(第23条),同工同酬权(第23条),公正和合理报酬的权利(第23条),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3条),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24条),维持健康和基本生活的福利权(第25条),教育权(第26条),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第27条),知识产权(第27条),实现权利和自由所要求的社会和国际秩序的权利(第28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中的具体权利清单比《宣言》中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更长,也更全面。包括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第7条),组着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第8条),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第9条),对家庭的保护和协助(第10条),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第11条),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受教育权(第13、14条)和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第15条)等。

17 集体权 少数裔权利(种族、民族、性别、宗教、性取向) 种族灭绝 发展权:第三世界国家
环境权:安全和健康的环境,针对本国政府和他国政府,空气土壤水域等 民族自决权

18 四、人权的内容 (三)理论上的人权 1.Rawls
四项人权分别是生命权(生存和安全)、自由权(免于身体和精神的奴役)、财产权(个人财产)和形式平等对待权(同种情况相同对待)。 2.Griffin a自治(不被支配);b最低限度的供给(选择能力);c自由(追求美好生活) 3.Nickel 对于生命的主张(have a life),主导自己生命的主张(lead one’s life),反对残酷对待的主张(against cruel treatment);反对严重不公平对待的主张(against several unfair treatment)。

19 五、人权的证成 (一)传统人权理论的失败 1.自上而下的系统论方法 至高的价值原则--完整的道德理论--重要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
五、人权的证成 (一)传统人权理论的失败 1.自上而下的系统论方法 至高的价值原则--完整的道德理论--重要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 2.不足: (1)对于最高价值原则的分歧 (2)从价值到权利的跳跃 (3)人权通货膨胀、人权泛化

20 五、人权的证成 (二)道德人权理论 1. Griffin的“人的地位”理论 (1)基本思路和方法:仍是道德论证,自下而上的方法“
五、人权的证成 (二)道德人权理论 1. Griffin的“人的地位”理论 (1)基本思路和方法:仍是道德论证,自下而上的方法“ (2)核心观念:人的地位 人的地位(personhood)=规范性主体(normative agency): 进行价值判断的能力:反思、评价、选择、行为,追求值得过(worthwhile)的生活 (3)最高层次的人权: A. 自治:它是指为保有这一状态、保护人的这种选择和判断能力,我们必须不被他人或其他事物所支配或控制;B. 最低限度的福利供给:为进行选择和判断,保证其真实性,需要最低限度的教育、信息,提供最低限度的资源和能力;C. 自由:自由保证他人不能强制停止我们追求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

21 五、人权的证成 (二)道德人权理论 2. Nickel的“保护性主张”理论 (1)核心观念:最低限度的美好生活 (2)人权的内容
五、人权的证成 (二)道德人权理论 2. Nickel的“保护性主张”理论 (1)核心观念:最低限度的美好生活 (2)人权的内容 对于生命的主张(have a life),主导自己生命的主张(lead one’s life),反对残酷对待的主张(against cruel treatment);反对严重不公平对待的主张(against several unfair treatment)。

22 五、人权的证成 (二)道德人权理论 Sen的“能力主义”进路
五、人权的证成 (二)道德人权理论 Sen的“能力主义”进路 (1)基于人的可行能力的实质自由,这些可行能力能够保障人们有追求自己目标的基础,来实现自己的潜能;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所愿意过、所珍视的生活的前提和保障。 (2)基本要素,如信息、财富、权利、知识、健康、机会 (3)将关于人们如何幸福生活(well-being)的问题转化为一个人们“能够”做什么(doing)和成为什么(being)的问题

23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通过人权的政治功能、人权实践、公共理性推理建立人权概念,不需要本质的道德思考 1. Rawls的思路: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通过人权的政治功能、人权实践、公共理性推理建立人权概念,不需要本质的道德思考 1. Rawls的思路: (1)国家间关系入手人权的功能:经济和武力干涉的原因 (2)迫切的权利:干涉的原因不能容忍体面社会最低限度的保障社会共存 (3)四项人权: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形式平等对待权

24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2. Raz论“没有根基的人权”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2. Raz论“没有根基的人权” 【问题】1.和人权实践完全无关,2.没有指出人权实践为什么要遵循这些人权原则,解决不了实际中的问题 【政治人权观的任务】1.找出一些标准在当代人权实践中发现什么权利是人权;2.发现人权的道德标准 【人权和主权相关】主权和正当干涉是对立的概念。人权是使主权无效的主张,和普世以及根基无关――什么能对抗主权,就是人权。 【如何确定一项权利是人权】1.一些个人利益需要社会满足;2.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有义务推进这些利益;3.这些事务不能免于干涉。 【其目的不在于找到根基,首先在于限制主权】

25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3. Beitz的实践人权观 (1)确定人权在国际实践领域的作用和功能 (2)两层模式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3. Beitz的实践人权观 (1)确定人权在国际实践领域的作用和功能 (2)两层模式 A.国家作为首要义务主体尊重和保障人权 B.国际社会最为这些义务的确保者 (3)该模式的三个要素 1.人权的目的是保护面对可预见危险的紧急个人利益,这些利益对于人在当代社会的典型环境中是很有价值的 2.首先是国家政治负有义务:第一层:国家公职人员尊重和保障,防止其他非国家主体侵犯,帮助受剥夺者 3.人权是一个国际问题:――第二层。国际社会有制度追究第一层的责任主体;帮助缺乏能力的国家;干涉没有意愿作出努力的国家。

26 五、人权的证成 (三)政治性人权观 3. 小结: 核心思路:首先确定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能干涉他国内政,即在什么条件下这种国家是不可容忍的?然后根据这一标准来发现人权的实践性和政治性概念。这些人权概念并不是通过道德推理证成的,而是体面社会中人们通过公共理性论证达成的普遍共识。这些人权的首要目的在于其政治功能,是在一个较弱程度上证成国家间的干涉行为,而不是在较强意义上证成一个国家的正当性。所以,人权的政治性概念是到万不得已必须进行干涉的那些最低限度的权利。 (1)由外而内的论证思路; (2)公共理性的论证方法; (3)实践性的研究目的; (4)功能性的论证根据; (5)法律性的评价标准; (6)政治的而非道德的人权观

27 六、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构

28 一、《联合国宪章》与人权 (一)概述 “联合国不仅仅是外交官开会的一个场所,更应是一名帮助伸张正义的人权专家。”
“我们所从事及力争从事的每一件事都围绕着人权这个核心。” 联合国就建立在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主义严重侵犯人权暴行的基础上 1945年6月《联合国宪章》签订

29 宪章中的人权条款:7处 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第1条第3款联合国之宗旨“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13条第2款联合国大会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第55条第3款联合国在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的作用“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62条第2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职权“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第68条经社理事会的程序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第76条第3款国际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按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联合国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寅)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30 (三)基本评价 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体系奠定了根基: 第一,是使人权进入了国际领域 第二,是将人权作为联合国和国际问题的一个核心
第三,为之后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和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是,其人权条款还有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之处: 第一,没有明晰的权利清单,人权到底指的是什么? 第二,没有义务性条款,只是一般性的目的、宗旨,促进、倡导,没有给明确的施加义务和行为方式 第三,没有解决机制。 国际人权宪章后,宪章人权条款的效力不再极为重要

31 二、国际人权宪章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32 (一)《世界人权宣言》 1. 历史背景与起草过程 “是一项伟大的成就,是伟大发展进程向前迈进的一步”
起草小组成员:主席是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爱兰诺·罗斯福,副主席是中国的张彭春,黎巴嫩的马立克担任特别报告员 建立了三个小组,一个起草宣言,一个起草公约,一个起草执行措施 1948年12月10日通过。56个成员国,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投弃权票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南非、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

33 (一)《世界人权宣言》 2. 主要内容 (1)制定理由、目的和指导思想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部分
(4)限制性条款

34 (一)《世界人权宣言》 3.《宣言》的法律性质
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以决议形式通过;二,制定目的:对人权与基本自由提供“一个共同的理解”,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倡导式的“宣言”,“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三,具体条款:抽象含糊,一种“理想状态”的“倡导式”;四,结构:违反条文的行为及其后果 具有法律效力:一、权威性解释;二、法律原则;三、国际惯例 我们如何看?

35 (一)《世界人权宣言》 4.《宣言》的历史意义 局限性:政治利益、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斗争下的妥协;内容上的宽泛性和不确定性
“必须将世界人权宣言列为联合国的伟大成就之一。” 首先,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 其次,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为之后众多人权文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 第三,作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性文件给一直充满冲突和争议的国际人权话语和磋商建立了沟通的基本共识性前提。

36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历史背景 18年之后,又过了10年 起草公约时遇到了冷战期间东西方意识形态巨大差异导致的障碍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以105票对0票通过了两公约 截止2012年年11月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60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也已达167个。 我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27日交存批准书,对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持有保留,2001年5月27日,公约对中国生效。我国还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尚待批准过程中。

37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权利清单 53条 没有包括财产权、寻求庇护权 生命权(第6条),免受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8条),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9条),被剥夺自由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待遇的权利(第10条),不因无力履行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第11条),迁徙和居住自由(第12条),禁止非法驱逐外侨(第13条),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第14条),罪刑法定(第15条),法律面前的人格权(第16条),隐私权和名誉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18条),主张和表达自由(第19条),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动种族仇视(第20条),和平集会权(第21条),结社自由(第22条),婚姻自由和家庭受到保护的权利(第23条),儿童权(第24条),参政议政权(第2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26条)和少数裔权利(第26条)

38 3. 缔约国义务 (1)不歧视的义务 (2)权利国内法律化的义务 (3)有效救济的义务 (4)男女平等的义务 (5)克减条款:前提、程序、限制

39 4. 人权事务委员会――公约的执行机制 Human Rights Committee vs.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组成 职能 制度:缔约国报告、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

40 5.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大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48票弃权通过 欧洲和拉美各国的支持,而中国、美国、日本和所有伊斯兰国家投了反对票。 1991年7月11日生效 截止2012年11月底,《公约》164个缔约国中有75个国家接受了该议定书。 “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

41 (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1976年1月3日
截止2012年11月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60个。 1. 《公约》的结构和内容 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第7条),组着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第8条),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第9条),对家庭的保护和协助(第10条),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第11条),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受教育权(第13、14条)和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第15条)等。

42 2. 缔约国的义务 第2条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分。 三、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

43 3. 公约的执行机制 没有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旨在设立个人申诉制度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24日开放签字,截止2012年11月底,有41个缔约国,但只有8个国家批准,还未生效。

44 三、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核心国际人权文书: 两公约和两任择议定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5 一、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8年12月9日通过,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
第2条“灭绝种族”行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此类行为有五种,包括(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的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之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实施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凡犯灭绝种族罪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国际刑事法院

46 (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5年12月21日通过,1969年1月4日生效
“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缔约国的义务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国际法院裁决

47 (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2年12月18日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
“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1)有意或无意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2)使整个社会都不能在家庭和公共领域承认妇女的权利;(3)使妇女不能行使她们应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4)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缔约国的义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48 (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4年12月10日通过,1987年6月26日生效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缔约国的义务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49 (五)《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确保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缔约国的义务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任择议定书《关于申诉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0 (六)《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90年12月18日通过,2003年7月1日生效 “移徙工人”是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特殊的移徙工人包括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海员、近海装置上的人、行旅工人、项目工人、特定聘用工人、自营职业工人八种 “家庭成员”主要是指移徙工人的已婚配偶或依照适用法律与其保持具有婚姻同等效力关系的人,以及他们的受抚养子女和经适用法律或有关国家间适用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所确认为家庭成员的其他受养人 移徙工人的基本权利 缔约国义务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51 (七)《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年12月13日通过,2008年5月3日生效
残疾人是指“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公约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第1条)。第3条规定了公约的8条基本原则,(1)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2)不歧视;(3)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4)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5)机会均等;(6)无障碍;(7)男女平等;(8)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缔约国的义务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52 (八)《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06年12月20日通过,10年12月23日生效 “一、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二、任何情况,不论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受到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乱,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强迫失踪是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缔约国的基本义务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53 四、联合国人权机构 (一)概述 联合国六大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委员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专门机构 国际会议
基于核心国际人权公约设立的人权机构

54 (二)人权理事会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
取代了之前备受争议的人权委员会和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人权理事会由47个成员组成,比人权委员会减少6名。这些成员基于不同地域进行公平分配,其中非洲13席,亚洲13席,东欧6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8席,西欧和其他国家7席。 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

55 理事会主要负责:(1)促进人权教育和咨询服务、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2)讨论关于所有人权的专题问题;(3)向大会提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权领域国际法的建议;(4)促进落实各国承担的人权义务以及它们在联合国会议和首脑峰会上作出的承诺;(5)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6)采取措施预防侵犯人权行为,并及时应对人权紧急状况;(7)提出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建议。 工作机制:特别程序、申诉机制、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普遍定期审议

56 (三)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1993年12月20日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设立 历史 职员 职责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57 (四)国际人权司法机构 1.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规约》;15名法官;国家为当事方;核心人权公约的规定;判决;咨询 2.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个人行使国际管辖权;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七次调查 3. 专门国际刑事法庭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58 七、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一)四种发展观及其缺陷 1.四种传统的发展观 1.发展=经济增长:经济总体指数 2.综合的经济发展观:经济增长的品质
3.可持续发展:侧重不同 4.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发展不是全部

59 七、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二)反思中国当代发展模式 1.经济成就:30年,世界第二,9.7%等 2.遇到瓶颈和危机:下调增速
3.当前模式的不足 (1)急功近利,忽视持续、稳定增长的因素; (2)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扩大; (3)环境恶化、资源枯竭; (4)基本权利克减:征地、劳工、决策中的参与等 4.李光耀命题:公民权利保障阻碍经济增长 5.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强调: 转变增长方式,改变思维模式:跳出经济领域看发展

60 七、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三)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在国际社会的确立 1. 最初是两个分离的概念:《联合国宪章》 2. 上世纪90年代出现合流: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发展和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并且相互促进的” 年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是关于人类发展过程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它在规范层面基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在实践层面目标在于促进和保障人权。本质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将人权体系中的规范、标准和原则纳入发展的规划、政策和过程之中。”

61 七、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四)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两层含义 将人权的规范、标准和原则纳入发展过程和发展目标之中
一是发展以人权为基本立足点,在发展过程中和具体发展目标设置时都不克减、不侵犯基本人权,即“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 二是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更好地实现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

62 (二)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 (一)价值层面:基本权利的优先性 1. 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2. 经济增长的目标是什么?其他外在目的
“财富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东西;因为它只是有用,而且是因为其他事物而有用” 3.“是非”考量超越“利害”权衡 “价值问题”不能“降格”为“功利计算”

63 (二)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 (二)效益(利益)层面 1.经济增长一定带来普遍受益? “饥饿并不是由于现实世界中缺乏足够的食物,而是有些人
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 2.权利保障必然阻碍经济增长? 统计样本的特殊性;影响经济增长诸多因素中权利保障的位置 3.权利保障能促进经济增长? 更长的时间跨度;真正的持续、健康、稳定;知识产权保护

64 (二)基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观 (三)建构性角度 1.什么是建构性论证? 2.政治权利对于经济增长的建构性作用: 形成对于经济发展的普遍共识
真实、合理、更易实现

65 (三)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 (一)Sen论人的发展 2000年出版的《以自由看待发展》
森指出,把发展看作是GDP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观点都是狭隘的发展观 应当以“自由”这一新的视角重新看待发展问题,建立一种新的发展观。在这种发展观中,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促进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

66 (三)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 (一)Sen论人的发展
(1)基于人的可行能力的实质自由,这些可行能力能够保障人们有追求自己目标的基础,来实现自己的潜能;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所愿意过、所珍视的生活的前提和保障。 (2)基本要素,如信息、财富、权利、知识、健康、机会 (3)将关于人们如何幸福生活(well-being)的问题转化为一个人们“能够”做什么(doing)和成为什么(being)的问题

67 (三)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 (二)基于人权实现的发展观

68 (四)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指标体系 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
(四)基于人权的发展观: 指标体系 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 预期受寿命、受教育程度(包括成人识字率和初中高等教育综合入学率)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013年《人类发展报告》 预期寿命、平均与预期受教育年限、按购买力换算的人均国民总收入

69 2013年《人类发展报告》

70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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