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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可疑交易 : 法律責任、統計數字及個案分享
舉報可疑交易 : 法律責任、統計數字及個案分享 張惠萍高級督察 聯合財富情報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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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香港現行法例概要 何謂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披露,保護及限制 識別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統計數字 個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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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香港法例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DTROP) 香港法例第405章- 販毒得益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SCO) 香港法例第455章- 擴展至嚴重罪行的得益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UNATMO) 香港法例第575章 - 恐怖分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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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黑錢 (1)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及 (2)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 第25條*
(2)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 第25條*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代表販毒/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刑罰: 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SCO),第455章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DTROP),第4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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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一項主觀和客觀的測試 凡提述可公訴罪行之處,包括那些在海外干犯的罪行,若在香港發生即會構成可公訴罪行的行為
e.g.判案書編號 CACC 555/2001 YAM Ho-keung 及 FAMC 26/1998 SENG Yuet-fong 凡提述可公訴罪行之處,包括那些在海外干犯的罪行,若在香港發生即會構成可公訴罪行的行為 e.g.判案書編號 CACC 436/1997 LI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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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處理”財產有廣闊的定義 可由該人或其他人犯下該可公訴罪行 不一定需要證明該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重點在於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是從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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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UNATMO) 第7條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資金 (a) 懷有將該等資金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 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 (b) 知道該等資金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 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概括來說是指該交易的進行涉及由恐怖分子擁有的資金,或一些已經或有意圖地被恐怖分子用於進行恐怖活動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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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UNATMO) 第14條
刑罰 最高監禁14年 無定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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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黑錢活動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之差異 清洗黑錢的重點是在於犯罪得益的處理,即資金的來源 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重點是在於資金的最終用途,而此資金或經由合法途徑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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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販毒犯罪 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必須向獲授權人員 (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25A條 (DTROP)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 (OSCO)及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UNATMO) 第12條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販毒犯罪 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必須向獲授權人員 (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 最高刑罰:入獄3個月及罰款$50,000元 UNDER ALL THREE RELATED PIECES OF LEGISLATION DTROP OSCO UNATMO THE PROVISIONS ARE ESSENTIALLY THE SAME A POSITIVE REQUIREMENT UPON THE PUBLIC TO REPORT SUSPICION OF MONEY LAUNDERING OR TERRORIST FINANCING PERSONS REQUIRED TO REPORT SUSPICION OR KNOWLEDGE OF CRIME PROCEEDS OR TERRORIST PROPERTY TO AN AUTHORISED OFFICER I.E. JFIU THIS IS THE ONLY PIECE OF LEGISLATION IN HK, I CAN THINK OF, WHICH PLACES A POSITIVE OBLIGATION ON THE PUBLIC TO REPORT SUSPICION OF CRIME THE REQUIREMENT IS VERY BROAD “ANY PERSON” A LOT BOARDER IN APPLICATION THA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REQUIREMENT S RESTRICTED TO THE FINANCIAL SECTOR ALONE NOTE THE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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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披露以“可疑”作基礎 沒有銀碼門檻 起訴建立於合理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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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 的標準 “可疑” - 當欠缺證據時之推測或猜測 推試是主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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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可疑交易的好處 免責於處理財產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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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法定辯護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2)條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UNATMO) 第12(2)條 已作出披露的人,如處理有關犯罪財產或該項披露是關乎該作為的,則只要 符合下述條件,該人可享有免責辯護: 該項披露是在該人作出該作為之前作出的,而且該人作出該作為是得 到獲授權人員的同意的;或 該項披露是 在該人作出該作為之後作出的; 由該人主動作出的; 在該人作出該項披露屬切實可行後盡快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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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或 不同意 ﹖ ‘同意’(Consent)指你得到我們的同意繼續經營業務﹔ ‘不同意’(No Consent)指若你繼續處理該業務,將會失去有關免除清洗黑錢指控的免責辯護(第25A(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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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護 不得當為違反合約或任何成文法則、操守規則或其 他條文對披露資料所施加的任何規限; 不得令作出披露的人須對以下事情所引致的任何損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3)條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UNATMO) 第12(3)條 不得當為違反合約或任何成文法則、操守規則或其 他條文對披露資料所施加的任何規限; 不得令作出披露的人須對以下事情所引致的任何損 失負上支付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該項披露; 該項披露所引致的就有關財產而作出的作為或不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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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報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任何披露根據第(1)或(4)款 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者會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5)條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UNATMO) 第12(5)條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任何披露根據第(1)或(4)款 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者會 為跟進首述披露而進行的調查的事宜,即屬犯罪。 刑罰: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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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可疑交易報告的限制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6(1)條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不得迫使任何證人─
公開有人曾經作出披露; 公開某人為披露人;或 回答任何問題,如答案會直接或間接引致公開(a) 或(b)段所指的任何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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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是重要把關 需要專業知識去處理犯罪得益 透過與世界各地之聯繫,清洗黑錢更有機會延伸,與世界各地接觸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之第13-16項建議 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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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辨識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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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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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的反清洗黑錢系統是… 知道何時應作出披露 - 怎樣作出披露 –
對自己及業務的保護 對法律及程序的了解 怎樣作出披露 – 資料的深入程度 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 “KYC”) 及有良好資料保存政策 可信賴的資料來源 高度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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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富情報組 於1989年成立 由香港警察及香港海關聯合組成 設於警察總部內 主要職責是收集及分析可疑交易報告,並將報告轉交調查單位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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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的擬議格式可在聯合財富情報組網站 www.jfiu.gov.hk 下載
電郵 傳真 ( ) 郵寄 口頭舉報 (只在緊急情況下,另需後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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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報告及管理系統 – STREAMS 網上平台 – 可疑交易報告及管理系統 (STREAMS) 電子確認/結果 STREAMS
電子可疑 交易報告 聯合財富情報組 加密 互聯網 電子表格 電子可疑交易報告 XML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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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 確認接收 提供檔案編號﹔及 聯絡人員資料 同意/不同意處理書 逮捕/ 檢控/ 定罪 可疑交易報告季度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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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 認知你的客戶 ABC 公司 ABC 公司 聯合財富情報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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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 – 良好的審核 以ABC公司之名購買新股 會計師 $ $ $ 年度審核 董事所欠金額 ABC 公司 $ $ $ +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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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法: 電話: 網址: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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