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邁向TPP之路 --TPP開放程度簡介--
李淳 副執行長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2
簡報大綱 TPP深度整合之意義 TPP邊境上自由化的程度 TPP在「境內」及「跨境」自由化的程度 結論
3
TPP是一種「深度整合」的FTA
4
TPP是一種「深度整合」的FTA A國 B國 邊境上的自由化 跨境的自由化 金流 資訊流 人才流 整合程度 時間 境內的自由化
5
TPP自由化的深度整合特徵 邊境上的自由化 (On the border) 25% 境內的自由化Behind the border 60%
關稅減讓, TBT措施, SPS措施、關務行政、原產地規則、紡織品、貿易救濟 境內的自由化Behind the border 60% 跨境服務、電子商務、競爭、環境、金融、電信、智財權、政府採購、投資、監管調和、透明化、自然人議題、勞工 服務業市場進入(包含資金), 監管法規調和,結構改革(公營事業的角色) 跨越國境的自由化 Across the border 15% 金流、資訊流及人才流的自由移動 、合作及能量建構、中小企業合作
6
TPP在邊境上的自由化程度
7
TPP邊境上的自由化程度 關稅減讓:以P4協定為例 紐西蘭於P4在2006年協定生效後,零關稅項目80%
在2015年最終降稅期程完成後,紐西蘭將給予100%零關稅優惠。新加坡亦同 美韓FTA:98% 台灣關稅結構
8
TPP邊境上的自由化程度 TBT 採用國際標準、簡化檢驗流程、相互承認、利害關係人參與 產品別附件:目前已知「醫療器材」、「化妝品」附件
推動以「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SDoC)作為主要的驗證方式 SPS 科學證據、必要性、相互承認 台灣出口主力:聖女蕃茄、種子、鰻魚、蝴蝶蘭、石斑魚、鱸魚、文心蘭
9
關稅自由化的新思維 --世界製造:新的國際貿易關係角度--
Iphone的靜態貿易vs 加值貿易視野差異 2009 美國貿易iPhones貿易差額 (million US dollars) 中國大陸 日本 韓國 德國 其他國家 世界總值 傳統貿易 衡量方法 -1,901.2 0 加值貿易衡量方法 -73.5 -684.8 -259.4 -340.7 -542.8 Source: Miroudot, S., Global Forum on Trade Statistics, 2-4 April 2011
10
TPP在「境內及「跨境」自由化」 之程度
11
TPP邊境內自由化之程度 服務業與投資障礙來源有兩種 傳統FTA:解決服務業市場進入障礙及歧視性措施 深度整合FTA:
服務業市場進入與歧視性待遇所造成之障礙 國內監管措施 傳統FTA:解決服務業市場進入障礙及歧視性措施 執照數量、配額、交易量、設立型態、外資持股上限等 歧視性(對外國)待遇之消除 深度整合FTA: 但因各國監管措施不同,仍對外國業者造成提供服務及市場競爭之實質障礙, FTA對此問題,採取締約各方間之「法規調和」加以處理 調和方式:彼此調和、國際標準
12
P4服務業「WTO+」市場開放之整體模式 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自由化 唯一排除之服務業為「金融服務」,並約定另行談判
依據W/120所包含之十二個服務業別作為分析範圍,以瞭解紐西蘭在TPP中,WTO+承諾自由化幅度最高之項目,同時作為與台灣該等業別之開放現況之比較基礎。 研究限制: 給分包含市場進入及歧視性限制:WTO+即給分 僅限於模式三 靜態分析,未必與現狀一致(可能更開放)
13
紐西蘭在P4服務業開放之總體觀察 紐西蘭之GATS承諾總得分為74分;P4承諾總得分為139.5分,兩者有+65.5分之成長。(台灣之GATS承諾總得分為99.75分) 紐國在P4進一步自由化之內容與幅度,超過台灣目前開放之程度與範圍(139.5分 vs 99.75分) 自由化落差
14
紐西蘭在P4進一步開放之主要項目 行業別 P4開放程度較高 在P4新開項目 1.1 商業服務:專業服務 O 1.3商業服務: 研發服務
1.6 商業服務:其他商業服務 2.1 通訊服務:郵政服務 2.2 通訊服務:視聽服務 4. 配銷服務業 5. 教育服務業 6. 環境服務業 8. 醫療服務業 11.1運輸服務:海運服務 11.2 運輸服務:內河運輸 11.3 運輸服務:空運服務 11.4 運輸服務:太空運輸服務 11.5 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 11.6 運輸服務:陸上運輸服務 11.8 運輸服務:輔助運輸服務 11.9 運輸服務:其他運輸服務 12 其他類服務
15
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 商業服務業 15
16
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 通訊服務業之比較 16
17
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 營造、配銷、教育及環境服務業之比較 17
18
紐西蘭與台灣自由化程度之比較 醫療、觀光與休閒文化服務業之比較 18
19
運輸服務 運輸服務為紐國在P4「WTO+」程度最高之服務業
其開放程度亦大幅高於台灣開放現況,其中包括海運服務(台灣GATS未開放,但有自主自由化開放)、內河運輸(台灣GATS未開放)、空運服務、太空運輸(台灣GATS未開放)、鐵路運輸、陸上運輸、管線運輸服務(台灣GATS未開放)與其他運輸
20
歸納 台灣在GATS之自由化程度已經很高 專業服務業、不動產商業服務、電信服務、視聽服務、教育服務業與觀光服務業等,亦屬於紐國在P4下自由化程度高於台灣開放現況之服務業別。 運輸服務為自由化重點 TPP將會加入金融
21
P4對於國內監管措施之「WTO+」要求 服務業所涉及之「執照發放要件及程序」、「資格認定標準與程序」,以及「技術標準」等三種類型的監管措施
要求應符合必要性原則、透明化、公開化及非歧視性等規範 ,且適用範圍不限於承諾開放之服務業 上述三種類型措施是否符合規範,應以國際標準作為衡量標準 專業證照相互承認(recognition) 締約雙方應要求其各種專業證照服務之主管機關,對專業人士之學歷、經驗、證照等各種要求,透過相互承認彼此法規制度或法規調和等各種方式,來達到降低障礙之安排 優先以工程師、建築師、地質學家、地球物理學家、會計師等,作為優先推動相互承認之領域。
22
TPP法規調和:以金融監理法規為例-1 美國金融業者之關切事項 金融審慎監理法規的必要性 不得有強制本地/本國處理要求(跨境自由)
辦公室後勤支援(back office services;如客服)服務、資訊處理(雲端)、以本地銀行進行交易 資訊流之跨國自由流動(跨境自由) 公營行庫及保險公司之公平競爭規則 郵政儲金、郵政保險
23
金融監理法規調和-以美韓為例 金融監理措施之實施,不得比確保其政策目的所必要之程度更為嚴苛(burdensome) 新型態金融服務
「必要性原則」具有「WTO-plus」之性質 新型態金融服務 締約雙方容許其本國業者提供、且該等服務之提供係無須修訂其現行國內法即可提供者,亦應容許另一方業者提供同樣服務。 審查時間之限制 金融資訊移轉與處理 :締約雙方最晚不遲於歐韓FTA生效2年後,應允許彼此金融業者對於一般經營所涉及之資料處理(data process),得以電子或其他型態之方式自由傳輸資訊。 郵政金融服務之規則(公平監管、區隔):韓國已承諾改革、美國要求日本加入TPP前,先處理日本郵政金融服務
24
境內自由化之其他領域 透明化 監管法規調和 競爭規則、電信、智財權、政府採購、投資保護
新醫療技術之保險(健保)給付之透明化與無歧視原則 監管法規調和 監管機關之合作機制 監管機關之合作與資訊交換 鼓勵管制影響評估(RIA)之制度化 競爭規則、電信、智財權、政府採購、投資保護 跨境自由化:不得有強制本地/本國處理要求、資訊流之跨國自由流動
25
結語:TPP自由化的準備 由邊境、境內到跨境自由化的深度整合 美國、歐洲商會之經貿白皮書,均以邊境內障礙為重點
服務業法規:金融服務業法規架構應盡量採取國際標準、提高立法透明度與徵詢意見;簡化呈送主管機關報表的程序 、資源分享與取消不必要的防火牆等 TBT:我國電機電器產品設有「台灣特有」之產品標準,又未承認歐盟檢驗報告,造成重複試驗之問題;含藥化妝品應朝上市後再行管控制度;汽車車輛污染管制標準、測試與合格證明 等問題。 境內自由化:國內、國外廠商及消費者一同受益 跨境自由化:有利雲端、資通訊服務之發展
26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27
附件 量化結果之研究方法 針對P4開放程度進行分析時,係以W/120所包含之十二個服務業別(包括次行業別)為分析之基礎範圍。
對照紐國在GATS為有開放或部分開放,與其於TPP承諾表中是否列出排除或保留清單,同樣轉化為1(完全開放)、0.75(多數開放)、0.5(部分開放)和0(完全不開放)四種評分。
28
附件 研究方法之評分範例說明 以假想的X國作為範例,在『電腦服務』中,其在GATS完全未開放,故得分為0;但在FTA有開放但仍有限制,則獲得0.5分。又如X國之『電信服務』,其GATS承諾已開放但設有限制,故評分為0.5分;FTA中雖有進一步自由化但仍維持若干限制,則給分為0.75。最後再如X國之『金融服務』,GATS無開放承諾,故得0分;但在FTA完全解除市場進入限制,則給分為1。 行業別 GATS FTA 電腦服務 0.5 電信服務 0.75 金融服務 1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