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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介紹(申領小額款項)
報告人:彰化地檢署林漢強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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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與行為不檢 大雄在某公務機關之工作為工程監工業務,某日其他機關之工程承包商因與大雄為大學同學,遂邀請大雄至酒店敘舊,因該廠商並未承包大雄所服務機關之工程,大雄遂應邀參加飲酒作樂,最後由該廠商買單。大雄是否有刑責?是否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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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法令介紹 一、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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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與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概念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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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主體 1.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2.公務員之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例處斷」。 3.非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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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定義 職務公務員─第1款前段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任用方式─此類型公務員之任用,有依考試、聘用、選舉、特聘,均所不論,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人員。 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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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法令授權─採職務公務員概念,須有法令授權之依據,如公法社團法人(如農田水利會)、公法財團法人(如工業技術研究院)。 公共事務─凡與眾人有關之事務皆可謂為公共事務,惟在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中,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然其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負有特別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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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務員─第2款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機關委託 公共事務 非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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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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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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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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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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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申領小額款項案例 公務員之薪資結構,區分為本俸及加給。又早期因公務員薪俸較低,故有許多職務上或非職務上之補助或津貼,沿習至今有許多補助已難考究其始意。 在實務上偶有公務員於申請此類款項時,易生疏忽而有觸法之情形,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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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採購類型 (例)甲因為職務需要,想要購買數位相機使用,但機關內設備費不足。甲乃利用申購耗材的方式,請熟識的廠商開立不實的耗材發票,請領款項後購買數位相機使用。 (例)乙為機關採購人員,其在文具類採購均洽特定廠商,並有廠商聚餐飲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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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零用金類型 (例)甲為某政府機關科室主管,該科室因負責辦公大樓簡易修繕,因此均由甲科長名義簽具領據向會計室領取1萬元之零用金,由該科工友乙保管,如有簡易修繕先由乙支付,再取據核銷。某日,甲因私人需求謊稱局長因公務需要購買禮品,乙遂交付甲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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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加班費類型 (例)甲為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其工作並不繁重,但每月仍將加班時數報滿,實際在辦公室看電視或滑手機。 (例)乙為某政府機關資訊室人員,其為報加班費,每月會侵入電腦系統更改簽到退紀錄,製造有加班之紀錄,而按月報領加班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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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值班費類型 (例)甲為某政府機關主管,該機關業務性質夜間須有值班人員待命,但少有狀況需要處理。甲乃於夜勤簽到後,離開值班室到小三家過夜,每月約有3次以上,值班費係每次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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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差旅費類型 (例)甲為縣政府所屬公務員,某次出差到台北,當日晚間即已返回機關,但甲仍以不實單據報領住宿費。 (例)乙奉機關派遣前往高雄開會,上午會議完畢後下午部分臨時取消,乙即搭高鐵返回上班,但仍報全日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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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旅遊補助費類型 (例)甲為某政府機關職員,其友人經營商店,乃利用休假名義持國民旅遊卡至友人商店刷卡取款,實際未消費。 (例)甲為某警局警員,某次與同事乙奉派出差,其又同時請休假,而以國民旅遊卡刷卡住宿,請旅店開出兩張發票,除向乙收現金外,另一張發票持會報支旅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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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租金補助費類型 (例)甲為外交部駐外人員,其透過人頭購屋再出租給自己,以報領租金補助,實際上用以繳交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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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支子女教育補助費類型 (例)甲為縣政府所屬職員,其子為某大學醫學系公費生。甲為報領教育補助,乃將學費收據中補助金額塗改為0元,再持以申請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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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公務員最大程度的發揮良知是廉能政府的基礎。 公私分明與據實核銷,是遠離貪瀆的唯一途徑。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為貪圖小利而身陷囹圄,實為得不償失之舉。 不要因為積非成是的觀念(如首長特別費案、教授研究費案),即認為貪瀆的惡果不會降臨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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