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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的概念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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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專利的概念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2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從西元一四七四年第一部專利法在歐洲的威尼斯誕生,到一六二三年英國所頒布的「專賣條例」,「專利」一詞所代表的意義是指國王或君主親自簽署、授與的獨占權利證書,地位相當於法律。

3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專利」原文「Letter Patent」或稱(literae patentes, open letters)係指一種未經密封的證書,具有公開的意思。其原意係指蓋有國璽泥印且不須拆封就可以打開供他人閱讀的一種法律文件。

4 「專利」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其具有以下三層不同的意義。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專利」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其具有以下三層不同的意義。 第一層:指一項受到法律所保護的技術。 第二層:指已刊登或公布之專利文獻。 第三層:指專利權利,係屬於某一個人或企    業的智慧財產權。

5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自然權利說 自然權利說認為:發明人對其發明理所當然的擁有壟斷獨占的權利,專利法就是為了保護這種制度而制定。自然權利說認為所有新的構思本來就應該屬於想出該構思的人,國家社會應承認這種構思的財產權。

6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自然權利說 一七九一年法國專利法前言:「所有新穎的構想,如果其實現或發展有益於社會,該構想應該屬於發明人的。如果不認為發明是發明人的財產,就是侵犯人權。」

7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自然權利說 在自然權利說的理論下,專利權是發明人的自然權利,並非專利法所授予的。發明一旦完成,專利權也就同時成立,專利法的作用僅係確認並且保護這種制度,保證專利權人可以享有這樣的權利。

8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自然受益說 自然受益說認為:凡是對於國家或社會有貢獻的人,理應享有根據其貢獻度而獲得獎勵的權利。因此,如果發明可以帶給國家或社會重大的貢獻,國家或社會就應該給予適當的獎勵,而獎勵的方式就是讓發明人享有獨占專用的權利。

9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獎勵說 具有刺激的效果,認為如果不給予發明人獨占其發明的權利,發明人的發明意願將會降低。由於一項發明或技術的創新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與人力,技術是否發展成功有其風險,一旦技術開發成功,若他人可以無償的利用或抄襲,勢必降低創新與發明的意願。

10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獎勵說 為避免影響國家或社會的經濟發展,鼓勵發明與技術的創新,政府以專利制度做為鼓勵的依據與保證,給予發明人具有獨占其發明的權利。

11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契約說 專利是國家與發明人之間簽定的一個契約,藉由發明人公開其技術內容,而國家則經由法律的力量授予一定期限的獨占權。

12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公共利益說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其意義即專利法的制定,其根本目的包含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權的授予可以鼓勵創造與發明,但其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的發展,所重視的是兼顧創造與發明的鼓勵、保護、利用及對於公共利益的貢獻。

13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公共利益說 就專利制度存在的目的而言,不論肯定這此一制度的理論怎麼說,其最終及最貼切的目的就是「鼓勵技術上的創新」爾。

14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王室的特權 在早期十三至十五世紀時對於保護技術的制度,主要是王室的權利,一度成為增加王室收入的一種手段。

15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王室的特權 西元一五六一年到一五九○年間伊麗沙白一世授予大約五十件有關商品製造及買賣方面的「專權」,例如肥皂、硝石、明礬、皮革、鹽、玻璃、刀具、帆布、硫磺、澱粉、鐵、紙等,當時專利所授予的唯一權利係禁止他人銷售某種商品,甚至包括啤酒的運送及進口西班牙羊毛等特殊的專賣權。

16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工業革命的影響 工業革命以後,各國紛紛效仿英國建立各自的專利制度,美國於獨立不久後,在憲法中確立了保護專利技術的原則,並於一七九○年由美國總統喬治華盛頓授予美國第一件專利。

17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工業革命的影響 直到一六二三年英國頒布「專賣條例」(The Status of Monopolies) 才宣布前述專賣權或壟斷權的授予是違法的、無效的,僅保留了授予新發明十四年的壟斷權利。

18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工業革命的影響 法國大革命後,於一七九一年頒布了專利法,並於專利法序言中明確提出無視於他人對於技術發明的專利權就等於無視人權,確立了專利權為人權的地位。

19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現代專利制度的目的 直到現代,專利制度的目的不再是為皇室籌措財源的的手段,而是對於新發明或新發現授予有限期間的特權。

20 第三節 專利制度的發展 現代專利制度的目的 詳言之,現代專利制度的意義:經由國家以法律為手段,授與發明人一段時間的技術壟斷作為對價,藉以交換技術的公開。其最終目的在於藉由鼓勵、保護及利用專利技術的手段以達到促進產業的發展。

21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專利的種類又稱為專利權的客體,依照被授予專利的種類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

22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其中發明專利又可分為物的發明及方法發明。物的發明所指的是經過研發過程所產生的新產品、新物質、新材料或物的新用途;方法發明所指的是在產業的製造或生產過程中用以解決某一技術方法所研發出的方法、步驟或流程。

23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通常方法發明是諸多實施狀態在時間上的排列組合,係與「時間」有關的技術。

24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例如機檯偵測的方法、物品或物質的製程及軟體在資訊處理裝置中的執行步驟等等。

25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新型專利則是將技術或創作體現於一具體的空間型態,必須具體表現占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而且能被重複製造的物品實體,通常表現在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上。

26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一定是有形的且具備具體的形狀或構造,如伺服器中導風罩的形狀、電腦機殼的開啟構造、筆記型電腦的螢幕旋轉裝置等,凡是不具一定之空間型態的形狀、構造的任何方法則都不屬於新型專利的範圍。

27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我國的規定 新式樣專利則是對物品外觀形狀或花紋色彩的創作,如觸控筆、電腦面板、多媒體電腦的外觀形狀。美感的主觀認定已自我國專利法中排除。

28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大陸的規定 大陸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技術的對象原則上與我國一致,惟在名稱上略有不同,依據大陸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29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美國的規定 美國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技術的對象有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其中對於發明的定義規定:發明所指包括發明或發現;方法係指方法、技術或步驟,及已知方法、機器、製品、物之組合或材料之新用途。

30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美國的規定 可以授予發明專利的標的為: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而有用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

31 美國的規定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新式樣專利係指:定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之產品設計。
美國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技術的對象中沒有所謂的「新型」專利。

32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 就專利案件是否經由專利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為分別則分為實質審的專利及形式審查的專利。

33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 實質審查的專利其效力確定而形式審查的專利僅就文件的充分性及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的是否合於程式與以審查,未就技術內容與既有技術做實質的比對,故並未就專利之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要件進行審查,其效力不確定,在主張權利時尚須配合技術報告(技術評價書)始得為之。

34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35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技術報告 對於技術報告的重要性與影響我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如下: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36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技術報告 其意義在於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時如未提出技術報告,若將來該新型專利遭人舉發而撤銷時,他人如因專利權人行使該新型專利權而發生損害,則該新型專利權人須負賠償責任。

37 第四節 專利權的客體 技術報告 設若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時有提出技術報告,既使將來該專利遭人舉發而撤銷時,不論他人是否因專利權人行使該新型專利權發生損害,該新型專利權人皆不須負賠償責任。

38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專有實施權 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39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專有實施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40 專有排他權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由現行法條內容觀之,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排他權」。
「專有排他權」當然包括了一種由發明人「首創」而沒有利用其他人技術所完成的發明,如果是「首創」的專利,實施起來當然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41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專有排他權 例如第一個發明燈泡的人,依其自己的技術製造燈泡當然不會侵權。但是,隨著科技的發達及技術快速的傳播,這種「首創」技術的存在逐漸變得稀少或不可能。

42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專有排他權 一般非「首創」的專利,創作或發明的本質原則上是基於既有技術的缺失而加以良。

43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專有排他權 在實施改良專利時將必然會利用到他人的專利(如「首創」的專利),例如資訊產業所廣為使用的一種1394與雙USB組合之組合式連接器,該組合式連接器雖已取得專利權,但是就1394及USB的個別技術而言,亦具有專利權,是故在使用該1394與雙USB組合之連接器時必然會利用到1394及USB 的個別專利。

44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專有排他權 縱使擁有專利權,且依照自己的專利加以實施仍然可能利用到他人的有效專利,而造成侵權。尤其改良發明它是可以被授予專利的,但是仍有可能侵害到其據以改良且專利權仍為有效的先前專利。

45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案例說明 若某甲具有一「椅子」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係由可撓性板材所形成之具有一坐墊及靠背的椅子。某乙於日後針對可撓性板材所形成之具有一坐墊及靠背的椅子之專利技術加以改良,新增把手的結構而成為一種具有把手的椅子。

46 第五節 專利權的權能 案例說明 某乙將該新增把手的椅子結構也申請專利並且獲准取得專利權,據此若某乙欲依自己的專利生產椅子,仍將會侵害某甲的專利。相對的若某甲也想製造某乙新增把手的專利椅子結構,則也必須經由某乙的授權始能製造。

47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專利權有三個主要特性: 法律審查。 地域性。 時效性。

48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法律審查 一項技術的發明或創新不是自動的受到法律保護,而需經過各國之審查始能受到專利的保護,目前各個國家對於發明專利仍採實質審查,對於新型專利則多採登錄制、註冊制或稱形式審查制。

49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法律審查 我國稱為「新型技術報告」參考自日本之「技術評價書」,係於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惟我國之「新型技術報告」非屬行政處分,僅供參考,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50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地域性 在各種廣告媒體中或許會發現所謂某種產品聲稱具有「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然而實際上,專利權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 也就是欲在什麼國家尋求保護就必須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並無所謂的「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

51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地域性 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獲准後雖可指定21國,但仍屬區域性保護且必須向各國提出專利說明書。國際化或一體化將是一個未來的趨勢,但以目前而言,至少還有如格瑞那達、科邁隆等國家無專利制度,故尚無所謂「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

52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地域性 例如僅具有美國專利權者並不能在台灣主張其專利權,必須在台灣及美國同時具有專利權才能在兩地主張專利權。

53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地域性 雖然競爭對手僅具有美國專利時,尚不得在我國域內主張任何權力,惟廠商仍應檢視自己的產品是否進入美國域內。

54 第六節 專利權的特性 時效性 一旦獲准專利取得證書,並不表示永遠擁有該項技術的專利權。

55 各國專利法均有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專利。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享有專利法保護的團體或個人,並且能夠承擔專利法所規定的相關義務的團體或個人。或者有權依照專利法申請專利並被授予專利權的團體和個人。 各國專利法均有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專利。

56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我國專利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因此並非所有外國人皆可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

57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係指能夠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個人。自然人的概念包括依法享受公民權的公民,及域內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

58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係指法律擬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之外的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團體。

59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一般而言,法人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依法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有必要的財産與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0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七節 專利權的主體 法人可分為公法人及私法人。 公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農田水利會。
私法人包括如工會、農會、同業公會、公司、銀行及合作社等的社團法人;及寺廟、慈善團體、基金會及私立學校等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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