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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之發展對法務體系之影響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董保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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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行行政機關組織型態之缺點 一、人事、會計法規僵硬 二、缺乏彈性、效率,無法滿足人民需求 三、大鍋飯待遇,同工同酬
四、依賴政府預算,欠缺獨立性、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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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行政法人萌芽之背景與發展 ㄧ、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 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化 二、打破以往由政府、民間體制二分法,
創設ㄧ新的組織型態—行政法人 三、現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尚 有研擬中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台灣 文學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農業 研究院」等 四、「行政法人法」草案之研擬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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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行政法人之特色 ㄧ、人事、會計鬆綁: 由行政法人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 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 二、企業化經營提升效率:
透過內部、外部監督機制及績效評 鑑制度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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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行政法人之特色 三、去公務員化: 行政法人進用人員,含人事、會計 均不具(狹義)公務員資格 四、現有公務員保留身分,權益不變
(採溫和漸進式) 五、人事會計獨立之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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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法人之定義 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七條 : (2004.06.23)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
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 政法人,其設立、 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 人員隨同 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 應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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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法人之定義 二、立法院於2004.06.23通過「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 附帶決議: 請行政院清查所有由政府出資或捐助之財團
法人,如其能自負盈虧者,應朝向民營化組 織形態轉型;如無法自負盈虧者,應予裁撤 其餘如能轉行為行政法人者,應予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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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法人之定義 三、行政法人法草案第二條(2005.08.08)
(第一項)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第二項)前項特定公共任務,以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為限。 (第三項)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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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法人在學說上之詮釋 1.獨立於內閣部會之外 2.非採傳統層級、上下隸屬行政機關組織形式 3.提供公務服務 4.執行公共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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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法人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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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法人解說 一、公法社團 1.公法社團概念: 2.屬人性質公法社團概念: 3公法社團特徵:
依據公法所設立人合組織體,並且被賦予一定公權力,而其存續不受其 中人員變動影響,公法社團依其社員與團體之間結合關係與拘束程度可 區分為:(1)地域性公法社團:如直轄市、縣(市)、鄉鎮(2)屬人 性質公法社團(3)屬物性質公法社團 2.屬人性質公法社團概念: 以特定職業的成員或具有特定資格、身份的自然人所組成社團法人。如 德國律師公會、醫師公會、公立大學。公立大學權利能力的權限範圍, 僅及於「學術」事項,不若前述地域性公法社團,其權利能力的權限範 圍,具有「普通管轄權」(Allzuständigkeit),舉凡與該地域有關所有 事物均屬地方自治權。 3公法社團特徵: (1)以「社員」人之組合,其內部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2)被賦予獨立公權力,如收取會費、學費、規費、地方稅課、 行政罰等。 (3)針對社團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章。 (4)人事自主權,自己選任首長,財政部份自主,政府仍編列預算補助之。 (5)社團自治重要事項,由社員選出代表決定之。 (6)國家依法律進行合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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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法人解說 二、公法營造物 1.公法營造物概念: 2.公法營造物特徵:
公行政主體為持續性對特定公共目的(通常是給付行政)而服務,所結合人 與物而成立的行政組織,此一行政組織具有獨立法人格。 2.公法營造物特徵: (1)營造物之目的、內部結構、服務人員、權限等,規定於營造物規章,此一 規章乃為營造物設立主體(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自主空間。 (2)「人」與「物」結合,與公法社團相異之處,其並無「社員」,僅有「利 用人」(user)。 (3)因為營造物有利用人,所以有利用規則,規範營造物對外使用所生法律關 係,利用規則如圖書館讀者須知,文化中心所制頒入館須知,皆由營造物自 行訂定(營造物權力)。 (4)利用規則可分為公法或私法利用關係;強制性與自由性使用。 (5)國家依法律進行合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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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矯正機關 法務部所屬八十六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
1、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 2、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年。 3、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及受感訓處分 人(流氓)。 4、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5、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 6、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 7、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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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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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法人化前後對照 法務部附屬機關 法人化前 法人化後 法律地位 是行為主體 不具權利能力 具權利能力 具法人資格 決策與執行
機關首長負責決策,並負執行之責 1.決策由行政法人之董(理) 事會負責 2.由執行長負責執行,對 董事會負責 營運、運作原則 受僵硬法令拘束 1.企業化經營思維模式 2.強調創新、變革、效率 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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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法人化前後對照 法務部附屬機關 法人化前 法人化後 預算、會計 1.公務預算 2.消化預算 1.監督控管機制 2.財報委請會計師查證
3.中心自行制定財務收 支、管理辦法 財務 公務預算 1.年度節餘自行保留,無 須上繳 2.可辦理自籌性貸款(如自 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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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法人化前後對照 法務部附屬機關 法人化前 法人化後 人事 成員均具公務員身分,任用、進修、俸給、退休、撫恤等均應按公務員相關法規規定
1.所有人員(含人事、會計) 均不具公務人員資格,由 行政法人自定人事規章進 用、管理。現有具公務員 身分之人員身分、權益不 變。 2.員工晉升取決於能力,與 年資脫鉤 待遇、退撫 按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相關發規規定 1.自行訂定薪資表,報主關 機關備查。 2.訂定績效制度、彈性工 時。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不 享有公務員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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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法人化前後對照 法務部附屬機關 法人化前 法人化後 首長、重要成員之任免 上級機關任免 由監督機關任免董、監事 土地、不動產
國有財產,法務部為管理機關 1.原先財產仍為國有 2.行政法人購置財產,分 公有財產、自有財產 3.政府核撥支經費。除指 定用途外,納入法人自 有財產 政府採購 按政府採購法 政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始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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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法人化前後對照 法務部附屬機關 法人化前 法人化後 監督類型 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 1.適當性監督 2.委辦事項為適法性與適 當性監督
內部監督 1.政風 2.政府會計審核 1.董事會對營運計畫、營 運目標作審查 2.監事會審查業務、財務 3.中心自行制定內部稽核 辦法 外部監督 監察院依監察法、審計法監督 1.設置績效評鑑委員會進 行評鑑 2.審計部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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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法人化前後對照 法務部附屬機關 法人化前 法人化後 立法院監督 機關首長到立法院備詢之法律義務
行政法人首長無到立法院備詢之法定義務,只有「事實上義務」(補助款被刪減) 行政救濟 不能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僅能當被告。 1.不服行政處分得向監督 機關提起訴訟 2.訴願人與行政訴訟原告 資訊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公開之 1.資訊透明化 2.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度營 運資訊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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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結論 一、行政法人發展乃世界潮流 二、獨立性、公共性、企業性 三、同工不同酬,升遷靠能力 四、邁向服務性、創意性、效率性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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