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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民 法 主讲人——孙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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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讲:民 法 主讲人——孙 虹

2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

4 调 整 对 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确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5 平等 自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 禁止权利滥用 公平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5个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   a、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b、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

6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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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公民(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基于自然状态出生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9 《民法通则》第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注意:《少女妈妈》的问题:为什么李静的孩子到这个世界只有短暂的几分钟,李静还会构成遗弃罪? 故事:同样是孩子〈读者〉

10 始于出生,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主体   始于出生,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 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11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12 法院公告 民事主体 宣告死亡公告   本院受理 何庆如  申请宣告曾丽萍死亡一案,经查:曾丽萍,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顺德市人,原住广东省顺德市大良区金山居委会鸿图新村22座4楼12号,于199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曾丽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13 宣告死亡案例 民事主体   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问: (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

14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对,不论年龄、身份、地位、性别,都是平等的。

15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正常人 16—18周岁独立 生活的未成年人(视为)
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16 关于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思考:

17 关于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1)父母 (1)配偶 (2)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 (3)兄、姐 (3)成年子女
监护的顺序 关于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 其他亲属和朋友 (5)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 其他亲属和朋友 (6) 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18 监护的职责 关于监护制度 (1)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3)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添补;但监护人是单位的,则应补足全部差额 (4)因监护人的失职或者渎职造成被监护人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19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概念 (二)设立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设立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20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有效条件 2、形式 (1)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方式

2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案例一:我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我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你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你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你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22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案例二: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五月,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我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评析: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你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你两个妻舅认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你可以耐心对他们证明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23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主体不合格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内容违法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主体不合格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内容违法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4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 思表示。

25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未损及国家利益的

26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27 代理案例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原告李二娇的丈夫张亚罗,50年代向深圳南头信用合作社投资认购股份二股(1元一股)。1987年深圳市发展银行成立时,将上述二股转为股票180股。1990年分红、扩股时,180股又增至288股。原认股人张亚罗于1988年去世,288股的股票由原告持有。以前,张亚罗曾委托被告张士辉到证券公司领取股息,办理扩股等手续。1990年4月,原告将股票交由被告,委托其代领股息。1990年4月25日,被告通过证券公司以每股3.56元的价格,将张亚罗名下的288股股票,过户到其妹妹、第三人张士琴的名下。事后,被告扣除税款和手续费后,托其母吴圆友将过户股票的股息及卖股票款980元交给原告。同年8月25日,原告将票据交给女婿看后,发现288股发展银行的股票已被被告过户到张士琴的名下。原告向被告索要股票,被告予以拒绝,遂于199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二娇自愿放弃讼争股票1991年派发的红股,只要求张士辉购还发展银行288股股票。张士辉表示同意,应予准许。据此,该院于1991年9月12日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士辉于1991年9月14日前用原告李二娇的身份证和姓名购买深圳发展银行股票288股给李二娇,所需股金及手续费用,由张士辉承担。二、原告李二娇将被告张士辉1990年4月交与的890元当庭退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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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合同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

30 无因管理之债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31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2 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33 债权 1、 按照合同的约定:——合同之债; 2、 按照法律的规定: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案例:谁动了我的存包

34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人身权是个总概念,它包括各种具体的人身权。 案例:我不是我了?

35 诉讼时效 1、 概念 2、 分类: 一般时效——2年; 特殊时效——1年 —— (1)身体受损害 (2)延付或拒付租金;
2、 分类: 一般时效——2年; 特殊时效——1年 —— (1)身体受损害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产品质量不合格; (4)寄存财物被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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