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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界定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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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总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界定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的概念 3、经济法的体系 4、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4、行为的相关要素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7、本书介绍的重要行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界定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权利 5、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义务 6、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4、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5、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2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的概念 主要内容 1)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
2)最早词语的出现:1755年法国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3)早期重要立法 2、经济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国家 年份 法律名称 属性 美国 1890 谢尔曼法 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德国 1896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19 煤炭经济法 一战期间的战时统制法 1933 证券法 1929条大萧条后的危机对策法

3 一、经济法概述 3、经济法的体系

4 一、经济法概述 4、经济法的渊源:

5 二、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6 二、经济法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 一、按人们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 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 执法机关 企业 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 社会团体 个人 本国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7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定发改委等
二、经济法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2)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定发改委等 二、按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主导者 立法主体 执法主体 受制主体 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如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等

8 二、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企业法既有民商法的性质,又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反垄断法》等 接受调控或规制: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但在经济法领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如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特殊规定,体现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中 企业法既有民商法的性质,又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我国有关企业的立法已经较为健全,体现在: 从企业所包含的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三种基本法律形态的角度,我国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从所有制和涉外因素的角度,我国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此外还有《乡镇企业法》等企业立法形式

9 二、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2)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单一性(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资格取得不同) 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如对中央银行的职能、职权的具体规定。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如对企业规模的限制。

10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社会性: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效果的行为,能引起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

11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
调制行为: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对于各类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所选择的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12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角度作出其他分类:

13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 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 主观方面:涉及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
客观方面:涉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

14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
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同,能够从事的行为不同,行为的性质也不同一。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分两大类: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范围 基础性行为 高层次行为 财政法领域 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行行为是基础性行为 在行为过程中体现的调控,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税法领域 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金融法中 货币的发行行为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行为 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是高层次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中 市场交易行为是基础性行为 体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是高层次的行为

15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7、本书介绍的重要行为 评价标准: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等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不避免地涉及政治评价问题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7、本书介绍的重要行为 公司法律制度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16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有些主体则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需要界定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无论是职权或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17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此外,调制权应当首先在宪法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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