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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撥用實務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 地用科 科長林梓群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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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地撥用實務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 地用科 科長林梓群 1 1

2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參、撥用其他公有土地及變更編定簡化流程 肆、結語 2 2

3 壹、前言 土地使用 變更 撥用標的? 地籍測量 與分割 何謂公地 撥用? 撥用主體及 其要件? 作業流程?( 未登錄地、 部分撥用)
3分之1之地 價補償? 有償無償劃 分原則? 3 3

4 何謂公地撥用? 一、意義: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 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 二、法令依據: 土地法第26條:
一、意義: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 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 二、法令依據: 土地法第26條: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其他法令依據: 4 4

5 撥用主體(通稱需地機關):以各級政府機關為 限。各級政府機關指中央、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撥用主體及其要件? 撥用主體(通稱需地機關):以各級政府機關為 限。各級政府機關指中央、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需地機關之要件: 以撥用公地後直接管理使用之機關為限。(國 產法§11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預算(預算法§16), 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公司法人、台糖公司> 5 5

6 一、以已登記之公有土地為原則。(土地法§4)
撥用標的? 一、以已登記之公有土地為原則。(土地法§4) 未登記土地。 應以該公地列為『非公用土地』為限,即未供公務或 公共用途者。 特殊公地:徵收取得(土徵§ 9、49、50)、都市計畫範 圍內土地、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6 6

7 公地撥用作業流程 1、調查撥用土地資料 2、洽辦用地分割 3、徵詢管理機關同意撥用 4、填製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件 5、層報核准撥用
6、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 7 7

8 申請撥用未登錄地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1點<測量→陳報→囑託>
申請撥用未登記國有土地,由申請撥用機關洽該管 地政機關測定使用範圍。 檢具圖說及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依第七點第一項申 請程序,函轉國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 俟奉准撥用,囑託辦理該土地國有登記,管理機關 逕登記為該申請撥用機關。 為興辦鐵、公路工程使用未登記國有土地者,得逕 為辦理該土地國有登記,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 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條款> 8 8

9 部分撥用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2點<測量→陳報→囑託>
原則:申請撥用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者,申請撥用 機關應先洽土地管理機關辦妥分割登記後,再辦理 撥用。 例外(放寬):但屬鐵路、道路、堤防用地、依法尚 不能分割之土地或防災、救災等急需使用之土地, 得由撥用機關取具地政機關核發之預為分割清冊及 圖說,以暫編地號及約計面積申請撥用。 俟奉准撥用,囑託辦理分割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地政事務所) 。 9 9

10 3分之1地價補償 法源: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第2項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 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 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註.即公地之 原管理機關),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 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 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10 10

11 3分之1地價補償 補償項目: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承租人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 依法核准撥用之日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3 分之1
自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訂定之新租約,依農業發展 條例第20條規定,無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 之適用。 補償承租人之費用,與有償、無償撥用無涉。 11 11

12 有償無償劃分原則 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 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申請撥用公有土地 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12 12

13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公有土地受理申請撥用案件數量示意圖 13 13

14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撥用計畫書格式、依據,依公有土地區分如下:
申撥國有土地:依據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104 年5月5日修正)規定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產園地/公用財產取得) 申撥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之土 地:依據103年6月編印之公地撥用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政司出版品(輸入驗證碼)/公地撥用作業手冊) 14 14

15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財政部).doc 撥用土地清冊(財政部).doc 撥用建物清冊(財政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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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104年5月5日台財產接字第 號令修正) 16 16

17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17 17

18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18 18

19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19 19

20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0 20

21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1 21

22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2 22

23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3 23

24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4 24

25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5 25

26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26 26

27 貳、撥用國有不動產填寫須知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1月2日台財產局接字第 號函釋,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及廢止撥用不 動產申請書請勿加裝紙本或塑膠封面、封底,亦勿加印 附件名稱夾頁或空白夾頁,另非必要之資料,無須檢附。 27 27

28 撥用直轄市有、縣 (市)有、鄉(鎮市) 有土地之方式 撥用非都市土地涉 及土地使用變更編 定之簡化流程
參、撥用其他公有土地及變更編定簡化流程 撥用直轄市有、縣 (市)有、鄉(鎮市) 有土地之方式 撥用非都市土地涉 及土地使用變更編 定之簡化流程 28 28

29 參、撥用其他公有土地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編印之公地撥用作業手冊 94年12月編印 100年4月編印 103年6月編印 29 29

30 參、撥用其他公有土地 填載範例: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都市計畫土地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非都市土地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供 道路、堤防使用)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補辦撥用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有償撥用 <<填載範例>><<土地登記簿謄本>> 30 30

31 參、變更編定簡化流程 土地使 用分區 使用地 類別 容許使 用項目 許可使 用細目 分區變 更 變更編 定 31

32 參、變更編定簡化流程 變更編定必備之基本概 念: 土地登記謄本識別 <<土地登記謄本>>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
<<法規內容>>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 32 32

33 參、變更編定簡化流程 1.得容許使用,無涉變更編定者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於94年5月1日前 3.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指之雜項工作物
申撥非都市土地擬一併辦理變更編定,且其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於94年5月1日後核 准者,除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指之雜項工作物者(如作為道路、堤防、自來水公司設置 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等), 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條第2、3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敘明已依非都 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查詢無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內政部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號函>> 結論~免辦54項查詢情形有: 1.得容許使用,無涉變更編定者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於94年5月1日前 3.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指之雜項工作物 4.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 33 33

34 參、變更編定簡化流程 為加速政府合法使用因徵收或撥用取得興辦公 共建設事業所需用地,爰簡化申請變更編定相 關作業程序。惟上開簡化作業,僅限得免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至實務執 行上興辦事業人仍應先行依上開管制規則及變 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亦應擬具興 辦事業計畫送審,及依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 第3項規定辦理相關查詢等作業。 34 34

35 公用財產之管理使用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依國有財產法 第11條、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應 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 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不得 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35 35

36 肆、結語 2個網站 3個單位電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公用財產組撥用科 內政部地政司 公地行政科 04-22502190 台東縣政府
2個網站 個單位電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公用財產組撥用科 ~1636 gov.tw/- 機關服務/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公用財產取得 d.moi.gov.tw/- 資訊與服務/ 地政司出版品/ 公地撥用作業手冊 內政部地政司 公地行政科 台東縣政府 地政處地用科 36 36

37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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