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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單位: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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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大綱 採購依據 相關採購法規 採購法金額級距 採購應保密事項 採購應注意事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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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 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一、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 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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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二、相關採購法規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國立體育大學辦公財物配備採購原則 國立體育大學採購業務流程 物品管理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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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查有上述情事,相關單位及承辦人等將被追究疏失責任並懲處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二、相關採購法規 採購法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如查有上述情事,相關單位及承辦人等將被追究疏失責任並懲處 不得違背採購倫理等 不得收受賄賂、回扣 依法令採購 採購法第2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 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 租及勞務之規定。 依採購法第109條機關辦理採 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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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金額決定採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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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 購,可自行辦理,逕行採購。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 購,可自行辦理,逕行採購。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上網公開取得報價 單或企劃書。需公開採購資訊於政 府採購網。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皆為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需公開採購資訊於政府 採購公報。 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巨額金額:工程:2億。財物:1億。勞務: 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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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小額採購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係屬小額採購, 由使用單位自行辦理。 小額>$1—$99,999。
10萬以下之採購金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 採購。 電子發票要有統一編號及明細,並請於核銷時於黏 貼憑證用紙註記電子發票張數及發票字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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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小額採購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收到發票或收據辦理核銷。 應於2日內檢送資料依相關程序送主計室核銷。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 24日主會財字第 號函辦理)。 儘量取具統一發票,如以收據核銷應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總務處首頁有相關連結)之佐證資料 發票要有抬頭、中文品項-分項填寫、統一編號 本校抬頭:國立體育大學 本校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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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以上之採購金額均要上 網公告(如共約有亦可購買 共約之產品,比上網公告更 省時間),請將公告日期(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10萬以上之採購金額均要上 網公告(如共約有亦可購買 共約之產品,比上網公告更 省時間),請將公告日期( 7天、14天、21天、28天)及 跑文日期算進,提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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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請購單位詢價後逕以該廠商之產品規格作 為招標規格 請購單位應多洽詢廠商產品規格、功能及 價格(至少三家)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請購單位請提出 一、請購單(或簽文) 二、相關規格書及其電子檔 常見錯誤行為: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條件 請購單位詢價後逕以該廠商之產品規格作 為招標規格 合理做法 請購單位應多洽詢廠商產品規格、功能及 價格(至少三家) 開立規格需求,應以請購單位需求為主, 盡量以功能要求為主,不宜指定廠牌、顏 色、重量等特殊規格,為特定廠商量身訂 作,規格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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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依據: 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 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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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 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 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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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採購流程完成順序 請購 招標 開標 簽約 履約 測試 驗收 付款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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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10萬以上未達100萬金額 預算執行採購,請儘早提出,爰10萬元以 上案件,因採購作業辦理時間需一定時間 及流程,若太遲提出申請,恐有無法符合 使用單位需用時程及預算遭到取消之虞, 尤其是國科會(現為科技部)或教育部補助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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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100萬(含)以上-查核金額以下採購 公開招標 一、須有3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否則即流標。 二、等標期14日,再加上製作招標 文件,及簽文、廠商合理交貨 期限等作業,計約需50工作日, 故敦請提早辦理請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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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規定簽准後, 始能採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理由應充分且具體。 擬定招標規格條件不得限制競爭。
三、採購法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100萬(含)以上-查核金額以下採購 限制性招標 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規定簽准後, 始能採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理由應充分且具體。 擬定招標規格條件不得限制競爭。 請購單位承辦人應熟悉採購法令或 洽詢採購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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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法金額級距-分層核定 本校經費分層核定額度授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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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品管理手冊相關採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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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 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四、採購應保密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 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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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案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採購。 請務必遵守採購程序>先申請>再 採購。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五、採購應注意事項 請購案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採購。 請務必遵守採購程序>先申請>再 採購。 禁止分散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四 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 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 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 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 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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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同一採購預算或需求切割為二個以 上案件辦理採購或請款,以規避公開 採購程序。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五、採購應注意事項 常見錯誤行為:分散辦理採購 將同一採購預算或需求切割為二個以 上案件辦理採購或請款,以規避公開 採購程序。 合理做法 能公開辦理採購之案件,應盡量採取 公開程序辦理。 考量廠商供貨能力及需求時程,能合 併辦理採購者,應合併辦理。 若需分批採購者,應依採購法第14條 報教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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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 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 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 者。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五、採購應注意事項 以年度預算、計畫經費來認定。 例外原則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 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 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 者。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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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五、採購應注意事項 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公務員服 務法 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 迴避法 類別 說明 適用法規
1.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 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2.為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 決策過程之信賴,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 當利益輸送,行政院制定「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以為規範,於89年7月12日 公布施行。依該法規定,公職人員執行職 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 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 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公務員服 務法 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 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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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 五、採購應注意事項 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採購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類別 說明 適用法規
3.採購法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採購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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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單上以英文書寫採購物品者, 若為專業名詞或用語時,請加註中 文。
財物及勞務採購簡介-其他 請購單上以英文書寫採購物品者, 若為專業名詞或用語時,請加註中 文。 廠商交貨單及驗收單應由請購人簽 認,勿由學生或研究助理代簽。 逾用餐時間請購便當核銷時,請加 附開會通知單或相關資料,附註說 明逾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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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關財務/勞務採購,如有疑問請洽總務處事務組,同仁皆熱忱歡迎詢問與指導 分機1102-1105 或可至學校網頁點選事務組-作業流程
服務電話/作業流程 以上有關財務/勞務採購,如有疑問請洽總務處事務組,同仁皆熱忱歡迎詢問與指導 分機 或可至學校網頁點選事務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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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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