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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維護 臺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廉潔政風 資訊安全 消費安全 健康安全 法冷宣導 2012 1月號
◎ Youtube是否會被 夾帶病毒? 安全維護 ◎購空氣清淨機認明 消費安全 商品安全標章 健康安全 ◎缺維生素D易感冒 ◎少吃一點 頭好又長壽 法冷宣導 ◎收回出租土地,要按法律步驟來! ◎網路怎可組幫派 臺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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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針對流量及串流 是否會被夾帶病毒?
資 訊 全 安 Youtube 針對流量及串流 是否會被夾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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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空氣清淨機認明商品安全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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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活 生 低溫來襲全身包緊緊 恐缺維生素D易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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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活 生 研究:少吃一點 頭好又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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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出租土地, 要按法律步驟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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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令 導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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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怎可組幫派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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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全 安 東京18電 / 更新日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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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全 安 日期: 2011/ 12 / 26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6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8月間與經濟部標檢局合作抽驗10件空氣清淨機,全數樣品安全性與標示都符合國家標準,供選購時參考,並呼籲購買時認明有「商品安全標章」產品。 消基會指出,一般人有80%以上的時間在室內活動,但空氣中有許多肉眼看不見的過敏原,加上現代房屋缺乏自然通風設計,導致室內空氣品質普遍不佳,易誘發過敏發作,同時讓口沫性傳染病易擴散。 消基會說,為提升室內空氣品質,許多人會購買空氣清淨機作為輔助;為瞭解市售空氣清淨機的安全性,8月間與標檢局合作,在中部地區電器賣場隨機取樣購得10件樣品進行檢測。 消基會公布,本次檢測樣品包含SHARP、日立、DAIKIN、SANYO、Panasonic、Honeywell、3M、元山、超淨及大同,樣品單價介於新台幣1990至1萬6988元之間。 消基會表示,本次檢驗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及國際標準IEC ,進行「標示檢查」、「防電擊保護」、「溫升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及「重要零組件比對」等7項,全合格。 標檢局提醒民眾,一般空氣清淨機的基本工作原理,是以風扇將空氣吸入清淨機內,經由濾網、活性碳濾網、靜電集塵網或是產生臭氧等方式來清潔空氣;空氣清淨機已列屬應施強制性檢驗商品範圍,選購時認明有「商品安全標章」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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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活 生 作者: 林惠琴 更新日期:2011/12/26 現代長時間工作的「不動族」與日俱增,為了「養身體」,許多民眾常透過服用保健商品,來增強體力與免疫力。不過最近一份國人食用維生素習慣的調查發現,大多數民眾主要攝取綜合維他命與維生素B,但可以強化免疫系統、遠離感冒的維生素D卻乏人問津,只怕病毒仍然可能找上門! 根據最新一份國人食用維生素習慣的調查顯示,國人攝取維生素的首選,主要是綜合維他命,高達92%,其次是維生素B,再來是維生素C,而維生素D則是位居末位,顯示維生素D的營養價值受到忽視。整體來說,完全沒有攝取或攝取維生素D劑量不足的比例,上看92%。 台北醫學大學食品營養系教授謝明哲表示,許多民眾常認為,經由日曬或食物攝取即可獲得維生素D,不過從日曬習慣調查中發現,沒有日曬習慣與日曬時數不足的比率高達86.8%。尤其寒流低溫來襲時,每個人全身包緊緊,因此無法從陽光中獲得紫外線轉化成身體所需的維生素D。 謝明哲並指出,當人體欠缺維生素D時,恐發生免疫與防護力下降的情形,因此在難以抵抗外在病毒與細菌入侵的情況下,感冒容易找上門。建議民眾每天可利用上午11點至下午2點的時段,在不擦防曬的情形下,日曬5至10分鐘,即可適時提供人體所需的維生素D。 倘若是不喜歡曬太陽的民眾,打算經由飲食途徑攝取維生素D,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的上限量2000IU(50mcg)為例,相當於每日必須喝50杯牛奶或吃192顆雞蛋,甚至是18罐鮪魚罐頭。如此大量的食物,一般人的身體恐怕無福消受,因此腦筋動得快的商人,開始研發一系列的維生素D膠囊。 謝明哲建議,民眾挑選維生素D補充品時,千萬不要選擇來路不明的品牌,同時最好以人體最能吸收的維生素D3所製成的膠囊為首選,這是最適合成人的低劑量營養補充品。此外,膠囊攜帶便利、容易吞食,每日僅需攝取1至2顆,即可輕鬆達到維生素D的每日建議攝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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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活 生 (法新社華盛頓19日電) 要頭腦常保年輕,訣竅可能是少吃一點。義大利科學家今天發表報告指出
日期:2011/12/20 (法新社華盛頓19日電) 要頭腦常保年輕,訣竅可能是少吃一點。義大利科學家今天發表報告指出 ,嚴格控制飲食產生的分子處理過程可能使腦部免受老化侵襲。 美國期刊「國家科學院學報」(PNAS)刊登了1項在老鼠身上進行的實驗,實驗過程研究人員只餵食老鼠原本飲食份量70%的食物。 科學家發現,嚴格控制卡路里攝取可促使蛋白質分子CREB1作用,活化大量對長壽和腦功能有益的基因。 羅馬天主教聖心大學(Catholic University ofSacred Heart)醫學院一般病理學研究所的主要研究作者潘尼(Giovambattista Pani)說:「我們希望透過像藥物之類的方式,找到活化CREB1的方法,如此就可以不用節食就達到預防腦部老化的效果。」 研究人員之前就發現,節食的老鼠認知能力和記憶力較佳,侵略行為較少,且可預防或延緩老年癡呆症,但未找出原因。 研究指出:「就目前所知,CREB1可調節重要腦部功能,如記憶力、學習、焦慮等,甚至對老化造成的腦部活動減緩或損害也有幫助。」(譯者:中央社徐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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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令 導 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位張小姐PO的一封求援信,標題是「誰來幫幫我老媽?」信中說:「她自己長年為了事業在北部打拚,只留著年已七十多歲的老媽在中部鄉村獨守家園。日前她返鄉探視老媽,老媽眼含淚水執著她的手說:『她有一塊山坡地閒置多年,十多年前一位鄉人李先生看上了這塊地,要求租給他種植果樹,覺得讓它荒蕪有點可惜,便同意用最低租金租給他使用,租期講好五年。當時有書寫一紙租約。但是五年過去了,李先生並沒有來續約,也沒有繼續繳交約定的租金,只有在第六年那年將一筆不等於租金的小數目款項匯進郵局存款帳戶,以後就置之不理,也沒有將土地交還。現在年事已高,很想將這塊土地收回,以免日後產生無謂紛爭,無人處理!』張小姐說她目前對本身事業雖有專精,社會經驗也很豐富,可以判斷老媽訴求的是屬於法律領域,但她自己卻是個法律的門外漢,不敢為老媽亂作主張。因此想到求助於網友,替她出個主意,讓老媽達成收回土地的願望! 收回出租的土地,的確是一個繁雜的法律問題,首先明白張老太太與那位李先生目前處於什麼法律關係?再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要求對方交還土地。依據張小姐信中敘述的情形,張老太太是將所有的山坡地租給李先生種植果樹,定有租用期限,對方也有交付租金,而且還訂有書面的租約,與民法債編第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租賃」契約定義完全符合,雙方便成立了租賃的雙務契約。契約當事人都要受到契約內容的拘束,出租人有將土地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同時也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有使用租賃物土地的權利,也有給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交付土地與承租人以後,承租人都能照著契約內容履行,除非有法律規定可以終止契約的情形,出租人只有等待租約期滿,租賃關係消滅,才可以收回土地。 為什麼不直接說租約期滿就可以收回土地,還要加上「租賃關係消滅」這個條件呢?因為民法中有一個租賃契約默示更新的規定,那就是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合於這法條的規定,原有的定期租約,不但不因租約到期而消滅,還視為成立對出租人要收回土地甚為不利的不定期租賃契約。張老太太出租的土地租約早已到期,目前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中,如果張老太太沒有在適當時間表示反對繼續出租,就成立這法條所規定的默示更新租賃契約。對方若引用這法條的規定提出抗辯,租賃契約雖已到期,土地能不能收回還在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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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續 頁 上 發生這種收回土地的民事爭議,如果無法私了,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由法院依據事實、證據來判決誰是誰非。至於承租人租用土地積欠的租金,出租人可以一併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給付。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應成立默示的租賃契約,承租人依舊有按照原先約定的數額給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租金支付如有遲延,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承租人不在所定的相當期限內付清欠租,出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終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不將租用土地交還,就成為無權占有,出租人可以依照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起訴要求交還土地。 對於欠租終止租約的過程,依照上述法條的規定,必須要有「催告」的程序, 什麼是催告呢?催告是一個法律名詞,它的含義是指將催促相對人履行某些特定事項通知相對人。催告的方式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用口頭或者書面都可以,只要通知能到達對方,就發生催告的效力。不過,紛爭要用到催告,終極的解決 方法是要到法院裡見分明,而法院判斷是非曲直,憑的是證據,口頭說說上了法庭被對方搖頭否認,就沒有了證明力。最好的方法是到郵局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不但可以證明曾經有過催告的事實,也可以證明催告的通知已經到達對方,讓對方難以否認。另外要注意的是法條中規定的催告要定有「相當期約」,法律既然沒有標準,打起官司來只有法院認為已經「相當」才算相當。所以在催告以前先要衡量所定的期限是不是相當,以免被認為是不相當期限的催告,而使前功盡棄。一般說來,對方所欠的租金數額龐大,為了方便對方籌措,期限不妨定長一點,數目不多則短一點,至少要有十天或半月的期限,掌握住這些原則,就不容易被認為不相當!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按租約收取租金,這是基於契約之債關係,一旦租賃關係不存在,承租人不將土地交還,繼續占用土地,出租人除起訴要求交還土地以外,還可以土地被占用受到損害,請求出租人賠償等同租金數額的損害金,一直至交還土地的這一天為止,也可以認為承租人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享有利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另外要提的是出租人請求交還土地、給付租金或損害金,或不當得利,除了向法院提出訴訟來維護權利以外,也可以向相對人所在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的好處是調解委員會都設在自家附近,不必遠赴法院進行訴訟,而且調解不收費用,法院要收裁判費,調解成立的調解書經當地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不履行調解內容,出租人可以持調解書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實施強制執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2月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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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令 導 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自從網路盛行以來,網路上發生的事,真是無奇不有!前些日子有家報紙報導:一位家在雲林的十七歲蔡姓少年來到嘉義闖天下,借住友人家中。平日在海產店打零工,閒來無事便泡在網咖裡,玩那些打打殺殺無聊電玩,仍然無法排除內心的空虛。由於平時注意幫派活動,對幫派組織特別感到興趣,從「大咖」到小角色的組織排列,記得一清二楚。在無聊之餘,想到自己目前只是被人喚來喚去的小角色,一旦冒出頭成為一幫之主,便可以威風凜凜發號施令,豈非快哉! 為了要實現夢想,想在網路上成立一個幫派組織,幫名定為「雷龍幫」,自號為「鬼龍幫主」;並設有副幫主,其下分置四個堂口,堂名分別為魅堂、宇堂、殂堂、冥堂。組織看起來有模有樣,細看這些無厘頭的名稱,便知道簡直是在胡鬧。令人感到可笑的是他還煞有介事地訂下多項幫規,包括:「不可拿雷龍幫名義亂嗆、不丟雷龍幫的臉、不可有內亂、要團結,才可強盛。不可以搶走自己人的馬子或腳踏兩條船。」等等,還怕網友不重視,並打出「不怕警察就一起來參加,敢玩就要玩大一點的,出來混只能衝,不可回頭」的口號。並且特別加註:「雷龍幫是現實的,不是網路幫派」。 警方在網上看到這些口號與組織大略,認為倡導的人是在招兵買馬組織幫派,便介入調查,蔡姓少年發覺警方在找他,大為緊張,四處躲藏,後來終被警方在網咖中尋獲。蔡姓少年到案後承認網路上文字是他所為,說自己這樣做只是為了解悶,並非要組織幫派。警方清查這個網站,成立短短的三個多月,竟然吸引五萬二千多人點閱。有興趣要加入的人,卻是寥寥無幾,警方找到三個被列為核心幹部的少年;念國一的黃姓副幫主說:他只是借與蔡姓少年一百元,不知道怎麼會被列為副幫主?魅堂堂主十六歲的邱姓少年與十五歲的副幫主侯姓少年也都說只是進入網路的聊天室與蔡姓少年聊過天,不知道這些封號由何而來。可以看出蔡姓少年倡議組織幫派,並未成為氣候。不過,警方還是認為他在網路上公開散布籌組幫派的訊息,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的虞犯情形,移送嘉義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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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續 頁 上 蔡姓少年在網路上籌組夢幻幫派,是否會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上的「虞犯」?由於涉及的具體案件已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法官自會處理,就不必細談了!這裡要聊的是在網路上成立幫派,為什麼會與犯罪有關的問題。 人民有集會與結社之自由,為憲法第十四條所明定。幫派是一群有共同理念的人長期性結合,屬於結社的一種,蔡姓少年在網路上籌組幫派,依憲法的規定,自有籌組的自由。為什麼警方會加以干涉呢?原來憲法另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這條文的反面解釋,為了防止妨害到他人的自由,維持社會的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有必要者,是可以制定法律來限制的。對於人民團體,政府訂有《人民團體法》來管理。無厘頭的幫派組織,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所以要受到這法的規範,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的許可。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依這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首謀者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組織幫派,不是在網路上號召一下,有幾個盲從之徒響應就可以成立的。 前面所提的只是籌組幫派的一些行政上管理問題。如果組織幫派目的是想走偏鋒,要在江湖上闖出名號,做些正派人士不屑一顧的勾當,像為人「圍事」、用暴力替人討債等等犯罪行為,這個幫派便成為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參加的人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的犯罪,要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首謀者也就是做「角頭」的人,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做個黑幫的領導者刑罰可不輕!這還只是普通《刑法》的處罰規定,如果行為符合特別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處罰要件,受到的懲處那就更重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政府為了防制組織犯罪,也就是社會大眾口中的「黑幫」,在民國八十五年間所制定。用來打擊黑道,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什麼是組織犯罪呢?這條例的第二條賦予的定義是指:這個組織的成員要有「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者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所謂有「內部管理結構」,是指組織成員之間,有上下屬從的關係,內部有主持人或者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實行階級領導,下屬要服從主持人或首領的命令行事,違抗者可以依內部規範來懲處。一個「組織」,一旦被主管機關認定是「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這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加這個犯罪組織的人,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2月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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