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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讲座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肖翔、杨新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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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保护 (一)消费领域 案例1: 6年级学生黄莉在“文轩连锁”购书中心文具超市购物时,由于手持过去购买的“笔袋”文具和商场的相同,遭到服务员的盘查,并称超市进口处贴有“偷一罚十”的告示,要求赔十倍的“笔袋”款,虽然后来讲清楚了,但在同学中造成了“拿商场商品不付钱”,是“小偷”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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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黄先生刚上小学5年级的儿子在期末考中取得了好成绩,做父母的便履行“承诺”,奖励了儿子200元钱,让他购买学习用品。谁知道,当天晚上,才10岁的儿子竟自己拿着钱,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下了一台售价230元的电子游戏机,且没有向店家索要任何票据。第二天,黄先生带着儿子到这家文具店,质问老板为何将价格不菲的游戏机随意卖给未成年人,并且不开发票?该店老板开始矢口否认游戏机是从她店里售出的,后来又理直气壮地说,她只管卖东西,顾客的年龄她管不着。黄先生愤而向市“12315”投诉,但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保留购物凭证的消费纠纷无法受理,而且非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能退货。黄先生感到不解:刚满10岁的孩子买200多元的东西,店家能说卖就卖吗?孩子购物又如何能懂得索要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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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不久前,林女士才8岁的女儿从父母的口袋中翻出几百元钱,约上同学直奔某自助餐厅,三个孩子连带吃喝花了近200元,吃饱了喝足了,还花了100元每人拎回几大包炸鸡腿炸薯条。林女士知道后,严厉责骂,孩子边哭边说,是老板让她买这买那的,还让她吃完了再买一些带回家。 案例4: 最低消费666元”一店堂告示的效力如何? 一日陆某邀请6位同学来到一家名叫“鸿运来”的餐馆就餐。结账时,服务员告知餐费共430元,离该餐馆最低消费标准666元尚差236元,必须补足方能结账。陆某遂找餐馆经理协商,经理说餐馆店堂告示牌(在餐厅角落)上写得清清楚楚,餐馆最低消费是666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陆某只好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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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特点: 1、购物易冲动,不理性 、购物不懂开发票 3、购物易受引诱 4、购物前不问清楚 、缺少法律知识、社会经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包括未成年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3、消费者的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消费者的索赔权 6、消费者的结社权 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8、消费者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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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 8.依法或依约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售后服务的义务) 9.不以格式合同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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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感情领域 案例1: 合肥市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暂时收留了赵晶。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钱峰的父母反驳说。“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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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建议学校给予钱峰和赵晶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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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14岁的王强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谈恋爱。杨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李还多次劝王强:“你年纪还小,应以读书为重,不是谈恋爱的时候。”王强听不进去,认为是李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怀恨在心,并产生将李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随后,王强将此想法告诉了同学大伟(男,14岁)。两人预谋后将李杀死,他们还抢走李身上的钱。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王强、大伟抓获。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3: 某中学一名品学兼优的班长,因为出言制止了一起两个女同学间的争执,竟然被其中一名女同学叫来社会闲散人员伤害致死。案情水落石出之后,人们很震惊地发现,这起命案的背后,隐约有早恋的影子,两名女同学争执的缘由,是她们都“爱”上同一名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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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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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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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少年违纪、违法、犯罪 (一)、法律 与 纪律 1、什么是法律?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人必须遵守。 ——我国法律运用各种手段在调整人民内部关系、扩大人民民主、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对各种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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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的表现形式 a.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等。 c.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形式。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d.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只在本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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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律 什么是纪律?纪律是指由各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各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为了规范自己的工作人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秩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要求他们遵守。 4、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异: 1)制定机关不同 纪律是由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 2)约束对象不同 纪律约束的是本组织内部人员,而法律则约束的是社会上所有的公民; 同: 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前提,不愿遵守纪律的人,任其发展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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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8岁学生王某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嘻嘻哈哈,又说又闹,扰乱课堂秩序。班长上前制止,他不仅不听,反而拿起凳子向班长头部砸去,致使班长受重伤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从纪律方面看,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十分恶劣,应受到纪律处分。从法律角度看.王某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见违反纪律和违反法律只有一步之遥。这就要求我们青少年应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修养,遵守纪律,养成好习惯,做一名好学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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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违法与犯罪 1.违纪行为。什么是违纪,我想同学们是很清楚的,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比如违反听课或者自习纪律,违反宿舍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等等,都属于违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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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 1)概念 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首先,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次,违法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我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行为人却偏偏去做了。 二、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也有能力实施某种行为,但行为人却没有实施这种行为。 如:小李今年15岁,初中三年级学生。她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了,小李由母亲抚养,她的父亲应当每月给她800元生活费,但她父亲无正当理由一直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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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违法 (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 ——刑事违法 (刑事责任) 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其行为共有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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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主要包括: A、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B、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C、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D、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E、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案例: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赵某,一个星期天,他的父母外出,只有他一人在家,无意之中翻弄电话号码簿,看到火警电话“119”,即拨打“119”称某商店起火。消防队火速赶到现场,却发现该商店平安无事。事后,公安机关在电信局的帮助下,查明是赵某所为。赵某谎报火警,就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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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主要有: A、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C、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D、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是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例1: 某大学一年级学生甲在校吃过晚饭后,沿铁路散步时,将一块砖头扔在两根铁轨之中,甲的行为就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2: 持有仿真枪案例。 案例3: 在家的周围安装电网,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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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包括: A、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B、非法限制他人人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C、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D、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案例: 某中学学生王某某是一位集邮爱好者。一日,投递员给其邻居送信,恰好其邻居不在,投递员便委托他将信件转交他的邻居。他一看信封上的邮票是自己所没有的,便将邮票揭下来,又担心受到邻居的责备,便将信扔到垃圾箱。王某某私揭他人信件上的邮票,毁弃他人信件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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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主要有: A、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B、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C、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D、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案例: 中学生某甲经常去电子游艺厅玩游艺机,但其家里给的零花钱不够,他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了50元钱。某甲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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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包括: A、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B、倒卖车票、船票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C、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D、故意损毁、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F、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案例: 甲、乙、丙三人系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三人结伴到北京八达岭长城旅游,用水果刀在长城的墙上刻下“甲、乙、丙到此一游”。他们三人的行为属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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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是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包括: A、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B、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C、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D、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案例: 在校期间,有个高三学生因学习压力太大,想找点刺激发泄一下,从家里拿来了鞭炮,在操场上燃放,这不仅是违纪行为,而且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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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类是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主要有: A、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照或者驾驶证的; B、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C、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D、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案例: 一个星期天,初中一年级学生马明骑自行车去奶奶家,行至一路口时遇上红灯,马明一看四周没有警察,便闯了过去。马明骑自行车闯红灯的行为就是一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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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A、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B、假冒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C、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D、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E、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 案例: 高考中就有为了加分而更改户口本,在少数民族、农村独生子女等因素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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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提出告诫并责令其改正的治安处罚方法。它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方法。 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违法人1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不同数额的罚款。 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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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青少年常见犯罪类型 案例1: ——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 中学生胥某、纪某两人是同学,因父母给的生活费不够打游戏之用,遂预谋向同学王凯家人敲诈钱款。2008年1月31日中午,胥某将王凯叫到朝阳火车站站前的一个小旅社,一起打牌。 就在这段时间里,纪某分别在中心市场和人民公园附近用不同的公用电话多次给王凯母亲打电话,称王凯在他们手中,要求准备5,000元钱放到人民公园假山山洞内。王凯的母亲家人随后报警,纪某在人民公园等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胥某、纪某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此次犯罪时,胥某已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纪某因为未满18周岁,且属犯罪未遂从轻处罚,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敲诈勒索罪 刑法(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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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抢劫罪 2009年2月16日,游荡社会的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卢某以及尚不满15岁的张某三人,因需钱打游戏,遂来到宁国市某中学门口,计划在学生放学后,向该校学生借钱。待到学校放学后,三人立即向早前认识的学生借钱,谁知分文也未借得,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遂决定“实在借不到,就硬要。”于是先由年纪较小的卢、张二人在校门口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两名学生处分别要来人民币10元和5元。随后,在听说一学生带有320元生活费时,卢、张二人立即向其索借200元,该生当即拒绝,于是三人用暴力手段致使该学生被迫交出了200元。案发后,被抢学生在老师帮助下立即报了案。随后,陈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卢、张二人也在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律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犯抢劫、杀人等重罪等情形 刑法规定(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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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盗窃罪 因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五名未成年少年竟疯狂盗窃助动车电池。日前,这五名嫌疑少年被江门市新会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助动车电池九块。 据了解,十月九日凌晨四时许,江门新会一一零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几名少年在市区一大厦附近鬼鬼祟祟,怀疑在盗窃助动车。巡逻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五名嫌疑少年,并当场缴获被盗助动车电池九块。经初步审查,五名少年男子(十三至十六岁,其中四名为在校学生)供认,自今年初,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有分有合,乘夜深人静,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池,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或废品收购站。 目前,这五名少年和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已依法受到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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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寻衅滋事罪转化为为故意杀人罪 去年6月,余杭法院审理了一起4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的案件。事情的起因非常简单,这4名学生乘公交车回家,因为车子很挤,他们便让同车的一位学生让一让,换个位子,可这个同学没睬他们。 4人觉得很没面子,当场就在车厢里动手打了那位同学。乘客把他们拉开了,可4人仍不罢休,商量到站后再把他拉下车打一顿。因为对方人多,这名学生就被强硬拉下了车,一直追着打。那名同学逃到一条河边,情急之下跳了下去。对方追上来后,见人已经在河里了,竟顾自己跑掉了,既不报警,也不施救,结果这名年仅17岁的中学生溺水而亡。这场悲剧断送了一个花季少年的生命,同时也将这4人送上了法庭。其中两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刑15年和10年6个月,另两名参与者则犯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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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 犯罪就是违反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 a、 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特征。 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当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触犯了刑法,就是犯罪。 常见的具体犯罪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及寻衅滋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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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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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问题的提出——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A、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 B、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C、家长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存在误区 D、学生、学校、家长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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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998年10月30日,江苏省南京某校一年级学生陈某,课间休息时间跳跃式下教学楼梯时,跌倒在水泥地板上,顿时血流满面,同班同学急忙将他送往学校医疗室治疗,班主任闻讯后,又打出租车将陈某送往医院,并随即通知了学校领导与陈某家长。班主任为陈某做手术和住院,先掏出随身携带款450元,返回学校后,又向财务科借款2000元交给了医院。陈某出院后,到学校上课。没过几天,陈某家长便到学校为这次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额与校长交涉。陈某的父亲认为,孩子是好好送到学校的,孩子到学校后,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转给了学校,学校对学生就应承担起教育和监护的双重责任。学校校长却认为,事故发生前,学校大会讲,小会说,要学生注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没耽搁一点时间把陈某送往医院,陈某出院后,任课教师又轮流给他补课。学校已尽责尽力,家长让学校报销住院费,并无法律依据。要讲责任,只好追究设计单位,因为该幢教学楼是由某建筑设计院按照当时标准设计的。因为双方交涉没有结果,所以,陈某家长就以陈某的名义,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纠纷。法院立案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教学楼建筑符合有关建筑法规,建筑设计院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协商解决,学校考虑到学生陈某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也表示同意,并愿意拿出一笔钱来。当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写成“被告愿意赔一笔钱”时,学校校长却说,既然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要用“赔”字?虽然一字之差,但存在原则性问题。在校长的合理要求下,法院民事调解书最后改写成“被告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付给原告一笔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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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法院立案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教学楼建筑符合有关建筑法规,建筑设计院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协商解决,学校考虑到学生陈某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也表示同意,并愿意拿出一笔钱来。当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写成“被告愿意赔一笔钱”时,学校校长却说,既然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要用“赔”字?虽然一字之差,但存在原则性问题。在校长的合理要求下,法院民事调解书最后改写成“被告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付给原告一笔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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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陕西省某学校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集合地点。由于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数百名学生全部拥向东楼楼梯口。当学生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未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28人,伤59人。省、地、县检察机关经联合调查后认为,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由于学校副校长杨某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纪律松懈造成的。因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所以,杨某被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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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学校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事故,可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和直接责任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结合《教育部》于2002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谈以下一些参考意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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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或学生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比如:学生因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打架斗殴而造成伤害的情况就属此列。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比如学校的施工工地,学校明令禁止穿行,而且有显著危险警示,学生不听劝阻而因此造成伤害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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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免责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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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免责2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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