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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rtion 道德推理 第十週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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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ortion 道德推理 第十週講綱

2 一、前言 (一)對墮胎問題常產生情緒性、不經批判的爭論,因為它涉及深層的價值和最基本的想法。
(二)墮胎所涉及的道德內容:權利、人的意義、母體身心的影響 (三)墮胎是個人的事嗎?

3 二、名詞定義 (一)墮胎:透過手術或藥物故意中止懷孕狀態。
(二)不是故意的中止則稱為自然流產;而基於保護母體生命或健康的墮胎,則不具有道德爭議。 (三)胎兒(fetus):指從受孕開始到出生的整個發展過程。

4 三、相關的常識 (一)受孕三週,胎兒就具有人型;第八週以前,醫生就可以偵測到大腦活動。 (二)胎動:懷孕十六到二十週,母體會感受到胎兒移動。
(三)二十三或二十四週以後,胎兒就可以在子宮外存活。 (四)墮胎的危險極低,八週以前實施墮胎的婦女死亡率是一百萬分之一,如果和婦女生產時的死亡率相較,後者是十二倍。越早實施墮胎,危險性越低。

5 三、相關的常識 (五)在此我們主要關心的是墮胎的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但1973年美國有一個法律上的判例Roe v.Wade,在這個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女性擁有憲法上(但不是無限)的權利,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墮胎。

6 三、相關的常識 根據法院的主張,懷孕前三個月,女性的這個權利是不受限制的,決定權是在女性自己;為了保護母體健康,三個月以後的墮胎可能受到限制;存活期以後的墮胎,除非是保持母體健康或生命必要的,否則可能被禁止,這是為了胎兒的利益,這時的胎兒已經具有人的生命之潛能者。

7 三、相關的常識 (六)判例根據的理由:  (1)婦女墮胎的權利是基於個人隱私權這個基本權利。  (2)憲法上所用的“人”(person)這個字,並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人”的完整意義。 (七)法院在接著三十年,對這個判例作了一些補充,包括:禁止政府對墮胎的資助;除了拯救母親生命之外,禁止公職人員或機構執行墮胎;女性不必告知其丈夫她有墮胎的打算;政府不能強加額外的限制,阻止婦女墮胎;十八歲以下的女子想要墮胎,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或法院判決。

8 四、道德理論 (一)效益主義:考慮墮胎行為所產生的整體影響,“胎兒是不是人”並不是效益主義的一個考量。
(二)“胎兒是不是人”這個問題,和康德理論相關,如果胎兒是人,則胎兒也具有一般人一樣的價值和尊嚴,所以不可以作為效益主義的計算單位,除非母親為了自衛,否則墮胎是被禁止的。如果胎兒不是人,則為了保障母親的權利和尊嚴,墮胎是被允許的。

9 四、道德理論 (三)自然法理論會認為: (1)胎兒的道德地位無庸置疑,胎兒是人,具有完整的道德權利。 (2)殺害無辜永遠是道德上錯誤的。
(三)自然法理論會認為:   (1)胎兒的道德地位無庸置疑,胎兒是人,具有完整的道德權利。  (2)殺害無辜永遠是道德上錯誤的。 因此墮胎永遠是不被允許的。  (3)雙效理論認為,為了得到更大的好處而殺害無辜,是不道德的,因此故意殺害胎兒,即使為了保存母親的生命,也是錯的。

10 五、道德論證 (一)保守派的立場:墮胎幾乎永遠是道德上不被允許的(“幾乎”指的是有時候為了保存母親的生命,而允許墮胎的特殊情況)
 (1)許多保守立場的論證是建立在“胎兒是人”這個命題上,認為胎兒具有完整的道德權利,和成人一樣,這個權利從受孕那一剎那就產生,所以胎兒具有生存權,殺害胎兒就像殺害無辜的成人一樣,是不道德的。

11 五、道德論證  (2)保守派的一種論證形式如下:    1.未出生的胎兒顯然是人的生命     2.殺害人命是錯誤的     3.墮胎就是殺人     4.因此,墮胎是錯誤的 *論證評估:考慮論證是否有效,以及前提是否為真。結果是:這個論證犯了“一語雙關”的謬誤(the fallacy of equivocation)

12 五、道德論證 *什麼叫做“一語雙關”的謬誤?
當一個論證的結論是建立在論證中所使用的一個字或詞,具有兩種不同意義這個事實時,就犯了一語雙關的謬誤。這樣的論證是無效的或是具有假前提,不論是哪一種,都是不妥當的論證。 (1)三角形的內角有些是鈍角,鈍就是愚笨的,因此有些內角是愚笨的角。 (2)條條大路通羅馬,所以如果你從忠孝東路、仁愛路,甚至新生南路或羅斯福路一直走下去,最後都會抵達羅馬。

13 五、道德論證 (3)老鼠是一種動物,因此大老鼠是大動物。 (4)古人說:「宰相肚裡能撐船」,所以以前的宰相肚子一定大得驚人。
(5)張三對李四說:「你好大的膽子」,因此李四的膽子一定異於常人。

14 五、道德論證 *在上述的論證中,第一個前提中的「 人的生命」,指的是人的生物性特點 ,譬如人具有的DNA;但是第二和 第三個前提的「
人」,卻是具有 完整道德權利的 意思。

15 五、道德論證 1.未出生的胎兒從受孕開始就是無辜的人
 (3)保守派可以避免這樣的謬誤,而其論證可以表達如下:   1.未出生的胎兒從受孕開始就是無辜的人    2.殺害無辜者是錯誤的    3.墮胎是殺害無辜者    4.因此,墮胎是錯誤的 *論證評估:最重要的差異是第一個前提,如果這個前提是真的,則論證不只有效,而且是妥當的,但這個前提是真的嗎?

16 五、道德論證 *保守派認為: 1.胎兒從受孕到出生是連續的過程,不可能指出某一個點,從此以後才變成“人”。
 1.胎兒從受孕到出生是連續的過程,不可能指出某一個點,從此以後才變成“人”。  2.人所具有的主要特點,胎兒從受孕那一刻就具有。  3.因此最合理的選擇是:胎兒從受孕就被認為是人

17 五、道德論證 *反對者認為: 1.這個論證是謬誤的,我們無法指出從哪一個時間開始才叫晚上,但不能因此主張白天就是晚上。
 1.這個論證是謬誤的,我們無法指出從哪一個時間開始才叫晚上,但不能因此主張白天就是晚上。  2.保守派如果修正為:胎兒具有人的潛在性,因為從一受孕就具有人的基因,因此墮胎就是殺害潛在的無辜者。但是這種說法也有問題,因為有人的潛能,並不能和真正的成人具相同的權利,就像兒童不具有投票權一樣。

18 五、道德論證 (二)自由派的立場:墮胎永遠是可允許的 1.未出生的胎兒到出生才是人
 (1)自由派的立基點是:胎兒不是完整的人,所以不具有完整的道德權利,墮胎是可被允許的,因為胎兒沒有生存權。  (2)自由派的一種論證形式如下:   1.未出生的胎兒到出生才是人 2.殺害無辜是錯誤的    3.在胎兒出生前墮胎並不是殺害無辜    4.如果在出生前墮胎不是殺害無辜,則它 可以被允許    5.因此出生前墮胎可以被允許

19 五、道德論證 *論證評估: 1.自由派和保守派共同點是:殺害無辜是錯誤的,也就是說,謀殺是不道德的。而它們的差異在於:胎兒是不是完整的人。
 1.自由派和保守派共同點是:殺害無辜是錯誤的,也就是說,謀殺是不道德的。而它們的差異在於:胎兒是不是完整的人。  2.為何自由派認為胎兒不是人?Mary Anne Warren指出“人”的五個特點:意識、推理能力、自主性的活動、溝通的能力、自我觀念和自覺的呈現。有些存在者只具有其中的一些特點,我們也許還是可以稱為人,但是如果完全不具有任何一個特點,則不是人。

20 五、道德論證  3.根據這五個特點,Warren論稱,只具有人的基因,並不是成為人的必要或充分條件,所以有些完全喪失意識者,只能稱為human being,但不再是人(person),所以胎兒是human being,但還不是人,因此也不具有完整的道德權利。

21 五、道德論證  4.保守派的批判:如果胎兒不是人,則剛出生的嬰兒也不是,因為剛出生的嬰兒也無法滿足Warren對於“人”的條件,但是殺害剛出生的嬰兒顯然是錯誤的。此外,出生和只差一天出生的胎兒有何差別?為何只差一天就允許殺害,自由派的區分是任意的。

22 五、道德論證 (三)溫和派的立場:反對墮胎永遠不被允許,也反對永遠被允許
 (1)有些溫和派的論點建立在胎兒在哪一個階段才算人,但是不論選擇胎動或存活性,都會有問題。如果以胎動為標準,胎兒的活動遠早於母親感覺到;如果以存活性為原則,則表示“人”的標準是由醫學技術決定。

23 五、道德論證 (2)有些溫和派的論點,無關“胎兒是不是人”這個議題,最重要的是Judith Jarvis Thomson的論證。
  1.即使我們承認胎兒是人,有些時候墮胎仍然是被允許的,也就是說即使我們承認胎兒具生存權,但是胎兒並不具有違反母親意志去使用母親身體的權利。   2.某些情形女性有權利終止懷孕,但並沒有權利要求未出生嬰兒一定要死亡

24 五、道德論證 1.不論未出生胎兒是否具生命權,它不具有違反母親意願而使用母親身體,以維持生命的權利
 (4)Thomson的論證形式如下:  1.不論未出生胎兒是否具生命權,它不具有違反母親意願而使用母親身體,以維持生命的權利  2.母親有權利捍衛自己,對抗未出生胎兒使用其身體(即母親擁有墮胎權)  3.強暴、亂倫、或有缺陷的受孕,都是未出生胎兒違反母親意願而使用其身體  4.因此強暴、亂倫等例子中,墮胎是被允許的

25 五、道德論證 *論證評估:如果母親懷孕是母親的責任,則墮胎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女性自願性的性行為,知道這樣做有可能懷孕,在這種情形下受孕,則是女性的責任,因此墮胎是不被允許的。根據這個觀點,墮胎只限於被強暴,因為只有在這種例子中,女性不必為其受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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