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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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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

2 需要掌握消法的几个问题 一、何为消费者? 二、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三、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四、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及责任承担
五、为什么要学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消费者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4 消费者适用人群的特殊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服务的交易当事人,也包括某种消费商品的使用人或服务的接收人,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的人。

5 问题一? 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6 学者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 ,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 引发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产品范围?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 农业(渔业)初级产品、军工业、建筑物?

8 二、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9 历史上的消费者运动 一、美国198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 二、1898年消费者联盟
三、1928年世界第一个民间消费者教育机构-消费者研究所 消费者运动的领袖拉夫尔 纳德 三、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的四项消费者权利的提出 安全权、了解权、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 四、1969尼克松索赔权的提出 五、日本消费者运动的肇始——1948年日本主妇协会 起因劣质火柴“清除劣质火柴大会”。规模最大的消费者民间团体 六、1970年官方的保护机构-国民生活重心 七、海牙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 八、1983年IOCU确定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0 事例一 1998年奥地利立法规定,奥地利男子必须承担家庭半数以上的家务活。如果查到哪个男士对家务活视而不见或袖手旁观,就算得上违法乱纪,将受到法律制裁。奥地利政府制定这一新法律,实在是出于无奈,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出台这一法律的直接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男士游手好闲,他们对自己的妻子和家庭漠不关心。在他们眼里,妇女做家务是天经地义的事。    男士们的这种作派,已引起妇女们的极大不满,许多妇女为此而提出离婚的要求,让大丈夫们尝一尝自己洗衣做饭的滋味。

11 现在法律规定,丈夫有到酒吧消遣的权力,但也有做家务的义务;丈夫在到外面散心前,必须先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洗衣、做饭、清理房间的杂活,否则就属违法。   
奥地利男子必须承担50%以上家务活的法律在今年3月由奥地利议院投票表决时曾引起激烈争论。有的议员认为,奥地利有太多的享情需要立法,现在还轮不到为家务立法,而且,为家务立法恐怕在世界上也没有先例。但大部分议员认为,用法律退迫男子做家务对稳定婚姻很有好处,男子通过做家务可以体会到妻子的艰辛,而且家务本来就不应该全部由妻子揽下。最后,法律终于在议会获得通过。它是对奥地利结婚法与离婚法的部分内容的补充。

12 我国的消费者运动 1、1983年河北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2、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3、1989年消费者基金会成立 4、1992年中国质量万里行 5、1995年百城万店无假货

13 第三节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 1、经济背景: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 2、理论背景:经济学指导思想的转变
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政治律: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 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近代民法的四大原则? 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买者留意,货物出门概不退还。传统法律在消费者保护过程中遭遇危机

14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 1、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1906年颁布了《联邦食品和药品法》
3、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标示和商标管理法 4、契约法 5、产品责任法

15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 1、基本法:1993年消法 2、消费品安全卫生立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 3、商品质量方面的立法
4、商标标示宣传立法 5、物价市场管理立法 6、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立法

16 三、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7 案例: 小王到一家自称销售名牌运动鞋的店里买鞋,售货员说:“我这家店专卖名牌运动鞋,无论穿多久都不会坏。”于是,小王穿了一下,觉得不合脚想走,可是售货员说,既然你穿过就一定要买走,小王不同意,售货员就气势汹汹抓住他,不让他走,小王只得高价买下。没想到刚穿一天就坏了,还扭伤了脚。于是小王又到店里换,但是售货员根本不认帐,还大骂了一顿。 售货员侵犯了小王哪些权利?

18 “没想到刚穿一天就坏 了,还扭伤了脚。” “我这家店专卖名牌运动鞋 无论穿多久都不会坏” “既然你穿过就一定要买走”
“小王只得高价买下运动鞋” “小王又到店里换,但是 售货员根本不认帐” “售货员就气势汹汹抓住他, 还大骂了他一顿” —— 安全权 —— 知情权 —— 自主选择权 —— 公平交易权 —— 依法求偿权 —— 人格尊严权 在现实生活中,你的这些权利有无被侵害的情形,把自己的亲身经历或所见以小品的形式表演出来。

19 安全权

20 一、安全权 一、保障安全权 (一)人身安全权 1、生命权 2、健康权 3、身体权

21 (二)财产安全权 1、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 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2 有学者认为只要餐馆经营者尽到了提醒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就餐时,与饭店只形成就餐服务合同,从双方的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分析,一般性质的餐馆没有对就餐顾客物品进行保管的义务,财物的丢失是盗窃行为导致,要求饭店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原则,而且,物品丢失事实上已经超出餐厅所能控制的范围。

23 但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饭馆、餐厅用餐时有义务照管好个人财物,店方也有在合理限定范围内对消费者及其个人财物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因店方未尽到相应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店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24     消费者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到饭店就餐时,与饭店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5 二、知悉真情权 T8: 1、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2、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6 知情权

27 三、自主选择权 T9: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8 四、公平交易权 T10: 内容包括: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 3、计量正确 4、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29 公平交易权

30 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维护尊严权 D.保障安全权

31 五、依法求偿权 (一)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1、生命健康损害赔偿 2、人格权受到损害的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32 (二)财产损害赔偿包括 1、赔偿直接损失 2、赔偿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T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3 (三)有权要求赔偿的主体: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 :是指除消费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消法》T35: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4 六、依法结社权 《宪法》T35: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5 七、接受教育权 (一)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二)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36 八、获得尊重权 (一)人格尊严受尊重 (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37 某大学回族大学生马某在小店吃饭时,点了一碗牛肉面,但服务员端上来的却是一碗猪肉面,原来该店牛肉刚刚用完,服务员认为牛肉和猪肉的价格一样,所以上了一碗猪肉面。马某称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刚想离开就被拦了下来。店方称已经端上来了必须付款才能走,双方发生争执。

38 衣着朴素的张三在高档时装店挑选衣服,营业员说:“买得起就赶快付钱,买不起就别看,乡巴佬。”

39 九、监督批评权 T15: 1、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0 十消费者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如出租车拒载。

41 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 提供真实信息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保证质量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 不单方面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42 民事责任特殊规定:“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退货的(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总结: 三包的后二包只有(根本)违约才适用。 两个推定(根本)违约: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食品不合格的,只能退货 双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43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对国家法定“三包”的商品,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之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此外,在三包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44 经营者附有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典型案例51]
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 付某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

45 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6 “问题”矿泉水致病索赔案 事件回放:2009年7月23日,消费者李某到市消协投诉,称其几个月前所购买的某品牌矿泉水有杂质,她的几位朋友饮后身体出现不适,并入院治疗,随后她几次与生产该矿泉水的厂家进行协商,都未达成协议。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整。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47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8 经营者有权搜身吗? 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49 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50 四、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及责任承担

51 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或者 不成 不成 可向行政部门申诉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协调解 不成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解决的途径: 不成 不成 可向行政部门申诉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协调解 或者 不成 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51

52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53 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 情形 承担主体 购买使用时受到损害 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 人身财产损害 消费者→销售者 →生产者(生产者责任)
消费者→销售者 →生产者(生产者责任) 消费者→生产者 →销售者(销售者责任) 接受服务 服务者 原企业合并或分立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展销会/租赁柜台 销售者/服务者/展会结束后出租者 虚假广告 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54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宗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职能: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可以就投诉事项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55 北京市、区县消费者协会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工作人员公告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各区县消费者协会分别隶属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区县分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部分区县消费者协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现将招考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公开招考范围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会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门头沟、大兴、通州、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燕山等14个区县消费者协会的食品检测职位及大兴区消费者协会分会的消费者投诉接待职位(具体招考职位见附件1)。   

56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学制统分);    年应届毕业生或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单位人事档案应在本市);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7.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附件)。

57 五、为什么要学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2、就应试角度来看,消法亦是司考出题的热点

58 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义务。本案中,饭馆为郭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己为郭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

60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郭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郭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ACD项说法错误

61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郭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郭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ACD项说法错误

62 消法修改后的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
 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   问题: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草案: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63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问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居首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一半。 草案: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64 草案: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草案: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65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  问题: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草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现行消法】没有直接具体规定“三包”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66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草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67 不得以店堂告示限制消费者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68 ■草案其他重要修改   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规定“知假售假”将退一赔三,对处理“知假买假”未作规定。

69 违法广告 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加: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经营者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规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1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
1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   A.应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B.应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损失   C.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损失   D.应先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该经营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营业执照持有人承担责任

71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正确答案是C.

72 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之1倍
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之1倍?( ) A.将标有有效期的商品上的日期涂盖而销售该商品 B.谎称某国产家用电器为“进口原装”,进行销售 C.销售未标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D.向消费者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题

73 【答案】AB 【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首先要知道只有欺诈行为才有这一特殊的法律责任,其次要辨别清楚选项中的某一行为是否为欺诈行为,只有弄明白这两点才可能做对此题。

74 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75 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D项为正确答案,ABC三项排除。

76 24.在经营者有下列哪一种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对经营者请求“退一赔一”?
  A.进口的眼镜及说明书没有标注生产厂名和厂址   B.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   C.速食品及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D.中国大陆制造的皮鞋标明为意大利原产进口

77 答案:D   解析:所谓的“退一赔一”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本题的题干中可以看出,D项存在有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退一赔一。

78 20.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
  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   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   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

79 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本题中贾某可以依照《消法》规定既可以向消协投诉,又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追究种子站的民事、行政以至刑事责任。

80 66.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81 答案:AB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82 69.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83 答案:A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题中,商场已经以张贴海报方式明示告知皮衣被水浸过的瑕疵事实,故无需承担退货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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