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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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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WTO簡介 貳、入會諮商承諾事項 參、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肆、我國入會商機
大綱 壹、WTO簡介 貳、入會諮商承諾事項 參、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肆、我國入會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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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組織圖 二、WTO概況 三、WTO之規範範圍 四、WTO協定 五、WTO規範基本原則 六、加入WTO之利益 七、部長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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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組織圖 部長級會議 總理事會 總理事會議-爭端解決機構 總理事會議-貿易審查機構 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 貨品理事會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 複邊協定委員會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國際收支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入會工作小組、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貿易,債務及財政工作小組、貿易與技術移轉工作小組 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補貼及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輸入許可程序委員會、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委員會、防衛措施委員會、紡品監督機構、國營事業工作小組、裝運前檢驗工作小組、資訊科技協定委員會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小組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委員會、政府採購協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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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概況 (一)WTO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該協定於 1947 年生效,我亦為創始締約
國,其後因政府遷臺,無法有效管轄大陸 地區之關稅領域,乃於1950 退出 (二)WTO於 1995 年1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有146個會員;25 個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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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之規範範圍 WTO協定包括WTO設立協定及十九項相關附屬協定 規範之範圍由傳統貨品貿易擴展至農產品、紡織品、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
未來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及外人直接投資、環保、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之新議題 全世界約有94%之貿易已在WTO規範 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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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貿易多邊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四、WTO 協定 複邊貿易協定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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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貿易多邊協定之內容 7.反傾銷協定 1.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8.關稅估價協定 9.裝運前檢驗協定 2.農業協定
10.原產地規則協定 11.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12.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13.防衛協定 1.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2.農業協定 3.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4.紡織品與成衣協定 5.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6.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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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之內容(一) ● 協定規範涵蓋服務業部門四種不同的服務提供模式( modes) :
Mode1: cross-border supply「跨國提供服務」 - 服務供應者在其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Mode2: consumption abroad「國外消費」 - 消費者移往服務供應者之國家接受服務 Mode3: 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呈現」 - 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Mode4: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呈現」 -服務供應者派遣人員至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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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之內容(二) ● “最惠國待遇原則” 適用於MFN例外清單以外之所有的服務業部門; “國民待遇原則” 僅適用各會員 “特定承諾表” 所列載之特定承諾部分 ●法規之透明化及設立詢問點;國內法規必須客觀、合理。 ●與服務貿易有關之國際支付及移轉,不應受到限制。 ● 各會員就個別服務業部門開放市場之承諾,係談判 之結果;各會員所提出之承諾,對其具有約束力 ●各會員應繼續透過談判,漸進達成自由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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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之監督列入DSB會議議程,直到該項貿易爭端獲得解決為止 小組提交期終報告予爭端解決機構(DSB)並分送會員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爭端解決流程圖 執行之監督列入DSB會議議程,直到該項貿易爭端獲得解決為止 小組提交期終報告予爭端解決機構(DSB)並分送會員 諮商 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上訴審查 提出授權報復之申請 DSB以共識決採認小組/上訴機構之報告 授權調查條款 遴選小組成員 執行裁定 執 行 小組提交期中報告予當事國 結案 如果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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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TO規範基本原則(一) (一)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二)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三)貿易自由化 (trade liberalization) (四)透明化及可預測性(transparency & predictability) (五)普遍廢除數量限制 (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對進口貨品(包括農產品)除為收支平衡、緊急防衛、維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健康、環保或國家安全等目的外,均不得有禁止輸入或設置配額限制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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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TO規範基本原則(二) (六)環保、生態保育等措施,不得造成不必 要之貿易限制效果 (七)技術規格應採用國際標準(技術性貿易障
礙協定) (八)檢驗檢疫措施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如 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不同時,需有充分 之科學依據,證明其必要性(食品安全檢 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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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TO規範基本原則(三) (九) 禁止採用歧視性補貼及出口補貼措施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十) 進口簽審規定,不得造成隱藏性貿易
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十一) 對投資不得設置自製率或採用一定 比率本國貨品之限制(與貿易有關 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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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入WTO之利益 (一)享受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二)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 (三)透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經貿糾紛
(四)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企業體質 (五)增進消費者福祉,提升生活品質 (六)擴大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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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TO部長會議(一) 第一屆部長會議於1996.12.9-13在新加坡舉行 •本次會議之重要成果:
-設置「政府採購透明化」、「貿易與競爭政策 互動」、「貿易與投資關係」等三個工作小組 -決議儘速完成ITA、 基本電信及金融服務業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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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TO部長會議(二) 第二屆部長會議於1998.5.18-20在日內瓦舉行 •本次會議之重要活動及成果:
-慶祝GATT及多邊貿易體制50週年 -決定提前於1999年舉行第三屆部長會議,以籌備 2000年回合談判 -發表電子商務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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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TO部長會議(三) 第三屆部長會議於1999.11.30-12.3在美國西雅圖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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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TO部長會議(四) 第四屆部長會議於2001.11.9-14在卡達杜哈舉行 •本次會議之重要活動及成果: -宣佈展開新回合談判
-發佈『杜哈發展議程』、『協定執行』及『公共 衛生』等三份宣言 -通過我國及中國入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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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TO部長會議(五) 第五屆部長會議於2003.9.10-14在墨西哥坎昆舉行
•原訂為新回合談判進行之期中盤點失敗,因此並未發表部長宣言,但決定在12月15日前舉行資深官員會議,重新展開談判 -通過尼泊爾與柬埔寨之入會案,是WTO成立以來首度接 受低度開發國家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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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條約之內容 二、關稅減讓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之開放 四、外貿體制部分-工作小組報告 五、關稅配額 六、其他相關承諾及參考資料
貳、我入會諮商承諾事項 一、入會條約之內容 二、關稅減讓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之開放 四、外貿體制部分-工作小組報告 五、關稅配額 六、其他相關承諾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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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條約案之內容 入會議定書:入會條約的主體 • 工作小組報告
遵守工作小組報告中之各項承諾事項 接受並遵守WTO協定 附件一: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 附件二:特別匯兌協定 • 工作小組報告 -內容:記載我外貿體制,我就外貿體制進行改革之 承諾事項;並逐項列出我現行體制不符合WTO規範 之部分,應於入會前或過渡期間內完成修正 • 關稅減讓彙總表及 服務業承諾表 • WTO各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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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減讓 (一) --整體關稅減讓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7.97% 入會第一年(2002年) 6.99% 降稅完畢時 5.46%
2001年 % 入會第一年(2002年) % 降稅完畢時 % 降幅: % 降稅項目: ,49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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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減讓(二) --農產品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19.33% 入會第一年(2002年) 13.98% 降稅完畢時 12.84%
二、關稅減讓(二) --農產品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 入會第一年(2002年) % 降稅完畢時 % 降幅: % 降稅項目: ,02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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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減讓(三) --工業產品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5.94% 入會第一年 (2002年) 5.66% 降稅完畢時 4.06%
2001年 % 入會第一年 (2002年) % 降稅完畢時 % 降幅: % 降稅項目: ,47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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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協定(ITA): 全球計61個國家或地區參與 規範全球資訊﹑電訊﹑電子﹑半導體﹑半導體製程設備等產品貿易
1997年至2000年:計 274個項目分四階段降至零關稅 1997年至2002年: 計15個項目分六階段降至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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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對零方案(計 897項) 立即實施:藥品(141項) 實施期間為五年:營建設備(67項)、醫療器材(78項) 、傢俱(24項) 、農業機械(30項) 、烈酒(2項) 實施期間為八年:啤酒(1項) 實施期間為十年:鋼鐵 (353項) 、紙 (166項) 、玩具(3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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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一致性方案:共計140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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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與各國關稅減讓情形之比較 ※以對美諮商之結果計算 農產品平均名目約束稅率 工業產品貿易加權平均約束稅率 我國 12.9%
4.15%(平均名目稅率) 美國 4.6% 3.1% 日本 9.3% 1.4% 歐盟 7.4% 2.9% 加拿大 3.0% 2.6% 馬來西亞 7.7% 8.9% 韓國 21.3% 6.9% 澳洲 3.4% 9.7% 紐西蘭 5.5% 中共※ 17% 9.44%(平均名目稅率) ※以對美諮商之結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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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一)水平承諾 (二)特定承諾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一)水平承諾 (二)特定承諾 7.金融服務業 8.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11.運輸業 1.商業及專業人員服務業 2.視訊服務業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4.行銷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 5.教育服務業 6.環境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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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一)水平承諾 證券投資方面 人員進出及停留方面
將得投資國內股市者,由專業投資機構擴大至一般法人及自然人; * 將每一外國投資人購買單一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由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放寬為百分之十五; * 將全體外國投資人購買單一上市公司股票總額,由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放寬為百分之三十。 * 二OOO年年底前取消外人投資股市之比例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可進入及停留三年,並可申請展延,每次一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商業訪客停留期間由六十天延長為九十天; * 國內無營業處所之外國企業,其受僱者得為履行合約來台, 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九十天或契 約所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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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商業及專業人員服務業 法律服務業
加列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律師得以「外國法事務律師」名義提供其母國法及國際法之諮詢服務;入會時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雇用我國律師及與我國律師合夥;取消外人應律師考試之互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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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建築師 刪除建築師事務所得僱用外籍技術人員之人數及比例限制。 電視與收音機廣告服務業
刪除達一定資本額者始得僱用外國人之限制,並刪除僱用外國人之人數及比例限制。 人力仲介服務業 開放「國外消費」,並刪除商業組織型態原只限於設立分公司之限制。 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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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開放電話答復服務,複製服務,郵寄目錄編輯及郵寄服務,特製品設計服務。
附帶於農畜牧及林業之諮詢服務,不動產仲介服務,建築物清理服務等行業。 開放汽車融資性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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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2.視訊服務業 快遞服務業 刪除國際陸地快遞服務業設立商業據點之限制 電信服務業
1基本電信服務業—設置機線設備之電信服務業 外國人可投資(a)中華電信公司:直接+間接 合計不得超過20%;(b)其他民營公司:直接 外資不得超過20%,直接+間接外資合計不 得超過60%。 董事長及半數以上董事須具我國國籍。 2開放轉售業務,限由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 3全面開放電信加值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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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視聽服務業 1.錄影帶製作及銷售服務業:刪除達一定資本額者始得僱用
外國人之限制,並刪除僱用外國人之人數及比例限制。 2 .電影製作及行銷服務業:刪除單一外國電影片得進口拷貝 數之限制;刪除達一定資本額者始得僱用外國人之限制, 並刪除僱用外國人之人數及比例限制。 3 .電影放映服務業:刪除電影放映服務業聯合映演同一外國 影片之映演場所數目限制;刪除達一定資本額者始得僱用 4 .電台及電視廣播服務業:刪除達一定資本額者始得僱用外 國人之最低資本額限制,並刪除僱用外國人之人數及比 例限制。 5 .錄音服務業:開放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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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刪除外國業者設立商業據點之國民待遇(一律須從丙等營造商做起)限制;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1、刪除外國業者設立商業據點之國民待遇(一律須從丙等營造商做起)限制; 2 、刪除得僱用外國員工人數及比例之限制。 4.配銷服務業: 配銷、批發、零售及特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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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5.教育服務業: 以附限制條件方式開放海外留學(限於高中、高職、大學、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務業之學生)仲介服務業。並在符合私立學校法之規範下,開放外人設立學校。 6.環境服務業: 開放附屬於自然景觀保護之顧問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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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7.金融服務業: 保險服務業 1、直接保險:
(1) 開放海運船舶與商用航空器及其運載貨物,以及轉運貨物保 險之跨國提供服務。 (2) 開放個人壽險之「國外消費」,惟不得在台從事招募行為; (3) 刪除新設立之保險公司由外國保險公司擔任發起人者,對該 外國保險公司國民待遇之條件限制。包括:A.經營同類業 務十年以上,且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B.前一年 度財產保險業淨簽單保費收入在等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或 人壽保險業總額在等值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者; (4) 刪除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分公司之國民待遇條件限制,包括 :A.經營所申請之保險業務達五年以上者;B.申請前最 近三年之營業結果,經財政部認可之國際保險評鑑機構評定 為優良者;C.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聯絡處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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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保險服務業 (5) 刪除外國保險業申請增設分公司之國民待遇限制,包括
:A.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滿二年以上;B .已設立之分公司,平均淨值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 (6) 開放資產淨值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之外國相互保險公司來 台設立分公司。 (7)開放外人得以合資方式來台設立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 險公司得來台設立代表處。 (8) 刪除外籍職員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之限制。 (9)其他保險公司已取得發行許可之保單,經向財政部報備 後,除非十五日內駁回,否則即可發行;新保單則於九 十日內核駁。 (10) 保單得以英文為正式版本,但應併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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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保險服務業 2、再保險及轉再保險服務:
(1) 刪除分保公司分出業務時需先洽中央再保險公司之國民待遇 限制; (2) 「商業呈現」部分,由「不予承諾」改為「無限制」; (3) 刪除外籍職員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之限制。 3、中介服務(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及保險業務員): (1) 開放海運船舶與商用航空器及其運載貨物,以及轉運貨物保 險之跨國提供服務。 (2) 刪除外籍職員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之限制。 4、保險附屬服務(包括核保、理賠、精算等服務): (1) 刪除外籍職員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之限制; (2) 開放「跨國提供服務」、「國外消費」及「商業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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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銀行服務業 1、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保險業、證券業及期貨業除外)所列 所有服務:
(1) 就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原受國外負債限額及依業務量所訂買 賣超限制中,將國外負債管理由限額放寬為計提準備; (2) 刪除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須有等待期(五年),設立地區 (限於台北市及高雄市設立),以及每年增設以三家為限 之限制; (3) 得設商業銀行分行之條件,除全球五百大者外,增列設立 前與國內銀行及大企業往來金額達一定標準者,亦得設立; (4) 取消單一及全體外國貨幣經紀商投資持有單一外匯經紀商 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5) 開放非貨幣經紀商之外國金融機構,以及一般投資人投資 外匯經紀商,但單一金融機構投資人及一般投資人,持有 單一外匯經紀商之股份,分別有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及百分 之二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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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銀行服務業 (6) 增列經中央銀行核准者,免受持有單一外匯經紀商股份比例 限制之限制;
(7) 刪除外籍職員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之限制; (8)自二OOO年起,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應客戶要求,提供客 戶開設海外存款帳戶之申請表格及填表資訊,但附下列限制 ;A.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得為其總行處理開戶申請文件及 核准開戶;B.開設海外帳戶之申請文件應由客戶直接寄送 國外總行,不得由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代為寄送;C.外國銀 行在台分行不得透過任何管道勸誘客戶開設海外帳戶,包括 廣告、促銷或牌告任何相關資訊。 2、收受存款及其他可付還資金:刪除外匯存款不得憑以質押承作 新台幣授信業務之限制,並放寬外商銀行收受新台幣存款之限 制。 3、任何型式之放款:將外幣融資對象由原限於進出口相關交易, 放寬為所有相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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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銀行服務業 4、支付及貨幣傳送服務:刪除持外國信用卡在我國消費商品
或服務所產生之信用卡帳單,其收款業務限由辦理外匯 業務之我國銀行辦理之限制; 5、保證及承兌:刪除外國銀行分行辦理商業本票保證餘額不 得逾分行淨值十倍之限制,增列國內個人亦得為外幣保證 業務承作之對象。 6、為自己或顧客進行交易:增列經核准之衍生性外匯市場商 品亦得為交易對象;遠期外匯交易對象由正面表列改為只 要有文件證明其實際需要即可,並刪除遠期外匯契約期間 之限制。 7、參與短期票券之發行:刪除銀行不得經營票券承銷及簽證 業務之限制。 8、開放金融資訊之提供與傳輸、金融資料之處理及由其他金 融服務業所提供之相關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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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證券及期貨 1透過集中交易市場為自己或客戶從事交易衍生性產品及 可轉讓證券。
2參與各種有價證券之發行(含承銷及洽特定人銷售之代 理業務)及提供與發行相關之服務:刪除外國證券商須 先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年後才可設立分支機構之 限制,並取消銀行不得經營票券承銷及簽證業務之規定。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放情形: (1)刪除外國人持有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總數不得 超過百分之四十九之限制; (2)將銀行得為投信事業發起人之資格條件,由全球二百大 放寬為一千大; (3)刪除外國人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時,需提出經營 技術移轉合作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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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證券及期貨 4、有價證券、衍生性產品及其他可流通金融工具之結 算及交割服務:
算及交割服務: (1)刪除證券交易所一地區以設立一家為限之規定; (2)刪除公司組織證券交易所股票之轉讓及出質,以 我國國民或其構成員全體均為我國國籍者之法人 為限之規定。 5、取消證券業之業務人員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限制。 以壽險業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已近十年,近來為推動自由化及履行WTO入會諮商承諾,政府逐步解除國內外新進業者的初設條件、組織形式、分支機構增設條件等方面的限制。國內之壽險公司數目由原先的7家遽增到88年初之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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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開放醫療服務業之「跨國提供服務」及 「國外消費」; 8.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國外消費」; 2、允許符合我國醫療法規定之非營利機構 設立醫院; 3、開放醫療照護設施之管理顧問業務; 4、開放未附操作員醫療設備之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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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開放食物供應服務業; 2、旅行業:刪除營業組織形態以設立分公司為 限之限制。
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開放食物供應服務業; 2、旅行業:刪除營業組織形態以設立分公司為 限之限制。 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將新聞機構服務業須達一定資本額者始得僱用外國人之限制,以及僱用外國人之人數及比例限制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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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1.運輸業: 空運服務之銷售與行銷
刪除營業組織型態之限制(原僅承諾外國空運業得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處)。 航空訂位系統 1、刪除商業組織之設立必須移轉先進科 技予我國之規定; 2 、刪除須經交通部專案核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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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運輸輔助服務業 1、 除機坪裝卸貨服務須依互惠方式外,開放陸、海、空運
之裝卸貨服務業,即取消海、空運裝卸貨服務業組織型 態、外資比例、外籍董監事比例及互惠要求之規定; 2、 除機場內之倉儲服務須俟一九九九年底始開放外,開放 陸、海、空運之倉儲服務業,即取消海、空運貨物倉儲 服務業組織型態、外資比例、外籍董監事比例及互惠要 求之規定; 3、 開放貨物仲介、飛機與船舶艙位仲介、貨物拆併櫃等服 務業; 4、開放陸、海、空運貨運承攬業,即取消海、空運貨運承攬 業組織型態、外資比例、外籍董監事比例及互惠要求之規 定; 5、 開放限由海關執行以外之驗貨服務業、報關服務業; 6、以互惠方式開放機體清潔、消毒及拖曳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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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開放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以及鐵路客、貨運業。
以我國之經濟發展條件及經濟發展程度,服務業必然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之主軸。以亞太營運中心計畫來看,六大專業中心中有五個屬服務業,而發展製造中心之目標,又須相關服務行業之配合發展才能達成。鑒於我國亟需引進並吸收國際服務業技術,上述承諾業別,大部分都已陸續實施,少數尚未實施者,除極少數可能對國內業者會有較大衝擊外,未來實施後亦不致產生太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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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一) ● 價格政策 ● WTO相關政策之制定與執行
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一) ● 價格政策 1. 對任何產品實施價格管制所採行之措施,將符合WTO之規定。並依據GATT 1994第3條第9項之規定,將WTO會員之出口利益納入考量。 2. 將依GATT 1994第10條之規定公布實施價格管制的貨品價格。 ● WTO相關政策之制定與執行 1. 除已在入會議定書中特別聲明之事項外,入會後完全遵守 WTO規範與入會議定書中所定之各項義務。 2. 中央政府將廢止或撤銷現行地方政府所訂不合WTO規範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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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二) ● 出進口廠商登記 ● 菸酒產品之廣告與貿易
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二) ● 出進口廠商登記 1. 包括獨資商號之任何企業,凡有意從事出進口並在營利事業登記證中登記從事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即可登記為出進口商。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須在我國境內設有一地址,但無最低投資額度或類似規定。 2. 出進口廠商登記制度將符合包括WTO輸入許可程序協定等相關規範,採自動發證程序。 ● 菸酒產品之廣告與貿易 1. 不運用廣告法令,作為歧視進口品的工具;取消酒類廣告期限一年之限制;酒類廣告除內容與時間受限制外,可在各媒體從事廣告。 2. 對菸酒產品之廣告管理法令與相關執行規定將符合WTO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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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三) ● 關稅配額管理制度
3. 經營進口菸酒產品銷售與貿易之廠商,所須申報之營業計畫與公司組織等資料,將與經營同類國產品之廠商所需提供之資料相同。 4. 進口菸酒之經銷商與貿易商應與經營本國產品之廠商適用相同之菸酒稅率與繳納相同之相關費用。 ● 關稅配額管理制度 1. 將自入會起開始實施第27段至35段所敘之關稅配額管理制度。 2. 為維持關稅配額管理制度之透明化與公開化,我國將應任何WTO會員之請求,就其關切之事項進行諮商,以確保配額分配之公正以及有效利用。 3. 未來以競爭程序進行配額分配所收取之權利金,若有不符合WTO相關規範之情形發生,將立即修正,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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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四) ● 具服務性質之規費 ● 貨物稅
1.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收取,將符合WTO之規範,且費率將不超過貨品進出口價值之0.05%(目前課徵費率係0.0425%) 2. 商港建設費將於2001年1月1日前完成改制,且將按服務成本收費,不再從價課徵。包括島嶼間貿易在內,所有使用港口之貿易皆須繳納該費用。 改制之前所課徵之費率將不超過0.4%(目前係0.3%從價課徵) ● 貨物稅 1. 修法取消國產貨物未經過獨家批發商銷售時,計算貨物稅之完稅價格可抵扣12%批發毛利之規定,且貨物稅課徵之基準將改為銷售價格。 2. 取消現行內地稅及其課徵方式或實施情形不符合GATT 1994第3條(國民待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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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五) ● 菸酒專賣利益 ● 地區限制
1. 取消菸酒專賣利益。進口菸酒將改課徵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國產菸酒課徵營業稅及菸酒稅。 2. 菸酒產品應繳納之內地稅或其他費用,將不因商品為進口品或國產品而有所區別,亦不會因批發商或經銷商為外國人而受到歧視。 ● 地區限制 1. 取消現行對部分小客車、輕型商用車及機車之地區限制,且在工業產品中僅小客車、輕型商用車與部分漁產品採用關稅配額制度。 2. 小客車以及輕型商用車之配額量以每年20%之比率增加;關稅配額將於入會後八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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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六) ● 進口簽審 3. 現行採地區限制的農產品除青椰將實施關稅配額外,都將於入會後開放自由進口。
4. 未來執行關稅配額制度時,將符合GATT 1994、農業協定與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 進口簽審 1. 進口簽審規定業已納入〔限制輸入貨品及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且我國同意,若前述彙總表有任何更動,我將依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之規定加以通知。 2. 對於鯖魚等 之進口管制在入會後以關稅配額開放進口,其餘現行對漁產品之數量限制措施均將取消。 3. 關稅配額之執行將符合GATT 1994、農業協定與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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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七) 4. 將開放娛樂用船舶進口;娛樂用漁船須比照漁船,取得汰舊換新資格始准進口。同意入會後6個月開放150cc以上機車進口,且屆時將對於700cc以上機車另制定符合國際規範之排放標準;另同意在入會後二年開放柴油引擎車進口。 5. 輸入簽審規定及數量限制,將嚴格遵守WTO相關規定。 6. 輸入許可證、配額、關稅配額證等之發證或其他核可程序,或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進口權利,不因該產品是否有本國廠商之競爭而另設條件,或另設定各種形式之實績要求。國營事業對於產品價格之提高等將符合GATT 1994與農業協定之規定。 7. 取消且不採行不符合WTO規範之非關稅措施。 8. 對進口貨物不得以通關程序、產品安全、檢驗檢疫措施或其他隱藏性貿易障礙等措施,限制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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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八) ● 關稅估價 ● 原產地規定
1. 將繼續改進現行作法,使快速通關之押放保證金可更精確反應貨品之實際價值。當事後核定之貨物完稅價格低於押放金額時,超過之押放金額將予退還。 2. 對易腐水果蔬菜將儘速採用一套公平、透明之海關押放制度。 3. 將於入會前修正關稅法使之符合WTO關稅估價協定規範,並於入會後立即執行該協定之相關規定,並不要求任何過過渡時期。為解決特殊問題時,將應會員要求提供特定產品之關稅估價方法,並評估此關稅估價程序對該國貿易產生之影響。 ● 原產地規定 -- 確保自入會起,所有有關原產地規則之法規都將符合WTO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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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九) ● 裝船前檢驗 ● 反傾銷及平衡稅 ● 防衛措施制度
-- 確保所制定之裝運前檢驗法規均將符合WTO相關規範,尤指符合 裝運前檢驗協定及關稅估價協定。 ● 反傾銷及平衡稅 -- 自入會起,反傾銷及平衡稅規定將符合WTO規範,並確保對任何貨品所課徵之任何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均會依GATT 1994第6條、第6條執行協定與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辦理。 ● 防衛措施制度 --自入會起,防衛措施之相關制度將完全符合WTO防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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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 ● 加工出口區/出口補貼 ● 工業政策(包括補貼)
-- 凡適用於進口至加工出口區以外貨物之所有稅捐、費用及影響進口之措施包括進口限制、關稅、海關費用等,均將一體適用於加工出口區之內銷產品。其關稅之課徵基準為出廠價格扣除在區內製造或加工之附加價值,至於其餘之稅賦、費用將依出廠價格徵收。對區內業者所提供之優惠措施,將依WTO規定適用所有本國與他國業者,特別是不歧視與國民待遇等原則。此外,並不再訂定出口實績或獎勵措施。 ● 工業政策(包括補貼) 1. 將修改有關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投資抵減規定,且不要求享有過渡期。未來任何相關計畫之制定都將符合WTO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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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一) 2. 關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給予購置國內產製之自動化機器設備(含自動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率較高於自國外購置者之問題,將於入會時,取消此差別待遇,且未來也不會再制定此類給予國內、外產品差別投資抵減率之相關措施。 3. 任何依WTO 補貼協定第3條規定所制定之措施均將提出通知文件;且將於入會時廢止除貨物稅法第12條規定所提出之補貼措施外之其他類似措施。 4. 貨物稅法第12條規定給予國人自行設計汽、機車零組件之租稅減免措施,將於入會後三年內取消。 5. 將就給予單一廠商、產業或一群產業之所有特定性補貼(依補貼協定第1條、第2條之定義)提出完整之通知文件,以符合補貼協定第2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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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二) ● 技術性貿易障礙 ●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1. 將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第2條第7項之規定承認外國檢疫或其他標準。 2.將完全遵守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相關規範。 ●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1. 已取消有關豬隻生殖及呼吸綜合症而禁止活體豬隻進口的相關規定; 自入會起,開放符合檢疫規定之活體豬隻之進口。 2. 將完全採用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之相關規範;有關檢驗檢疫措施之資料,包括相關法律、規章、行政規定及具普遍適用性之行政規定等將通知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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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三) ● 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 ● 國營貿易
1. 將取消現存之汽、機車自製率,零組件國內產製規定以及進口煤搭配台煤之規定。 2.將不會採用任何不符合TRIMS規範之相關措施。 ● 國營貿易 1. 將依GATT 1994第17條及其釋義瞭解書之規定,向WTO提出下列國營或省營事業運作情形之通知文件:中油、台糖、台肥、台鹽、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中央印製廠、台灣省糧食局及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 2.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維持現行名義之進口及配銷獨占權及其他依法取得之配銷特權或菸酒產品貿易之特權時,我方將依規定向WTO提出相關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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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四) 3.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之法定進口/配銷獨占權將在菸酒稅法及菸酒管理法實行後廢除。
4. 依據我方於入會關稅減讓彙總表對於農產品市場開放所作之承諾,將允許由民間進口部分米與糖。 5. 入會後四年內,肥料將限由台灣省糧食局或台灣肥料公司進口,在此期間,只要該二單位享有獨占或任何依法取得肥料配銷及貿易上之特權,將依GATT 1994第17條規定向WTO提出通知文件。 6. 入會四年後取消台灣省糧食局及台灣肥料公司對肥料之進口獨占權。 7. 國營貿易事業之進出口程序均將完全透明化並符合WTO規範;並將依WTO問卷G/STR/N/4提供完整之資訊。為便於會員掌握實施狀況,我將應會員之要求,在不對外公開保及密相關資料之情況下,向提出要求之會員提供特定資訊,包括台灣省糧食局,台灣省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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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五) 合作社、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台糖公司等國營貿易事業之特定進口交易之所有資訊。此等特定資訊將包含所有影響價格之因素,譬如:產品、數量、等級、契約價、交貨期、信用條件、折扣、政府補助、交通及保險費率,但可以免提供交易對造之商號資料。 8. 對依GATT 1994第17條定義之「國營貿易事業」對進口商或最終使用者所徵收之規費或費用,均將不超過入會關稅減讓彙總表之承諾稅率加上符合GATT第8條所徵收之規費或費用。入會關稅減讓彙總表中所規定的關稅配額額度外之進口,將不會被保留予國營事業,應開放予私人企業或其他非國營貿易事業進口及配銷。不可透過國營貿易事業之運作進行出口補貼,此外,除將依第17條規定提出有關國營事業之通知文件外,尚須依WTO其他協定之要求提出相關通知文 件,例如依農業協定第4條之規定即國營事業經營屬於市場開放承諾之農產品貿易時,須提交相關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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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六) ● 國營事業及其民營化
9. 將不會採取任何措施影響以及指導該等國營事業在採購產品時對於數量、金額、以及原產地之決策。將不會訴諸於對出口品採購採聯合定價的方式亦不會訴諸於採取差別歧視性之出口定價;且將不會出口最低開放承諾下所進口之稻米。 10. 國營貿易事業將依循GATT 1994第17條規定運作透明化,且會遵循該條款及其他GATT 1994相關條文之規範,特別是最惠國待遇、入會關稅減讓彙整表所作之承諾、國民待遇、數量限制、及數量限制管理方式等。 ● 國營事業及其民營化 -- 確保民營化進行時之透明化,且每年將通知WTO民營化之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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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七) ●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
1. 入會後菸酒公賣局將改制,俾其國際貿易與國內配銷措施可符合GATT 1994之規範及其他WTO義務;菸酒產品將建立開放、公平的貿易與配銷制度,且確實遵守國民待遇與非歧視原則。 2. 自入會起菸酒公賣局將不再對菸酒產品具管理權,該局將與一般公司一樣管理與經營菸酒產品;其對於菸酒產品貿易或國內配銷的獨占權將予以取消,國內外廠商皆可公平從事菸酒產品之貿易與配銷,並逐年開放國內、外廠商製造各種酒。 3. 對菸草及葡萄之生產補貼將依我作之承諾逐年削減。 4. 所有在我國生產菸酒的廠商都將遵守相同法律之規範(菸酒管理法),接受相同的保護、規範、繳交相同之費用與接受相同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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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八) ● 政府採購
5. 為確保改制的透明化,改制後將向WTO會員提供年度菸酒生產報告與繳交稅款情形。在菸酒公賣局民營化之前,前述報告將附在依據一般會計程序與原則所製作之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相關財務報表中。 6. 為杜絕走私菸酒,將銷毀緝獲之走私仿冒菸酒或依WTO其他會員在類似情況下之處理方式辦理。某些酒類產品進口時,應附原產地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原產地。 ● 政府採購 -- 確認將以我何時入會或政府採購法完成立法後一年內之先後時間作比較,以時點較後者之時間,簽署政府採購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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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十九) ● 紡織品與成衣協定 ● 農業政策
-- 紡織品與成衣協定第2條第1項有關「WTO生效日前」之定義,解釋為我加入WTO之前一日;紡織品暨成衣協定第2條第13項及第14項提及之基本限額數依成長率所作之調增,應於中華台北加入WTO之日起分階段適用。 ● 農業政策 1. 將取消要求購買政府陳米者必須將所購得陳米出口之規定。入會後,凡符合買賣稻米資格之任何人,均可如同出口商參與政府陳米之採購,且不會採取任何限制貿易措施。 2.將依農業協定之規定,取消對於所有的數量限制,及約束農業協定附錄一所列農產品之進口關稅,並將遵守農業協定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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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二十) 不採取出口補貼及優惠本國生產者之支持措施。另對於葡萄及菸草的支持措施將納入計算境內補貼之總額中。
3. 對農產品關稅、境內補貼、出口補貼等所作之承諾,均載於我入會議定書附錄之入會關稅減讓彙總表及附件中。 ●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體制 1. 將持續貫徹執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2. 鑑於違法走私進口之菸、酒或仿冒菸、酒產品,嚴重影響合法進口產品之銷售,並盼能有效打擊這些不法產品,我方保證查獲之走私貨,將一律銷毀,或參考會員使用之方式處理,此外,進口酒類將強制要求檢附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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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二十一)
3. 將全面執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不要求享有調適期。入會時將履行下列承諾: (1)地理標示及著名商標予以保護。 (2)設立一包含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相關規定各項要 件之商標註冊系統。 (3)修正我國之著作權法,以配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 定之規定。 (4)將目前所有基於雙邊協定之互惠待遇,擴大及於所有 WTO會員。 (5)有效執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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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二十二)
● 影響服務貿易之政策 1. 自2001年7月起,增加核發第一類電信事業營業執照;並承諾入會後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再限發執照數量。 2. 自2001年7月起開放國際語音簡易轉售服務。 ● 法規透明化 1. 有關WTO之法案將於入會時完成修正或訂定,以符合入會之承諾。 2. 入會時我方將出版與貿易有關之所有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及行政裁決,使WTO會員及貿易商熟悉這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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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貿體制部分 -工作小組報告(二十三)
3. 自入會起,除特殊緊急案件,將提供一段期間給WTO會員之相關機關,就影響商品貿易、服務業貿易及智慧財產權之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於實施前至少60曆日之評論期。惟對於無法事前給評論之特殊緊急案件,可於事後接受評論。 ● 通知 1. 於入會議定書生效時,將會依照WTO各協定之要求,提出通知文件。 2. 任何依據為執行WTO協定所制定法律之後續相關法規,亦將符合WTO各協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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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措施分配型態 型態 配額分配方式 適用項目 方式一 先申請先分配 輸入者須繳履約保證金,效期內進口後退還保證金
雞肉、豬腹脅肉、雜碎(禽雜、豬雜、鹿茸)、東方梨、香蕉 計五種 方式二 一年一配 依申請人投標金額高低分配配額,輸入者須支付權利金(標售權利金) 紅豆、液態乳、花生 計三種 方式三 一年一至四配 蒜頭、乾香菇、乾金針、椰子、檳榔、鳳梨、芒果、鮮柚、柿子、桂圓及桂圓肉、民間糖(※)、稻米(民間配額)、鯖魚等計十五種 ※民間糖:相對於限由台糖進口之部份,民間糖係指得由民間辦理進口之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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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實施表(一) 產品 配額量 (MT) 入會年 2004年 配額內關稅 配額外關稅 豬腹脅肉 6,160-15,400
15% 60% 12.5% 50% 雞肉 19,163-45,990 25% NT$40-64/KG 20% NT$34-54/KG 雜稅 --豬雜 10,000-27,500 310% 265% --禽雜 1,836-3,672 400% 340% --鹿茸 22.5% 800% 500% 液態乳 10,649-21,298 NT$18.4/KG NT$15.6/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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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表(二) 產品 配額量 (MT) 入會年 2004年 配額內關稅 配額外關稅 花生 2,618-5,235 -帶殼花生 25%
NT$49/KG NT$42/KG -去殼花生 NT$75/KG NT$64/KG -花生油 398% 338% 紅豆 1,500-2,500 22.5% NT$26-27/KG NT$2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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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表(三) 產品 配額量 (MT) 入會年 2004年 配額內關稅 配額外關稅 乾蒜球 1,844-3,520 -種用 0%
NT$32/KG NT$27/KG -非種用 22.5% 香菇 25%或 NT$110/KG NT$434/KG NT$369/KG 乾金針菜 40-101 NT$68/KG NT$58/KG 椰子 8,000-10,000 15%或 NT$0.9/KG 161% 120% 檳榔 4,412-8,824 17.5% NT$950/KG NT$81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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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表(四) 產品 配額量 (MT) 入會年 2004年 配額內關稅 配額外關稅 香蕉 5,335-13,338 12.5%
134% 100% 鳳梨 9,548-23,870 15% 204% 173% 芒果 5,102-12,755 25% 71% 60% 柚子 1,720-4,300 216% 184% 鮮梨子 (西洋梨 除外) 4,900-9,800 18% NT$58/KG NT$49/KG 鮮柿子 576-1,440 144% 122% 桂圓及桂圓肉 NT$103/KG NT$8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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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表(五) 產品 配額量 (MT) 入會年 2004年 配額內關稅 配額外關稅 糖 120,000- 205,000
-甘蔗糖、甜菜糖、粗製糖 12.5% 168% 143% -精製糖、方糖、冰糖 17.5% 鯖魚 Macheral 4,522-7,537 20%或 NT$6.2/KG 101% 86% 魚參魚 Carangid 1,308-3,271 25% 106% 90% 魚塭魚 Sprat 1,906-3,813 20%或 NT$38.1/KG 7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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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稅配額 – 畜產品(一) -89.1-6月禽畜產品全球輸入配額進口統計表 種類 國家 雞肉 豬腹脅肉 豬雜碎 牛雜碎 合計 WTO會員
配額數量 (公噸) 9,582 3,080 5,000 22,662 美國 6,006 2,625 4,122 650 13,403 加拿大 313 350 53 716 澳大利亞 22 282 602 906 紐西蘭 281 韓國 136 小計 2,960 4,990 1,586 15,542 (使用率) (62.68%) (96.10%) (99.80%) (31.72%) (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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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稅配額 – 畜產品(二) -89.7-12月禽畜產品全球輸入配額量 雞肉 豬腹脅肉 豬雜碎 牛雜碎 合計 所有 WTO會員 9,582
數量:公噸 配額種類 雞肉 豬腹脅肉 豬雜碎 牛雜碎 合計 所有 WTO會員 9,582 3,080 5,000 2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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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稅配額 – 小汽車(一) 期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配額內 稅率 29﹪
27.56﹪ 26.12﹪ 24.68﹪ 23.24﹪ 21.80﹪ 配額數量(單位:輛) 加拿大 12,912 15,494 18,593 22,312 26,774 32,129 歐聯 159,220 191,064 229,227 275,132 330,159 396,190 美國 其他會員 10,000 12,000 14,400 17,280 20,736 2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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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稅配額 – 小汽車(二) 期程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配額內 稅率 20.36﹪ 18.92﹪ 17.50﹪
配額數量(單位:輛) 加拿大 38,555 46,266 55,519 ∞ 歐聯 475,428 570,514 684,617 美國 其他會員 29,860 35,832 4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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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關承諾及參考資料 (一)承諾牛肉降稅情形 (二)承諾稻米市場開放情形 (三)承諾農業境內總支持(AMS)削減表
(四)承諾菸酒市場開放情形 (五)承諾小客車貨物稅降稅情形 (六)爭取汽、機車貨物稅抵減之三年緩衝期 (七)爭取入會後六個月開放150cc以上機車進口 (八)爭取入會後二年開放柴油小客車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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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諾牛肉降稅情形 我國牛肉進口自1978年以來,歷經多次與美、加、澳等國家進行雙邊協商,業陸續調低進口稅率。依據美國之關切,我於1995年修訂進口稅則將特殊品級牛肉稅率由每公斤新台幣23.8元降至22.1元;依據澳洲之關切,我國於1997年將一般牛肉進口稅率由每公斤新台幣30元降至27元;依據加拿大之關切,我國同意其prime及choice等級牛肉適用特殊品級牛肉稅率。另,我承諾於2004年將各類牛肉進口稅率一致降至每公斤新台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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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諾稻米市場開放情形 時程 管理方式 數量 2002年 限量進口﹡ 144,720公噸 2003年 關稅配額管理﹡﹡ 配額內 配額外
無限制 ﹡依據我入會承諾,入會第一年依據農業協定附錄五(Annex 5)特別處理之規定,採配額限量進口。為配合貿易自由化之精神,自入會第二年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 ﹡ ﹡配額內數量為144,720公噸等量糙米,其中65%,即94,068公噸,由政府輸入;另35%,即50,652公噸,由民間進口。政府進口稻米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民間進口稻米以標售關稅配額進口權利方式辦理,按價格高低順序進行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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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諾農業境內總支持(AMS)削減表
單位:百萬元新台幣 Base Total AMS Annual Final Bound Commitment Levels Relevant Support Tables and Document Reference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1 2 3 17,735.92 17,144.72 16,553.53 15,962.33 15,371.13 14,779.93 14,188.74 See supporting tables 1,4,5,6,7,9 就國內補貼,我國依已開發國家之標準承諾自1995年至2000年六年間之AMS逐年削減1990年至1992年作基期年所計算AMS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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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一、菸酒專賣改制前後菸酒廣告促銷 比較表 二、酒類產品公賣利益課徵標準 三、菸酒內地稅 四、酒類產品自由化時程
五、入會後酒類產品關稅減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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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1、菸酒專賣改制前後菸酒廣告促銷比較表(一) 類別 現行規定 菸酒專賣改制後規定 啤酒、葡萄酒 烈酒 菸品 酒類 報紙 可
禁止 雜誌 可,但僅限新品牌進口後之第一年 可,但每一香菸製造商每年不得超過一二○則 廣告 可,但每年不得超過一二○則,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 有線電視 可,但限於晚上九時至翌日清晨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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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1、菸酒專賣改制前後菸酒廣告促銷比較表(二) 類別 現行規定 菸酒專賣改制後規定 啤酒、葡萄酒 烈酒 菸品 酒類
無線電視、廣告 可,但限於晚上九時三十分至翌日清晨六時 禁止 贊助體育、文化活動 可 得以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禁止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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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1、菸酒專賣改制前後菸酒廣告促銷比較表(三) 類別 現行規定 菸酒專賣改制後規定 啤酒、葡萄酒 烈酒 菸品 酒類
特別促銷活動 可,但公賣局得要求進口商於活動前三十天通知其計劃或活動事項 禁止 可 其他 依據1986年中美菸酒協議第六條第一、二、五及六項規定辦理 依據菸害防制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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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2、酒類產品公賣利益課徵標準 產 品 課 徵 標 準 菸 830元/千支 啤酒 30元/公升 葡萄酒 119元/公升 涼酒
產 品 課 徵 標 準 菸 830元/千支 啤酒 30元/公升 葡萄酒 119元/公升 涼酒 45元/公升 烈酒調製酒 45元/公升(酒精濃度在七度以下者) 119元/公升(酒精濃度在七度以上,二十度以下者) 其他烈酒 198元/公升
94
(四)菸酒議題 3、菸酒內地稅 (1)菸品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 項目 稅額(元) 健康捐(元) 紙菸 590元/千支 250元/千支
菸絲、雪茄 、 其他菸品 590元/公斤 250元/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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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3、菸酒內地稅 (2)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 項目 稅額(元/公升) 釀造酒類 啤酒 26元 其他釀造酒 依酒精含量每度7元
蒸餾酒類 185元 再製酒類 酒精成份以容量計算超過20%者:185元 酒精成份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7元 米酒 逐年調升: 民國89年起:90元,民國90年起:120元 民國91年起:150元,民國92年起:185 元 料理酒 22元 其他酒類 7元 酒精 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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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4、酒類產品自由化時程 期 程 開 放 種 類 階段一 X年 水果釀製之含酒精飲料 階段二 X+1年
期 程 開 放 種 類 階段一 X年 水果釀製之含酒精飲料 階段二 X+1年 啤酒除外之釀製之含酒精飲料 階段三 X+2年 蒸餾酒飲料、再製酒飲料、其他含酒精飲料、酒精 階段四 X+3年 啤酒 註:X年 係表示新制度開始施行之年度,即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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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5、入會後酒類產品關稅減讓情形(一) 類別 相關HS稅號 入會關稅率﹪ 我承諾最終稅率﹪ 實施期程 備註 啤酒 第2203節
5.00 0.00 X/2005 零對零方案 蒸餾酒(棕色) 2000 蒸餾酒(白色) 香檳與氣泡酒 20.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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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菸酒議題 5、入會後酒類產品關稅減讓情形(二) 類別 相關HS稅號 入會關稅率﹪ 我承諾最終稅率﹪ 實施期程 備註 葡萄酒
第220421目 20.00 10.00 X/2002 葡萄酒露 第220430目 第2205節 25.00 發酵穀類酒 42.50 40.00 X/2004 發酵水果酒 工業用酒精 A A 3.00 X
99
(四)菸酒議題 5、入會後酒類產品關稅減讓情形(三) 類別 相關HS稅號 入會關稅率﹪ 我承諾最終稅率﹪ 實施期程 備註 乙醇
B B 第 目 25.00 20.00 X/2002 葡萄白蘭地、水果白蘭地、威士忌 A 12.50 0.00 X/2000 零對零方案 塔非亞酒 伏特加酒 B 米酒 D 45.00 40.00 X/2004
100
(四)菸酒議題 6、入會後菸類產品關稅減讓情形 類別 相關HS稅號 入會年關稅率﹪ 我承諾最終稅率﹪ 實施期程 備註 原料菸葉 2401
17.00 13.00 X/X+5 X/2002 雪茄菸 30.00 20.00 紙菸 27.00 X 吸煙菸 ﹝菸絲﹞ 2403 15.00 X/2005
101
(五)承諾小客車貨物稅降稅情形 (限九人座以下者)
102
(六)爭取汽、機車貨物稅 抵減之三年緩衝期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國人自行設計製造之汽車引擎、底盤或車身,可於四年內各抵減貨物稅 3%;機車係使用自有品牌,且引擎、車架及外型皆自行製造,可於三年內,抵減貨物稅 3% 依據WTO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第三條之規定,上述補貼為禁止性補貼,所有已開發之WTO會員均已自1998年起取消此類補貼措施 爭取到入會後三年內可繼續享有貨物稅之抵減
103
(七)爭取入會後六個月開放 150c.c.以上機車進口
民國六十八年基於交通安全禁止進口及國內領照 違反GATT 1994第11條普遍廢除數量限制之規定 GATT 1994第20條容許以環保為目的之限制輸入;但本案不符合本項例外規定 爭取到入會後六個月開放之緩衝期 各國同意由我環保署對700c.c.以上機車另訂合理之排放標準
104
(八)爭取入會後二年開放 柴油小客車進口 我國過去基於能源政策及環保理由禁止柴油引擎小客車進口
違反GATT 1994第11條普遍廢除數量限制之規定 GATT 1994第20條容許以環保為目的之限制輸入;但本案不符合本項例外規定 柴油引擎車輛均需加裝觸媒轉化器、濾煙器及其他污染防治設備,以降低污染排放,故柴油引擎小客車之環保排放情形,將可大幅改善 爭取到入會後兩年才開放柴油小客車進口,屆時環保署將另訂定與汽油小客車排放標準相近之柴油小客車排放管制標準,以確保我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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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二、工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三、服務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四、汽車業之影響與因應
參、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一、農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二、工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三、服務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四、汽車業之影響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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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一) 由於入會後將逐步放寬農產品進口管制、調降農產品進口關稅及削減農業境內補貼,預期進口農產品將增加,而對部分國內缺乏競爭力之農產品產生衝擊 茲將入會後國內農產品可能受到之影響,依「農作物」、 「畜產品」及「漁產品」三類分述如次:
107
一、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二) (一)農作物: 稻米採關稅配額方式,對國內稻農影響不大
蔗糖、玉米、大豆、高粱等保價作物將逐年實施減產計畫 花生、紅豆、大蒜、香菇、金針等本土產品之國內價格偏高,預料開放進口後將受衝擊 水果中芒果、木瓜、荔枝及其他地區性特產仍具競爭力 惟東方梨、桃、葡萄柚、柿子、蘋果等溫帶水果及香蕉、鳳梨、龍眼、番石榴、柚子、椰子等熱帶水果,因我國之生產成本較主要生產國家高,缺乏競爭力,預料開放進口後將受到衝擊
108
一、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三) (二)畜產品:
豬肉之腹脅肉及雜碎入會前為管制進口,這些部位在國外為低價肉品,而我國民偏好此部位肉品以致價格偏高,開放進口後,對養豬事業有不利之影響 雞肉亦因國內外偏好部位不同,國內腿翅價格較國外高,我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後,養雞業亦將受相當程度之衝擊 液態乳為國內乳品之主力,其中鮮乳不易久藏,國產鮮乳尚能維持生存,保久乳則有可能為進口品替代
109
一、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四) (三)漁產品: 目前我國漁產品除鯖魚等及魷魚外,均可自由進口
整體而言,我國為漁產品出口國,在國際市場仍具競爭力 惟前述鯖類漁產品,未來將面臨北歐、日、韓等國高品質、低成本之同類漁產品競爭,此類產業預料仍將受到衝擊
110
一、農業部門之因應措施(一) 採用關稅配額及特別防衛措施:我方已爭取對豬腹脅肉等22種敏感產品,於入會後以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稻米亦於2003年起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包括花生、東方梨、糖、乾蒜球、檳榔、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乾金針、豬腹脅肉等敏感性農產品都可適用特別防衛措施 辦理進口損害救濟及救助措施:農委會已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計至89年度救助基金編列可達253億元,未來將進一步寬籌經費,以儘速達成1000億元之目標
111
一、農業部門之因應措施(二) 調整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競爭力:將重點式輔導具市場潛力之產業,加強品種改良及生產技術改進,創新產品種類與品質,創造競爭優勢;部分生產力偏低或社會成本較高之產業則逐漸予以淘汰 調整農產運銷策略:農產運銷為聯繫農業生產與農產消費之服務性業務,加入WTO對運銷業者直接影響不大,但對國產品之出路則有競爭、排擠效應。為促使運銷業者配合創造國產品運銷優勢,政府將加強產品、價格、通路與促銷策略
112
二、入會對我工業部門之影響評估(一) 由於入會後我國必須確實遵守WTO協定之規範、履行我國於入會雙邊及多邊諮商之承諾事項、並配合修正國內不符合WTO規定之各項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以政府對產業之保護將相對減少,短期內難免對部分產業造成影響 由於我國工業產品大部分已自由化,加入WTO對工業部門影響不大。且我國為貿易導向之國家,加入WTO對工業而言,應屬利大於弊
113
二、入會對我工業部門之影響評估(二) 就工業整體而言,以外銷為主或具外銷潛力之產業,如機械業、資訊高科技產業等將會受益,尤其是紡織業,我成為WTO會員後,外銷之紡織品自2005年起即可不再受到配額之限制 至於以內銷為主之產業,如汽車業、造紙業等,則因我國工業產品平均名目關稅稅率,將由6.03%,調降至4.15%,而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 入會後我將合理運用防衛條款、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措施,以維護某些傳統性之產業因市場開放可能造成之衝擊
114
二、工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為減少入會對國內產業帶來的衝擊,國內業者除應調整企業體質,致力於產業升級,提升產品之國際競爭力外,政府相關單位業已研擬下列協助國內產業之因應措施: 合理運用防衛條款、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等措施 協助國內產業從事研發,促進產業升級 推動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提升產業競爭力 協助中小企業國際化,建立海外商業據點
115
三、入會對我服務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我國屬海島型經濟,經濟發展有賴積極拓展對外貿易。目前我國經濟正快速朝服務業方向發展,服務業將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之主軸 開放服務業市場,將有助於引進國外先進服務業管理及技術,提升我服務業品質,從而帶動其他產業之發展 在我服務業承諾表之項目及措施中,除少數行業之外,其絕大部分之承諾我方在入會前即已陸續實施,因此入會對國內業者之影響並不大
116
三、服務業部門之因應措施(一) 人員移動方面:我國承諾必須符合一定資格之經理與技術人員,始得進入我國提供服務。未來我入會後,預期此等外人進出及停留我國境內之頻率及人數,將會較以往增加,因此政府除將設立白領外人來華工作之單一窗口外,也將加強對此等人員之管理 資金移動方面:開放服務業市場所帶來之資金移動,可分成證券投資與實質投資兩方面之資金及利潤之匯出入。目前政府已在貨幣政策方面擬訂因應對策,以穩定金融市場
117
三、服務業部門之因應措施(二) 土地利用方面:我國在此方面所承諾者,僅允許外人取得為營業及居住所需土地與房舍,且有互惠要求限制。至於以土地、房舍做為投資或投機炒作對象者,並不在承諾範圍。此等皆為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因此對國內土地之利用,並不致產生不利之影響 個別產業及整體經濟方面:開放服務業市場,對國內經營者會產生競爭壓力,甚至經營權因此而被外人取代,但並不致發生國內產業萎縮、就業機會、產值及所得減少的現象;反而可因外來投資而引進先進技術,提升服務品質,降低服務價格,有助於加速產業與整體經濟成長,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
118
三、服務業部門之因應措施(三) 對消費者影響方面:開放服務業市場,經由市場競爭程度之提高,將有利於消費者。此外,以往政府藉著對進入市場訂定較高門檻,或以維護市場秩序為由,管制或限制新業者進入市場,而對消費者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之現象,必然將隨著自由化、國際化之進展,而逐步減少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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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會對我汽車業之影響評估 我國小汽車之進口規定由地區限制規定,入會後改採關稅配額制度,逐步開放市場
入會對我國產汽車及其他關聯性產業將有所衝擊,但市場競爭亦將有利於我提升汽車之製造品質,從而提高我汽車產業之競爭力及消費者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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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車業之因應措施 鼓勵汽車製造業者朝量產發展以降低生產成本,並加強自主開發設計能力,以提升我汽車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採取獎勵措施,鼓勵汽車廠、材料廠及研究單位共同開發並生產零組件 爭取產業調整時間,減輕入會之衝擊;同時給予業者適當壓力,以促其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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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門之商機 二、工業部門之商機 三、服務業部門之商機 四、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商機 五、汽車業之商機
肆、我國入會商機 一、農業部門之商機 二、工業部門之商機 三、服務業部門之商機 四、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商機 五、汽車業之商機
122
一、農業部門之商機 關稅降低使農產品進口業者得以降低進口成本
由於多項農產品取消地區限制及數量限制,國內農產品及食品加工業者將可取得更多樣化之原料,同時亦可降低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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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部門之商機 入會後工業原料之進口價格下降,有助我廠商降低生產成本 入會後工業產品之進口價格下降,將刺激國內消費,從而活絡商業活動
我為電子、石化等產業之出口大國,我入會後可依資訊科技協定、零對零方案 及化學品一致性方案等,利用各主要 市場調降或撤除關稅之利基,拓展 我優勢產業之出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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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部門之商機 行動通信服務業自由化衍生出電信系統設備及終端機、電信大型資訊管理系統、大型電信軟體系統、廣告及行銷等相關產業之新商機
金融保險業者可拓展海外業務,進行國際化轉型,加速我國發展亞太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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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商機 可引進國外之技術、工法、管理等,有助於提提升國內工程品質及工程技術,有利我業者提升競爭力
入會後可增加業者與外國廠商合作之機會,並可拓展簽署國之政府採購市場,增加我業者至國外發展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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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車業之商機 國內具國際競爭力之汽車業者可望漸朝量產規模發展
因取消自製率規定及調降零組件關稅,國內整車製造業將可增加採購彈性,並降低進口成本,而此將有助於降低整車之生產成本,提升價格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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