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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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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外,商业银行利用其机构、网络、信息、人才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通常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代客办理资金收付、转移和其他委托事项,从中取得手续费收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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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中间业务是指不直接动用银行资金,也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业务。 广义的中间业务除包含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一些不直接动用银行资金,但会形成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业务,也即构成银行或有负债的业务,这些业务称为表外业务。因此,广义的中间业务是狭义的中间业务加上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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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为包括结算、代理、信托、租赁、银行卡、基金服务、信息咨询、表外业务等业务的综合体。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定位在广义的中间业务上。同样,本书的中间业务也是一种广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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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由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业务。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主要有支票结算、本票结算、汇票结算、汇兑结算、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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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商品交易与资金的收付、转移高度频繁,需要银行提供结算上的侵利。同时,商业银行自身网络建设的日趋完善,商业银行能为社会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开展结算业务,不仅促进了社会商品流通,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社会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结算资金,扩大其资产规模,提高盈利能力,可以在为客户进行资金结算的同时,了解客户经营动态,掌握客户业务经营状况的间接资料,为开展资产业务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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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办理一些双方协定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在代理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双方必须用契约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代理的范围、内容、期限及出现纠纷如何处理等内容,并由此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 代理业务是典型的中间业务,在代理过程中客户的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银行只是利用其自身的便利条件,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在代理业务中,银行一般不使用自己的资金,不为客户垫款,不参与收益的分配,只收取手续费。从责任上看,银行一般只负代理责任,不对收付双方的经济纠纷负责,因此经济责任及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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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代理业务中,银行可以获得手续费收入。同时,代理业务又增加了银行的资金来源,银行可以利用这些暂时存款开展资产业务,增加利息收入。而且,开展代理业务,密切了银行与客户间的联系,有助于银行提高信誉,获取更多的社会信息。因此,代理业务是优质的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竞争的一大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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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的代理业务有:
(1)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各种管理费等); (2) 代理证券业务,包括代理证券的发行、转让、兑付、开户等,代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认购、赎回、分红等; (3) 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4) 代理保险业务; (5)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6) 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7) 代理其他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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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银行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其要求代为经营、管理、处置资金(或财产)并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信托业务通常涉及三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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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托业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经营管理受托财产的业务,它的核心是受托人管理受托财产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就是以自己的意志来管理受托财产。狭义的信托下,受托人自主处理受托财产,因此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广义的信托业务除了狭义的信托外,还包括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委托”业务,“委托”业务下,银行管理受托财产的行为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性较小。我国目前仍是“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能开展狭义的信托业务,但可开展委托业务,如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考虑到现代商业银行的综合化发展趋势,下面介绍的信托业务以广义信托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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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的主要种类有: 1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自然人)为对象的信托业务。它包括: (1) 财产信托。主要是受托人为事务繁忙的人、老年人或心智失常的人管理财产。 (2) 遗嘱信托。主要是死者生前委托受托人代为清理债权债务、管理遗产或将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3) 证券投资信托。受托人为个人办理证券投资,并接受个人在财产保管、投资和纳税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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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信托 公司信托是以公司法人为对象的信托业务。它包括: (1) 受托为股份公司办理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登记、过户、还本付息等业务。 (2) 受托代为企业经营管理职工福利基金。 (3) 受托代为公司存款和贷款。 3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对个人或团体捐赠设立的公益基金,由信托机构代为营运生息,将所得用于研究、宗教、办学、医药、救助伤残人及孤寡老幼等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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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租赁业务 租赁是一种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将特定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经济行为。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融资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两种。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银行从事的主要租赁形式,它是由银行(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按协议将设备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分期收取租金的租赁形式。融资性租赁下,承租人无力购买设备,出租人代为购买,通过分期收取租金来收回购买设备款和利息,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这种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一种融资,故称融资性租赁。服务性租赁又称经营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先出资购买一些设备和大型工具,然后将设备和工具租给需要者使用,并按使用时间和强度等收取一定租金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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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形式的租赁业务,下面对它们进行比较,其区别如下:
(1) 租赁物的选定人不同。在融资性租赁下,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购买;在服务性租赁下,租赁物由出租人选定和购买。 (2) 租赁期限不同。融资性租赁的期限一般较长,其期限常为租赁物的经济寿命;服务性租赁的期限一般较短。 (3)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保险等费用的承担者不同。在融资性租赁下,这些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在服务性租赁下,这些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置不同。在融资性租赁下,租赁期满后一般由承租人买下租赁物。因此,当承租人有足够的资金,且它不愿再租赁时,可与出租人协商,将租赁设备买下。而在服务性租赁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要返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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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签发的,证明持卡人资信、可供持卡人进行转账、存取现金、购物、透支等操作的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卡的正面凸印有:卡号、持卡人姓名、性别和有效期限等信息,背面有一磁条,记录持卡人的账号、个人密码、存款余额等信息。持卡人持有银行卡,既可在银行柜台办理,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也可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大大地方便了持卡人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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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一般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①转账结算功能。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无须以现金支付,通过银行卡可实现转账结算,这是银行卡最主要的功能。 ②储蓄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柜台办理存款或支取现金,也可以在自动柜员机上凭卡存取。 ③汇兑功能。持卡人外出旅游、购物时,可通过银行卡在异地取款或消费。 ④消费贷款功能。持卡人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限额下进行透支,这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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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有多种分类方式,我国生活中常用的是将银行卡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就是我们所说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功能; 而借记卡则是储蓄卡,有购物、存取等功能,无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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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服务类业务 随着基金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基金服务类业务增长迅速。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基金服务业务将是下一步中间业务竞争的焦点。 1基金托管业务 投资基金一般都要委托一个基金托管机构,来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保管人,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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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基金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市场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理基金资产,并对管理人的投资计划进行监督。设立基金托管机构的目的在于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或违法、违规经营,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世界上看,基金托管人一般选择由实力雄厚、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或保险公司来担任。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的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该部门在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部门相独立,且在财务上也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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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式基金代理业务 (1) 代理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代理认购和代理申购两种。认购是指募集期内的购买行为,而申购是指基金成立后的购买行为。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柜台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并向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从中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2) 代理赎回。当开放式基金持有人不愿意再持有基金时,可按公布的基金净值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3) 代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4) 代理基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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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息咨询业务 银行信息咨询业务早期以对内服务为主,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转化为以对社会和客户服务为主。银行信息咨询业务范围较广,一般包括受托进行银行信息资料查询,受托进行企业资金及信息调查,受托进行产品供求情况和市场行情的调查,受托进行某投资项目或专门问题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进行财务辅导,提供政策咨询,介绍商品和金融交易,在进出口贸易中,为国内企业介绍贸易与合作生产的外国客户,了解并预测各国货币利率和汇率变化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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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表外业务 1概念 表外业务是指不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不直接涉及银行账面资产与负债金额的变动,但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构成潜在影响,使银行产生收益或损失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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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是银行不直接提供资金的金融服务,如银行为客户提供担保、提供贷款承诺等。银行经营表外业务时,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不涉及资产项目或负债项目的变化,银行通过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担保费、承诺费等)获得利润。但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会形成或有负债,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如担保业务中,若债务人不能到期支付,则银行作为担保人要承担付款责任。一旦风险产生,银行就要损失资金,使资产、负债项目发生变化。因此,虽然表外业务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会影响到银行的损益,进而影响到资产、负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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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 表外业务是中间业务,因为表外业务也是不直接动用银行自己资金的业务。在前面介绍中间业务时曾提出,中间业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及其他除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外的一切业务。狭义的中间业务是指除表外业务以外的所有中间业务。因此,这时讲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是指表外业务与狭义的中间业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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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与狭义中间业务一样,都是广义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它们有共同的特点,即都不直接动用银行自身的资金,都是利用银行自身的技术、网络、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都是获取手续费等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存在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两者的风险性不同。中间业务的风险较低,一般不会产生经济责任;表外业务则有较高的风险度,经营中会产生或有负债,或有负债也可能转化为真实的负债,引起银行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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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外业务种类 表外业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1) 担保类业务。该类业务是银行经客户的申请,由银行提供履约保证的业务。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函(包括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付款保函等)、贷款担保、备用信用证、贷款出售与贷款证券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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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类业务。该类业务是银行许诺根据签订好的合约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向借款人或筹资人提供融资的业务。银行许诺提供融资的方式包括贷款、包销等。承诺类业务主要有:银行贷款承诺、循环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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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衍生类工具交易业务。所谓金融衍生类工具是指在传统的金融工具的基础上产生的创新金融工具。如股票是传统的金融工具,而在股票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就是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类工具交易业务主要有:远期外汇交易、远期利率协议、期货、期权、互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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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原则 (一) 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从事负债、资产和中间业务活动,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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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就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尽量避免各种经营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与正常发展。 商业银行是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机构,与一般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具有更大、更多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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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风险。
(2)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或国家调整利率水平使商业银行在筹资或运用资金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流动资产不足,不能及时支付提款需要和满足客户贷款需要,从而使银行信誉受损或被存款人挤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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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的波动使银行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由于所持有证券的市场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6)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由于政局变动(如战争等)或政策改变对商业银行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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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是指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有内部管理风险、竞争风险等。同时,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很少,绝大多数的资金都是存款人的存款或借款,因此经受不起较大的损失。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构成中,自有资金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自有资金占商业银行所有资金来源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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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安全性原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首要的业务经营原则。没有安全性,就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更谈不上盈利。为了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就应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审查和评估,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管理,重视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内部管理,谨防金融犯罪。一旦风险发生,应及时予以弥补,尽量将风险化解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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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原则 所谓流动性就是指商业银行应付存款户的提款,偿还到期债务,并满足合理的资产需求的能力。这里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应付存款户的提款,偿还到期债务,这是满足支付能力的需求。二是当贷款户提出合理的贷款需求时,商业银行应有资金满足这一需求,否则会损失客户。当遇到一个很好的贷款或投资机会时,商业银行能拿出资金,把握机会,这也是商业银行满足合理的资产需求的内容之一。流动性是以上两个方面的综合,缺少任何一个都可以说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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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是否具有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投资国债与一般贷款相比,由于国债具有较强的转让性,且国债价格波动少,不易受到损失,因此,国债投资就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贷款一般不可提前收回,也很难转让,故其流动性相对较差。负债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的能力。如果某商业银行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它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发行存单、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借款、回购协议借款等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了银行的流动性。而当某银行信誉差、经营恶化时,它就不易从社会上筹集到资金,其流动性就较差。资产的流动性与负债的流动性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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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流动性,商业银行也可从资产和负债两方面入手。从资产角度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保留现金资产,多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信誉较高且市场转让较容易的公司债券等来获得较强的流动性。从负债角度看,商业银行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多加强与中央银行、其他同业机构及社会的联系,拓展筹资渠道,在流动性暂时不足时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同业借款及向社会发行债券、存单等渠道和方式实现银行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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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利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最终目的是为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也就是说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 盈利性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动力所在,也是业务经营的出发点与归宿。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向谁提供贷款、投资何种证券、是否开设分支机构、提供什么样的代理、咨询等服务,都要服从盈利性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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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利润在理论上来讲是简单的,即在业务经营中应尽可能地获得收入,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获取收入、降低成本是一件不容易的事,需要商业银行对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有个整体的规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内部管理工作,降低非营业性费用支出。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度扩张自身的业务和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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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及盈利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这三个原则又经常被称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它们之间存在既矛盾又协调统一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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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个原则之间是矛盾的。一般而言,安全性越高,则其盈利性越低;而安全性越低,则盈利性越高。长期贷款相对短期贷款而言,其安全性较低,但利率相对要高些,这是因为银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就要有更多的收益来补偿。同样,如表外业务相对代理、结算等狭义的中间业务而言,风险较大,安全性低,但获取的手续费却相对高些。另外,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也存在矛盾关系。这一种矛盾关系与安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关系相似。一般而言,流动性越强的资产(如库存现金、国债投资、短期贷款等),其收益性相对流动性较弱的资产(如长期贷款、长期投资等)而言要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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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三个原则之间又是协调一致的。安全性、流动性是盈利性的前提。商业银行所处的是高风险的行业,稍不注重安全性,就可能会导致银行倒闭,更谈不上盈利。若商业银行片面追求盈利性,大量的资金都用在高风险、低流动性的资产上,非常有可能使银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使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最终导致银行的倒闭。因此,只有在充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才有可能实现盈利。当然,安全性、流动性不是最终目的,盈利性才是最终目标。商业银行也不能片面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如果银行没有盈利,或盈利水平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那么投资者就不会投资该银行的股票,银行得不到发展,存款人也会对银行失去信心,最终又导致银行资金来源不足,出现流动性问题和安全性问题。因此,“三性”原则是有机的统一体,商业银行不能有所偏见,只有充分兼顾三个原则,商业银行才能得以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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