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一、国务院   《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一、国务院   《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 讲授人 黄德汉 e-mail:gdhuangdh@yahoo.com.cn

2 一、国务院   《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成文日期: )  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3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 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5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成文日期: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判定

6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注:经核准 符合条件

8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9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1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如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利润转增资本未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3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15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6 三、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成文日期: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17 四、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成文日期: 1、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18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9 3、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20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注:三年内,三年已前?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1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 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注意:境外发生研发费

2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注意:相关收入的安排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24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5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 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注:会计核算的细节及相关的证据的收集

2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注:如何判定有资质? 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具体证据?

27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 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8 7、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9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 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0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1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二、认定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32 三、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3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 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34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35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认定 (1)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36 ①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
②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37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38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 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 等专项审计报告。 注:研发过程中如何准备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的基础材料 ?

39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注:关注连续6年的问题

40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1 申报材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考核合格和限期整改文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④更名文件(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

43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44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略) 四、 研究开发活动及有关费用归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评测要求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正确测度研发经费,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研发经费审计。

45 (二)研究开发费用测评程序 1.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申报: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研发费用测算:企业按要求测算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介机构依据企业研发项目和投入测算申报材料对其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意见)。

46 (三)研究开发活动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47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而应是至少对本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行业具有显著改进的、有价值的进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注意: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能算作重大改进,因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48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定过程中,可参考如下判断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核准:

49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50 (2)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专家进行判断。专家判断的原则是:新知识的产生、创造性的运用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应当是该技术领域内公认或认可的真正的、有价值的进步。

51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52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重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 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三)、1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内容相同。

53 4.确定研究开发项目的边界 研究开发费用是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 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量的。 研发项目是指: “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54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测算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 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活动 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测算。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账目,并按照下列样表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核算(样表略)

55 2.各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 (1)人员人工 直接从事 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补助费(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

56 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劳务成本应按其在研究开发活动和非研究开发活动的工时比例分摊 计入。

57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实验室的材料(化学品、动物等)购置费等。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58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59 (4)设计费用 针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60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61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7)其他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 ——图书期刊参考资料费、图书馆借阅费、技术研讨会议会费、其他技术资料费;

62 ——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国内外专利申请、维持费用; ——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 ——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 注意:相关的安排

63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开发费的发生金额应合乎独立交易原则。 注意充分利用。

64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或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 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5 五、其他重要指标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方式拥有;

66 对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 的自主知识产权。
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6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 sipo. gov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

6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 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69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70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

71 (3)辅助人员 是指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或直接协助这些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人员。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 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72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73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74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75 六、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成长率的具体评价方法
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 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76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合计 100

77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进行赋值计算。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 、 、 、 、 、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78 [例] 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
实际得分=20分×0.7=14分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79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最近3年内获得的专利、注册软件版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数、植物新品种数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2项发明专利 □B. 5项,或1项发明专利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80 [说明]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可分别计算项目数。 3.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4.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81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82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83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4项符合要求 □C.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84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计算方法如下:
经营绩效指示项目 ≥0.5 ≥0.4 ≥0.3 ≥0.2 <0.2 A B C D E 成长性 (20分 销售增长率(10) 总资产增长率(10)

85 说明: 1.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86 2.企业在计算会计年度内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2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
3.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87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国税发[1999]49号)

88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 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 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 制,计入管理费用。 (财工字[1996]41号 )

89 注意: 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 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 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财工字[1996]41号)

9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 (国税发[1999]17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91 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92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93 国税发[2004]82号的相关规定: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94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95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

96 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97 相关资料 基层税务机关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 1、技术开发费的范围符合规定;
 1、技术开发费的范围符合规定; 2、 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的起止时间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 这些费用是在研究开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包括:

98 1.研究机构人员工资; 2.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支出及调试、安装费用; 3.技术图书资料费; 4.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9 5.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6.新产品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7.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外协件、水、电等试验费用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新产品检测、查新、鉴定和推广费。

100 推广费是指在新产品销售前发生,使消费者认识新产品性能和作用的费用;新产品销售后发生的广告费及与该产品销售有关的各项费用等均不属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其开发的项目成果必须经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可,提供的年度技术开发费,必须在财务上单独列支、提供相关合法凭证且帐证相符。上述四个条件不同时具备的,其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加计扣除。

101   发生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对企业所开发研究项目认定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证明文件,并填写《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102 申请加计扣除 的一般程序: 1、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加计扣除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项目人员安排及其岗位责任等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呈报市、省级税务机关;市、省级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103 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理由。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省级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4).公司章程。

104 5).本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账目。 6).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账目。 7).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105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省级科技部门下发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名单》; ②已批准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申请表》; ③新产品研究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④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 ⑤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开支项目明细表; ⑥更名文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Download ppt "一、国务院   《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