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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政策实务问题解析 刘纪斌 二O一五年五月 TEL:25204072 TEDA和谐企业交流QQ群:28096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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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政策实务问题解析 刘纪斌 二O一五年五月 TEL: TEDA和谐企业交流QQ群:

2 导 引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概述介绍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实务问题分析 和谐企业创建政策指引

3 一、概述篇 (一)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注:1、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4 一、概述篇 (二)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属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1)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一、概述篇 (二)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属性 (3)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6 一、概述篇 (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职权法定原则。劳动监察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开展工作; 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适用法律;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和惩罚相结合,惩防并举,以防为主; 依靠群众原则。实行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等。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依靠群众监督,可以更有效发挥监察监督职能,保障法律法规落实。

7 一、概述篇 (四)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是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是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8 二、程序篇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五)监察内容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9 二、程序篇 (五)监察内容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0 二、程序篇 (五)监察内容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11 二、程序篇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察内容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12 二、程序篇 (五)监察内容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3 二、程序篇 (五)监察内容 (10)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4 二、程序篇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开发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职能:(链接详情) 二是劳动关系管理
(区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职能)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监管(区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职能)

15 二、程序篇 (二)执法主体 1、专职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委托机构: 链接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16 二、程序篇 (三)执法对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链接文件: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7 二、程序篇 (四)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1、地域管辖: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社会保险管辖) 2、级别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3、管辖异议: 链接文件: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条 2.《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通知 》

18 二、程序篇 (五)时效 2、连续状态:连续状态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行为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举例超时加班
1、2年内。 2、连续状态:连续状态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行为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举例超时加班 3、继续状态:继续状态,也是持续状态,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起处于持续状态. 举例扣押证件 链接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 二、程序篇 (六)立案受理 1、案件来源。 (1)举报。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举报。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投诉。第十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3)其他来源。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网络媒体、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应对及时立案查处。 2、审查期限。投诉5个工作日;举报应及时查处。 链接文件: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10-19条

20 二、程序篇 (六)立案受理 3、受案范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2条的违法情形,均可投诉、举报:  (1)招用劳动者的方式、内容和条件;     (2)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3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     (4)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5)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6)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7)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8)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备案;     (9)就业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     (10)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1)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1 二、程序篇 (六)立案受理 4、其他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22 二、程序篇 (七)调查检查 1、调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链接文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5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6条

23 二、程序篇 (七)调查检查 2、证据保存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3、协助调查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24 二、程序篇 (七)调查检查 4、调查期限 《劳动监察条例》17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5 二、程序篇 (八)案件处理 1、 处理结果 (1)行政处罚 (2)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3)撤销立案 (4)移送其他部门 2、强制程序
(1)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划拨 (3)行政强制法(12条)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链接文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8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35条

26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一)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
(1)拒不发放;(2)实物发放;(3)福利含混;(4)不足额发放;(5)派遣与正式不同标准发放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方式发放,应支付货币。二是每年度6至9月份,企业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按天津市制定标准足额发放(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 定) 2014年128元;三是若劳动者未实际出勤,则不享受(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四是同工同酬,支付责任用工单位。 (2)法律文件:(1)(津政发【2008】17号: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8条; (2)劳动合同法62条;(3)《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 3、违法责任 责令支付,拒不支付行政处罚 元,追缴2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款、《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2.3

27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二)未依法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1)拒不发放;(2)实物发放;(3)福利含混;(4)不足额发放;(5)派遣与正式不同标准发放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二者不得以实物方式发放,应支付货币。二是每年度采暖期,企业应当按天津市标准足额发放(冬季取暖补贴335、集中供热补贴185元);三是冬季取暖补贴需工作满1年,集中供热补贴无年限限制;四是冬季取暖补贴提供住宿且不承担取暖费的可以不发;集中供热补贴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均应发放;四是同工同酬,支付责任用工单位。(关于发放1980年职工冬季采暖补贴的通知) (2)法律文件:(1)(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6号) ;(2)《天津市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津政发〔2000〕72号;《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第58号) 。 3、违法责任 责令支付,拒不支付行政处罚 元,追缴2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款、《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2.3

28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三)未依法发放中班、夜班津贴
(1)拒不发放;(2)实物发放;(3)福利含混;(4)不足额发放;(5)派遣与正式不同标准发放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二者不得以实物方式发放,应支付货币。二是同工同酬,支付责任用工单位。三是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2)法律文件 :(1)(津政发【2008】17号: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9条; (2) 《津劳工 号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3)《津劳工字 号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3、违法责任 责令支付,拒不支付行政处罚 元,追缴2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款、《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2.3

29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四)非法使用童工、未成年工问题
(1)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2)以实习生名义非法使用童工;(3)使用未成年工未报备登记;(4)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未满16周岁不允许就业。例外,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需保障接受教育权利和身心健康。 二是禁止以实习生名义非法使用童工。例外,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三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身份证件,童工不得录用。 四 是使用未成年工必须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并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2)法律文件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0 三、实务篇 (四)非法使用童工、未成年工问题 3、违法责任
1、罚款;2:构成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7、8款。未对未成年工定期体检、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或者其他进击的劳动的罚款 元

31 三、实务篇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 1、违法情形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其他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2、法律规定(1)国务院令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3)《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4)《劳动法》第七章。 3、违法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3条、责令改正,并处每人 元罚款;安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治理,5-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责令关闭。

32 三、实务篇 (六)非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收取押金等财物 1、违法情形
(1)扣押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职业资格证等; (2)收取服装押金、担保费、体检费等财务。   2、法律规定(1)明确意见:一是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9条;(2)《就业促进法》41条。 3、违法责任 (1)《劳动合同法》84条: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3 三、实务篇 (七)未依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1、违法情形
(1)未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天数或未安排职工休假等; (2)未依法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 一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连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是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4 三、实务篇 (七)未依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
三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5 三、实务篇 (七)未依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法律规定
(2)法律文件:a《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b、《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违法责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八)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
(1)未签订劳动合同;(2)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3)必备条款不全。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三是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必备条款;四是劳动者不配合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5条解决。 (2)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法》10条、16条、17条; 3、违法责任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九)未依法约定试用期及未依法支付试用期报酬 (1)试用期约定不合法;(2)试用期报酬低于法定标准。 2、法律规定
明确意见: 一是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是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8 三、实务篇 (九)未依法约定试用期及未依法支付试用期报酬 3、违法责任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9 三、实务篇 (十)违法超时加班及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待遇问题 1、违法情形
(1)标准工时超时;(2)特殊工时超时;(3)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法律规定 (1)标准工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0 三、实务篇 (十)违法超时加班及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待遇问题 2、法律规定 (2)综合工时制
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65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时制度 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法条链接:《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41 三、实务篇 (十)违法超时加班及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待遇问题 (4)延时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待遇规定
2、法律规定 (4)延时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待遇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2 三、实务篇 (十)违法超时加班及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待遇问题 3、法律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3 三、实务篇 1、工时制度 (十一)违反工时制度问题 (1)标准工时制度;(2)综合工时制度;(3)不定时工时制度。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工时制度必须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二是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可实施;三是施行任何工时制度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标准。 (2)法律文件:《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 》4条、5条特殊工时使用情形; 3、违法责任 (1)未经审批不得施行综合工时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政处罚;(2)未经审批的特殊工时无效,按标准工时相关待遇条件执行。

44 1、违法情形 三、实务篇 (十二)违法拖欠、克扣工资报酬问题
(1)各种理由拖欠工资;(2)不全额支付工资;(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4)未支付加班费;(5)以违纪为由克扣工资。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二是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三是必须依法支付加班或未休带薪假工资;四是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标准1680元(含公积金、保险个人部分);五是《 (2)法律文件:《劳动法》46-5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36条。

45 三、实务篇 (十二)违法拖欠、克扣工资报酬问题 3、违法责任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刑事责任 《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6 三、实务篇 (十三)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 1、违法情形
(1)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2)违反规定比例使用;(3)使用无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人员。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用工单位不得违反三性岗位用工;二是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三是必须使用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的派遣工。 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47 三、实务篇 (十三)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 2、法律规定
(2)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法》57-67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违法责任 (1)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8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十四)违法使用在校实习生问题 (1)超期使用;(2)未履行法定程序;(3)名为实习实为用工。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是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简称协议);三是必须将协议报送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是毕业后不得仍以实习名义继续使用 。 (2)法律文件:《关于加强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违法责任 (1)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涉嫌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依法严惩。

49 三、实务篇 (十五)未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1、违法情形 2、法律规定 3、违法责任 (1)明确意见:
(1)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未依法办理档案转移;(3)未依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法》50条;2013《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2010《关于劳动合订同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 3、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0 三、实务篇 1、违法情形 (十六)未依法报送书面审查资料问题 (1)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审查资料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泰达政务网企业公告、政务公告、人社局公告栏公布书审通知。 (2)法律文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条;《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开发区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3、违法责任   第八条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51 三、实务篇 (1)未按规定做就业登记;(2)未做劳动合同备案。 2、法律规定
(十七)未依法就业登记问题 1、违法情形 (1)未按规定做就业登记;(2)未做劳动合同备案。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法律文件:《就业促进条例》19条、33条;《关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3、违法责任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52 三、实务篇 (十八)招工违法情形 1、违法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和其他财物;   (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招用的除外;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 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七)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   (八)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七)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53 三、实务篇 (十八)招工违法情形 2、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或者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招用台港澳人员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54 1、违法情形 三、实务篇 (十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1)未做社会保险登记;(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未缴、断缴社会保险费(3)违反规定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4)应缴纳五险而投三险。 2、法律规定 (1)明确意见: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二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三是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四是不符合缴纳三险条件的必须五险缴纳;五是外地劳务派遣必须用工所在地缴纳社保。

55 三、实务篇 2、法律规定 (十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2)法律文件:
一是何种情况下可以缴纳农民工三险?2013年6月9日《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的农籍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原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养老和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可按本规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在外省市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农籍职工的,也应当按本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

56 三、实务篇 2、法律规定 (十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2)法律文件: 二是社会保险基数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的工资总额。

57 三、实务篇 (十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案例: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多为连续状态。最长追溯15年案例。 3、法律责任 (1)追诉时效:
《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的,可以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区县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 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举报投诉的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案例: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多为连续状态。最长追溯15年案例。

58 三、实务篇 (十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3、法律责任 (2)罚则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其他法律责任 一是补偿;二是赔偿。

59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一)天津市和谐企业评选标准、流程、待遇

60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 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增加的标准 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增加的标准 项目 标 准
标 准 (一)劳动 合同制度 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 备案手续,普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保护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合法权益,不使用童工。 (二)集体 协商制度 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符合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 时足额发放。 (三)工会 组织建设 建立了工会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 会职能。 (四)职工 民主管理制 度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法建立了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五)社会 保险缴纳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全 生产制度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 度,年度内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七)劳动 争议调解制 度 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年度内劳动争议 案件企业败诉率为零。 (八)教育、 培训制度 按照规定提取教育经费,保障职工岗位学习、培训。 项 目 标 准 集体合同 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职工收入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规定了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兑现。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年度内没有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增加的标准 项目 标 准 职工收入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规定了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本市当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并保证兑现。 社会保险 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或有关规定据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年度内没有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61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申报时间及流程 申报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以随时向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咨询电话: 。 申报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半年申报一次,可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或者12月31日前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咨询电话: 。 申报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年申报一次,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咨询电话: 。

62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待遇
凡被命名各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三方会议颁发荣誉牌匾,同时对保持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不同等级称号,享受相应待遇:   1.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待遇:一年免于劳动年检。   2.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待遇:两年免于劳动年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   3.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待遇:两年免于劳动年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于对其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未被命名A级或者A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能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天津市模范集体评选,企业经营者不能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天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 除天津市规定的上述待遇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已纳入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奖励评选指标,作为“和谐企业创建奖”、“工资增长贡献奖”的重要评审指标。

63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二)开发区和谐企业评选标准、流程、待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评选机构: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和谐企业创建奖”及“工资增长贡献奖”的评选工作,下属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咨询、初审、公示等工作。《奖励评选办法》每年度将结合区域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实际,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64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评选标准办法 开发区企业申报“和谐企业创建奖”实施“四评一否”制。
“一否”指企业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2014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以上(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以上直接损失)责任事故的; (二)2014年内发生因企业责任导致的30人以上(含30人)集体停工事件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件的; (三)2014年内存在以下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1、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法定福利待遇的; 2、未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国家休息休假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以及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4、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未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形。

65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一级指标 二级评价指标 分值 评 分 标 准 一、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一)规范用工 30
评 分 标 准 一、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一)规范用工 30 1.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规范性文本,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10分); 2.依法为职工及时办理用工登记(10分);3.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退档手续(10分)。 (二)劳动安全 20 1.2014年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数/本企业从业人员)为0(20分),0-1.5‰(15分-19分), 1.5‰-3‰(9分-14分),高于3‰(1分-8分)。 (三)规章制度 依法建立公平、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对员工履行公示告知手续(20分)。 (四)书面审查 依法及时参加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并审查合格(20分)。 (五)和谐企业 获市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20分),获AA级称号(15分),获A级称号(10分)。 二、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劳资双方正常沟通机制情况 (六)工会组织 1.工会组织健全(10分);2.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10分); 3.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与工会的沟通渠道畅通、制度健全(10分)。 (七)集体合同 2014年度内企业与员工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资、休息制度、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签订内容具体、操作性强、标准明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20分)。 (八)劳资沟通机制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且行之有效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民主管理和人文关怀情况 (九)工资集体协商 2014年度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形成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报备(20分)。 (十)民主管理 重视职工民主管理,实施职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人文关怀 1.员工培训、激励、关爱等各项人文关怀制度健全; 2.有计划开展旅游、联谊、竞赛等多种文娱体育活动,满足员工生活、文化、发展等多方面需求; 3.不断提高改善员工生活福利水平,为员工提供饮食、住宿、交通等专项津贴,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隐患防控组织和制度及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十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内部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织健全,运行良好(20分)。 (十三)劳动争议及劳动监察发案率 1.2014年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劳动争议涉及人数/本企业从业人员)为0(10分),0-2‰(6分-9分),2‰-5‰(4分-8分),高于5‰(1分-3分); 2.2014年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发生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涉及人数/本企业从业人员)为0(10分),0-2‰(6分-9分),2‰-5‰(4分-8分),高于5‰(1分-3分)。 (十四)劳动关系隐患防控制度 1.建立劳动关系重大隐患预警机制(5分);2.制定企业劳动关系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案(5分); 3.有劳动关系协调专业资质人员,参加国家、市、区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并提供证明材料(5分); 4.积极采取稳定岗位措施,职工队伍保持稳定,无一次性20人以上裁减员行为(5分)。

66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申报流程: 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具体分为发布通知、自查申报、三方审议、社会公示、命名表彰五个步骤:
1.发布通知(每年1月—2月)。在泰达政务网、区人力社保局网站予以发布。 2.自查申报(每年2月)。申报企业对照《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要求及时向区三方办公室提交材料。 3.三方审议(每年2月下旬)。三方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对参选企业逐项评分,并进行综合审议,确定获“和谐企业创建奖”企业名单,并报管委会审批。 4.社会公示(每年3月上旬)。经审批后的企业在泰达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三方委员会取消评选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对获得一二等奖并为一线员工增长工资的可获评“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贡献奖”。 5.命名表彰(每年3月下旬)。公示期满后,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及 “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贡献奖”,并给予财政奖励。

67 四、和谐企业创建政策规定 成果运用: (1)被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予以财政奖励。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30个、三等奖不超过60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财政奖励。 (2)被授予“工资增长贡献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予以财政奖励。按该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额的15%予以财政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3)被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本年度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仅做备案登记即可),同时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重点对象。 (4)被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作为本年度授予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条件。 (5)被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优先推荐条件: (6)被授予“和谐企业创建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将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A级企业类别管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8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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