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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科研採購規範重點說明 總務處 採購組組長 宋宏日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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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央大學 科研採購規範重點說明 總務處 採購組組長 宋宏日 2017/3/20

2 何謂「科研採購」 ? 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 算辦理之採購。 一、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
二、經費來自補助或委託單位依法編列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算。 三、因而辦理之採購。 2017/3/20

3 科研採購之目的及依據 目的→ 在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前提下 *擺脫政府採購法規定繁瑣與不合理。 *賦予從事科研人員較大自主彈性。
*促進科技研究發展、提升採購效率。 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母法)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2017/3/20

4 科研採購之類別 財物 如各種儀器設備、實驗使用之耗材等。 勞務 如轉委託研究、維修服務等。 工程暫不列入。 2017/3/20

5 科研採購適用條件與例外 *適用條件 接受政府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補助、委託所辦理之採購。 *例外
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或法律另有規定 非「採購」屬性。 科研採購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2017/3/20

6 科研採購適用條件與例外(續) 非「採購」屬性例如: 依規費法繳納規費 參加協會或組織所繳之會(年)費
自然人提供演講、諮詢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核給費用者 報名費、作品參展費 繳交論文發表費 2017/3/20

7 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優劣比較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優點 ◎興利思考 ◎規範較彈性 ◎自主空間大 ◎採購程序簡單 ◎公告期限短(至少7天)
◎有協商機制 ◎自由競爭市場 ◎規範嚴謹,違失風險較低 缺點 ◎僅有原則規定,無具體 作業程序,易陷違失風 險。 ◎防弊為先 ◎過於僵化 ◎缺乏自主彈性 ◎採購程序複雜 ◎公告時間冗長(14~28天) ◎特殊情況始允協商 2017/3/20

8 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差異3-1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適用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 項。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 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法(114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2條)。 45種子法(法規命令)、36種行政 規則、行政函釋2,651則。 適用範圍 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預算辦理採購。 凡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採購金額 級距區分 僅分為未達100萬元與100萬 元以上兩種 小額採購(10萬元以下)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100萬元) 查核金額 巨額金額 小額採購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招標方式 (100萬以上) 以審查決定為原則 以價格競標為原則 2017/3/20

9 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差異3-2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公告時間 7日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7日 公告金額以上→14日 查核金額以上→21日
巨額採購→28日 達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42日 公告次數 一次 第一次未滿三家者,需進行第二次 公告 開標決標 自行規定 規範嚴密。 最合理標/ 有利標評選 委員會組成 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 識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者五 人至九人組成。 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人員 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協商 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 應廠商就採購財物之規格或 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文件 預告,方得於無法決標時協商;或 最有利標之協商。 2017/3/20

10 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規範之差異3-3 科研採購 政府採購 履約驗收 自行規定 政府採購法§63~§73 爭議處理
異議(§75)、申訴(§76~83)、調解 (§85-1-~85-4)、仲裁(§85-1) 監 督 由補助或委託機關監督 會計室會同監辦。 補助機關、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依相關會計審計法規事後審核。 使用記錄 效益分析 屬100萬元以上者應製作其 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4)。 巨額採購始需製作效益分析(§111)。 不良廠商公 有(§101~§103) 刑罰規定 有(§87~§92) 2017/3/20

11 政府採購程序V.S科研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程序 ※10萬元以下得無庸招標,逕洽廠商採購 。 科研採購程序
※逾10萬元而在60萬元以下得無庸招標,於請購案簽陳核可後逕洽廠商採購。 2017/3/20

12 科研採購涉及相關法律 政府採購協定(GPA) 行政程序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刑法(圖利、貪污、洩密、偽造文書等) 民法(締約過失、給付遲延、受領遲延等) 審計相關法規 2017/3/20

13 採購權責分工 研發處:審查確認申請計畫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及有否符合補助或委託之目的。 請購單位:採購案件請購、會辦及履約管理。
總務處:經辦逾60萬元之採購案件招標、開標、比(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協助處理履約爭議事項。 主計室:監辦科研採購開標、比(議)價、決標及驗收事宜。 2017/3/20

14 請購程序(§6Ⅰ ) 60萬元以下採購:請購單位→研發處→ 會簽總務處→主 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完成請購程序
。但10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前段請購程 序,逕行檢據辦理核銷。 逾60萬元未達100萬元採購:請購單位→研發處→總務 處→主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採購 組辦理議價及締約程序。 100萬元以上採購:請購單位→研發處→總務處→主計室 →校長或其授權人→送交採購組辦理 招標程序。 2017/3/20

15 請購單位應協力配合事項(§6ⅡⅢⅣ ) 檢附「請購規格功能需求確認表」,符合現制性招標各款事由之一者另應檢附「限制性招標理由說明書」及相關資料附隨請購單提出請購,開標前並應提出預估底價及價格合理性說明。 辦理開標有關廠商規格型錄、功能需求審查、最合理或最優勝廠商審查以及後續履約監督與驗收事宜。 採購程序進行中,擬變更需求內容或撤回採購案件 時,應敘明事由簽請核可後遽以辦理變更公告或撤回結案。 2017/3/20

16 採購方式(§7 ) ◎ 6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 ◎逾60萬元未達100萬元之採購。 (一)公開徵求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二)個案以適當理由簽請校長核可 。 ◎ 100萬元以上之採購。 (一)公開招標。 1.最合理標(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 2.最低價標(價格標) (二)限制性招標(需符合12款事由之一) 2017/3/20

17 得採限制性招標事由(§7Ⅳ) 1、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告審查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6、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7、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8、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審查為優勝者。 9、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0、配合受補助機構研究或研製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勞務項目,經校長或其授權者核定。 11、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而依原投標文件之標示所辦理之採購。 12、其他敘明不採公告之適當理由,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之採購。 2017/3/20

18 得免除議價程序之限制性招標事由(§7Ⅴ) 屬(§7Ⅳ)第11款之研究計畫分包案件,如 分包條件已甚明確 依一定費率收取 難有減價可能
得於限制性招標理由一併說明並附隨請購 單簽奉核可後免除議價程序。 2017/3/20

19 公告(§8 ) 公開於本校科研採購資訊網站平台或其他公開網站。 公告期間至少須有七個日曆天(含)以上。
是否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以及發還或不發還之條件。 決標後一個月內,亦應將決標資訊公告。 2017/3/20

20 底價訂定(§10 ) 除小額採購或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外,應於比(議)價前訂定底價,並依下列方式授權核定:
逾60萬元但未達100萬元採購:由總務處採購承辦單位主管核定。 100萬元以上採購:由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2017/3/20

21 開標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12 ) 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及地點開標決標。 投標廠商應檢付登記或設立、納稅之證明。
得要求廠商出具信用證明、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外國廠商依採購個案特性或市場交易慣例提出有困難者,得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017/3/20

22 決標原則(§13 ) 最合理標 最低價標 以公開競價、比(議)價決定得標廠商。 以審查決定最合理或最優勝廠商。
(價格未納入審查或雖價格納入審查但經審查委員過半數決定認有價格未盡合理者,須經議價後決標) 最低價標 以公開競價、比(議)價決定得標廠商。 2017/3/20

23 100萬元以上最合理標之審查(§14 ) 訂定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審定方式。
開標前成立審查委員會,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人員5~9人組成(1500萬以上至少7人) 審查委員1/2以上出席,過半數決議。 採序位法決定最合理標或優勝廠商或決標對象 價格不納入審查或縱使價格納入審查如經審查委員過半數決定認有價格未盡合理者,應經議價後決標。 2017/3/20

24 序位法評定範例(Step1) (A委員審查結果)
審查 項 目 配分 參 與 審 查 廠 商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得分 1.計畫構想書內容完整性及執行可行性 40 34 36 32 35 2.計畫主持人、工作團隊學經歷及人力配置 15 12 10 13 3.投標廠商履約能力及以往具體輔導服務績效 14 4.價格(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0 17 16 5. 簡報內容及詢答 8 9 7 評 分 合 計 100 84 86 78 轉換為序位 2 1 3 2017/3/20

25 序位法評定範例(Step2) (七位委員審查結果彙整總表)
審查委員 代號 參 與 審 查 廠 商 / 標 價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標 價: 元 得分加總 序位 (A) 84 2 86 1 78 3 (B) 83 82 76 4 85 (C) 80 (D) 81 79 (E) 88 (F) (G) 平均得分 (得分加總÷出席委員數) 82.57 84.43 78.71 83.71 序位合計 17 11 26 14 序位名次 2017/3/20

26 協商(§15 ) 請購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附卷備供查詢。 2017/3/20

27 履約管理(§16 ) 採購契約內容應視採購案件需要列明履約標的、金額、履約期間、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要件、查驗與驗收、其他權利與責任、罰則及爭議處理等項目。 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並應依合約規定辦理。 請購單位應視需要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2017/3/20

28 驗收(§17 ) 逾10萬元採購案於驗收時應製作書面紀錄。但勞務之驗收得以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紀錄視為驗收紀錄。
60萬元以下採購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驗收。 逾60萬元但未達100萬元採購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得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另派主驗人外,由採購單位承辦人擔任主驗、請購單位會驗並由主計單位以書面監驗。 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得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另派主驗人外,由採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請購單位會驗並由主計單採實地或書面監驗之。 2017/3/20

29 使用記錄(§18 ) 科研採購所購入設備應妥善使用,其屬100萬元以上之採購者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
所購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 2017/3/20

30 利益迴避(§19 )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購單位主管、審查小組成員、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2017/3/20

31 爭議處理(§20 ) 廠商對科研採購之程序、決定或通知有疑義者,得於知悉或收悉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本校提出異議。
處理前項異議,應先為程序審查,再為實體審查。 本校應自接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若屬規格事項,由請購單位依前段規定期限及方式逕行處理。 經採購單位會同請購單位判斷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抑或不予受理但經評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應透過公告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2017/3/20

32 附則 不得意圖分批辦理逾60萬元之採購。 (§21Ⅰ) 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核銷。 (§21Ⅱ)
科研採購相關資訊,應依相關規定公開揭露。 (§21Ⅲ) 2017/3/20

33 科研採購違失風險高嗎?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多予運用。 確有採購必要 確屬科研採購 採購規格功能需求明確完整 採購程序經得起檢驗
*屬多家廠商可供應者,不限制競爭。 *限制性招標理由說明詳盡。 *採購程序公正透明。 採購相關文件齊備 價格合理 2017/3/20

34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敬請指正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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