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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情變成控訴 從「控訴」談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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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愛情變成控訴 從「控訴」談性犯罪

2 他們該當何罪? 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性交罪) 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共犯;藥劑;凌虐;攜帶凶器;利用駕駛大眾運輸工具機會;侵入或隱匿於住宅、建築物、船艦內;未滿14歲幼童;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226條:犯221、222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十年以上;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十年以上。 (加重結果犯) 第226-1條:犯第221、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十年以上

3 強姦罪強制性交罪 舊刑法第221條:(強姦罪) 對於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 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舊刑法第221條:(強姦罪) 對於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 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女方需有抗拒行為而不能抗拒。 只適用於男對女的性器插入。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適用男女、男男、女男、女女 間的性交行為 違反被害人意願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穿針理論: 只要女人有抗拒行為,性器就不可能插入性器 只有男對女嗎? 性交 ≧ 性器插入

4 刑法關於性交的定義 性 器 性 器 口 腔 肛 門 性 器 肛 門 刑第10條: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5 何謂「違反意願」? 不能抗拒 違反意願 構成要件客觀易判 構成要件主觀難判 忽視權力不對等關係對意願的壓制 忽視弱者對權力關係的操控 錯殺
錯放 構成要件主觀難判 忽視弱者對權力關係的操控 錯殺 不能抗拒 違反意願 沒有抗拒 ≠ 不能抗拒 沒有抗拒 = or ≠ 違反意願 懵懂無知 = 違反意願?

6 27萬人連署風暴的爭議 6歲女童遭性侵案。檢方以加重強制性交起訴,高雄地院以女童沒有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判被告3年2個月。
3歲女童遭性侵案。一、二審以女童哭喊「不要」,認定「違反女同意願」,判7年2個月。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女童意願」,發回更審。 相關法律 刑221條:強制性交罪 刑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227條:與幼童性交罪

7 27萬人連署風暴的爭議 刑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方法 違反被害人意願
刑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方法 違反被害人意願 刑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 具備刑法第221條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共犯;藥劑;凌虐;攜帶凶器;利用駕駛大眾運輸工具機會;侵入或隱匿於住宅、建築物、船艦內;未滿14歲幼童;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者。 刑第227條 (與幼童性交罪) 未滿14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4歲以上未滿16歲。七年以下。

8 最高法院95年台上6221號判決意旨 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者,則只能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織構成要件不符。

9 99.09.07。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統一見解 與幼童性交的法律適用 過去 99.9.07起 原則:違反幼童意願 --加重強制性交罪 0-7歲
無法證明違反意願 --與幼童性交罪 原則:與幼童性交罪 7-14歲 原則:加重強制性交罪 能證明違反意願 --加重強制性交罪 能證明合意 --與幼童性交罪

10 「控訴」的其它法律問題 吶喊助陣是否涉及犯罪?袖手旁觀呢?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單獨一人實施犯罪 告到底 V.S. 認罪協商 意義
程序、限制與內容 相關法律概念 自白、自首、投案 緩起訴、緩刑、假釋

11 單獨犯、共犯 單獨犯:單獨一人實施犯罪。 共犯:二人以上有犯罪意思聯絡,共同協力實現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包括陰謀、預備、著手等階段。共謀者、把風者均為共同正犯。 教唆犯:唆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依其教唆之罪處罰,既遂未遂與犯罪行為人同。 從犯:又稱幫助犯。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故意給予精神或物質協助。前項幫助,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2 阿扁與阿珍 共同正犯、身分犯、刑事豁免權: 國務機要費的阿扁與阿珍,就是共同正犯。檢察官認為兩人有犯意聯絡而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貪污為身分犯,阿珍本無能力犯貪污罪,阿扁是公務員,而阿珍與阿扁共同犯罪,所以是貪污罪的共同正犯。檢察官起訴阿珍未起訴阿扁。因為總統有刑事豁免權。 網路好友是共同正犯、教唆犯還是幫助犯: 東港媳婦想殺惡婆婆,但是不知道哪裡可以買到砒霜。她 在網路聊天室與密友提及此事,網路好友:哪裡哪裡可以買到砒霜,加油!

13 認罪協商--刑訴第455-2條 爲什麼有認罪協商制度 買賣正義?
疏減訟源? 美國:減少陪審團所需的人力、金錢耗費,以及案件審理的時間。 我國:民國92年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法庭需要較多時間審理案件。認罪協商是減輕法院時間壓力的配套措施。

14 認罪協商--適用限制與程序 適用: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程序:
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至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檢察官得在 被害人意見後, 被告方之請求,經法院 後,在審判外進行協商。 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

15 認罪協商—協商內容 協商內容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需被害人同意)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需被害人同意)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自白、自首、投案 緩起訴、緩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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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防制性犯罪的相關法律 刑法221條~~229-1條: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230條~~236條:妨害風化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18 名詞釋義 加重強制: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以藥劑犯之者。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攜帶兇器犯之者。 強制: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其他方法:灌酒、神鬼符咒

19 名詞釋義 : 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相類情形:病危、熟睡、昏迷(非由加害人引起外事故或酒醉)
幼童: 未滿 歲 14歲以上未滿 歲 利用權勢機會: 行為人利用 所生權勢,使對方屈從。 權勢係指可對他人之地位、職務、事業、資格有所威脅、影響之勢力 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之關係,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 第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0 兩小無猜條款 刑法229-1條 未滿18歲,與幼童性交,需告訴乃論 刑法第227-1條 18歲以下,與幼童性交,減輕或免除其刑 配偶間的強制性交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不表示可以強制性交 刑法229-1條 配偶間強制性交,需告訴乃論

21 大法官看猥褻出版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617號:何謂猥褻資訊或物品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 .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連結 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性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

22 從判決看猥褻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 猥褻係指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
摸胸10秒,舌吻5秒,不算猥褻---不足以引起加害者性慾 / 95年11月,96年9月。彰化地院。 摸胸10秒案經台中高分院改判三月有期徒刑。 被害者怎麼辦? 加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23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4 性騷擾的性質與防制(一) 防制性騷擾的相關法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屬於行政法,要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擔負防制性騷擾的責任。例如: a)實施性騷擾防治措施;b)受理申訴檢舉、調查事實,c)對加害人做適當的行政懲處。d)通報主管機關,必要時將犯罪事實e)移送檢警機關依法處。f)對受害人所提損害賠償,負推定過失之連帶賠償責任,但得對加害人求償。 第7條~第11條、第 13 條、第 38-1條、27條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雇者或求職者受性騷擾,由雇主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雇主對行為人有求償權。 雇主能證明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規定措施,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25 性騷擾的性質與防制(二) 性騷擾不是性侵害,基本上不受刑法處罰。而是要求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約束、處罰行為人,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罰鍰。 但,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雖未達猥褻或強制性交,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 1.要求向被害人道歉 2.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 3.心理輔導 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訂定準則 1.受雇者30人以上之雇主,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辦法。 性騷擾防治法 1.罰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2.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26 性騷擾法規適用對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法規適用對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台訓(三)字第 號函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專任、兼任 代理、代課 教官 護理教師 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學校對其有管理權責 固定在校工作 校長 教師 職員工 紅色:性別工作平等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 綠色: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 黑色:性別平等教育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 以經獲得入學資格但尚未辦理註冊者,不屬本法所定之學生。 所有身分之認定,以行為發生時為認定標準。 校外人士 學生 編制內職員工、學校約聘雇人員、替代役、人力派遣約聘僱、外包廠商派駐人員、教授聘用助理、設備維修人員、校內商店人員 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27 性騷擾的樣態(一) 性騷擾:不受歡迎、侵犯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使人心生畏怖、影響學習工作表現或生活之敵意性、冒犯性、脅迫性之性騷擾
性騷擾: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的性騷擾 性騷擾 性侵害 性意味 性要求 敵意型 騷擾 強制性交猥褻 乘機性交猥褻 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 與幼童性交 性別歧視 交換型 騷擾

28 性騷擾的樣態(二) 的性騷擾: 黃色笑話、評論身材或性特徵、講述個人性生活 發表性別歧視言論、詢問性生活、性的挑逗或引誘、屢次邀約
的性騷擾: 展示色情圖片、刊物、物品 的性騷擾 色瞇瞇的盯視、性誘惑的行為、帶有性意味的姿勢或身體碰觸、撫摸

29 你怎麼辦?--校園性騷擾 所謂「校園」:(第2條) 其判別標準以當事人的 ,而非事件發生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其判別標準以當事人的 ,而非事件發生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亦適用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 「誰」可以申請調查或檢舉? (第28條)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調查 任何人均得提出檢舉 受理單位:(第28條) 行為人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行為人是否為校長)

30 申復 調查報告 處理建議 申調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學校 主管機關 告訴 受理 任何人 檢舉 不受理 檢警機關 主管機關 學生獎懲會 教評會 人評會 交付議處 告發 通知

31 你怎麼辦?工作同事的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13 條: 受僱者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 揭示。
受僱者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 揭示。 知悉性騷擾,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違反第13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2 你怎麼辦?---一般人的強吻調戲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 (要求行政調查處置) 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單位或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請求權時效--自知悉行為人起, 年。自行為發生起, 年。行為人所屬機關單位或雇用人,負推定過失連帶責任。(民法197條、188條)

33 你怎麼辦?一般人的強吻調戲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刑事訴訟處罰犯罪)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裁罰) 1)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2)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元以下罰鍰。

3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第80條 第 80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 31 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5 啥米是性騷擾?(一)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性別平等法第25條: 對性侵害或性騷擾加害人,依法規自行或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36 啥米是性騷擾?(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7 啥米是性騷擾?(三)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8 自白、自首、投案 自白:嫌疑人自行陳述犯罪事實經過 刑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人,尚未被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機關所發覺。 犯罪行為人向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機關說明自己的犯罪經過。口頭、書面、親自、委託他人 到案接受裁判 投案 犯罪人已被發覺,在未經逮捕前,自行前往執法機關或向執法人員報到。不符自首減刑。但檢察官或法官仍得因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宣判。

39 緩起訴、緩刑、假釋 緩起訴: 檢察官衡酌犯後態度、前科紀錄、公共利益,暫不起訴被告。緩起訴期滿,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緩刑: 針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犯罪判決,宣告暫緩執行。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仍有前科紀錄。 假釋: 服刑期超過一定期限,而且在監服刑表現良好,得報請法務部准於假釋出獄。假釋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執行。

40 緩起訴 刑訴第253-1條:緩起訴的條件、期間、負擔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審酌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
緩起訴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 刑訴第253-2條: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刑訴第260條: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與法院、法官完全無關。 2.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審酌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一至三年。 刑訴第 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被害人 四、公益捐款: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五、義務勞務40-240小時: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260條: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 第  253- 3 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41 緩刑 刑法第74條:得宣告緩刑的條件、效力、期間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緩刑期間: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被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仍有前科紀錄。 附有負擔的緩刑: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被害人 四、公益捐款: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五、義務勞務40-240小時: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應撤銷緩刑宣告的情形:(刑法第75條) 1.緩刑前或緩刑後。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得撤銷緩刑宣告的情形:(刑法第75-1條) 1.緩刑前或緩刑後。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期內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為死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的刑罰。 屬於死刑的一種,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如果表現良好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表現不好則執行死刑。

42 假釋 條件: 徒刑之執行須逾法定期間 a.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 b.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至少已受六個月徒刑之執行。 須有悛悔實據: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二級或一級受刑人。 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刑不再執行。 假釋期:無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剩餘刑期。 撤銷: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再回監獄服刑。假釋期間日數,不能算在刑期之內。 假釋:服刑期超過一定期限,而且在監服刑表現良好,得報請法務部准於假釋出獄 假釋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執行。 假釋若遭撤銷,再回監獄服刑。假釋期間日數,不能算在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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