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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 所得税处理 张 健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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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 所得税处理 张 健

2 企业所得税扣除内容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项目

3 扣除项目确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1、一般规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特别规则:税收规范性文件 3、限制性规则:(1)限制对个人费用的扣除;(2)限制为获取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扣除;(3)其他政策性限制扣除,如不鼓励的支出,法律法规限制的支出。

4 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现行有效或部分有效的文件 1980年 六次修订 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48号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现行有效或部分有效的文件 1980年 六次修订 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48号 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600号 2011年9月1日施行

6 个人所得税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7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8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

9 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外,其余所得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减除费用标准 ; ; ; ; 附加减除费用

10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2年15号

11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文件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12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3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14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2013年问答

15 工资薪金 董事费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劳务报酬所得” 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工资薪金所得”
国税函【2009】121号

16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实际发生的;不是提取的,提取未发生的,不予扣除。(永久性差异) 2、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 3、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7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18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19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 职工福利费 财务规定:   财企〔2009﹞242号

21 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2 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范围确定 (1)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不属于生活补助费的范围: 超提基数、人人有份、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3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计提的; 2、工资薪金总额应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一致。 3、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本纳税年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可递延扣除,无限期扣除。(暂时性差异)

24 职工教育经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2】27号)

25 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及列支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26 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及列支范围 相关事项: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和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属于教育经费的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

27 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 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永久性差异)
个人和企业的借款合同,可以到税务代开发票。 个人取得了税务代开的发票的,企业可以列支。 个人所得税

28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退休人员再任职 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29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退休人员再任职 国税函【2006】526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退休人员再任职 国税函【2006】526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30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个人提前退休支付的补贴收入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调整工资总额 个人所得税(总局2011年第6号)
税前扣除 调整工资总额 个人所得税(总局2011年第6号)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31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通讯费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 现金发放:一律并入当月工薪计税;
实报实销: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名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据实扣除。

32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取暖补贴 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实报实销,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扣除,超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税。 (2007年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青地税函【2011】4号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33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取暖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采暖补贴标准为: 1、山东省正省级人员3800元,副省级3200元,厅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 2、事业单位的发放标准是,高级职称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

34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防暑降温费 个人所得税:一律征收 (2006年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 (国税函〔2009〕3号)

35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公务交通费 个人所得税:
补偿形式: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扣除一定公务费用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薪计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入工薪计税。 (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254号) 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 (国税函〔2009〕3号)

36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35条 企业依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范围 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7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相关事项: 1、当年计提并且缴纳的,允许税前扣除。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缴前实际缴纳的,视为报告年度支付,也允许税前扣除。 3、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缴前还没有缴纳的,不允许在汇缴前税前扣除。 4、允许扣除的基本保险仅指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为非职工(包括不属于职工的投资者)缴纳的基本保险费不得扣除。 5、支付基本保险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超范围和超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38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基本保险 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39 基数不能低于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超过上年社平工资5倍。 个人单位均不能超12%比例;基数不能过上年社平工资3倍。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个人负担 单位负担 总额 税收优惠 医疗 2 9 全免 工伤 0.7,1.2,1.9 失业 1 0.5 养老 8 18 生育 住房公积金 5--20 基数不能低于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超过上年社平工资5倍。 个人单位均不能超12%比例;基数不能过上年社平工资3倍。

40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6]10号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1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42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2)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43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3)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3)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44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97号)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的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45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6 商业保险费 特殊工种主要指高危工种,《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7 商业保险费 相关事项: 1、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应以企业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的相应赔偿,应作为资产损失的调整项目,按照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实际净损失在税前扣除。

48 商业保险费 3、支付对象仅指特殊工种职工,不包括投资者。保险内容仅指人身安全保险。
4、其他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需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明文规定,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49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商业保险 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5]318号

50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35条 企业依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范围 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标准内,准予扣除。

51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财税【2009】27号
1.企业为本企业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3.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52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年金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 递延纳税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起

53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年金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 主要内容: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 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4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部分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55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年金 个人所得税
年金 个人所得税 申报表的填列 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

56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 1.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 1.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 找税率: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B)。(未用足月扣除费用标准的,可先扣再分) 3.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 ×A-B 4.该计税办法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 5. 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薪金收入合并

57 支付个人的相关费用所得税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 企业所得税 当年未支付

58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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