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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觀點看性別平等 主講人:林仕訪律師 銘 鼎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電 話:(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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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法律觀點看性別平等 主講人:林仕訪律師 銘 鼎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電 話:(03) 331-7066
電 話:(03) 傳 真:(03)

2 壹、憲法—憲法對性別平等之規定 (一)第七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中華民國人民,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3 壹、憲法—憲法對性別平等之規定 (二)實質平等(大法官解釋)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 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 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 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釋字二一一)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 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 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 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 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 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釋字四八五)

4 壹、憲法—憲法對性別平等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 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 等」,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分別定 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 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因 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 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 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釋字三六五)。

5 壹、憲法—憲法對性別平等之規定 (三)法律面之規範 過去 現在 親屬關係 1、冠姓 2、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3、夫妻財產制
4、親權行使、監護以夫為原則 5、否認同性婚姻 1、取消強制冠姓、子女姓氏約定 2、夫妻住所可各自約定 3、夫妻財產原則各自所有 4、剩餘財產分配制(家事勞動有給制) 5、親權共同行使 6、監護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標準 7、否認同性婚姻

6 壹、憲法—憲法對性別平等之規定 (四)現況檢討 1、家務勞動:仍以女性為主。 2、人格養成:男性剛強、女性溫柔。
3、對於同性戀仍未全面接受。 4、對於女性的物化。 5、對於性別氣質的歧視。 6、家暴或性侵案件的預防及保護。

7 壹、憲法—憲法對第三人之效力 (一)EX.單身條款
台北市立第十信用合作社員工受僱時,要預立承諾書, 承諾書第二條規定「女性員工願意於結婚前辭職,僱傭期 限因結婚而條件成就,期限屆滿,離職時,除貴社章程有 支給規定外,不提出任何要求」

8 壹、憲法—憲法對第三人之效力 (二)憲法間接適用
1、基本權利係人民對國家之防衛權之觀念發展而成,所 以人民間無法主張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必須 藉著夠過私法之一般條款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尤其是民法 有關公序良俗之規定,間接透過對民法條文之解釋,使基 本權利之效力急於私人間。

9 壹、憲法—憲法對第三人之效力 (二)憲法間接適用
2、最高法院78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中華民國人民無 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又人 民之工作權及其他自由、權利亦受憲法所保障;雇主要求 女性受僱預立於任職中結婚即辭職之辭職書,不惟破壞憲 法保障男女平等之原則,並且限制人民之工作權即有關結 婚之基本自由及權利,該結婚即辭職之約定,可認為違背 我國之公序良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10 貳、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主要規定 性別歧視之禁止 招募、進用、考績或升遷等性別歧視禁止(§7) 教育訓練性別歧視之禁止(§8)
福利措施性別歧視之禁止(§9) 薪資給付性別歧視之禁止(§10)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性別歧視之禁止(§11)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生理假(§14) 產假、陪產假(§15) 育嬰留職停薪(§16) 哺乳時間(§18)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19) 家庭照顧假(§20) 差別待遇之舉證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31)。

11 参、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目的: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 二、案例:
1、葉詠鋕事件:2000年4月20日早上第4節課,屏東縣高樹國 中三年二班的葉永鋕,在音樂課下課前5分鐘時,向老師舉手 要求如廁,經老師許可後,到距離音樂教室70-80公尺外的北 棟一樓男生廁所。第4節。下課後,二年級生如廁時,發現葉 永鋕臥倒於血泊中,經送醫後發現顱內受傷嚴重,於同年月21 日凌晨4點45分死亡。葉永鋕在學校生活中,被老師及同學認 為具有女性特質傾向,他聲音較細,講話時會有蘭花指的習慣 動作,喜歡打毛線和烹飪,比較常和女同學在一起。因同學間 對性別的刻板印象,遭同學的歧視及暴力。

12 参、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案例: 2、雷佳佳事件:雷佳佳為原住民小孩,考上國防管理學 院法律系,但因國防管理學院對女性學生設有員額限制, 認為張穎華比她更需要公費,而將錄取名額讓給張穎華, 改就讀政大法律系。

13 参、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規定 規定 立法目的 教育學習環境規劃 1.安全平等環境(§12) 2.平等學習(§13) 3.平等待遇(§14)
學校要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在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並應積極維護受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課程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教材 教材內容(§18) 教材為學校教育中最重要之教學素材之一,其內容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對於學生之自我認知、性別意識、相互尊重及多元包容,扮演關鍵角色。 教學 具備性別平等意識(§19) 主要希望教師時時對自我的性別意識檢視外,更需嘗試使用有效得教學方式,克服教材中可能有的性別偏見與歧視。

14 肆、性騷擾防治法 一、各法之比較 性騷擾防制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15 肆、性騷擾防治法 一、各法之比較 性騷擾防制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適用對象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以外之性騷擾情形。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 1、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對學生者。 2、學生對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 救濟管道 申訴:加害人所屬單位,如加害人不明向警察機關。 再申訴:縣市主管機關。 申訴:加害人受僱單位。 再申訴:勞工向主管機關;軍公教依該人事法令規定。 申訴:加害人所屬學校。 申復:加害人所屬學校。 再申訴:依加害人任用法令決定。

16 肆、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騷擾 (一)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之言語或行為。
1、性暗示:與性有關、且此行為足以影 響兩性工作 尊嚴的行為。與性有關,讓人覺得不舒服或不愉快的…。 2、性別歧視: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侮辱、 貶抑或敵視某一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羞辱對方的性 別、性別特質(像是「太平公主」、 「娘娘腔」、 「男 人婆」 等評語)

17 肆、性騷擾防治法 (二)分類: 敵意環境性騷擾 係指對他人為違背意願之性利益要求或其他言詞或肢體 行為致干擾其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之進行或製造一 個使其感到畏佈、敵意或冒犯之環境而言。 交換利益性騷擾 係指對他人要求性利益以交換其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 等有關利益而言。

18 肆、性騷擾防治法 (三)曾發生之性騷擾案例(96年6月24日蘋果日報要聞) 2007年2月電郵性騷擾
桃園縣一名國中學生家長控教務主任強吻女兒,且二個多月寄出52封電子郵件示愛, 有一封寫滿999個「愛妳」。 2006年12月電話性騷擾 高雄一名保母接到30多歲變態男子來電,說「妳想要多大,我的寶貝就有多大。」還 發出自慰呻吟的聲音。 2006年10月公車性騷擾 高雄市一名16歲蘇姓高中生搭公車時,趁著車上人多擁擠,以勃起的下體摩擦站在前 方的女大學生臀部及大腿。 2006年8月言語性騷擾 台中市一名20歲陳姓女學生,到保全公司打工,遭39歲賴姓主管開黃腔:「媽媽我要 喝奶,我要喝人奶,不要喝牛奶。」 2006年5月行為性騷擾 北縣汐止家樂福賣場25歲李姓男員工,因暗戀女同事,竟趁其在休息室小睡時,偷抱 女同事並用手撫摸其左胸。 2006年2月簡訊性騷擾 台中縣27歲林姓男子,與陳姓女友分手後,突然傳簡訊給前女友,內容提及「妳是被 痞子搞得太爽了」而被控性騷擾。

19 肆、性騷擾防治法 2007年6月行為性騷擾(職場性騷擾)
國內一家知名的主機板公司爆發性騷擾事件。一名女性員工指控單 位主管,在展場撫摸輕拍其臀部,因覺受辱向總經理反應,未料總經 理竟回答:「人家是有錢人,用買的就好了,怎麼會偷摸?」於雙方 調處對質過程中,單位主管矢口否認曾伸出鹹豬手,總經理也認為單 位主管不可能或摸她,還說:「如果是我就摸胸部了,怎麼會摸屁股 ?」讓女性員工頗覺委屈與不舒服。 被指控性騷擾,民進黨男主管道歉 「妳的胸部又不大,怎麼會駝背?」就因為這一句話, 女主角:當初即要求不要拿胸部做文章,卻未獲回應。 長庚醫師性騷擾案,護士獲賠45萬元。 前長庚醫院的某麻醉部醫師,涉嫌在八十七年四月至八月間,在院內 對護士進行三次性騷擾,除撫摸被害人的背部、臀部和拉手外,經護 士怒斥後,該醫師還表示可讓她「摸回來」。

20 肆、性騷擾防治法 三、行為態樣 (一)言詞性騷擾 1.猥褻的話或聲音 2.詳細述說「性」或話中不當隱喻 3.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
4.追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 5.對個人衣服、身材或外表予「性」方面的評語 6.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約會 7.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 8.喜好評議或諷刺「性」方面的議題 9.開黃腔

21 肆、性騷擾防治法 三、行為態樣 (二)視覺性騷擾 1.用色瞇瞇的眼光上下打量 2.做出親唇的動作或吹口哨 3.身體或手的動作有性暗示
4.在辦公室牆上張貼色情圖片海報或不堪入目的文字 5.在別人面前做出撫慰自己身體的不當動作。 6.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

22 肆、性騷擾防治法 三、行為態樣 (三)肢體性騷擾 1.毛手毛腳 2.故意貼近、親近、擦撞 3.不當碰觸對方之頭髮、身體或衣物
4.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 輕拍臀、頭或撫摸 5.在講話或指示時,不令人歡迎的強搭著肩或臂 6.尾隨追蹤

23 肆、性騷擾防治法 四、性騷擾迷思 1.他、她一定做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2.他、她沒有當場言詞拒絕反應,所以不算性騷擾
3.他、她事隔多日後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4.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利鬥爭 5.男性也會被性騷擾嗎? 6.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7.他、她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正常生活? 8.她長的這麼醜,怎麼會被性騷擾? 9.他、她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10.又沒少塊肉,有那麼嚴重嗎? 11.他、她們本來就是好朋友、男女朋友,怎麼可能是性騷擾? 12.這是追求、試探,怎麼算是性騷擾?

24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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