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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愛滋病防治政策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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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地區愛滋病防治政策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2 內容概要 愛滋病簡介 全球及台灣疫情現況 台灣愛滋病防治策略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介

3 愛滋病是由愛滋病毒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所引起的疾病
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簡稱愛滋病) 病原體: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簡稱愛滋病毒)

4 愛滋病的傳染途徑 性行為 血液交換 母子垂直傳染

5 愛滋病不會傳染的途徑 輕吻 蚊子叮咬 日常社交生活 擁抱、握手 、共餐、共用馬桶、 游泳、一 起上班、上課、共用電話、水龍頭

6 何種體液可以傳染 HIV? 含高濃度 HIV病毒的體液 其他可能HIV病毒的體液
血液、精液、陰道液、母奶、含血液之其他體液 其他可能HIV病毒的體液 CSF(腦脊髓液); 關節腔液; 羊水 口水與眼淚中可以找到極微量的HIV ,但至今未有因接觸此二者而感染HIV者。 汗水中沒有找到過HIV。

7 空窗期 愛滋病毒感染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血 液才會產生愛滋病毒抗體,因此在感染的 早期,可能因抗體尚未產生,而檢驗抗體 呈陰性反應,此即為空窗期,但此時已具 有傳染力。 一般空窗期約是感染愛滋病毒後6-12週

8 愛滋病治療方法 以雞尾酒療法( HAART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治療,可以得到良好的控制。已有不少患者在規則的服用雞尾酒療法一段時間後,目前的健康狀況幾乎與常人無異。 但目前仍沒有根治的方法 預防重於治療

9 全球愛滋病流行現況

10 Eastern Europe & Central Asia South & South-East Asia
2007年全球愛滋病毒感染現況 目前愛滋病毒感染存活人數 3,320萬 (3,060-3,610萬) 2007年新感染HIV人數 萬 ( 萬) 2006年愛滋病患死亡人數 萬 ( 萬) Western & Central Europe [ – 1.1 million] Middle East & North Africa [ – ] Sub-Saharan Africa 22.5 million [20.9 – 24.3 million] Eastern Europe & Central Asia 1.6 million [1.2 – 2.1 million] South & South-East Asia 4.0 million [3.3 – 5.1 million] Oceania 75 000 [ – ] North America 1.3 million [ – 1.9 million] Latin America [1.4 – 1.9 million] East Asia [ – ] Caribbean [ – ]

11 2007年世界衛生組織愛滋病統計資料 平均一天發生6,800名新感染者,每12.7秒鐘有一個人新得到感染 ,每天約有5,700人死於愛滋病。
新感染個案中,85%是15歲以上個案,而其中約一半是女性、40%是15-24歲之年輕人。 約有96%的病例集中在開發中國家。

12 台灣HIV/AIDS疫情

13 本國籍愛滋病毒感染者(HIV/AIDS)歷年通報人數
截至2007年12月底 累計愛滋病毒感染者通報人數 : 15,011 累計發病(AIDS)人數 :      4,250 累計死亡人數:         1,870

14 台灣歷年HIV感染者數依危險因素統計(1984-2007)
2462 (含母子垂直感染、接受輸血、血友病、不詳) 1813 629 713

15 台灣歷年HIV感染者數依性別統計(1984-2007) male︰female = 12 : 1 male︰female = 9 : 1
2004 female 8% male 92% male︰female = 7 : 1 male︰female = 12 : 1 male︰female = 9 : 1 male︰female = : 1

16 台灣歷年HIV感染者數依年齡別統計(1984-2007)
其他 40-49 20-29 30-39

17 本國籍學生族群HIV感染者通報數( )

18 本國籍學生族群男女別歷年感染趨勢圖(1984-2007)

19 本國籍學生族群HIV感染者歷年危險因素別(1984-2007)

20 歷次轟趴事件愛滋及梅毒感染統計 總計 案發日 參加人數 HIV陽性 % 梅毒陽性 HIV或梅毒陽性 930117 92 28 30.4%
31 33.7% 46 50.0% 931009 27 15 55.6% 9 33.3% 17 63.0% 931130 5 3 60.0% 2 40.0% 4 80.0% 940326 7 57.1% 1 14.3% 940626 26 11 42.3% 34.6% 13 940724 6 46.2% 15.4% 950306 75.0% 950402 50 30.0% 19 38.0% 25 951106 44 10 22.7% 34.1% 951224 44.4% 66.7% 951231 960209 960527 26.3% 47.4% 52.6% 960818 43 16 37.2% 18 41.9% 24 55.8% 總計 354 126 35.6% 124 35.0% 183 51.7%

21 歷次轟趴事件126位HIV感染者 性行為模式分析
個案數 同性間性行為 96 異性間性行為 11 雙性間性行為 12 不詳 7 總計 126

22 台灣當前HIV/AIDS之問題 當前主要的2個高危險感染族群 MSM (同性間性行為者)及 IDUs(靜脈注射毒癮者)
佔所有感染者達64.77% 母子垂直感染風險增加 感染者男女性別比例縮小(21:1  7:1), 女性感染者 增加 感染年齡下降 年輕族群(15至34歲)之感染率顯著增加 高危險群介入較為困難 性產業複雜化 網路的發展,使訊息的傳遞由實體轉成虛擬 行銷管道朝向多元化和跨國化發展 經營型態亦從固定集中轉成流動個體戶

23 台灣愛滋病防治策略

24 愛滋防治策略 Abstain 節制 Be faithful 忠實 Condom 安全 強化年輕族群愛滋病防治教育 加強特殊族群愛滋病防治教育
學生:學校性教育至少提早到國小五年級 義務役軍人:愛滋病防治教育和行為改變 加強特殊族群愛滋病防治教育 特種行業業者、同志團體座談和宣導 外籍新娘、勞工、仲介及雇主愛滋病防治宣導 特殊旅遊團百分百保險套使用宣導 推動減害計畫

25 愛滋防治工作重點 愛滋病防治計畫 「全民防治愛滋宣導保險套推廣計畫」 世界愛滋病日宣導 愛現幫活動推廣
重點族群:青少年、義務役役男、藥癮者、藍領、同志、性工作者等 世界愛滋病日宣導 愛現幫活動推廣

26 41家愛滋病指定醫院 北部: 台大、台北榮總、三總、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馬偕醫院、 中部: 中國、台中榮總、中山、彰基、衛生署豐原醫院、台大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林口長庚、衛生署桃園醫院、衛生 署桃園療養院、新光醫院、北醫、基隆長庚、新竹馬偕、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原署蘭)、為恭醫院。 中部: 中國、台中榮總、中山、彰基、衛生署豐原醫院、台大 雲林分院、衛生署南投醫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衛生 署彰化醫院、童綜合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衛生 署臺中醫院、若瑟醫院。 南部: 成大、奇美、高醫、高雄榮總、高雄長庚、高雄市立民 生醫院、義大醫院、屏東安泰醫院、屏東基督教醫院。 東部: 慈濟、門諾、台東馬偕。 離島: 衛生署澎湖醫院。

27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990年制定 修正6次 修正,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原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

28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
第四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9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草案) 辦法保障對象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簡稱感染者)及出生月齡在十八個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保障對象就學權益維護等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與申訴機制 辦理各類就學、就業等相關招生(考)簡章或訂定各類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予以保障對象應考、應聘等不公平待遇。 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於辦理其所屬員工或學生健康(體格)檢查相關事項之責任及義務。 應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播途徑、消除歧視、接納保障對象及保障對象之權益與義務等內容納入教育及宣導計畫;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民間團體參與。

3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3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宣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訂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其內容應具有性別意識,並著重反歧視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推行。

3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4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違反第十四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5
第二十一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33 愛現幫義務--基本三不 不吸毒 不販售-毒品或各項商品 不政治色彩或語言

34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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