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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教師升等實務作業 報告人: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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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教師升等實務作業 報告人:人事室

2 教師升等審查程序 每學年辦理一次,升等生效時間為8月1日 每 年 時 程 進行項目 負責單位 同年5月1日前完成 向系所 提出申請 教師
同年6月1日前完成 初審作業 系(所) 教評會 同年9月20日前完成 複審作業 院 教評會 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決審作業 校 教評會 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報部作業 人事室

3 教師升等申請作業4-1 準備階段:蒐集資料與歸類並依年序彙整裝訂 1.最高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2.現職教育部教師證書影本一份
3.最近三年聘書影本一份。 4.最近五年內著作(含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參考著作得延長為七年內) 5.升等時本職級5年內在本校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證明文件。 6.教學年資(自取得本職級起算至申請當學期結束止)及升等時在本校本職級內其他教學證明文件。 7.升等時在本校本職級內服務證明文件。 8.合著人證明。(代表著作如為合著,應繳本證明文件) 9.已接受證明。(送審著作如已經接受但尚未出版,應繳本證明文件) 10.其他年資證明文件。(核准延長年資之公文)

4 教師升等申請作業4-2 填表階段: 正式提出階段:
1.填寫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含升等評分表)一份。(升等評分總表務必勾選研究及產學合作所佔比例,而且簽章確認,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2.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3.上網填報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列印甲式一份,乙式三份。 (親自上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申請帳號登入,以利嗣後教 師資格送審作業。) (甲式應簽名並貼2吋證件照。)(以作品送審乙式應有四份。) 正式提出階段: 1.請上網下載教師升等資料檢查表。 2.依上表所列項目逐一檢查各項文件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確認無誤檢查表簽名後,於每年5月1日前向系所提出。申請案經系所審核無誤受理後,請升等教師送各單位進行認證,至遲應於系教評會開會前完成所有認證事宜。

5 教師升等申請作業4-3 【送審著作】補充說明2-1 送審著作應出版公開發行,並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學校圖書館各一份。
涉及個人資訊者(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應與送審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分別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註明送審教師姓名及送審教師等級等資訊。如將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分開裝訂者,請於封面空白處註記「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等。 屬系列代表著作者,請將系列代表著作之明細與說明﹝說明其相關性﹞裝訂於代表著作之最前面。 參考著作(專書除外)須依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登載次序裝訂,且請於最前面檢附本次送審之所有參考著作目錄。

6 教師升等申請作業4-4 【送審著作】補充說明2-2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在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應加附審查程序證明。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具正式審查程序,並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故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之正式審查程序之證明及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證明,放於該篇論文首頁或末頁。

7 【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表說明:
教師於填寫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各項資料務必與送審資料相符。 大專以上學歷及學位論文欄均確實填寫。 經歷欄一定要載明於本校任職之紀錄,起訖年月依據聘書之聘期來填寫。(本校升等通過之教師,追溯其送審教師資格起資年月至起聘年月,爰現職與經歷欄位會有一筆升等通過後現職資料。) 歷次送審欄除初次送審教師資格者外,其餘教師均應據實填寫,不論其送審結果通過與否。如未據實填寫,經發現者可能違反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規定被處以罰責。

8 【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親自上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申請帳號登入

9 以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者 應附技術報告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 研發理念。 (二) 學理基礎。 (三) 主題內容。 (四) 方法技巧。 (五) 成果貢獻。 研發成果應檢附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一式三份,格式如上所述。

10 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者 應附創作或展演報告報告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創作或展演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 創作或展演理念。 (二) 學理基礎。 (三) 內容形式。 (四) 方法技巧(得含創作過程) 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均須各一式四份。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典藏或得獎證明;實際應用、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11 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 教師具下列成果之一者,得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一)五年內平均教學評量滿意度,在全校前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者。 (二)五年內獲本校教學傑出獎1次者。 (三)五年內獲本校教學優良獎2次者。 (四)五年內經教師評鑑通過,且教學績效達1,000點以上者。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研發理念及學理基礎: 教學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二)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符合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學習對象、教 材內容與分析方法之適切性、創新性等。 (三)成果貢獻:教學研發成果之創新性及可行性,在教學實務應用上 及對提升學習成效之具體貢獻。 應檢附書面報告(教學實務成果報告)一式三份,格式如上所述。

12 系所受理教師申請應注意事項 依教師升等資料檢查表逐一就升等資料表佐證文件及送審著作等進行檢覈,如經審核通過,請承辦人及系所主管簽章以示負責。
審核通過之升等案,應將升等申請表及佐證文件送各相關單位認證,送審著作應公開陳列並通知系所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前往檢閱 。 如申請人填送資料不齊或格式不符等未通過檢覈之申請案,應送回申請人補正並應敘明期限。

13 系所教評會作業應行注意事項2-1 同年6月1日前應完成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應由擬聘(升)職稱同一等級以上教師進行審查
升等教師應無不得升等之情事 升等教師送審著作應符合出版之規定,如以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成果報告送審者應附書面報告。 各系所每次可推薦升等教師人數之上限為該系所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 不論通過與否,均應通知申請人: 未通過者,申請書 (不含附件) 留系所存參,著作及其附件送還申請人 通知書以校函送達,應附有救濟教示

14 系所教評會作業應行注意事項2-2 不得有低階高審。 確實審核申請升等申請表(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資料是否屬實?應繳文件及佐證是否齊全?
確實審核送審著作是否符合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確實審核送審著作是否與其任教科目相關?。 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期刊之論文,必須掛名「Taiwan」或「R.O.C」,如掛名「China」或「Taiwan, China」一概不承認,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不遭矮化,兩岸對等原則) 。 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對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書面告知送審人,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15 系所教評會送院教評會表格說明 系所教師升等案提送院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確認清單 系所教師升等審查情形一覽表 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
各申請教師升等申請表及其相關表件

16 院教評會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同年9月20日前應完成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應由擬聘(升)職稱同一等級以上教師進行審查 升等教師應無不得升等之情事
升等教師送審著作應符合出版之規定,如以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成果報告者應附書面報告 各系所每次可推薦升等教師人數之上限為該系所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 不論通過與否,均應通知申請人: 未通過者,申請書 (不含附件) 留學院存參,著作及其附件送還申請人,外審結果如欲事先通知當事人,切記審查人姓名及分數應予保密。 通知書以校函送達,並應附有救濟教示。

17 院教評會送校教評會表格說明 各學院教師升等案提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確認清單 各學院教師升等審查情形一覽表 各學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各申請教師升等申請表及其相關表件

18 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含修改數據、圖片):屬最嚴重的犯規,誤導他人研究方向,其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浪費無法想像(如黃禹錫事件)。 抄襲(整段或整句)、移植、複製(含剪貼網路圖片)或引用他人著作確未註明出處: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未適當引用他人著作(含直接翻譯他人文章或引用他人數據):違反研究倫理。 一稿多投或小幅度修改論文而重複投搞:一魚多吃,重複投稿的違規行為。 研究掛名、未正確載明合著人,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或升等):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虛報、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或挪用研究經費: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 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利害關係人未迴避、外審名單洩漏,影響審查公正性。

19 人事室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 主 任:鄭主任,分機2550 組 長:童組長,分機2561 承辦人:高先生,分機2552
主 任:鄭主任,分機2550 組 長:童組長,分機2561 承辦人:高先生,分機2552 傳真號碼:(05)

20 報告完畢, 歡迎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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