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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部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98年2-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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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登記的本質………………………………………………4 管理的意涵……………………………………………..5
目 錄 壹: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登記的本質………………………………………………4 管理的意涵……………………………………………..5 營利事業登記制度係將登記與管理結合………………6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缺失………………………..7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形成……………..8 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配套措施…… 13 商業登記觀念之導正…………………………………..18 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之相關法令… 建築法 §73 之修正………………………… …….24 2.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7 之修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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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業登記法之修正 91.2.6商業登記法修正重點……………………28 商業登記法修正重點………………….29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42 :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之未來工作……………… 43 肆:結語………………………………………………47 伍:附錄………………………………………………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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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取得法人資格之登記 公司法 公司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合夥商業取得主體資格之登記
商業登記 商業登 記法 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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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營業場所之管理屬經常性工作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都計管理 建築法 建築管理 消防法 消防管理 衛生管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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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制度係將登記與管理結合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商業單位 稅捐單位 都計單位 建管單位 消防單位 衛生單位 其他單位 組成 聯合作業中心 各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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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缺失 登記困難 無法保護 交易安全 業者脫法轉至地下化經濟 無法達成預期 「管理」目的 實務作業繁複 有違簡政便民原則
全球所獨有制度 影響外人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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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形成 * 監察院87年度地方巡察第8組建議 * 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通過
* 監察院87年度地方巡察第8組建議 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 * 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通過 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由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工商業界代表組成,經88年度商業審議會第一次委員會討論決議認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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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商相關法令修正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88年4月9日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法令修正事宜協調會決議: 同意變革「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制度」,將事業之「商業登記」、課稅之「營業登記」與場所之「使用執照審核」獨立出來單獨辦理。 有關經營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具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行業,同意內政部消防署之建議在配合修正相關法令規定時考慮改為許可制,即須先經過消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檢查合格後才能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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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審議結論報行政院核定
88年8月11日第980次委員會審議結論: 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商業登記以公文回復准駁,不再核發商業登記證。 商業登記可委由民間辦理。 各級政府管理單位依相關管理法規執行,並加強公共安全行業稽查及管理工作。 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商業登記、營業登記及相關建管、都計、消防、衛生等管理檔案,可上網查詢,加強橫向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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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審議結論報行政院核定
相關部會配合辦理事項: 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法§20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研擬未來商業登記方式。 衛生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17 。 內政部: 修正建築法§73 ,研議對經營危險性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等行業改為許可制,併修正消防法令、研議土地使用分區管理及營業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措施。 財政部:研擬未來營業登記方式,研考會加強與相關單位橫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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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核定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結論 行政院88年9月10日函告:內政部、衛生署、財政部、研考會及經濟部依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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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配套措施
商業登記採準則主義 商業登記資料上網供相關機關與民眾查詢 商業登記核准函內為適當之附告 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提供商業登記資料予相關主管機關為管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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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採準則主義 § 23縮短行政時程 廢止營利事業 統一發證辦法 簡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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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網站 / 商業登記業務 / 縣市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
商業登記資料上網供相關機關與民眾查詢 § 26 增訂商業登記事項公示之規定 商業司網站 / 商業登記業務 / 縣市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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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核准函 為適當之附告 對商業為相關 管理規定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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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行政院研考會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系統提供商業登記資料予相關主管機關為管理之事項
加強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 達成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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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觀念之導正 商業登記之所在地 ≠ 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債務之清償 訴訟之管轄 書狀之送達 營業行為之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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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證後商業登記案件核准函內為適當之附告 向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 辦理稅籍登記 附告內容 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
開業後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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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都市計畫土地:都市計畫查詢系統 網址: 非都市計畫土地: 區域計畫地理資訊查詢系統 網址: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 網址: ※內政部地政司: 將新開發地政整合系統納入地方政府便民服務項目,未來即可赴地政事務所查詢當地宗地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消防署: ※衛生署 (資料來源:內政部 97年12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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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商業登記資料
加強行政機關之橫向聯繫 便利行政管理事項 初期 行政機關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商業登記資料 商業登記案件核准函副知 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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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設立登記案件之副知單位 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 都計單 位 建管單 位 消防單 位 衛生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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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之相關法令
修正建築法 §73 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7 修正商業登記法 §21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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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73 之修正 商業申請營業登記須審查是否領得營業場所之使用執照 營業場所之管理與營業登記脫 修正前 92.6.5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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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7 之修正 90.5.3修正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以外之食品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檢附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設備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14 :商業登記資料 送交該管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稽查管理 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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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業登記法之修正 商業登記法 §20 刪除 91.2.6修正 商業登記法 §21 97.1.16修正
91.2.6修正:第20條移列本條第1項及第2項並增訂第3項 第3項: 統一發證施行期限 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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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其他之修正 91年2月6日總統令公布 § 3 , §13, §17, § 20, § 22, § 41 97年1月16日總統令公布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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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商業登記電腦化作業,人民及相關機關透過電腦連線查詢商業登記資料,無核發商業登記證之必要
91年2月6日商業登記法修正重點 配合商業登記電腦化作業,人民及相關機關透過電腦連線查詢商業登記資料,無核發商業登記證之必要 廢止商業登記證 因應登記與管理分離之政策目的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登記採準則主義,登記作業程序大幅簡化 縮短辦理商業登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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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16日商業登記法修正重點 § 5 配合發展觀光條例 利用自用住宅提供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免辦商業登記 家庭副業經營方式 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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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 29 配合行政程序法 使合法之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廢止 使不合法之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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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資本額 § 9 修正前 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 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資本額 修正後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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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許可業務外,其餘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 9 所營業務之經營 除許可業務外,其餘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刪除§33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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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序良俗 所營業務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職業範圍 不得經營 非屬營利事業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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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 所營業務
許可業務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 所營業務 非許可業務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非許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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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獨立設置帳簿 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名稱 設立登記 分支機構所在地 分支機構經理人 分支機構終止營業 分支機構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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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授權訂定子法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明定商業各類登記事項之申請書格式 明定商業各類登記之申請方式 明定商業各類登記事項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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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商業登記資料 公布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任何人得以查閱 名稱 組織 公示 所營業務 資本額 所在地 負責人姓名 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姓名 分支機構之名稱、 所在地及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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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按次連續處1至5萬行政罰 行為人已無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毋須處行政罰
§ 31 未登記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 商業主管機關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 屆期未辦妥登記 仍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按次連續處1至5萬行政罰 行為人已無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毋須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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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應登記而未登記之行政罰 經營許可業務 應登記 依§ 32處罰 擇一從重 未登記 依許可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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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 非許可業務 無§ 32 適用 毋需 登記 地方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應登記者 依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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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逾越§ 12至 §15登記期限處1千至5千罰鍰 乃§17之規定 非屬§ 12至 §15規定範圍 停業 登記 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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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之修正 § 36 刪除各類登記事項應備文件及商業登記事項之文件規定另於母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辦法訂定
刪除統一發證制度之會同審查及統一格式之規定 廢止商業登記證 不再核發印鑑證明書 刪除登記證費及印鑑證明規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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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之未來工作 修正法律中之「營利事業登記」文字 97.6.2報行政院審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97.7.22送立法院審查
總統公布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報行政院審議 送立法院審查 總統公布 當舖業法 度量衡法 97.7.8報行政院審議 送立法院審查 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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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事項 統一發證之施行期限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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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統一發證之施行期限 行政院發布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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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發布「2009經商容易度」調查,「開創事業」所需8程序,列世界119名
項目 程序 WB調查 目標 1 公司名稱預查及申請核准 2天 2 刻公司印鑑 1天 3 將設立資本額存入銀行 4 取得會計師查核實收資本額簽證報告 3天 5 公司設立登記 7天 6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及稅籍編號 0天 7 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 健保局 勞保局 8 依勞基法報請核備工作規則(含勞工退休制度) 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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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結語 多年之政策形成 10年之修法時程 40年之制度廢除 政策目標的達成 仍待大家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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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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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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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四五三一號 98年01月21日
附件一 商業登記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四五三一號 9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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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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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53
商業登記法(續)
54
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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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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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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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58
商業登記法(續)
59
商業登記法(續)
60
商業登記法(續)
61
附件二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62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附件二
63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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