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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 製作 租稅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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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師 : 製作 租稅申報實務

2 Chapter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申報實務

3 學習重點 壹、租稅客體 貳、租稅主體 參、統一發票 肆、稅額計算 伍、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陸、稽徵程序 柒、罰則
捌、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4 本章架構 壹、租稅客體 一、課稅範圍 二、減免範圍 貳、租稅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人類型及其身分之變更 參、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種類與用途 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1-4

5 本章架構 肆、稅額計算 一、稅率結構 二、計徵標準 三、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 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一) 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二) 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 算)營業人 (三)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5

6 本章架構 伍、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陸、稽徵程序 一、稅籍登記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三、申報繳納 柒 、罰則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柒 、罰則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問與答 1-6

7 壹 租稅客體 一、課稅範圍(屬地主義) 1-7 課稅範圍 項目 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貨物 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勞務 進口貨物 意 義
壹 租稅客體 一、課稅範圍(屬地主義) 課稅範圍 項目 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貨物 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勞務 進口貨物 意 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不包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在內。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不包括進入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等保稅區之保稅貨物。 認定標準 1.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 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 國境內。 2.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 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 民國境內。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 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者。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 民國境內載運客、貨 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 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 保險者。 貨物之進口,應以「報關」為前提。然貨物進入前款但書所列地區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的保稅貨物,關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視為尚未進口,或免徵稅捐,自不發生課稅問題。 1-7

8 壹 租稅客體 1-8 課稅範圍 項目 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貨物 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勞務 進口貨物 視為銷售或視為進口之規定
壹 租稅客體 課稅範圍 項目 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貨物 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勞務 進口貨物 視為銷售或視為進口之規定 1.依【營3】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 物: (1)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 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 ,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 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4)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寄銷)。 (5)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承銷)。 2.此外,依【營細47】規定,本法所定視為銷售貨 物,包括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擔保品、逾期 不報關、不繳納關稅或不退運貨物,及法院拍賣 或變賣貨物在內。 準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關稅課稅區)者。 不適用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1.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 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 與受託人間。 2.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 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者,不適用前條項第(1)款或第(2)款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1-8

9 營業人內外銷貨物及進口貨物營業課稅別區分表解
壹 租稅客體 營業人內外銷貨物及進口貨物營業課稅別區分表解 1-9

10 壹 租稅客體 1-10 1 起運點 目的地 營業稅課稅別區分 2 境內關稅課稅區 內銷 課稅範圍 3 境外 外銷 4 境內關稅保稅區
壹 租稅客體 1 起運點 目的地 營業稅課稅別區分 2 境內關稅課稅區 內銷 課稅範圍 3 境外 外銷 4 境內關稅保稅區 5 視為外銷 6 7 進口 8 視為進口 9 視為尚未進口 10 非屬課稅範圍 1-10

11 壹 租稅客體 二、減免範圍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1. 零稅率: (1) 意義與性質 (2) 適用範圍與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壹 租稅客體 二、減免範圍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1. 零稅率: (1) 意義與性質 (2) 適用範圍與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11

12 壹 租稅客體 1-12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外銷貨物。 1.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 件。 2.非報經海關出口者,為郵政機關
壹 租稅客體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外銷貨物。 1.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 件。 2.非報經海關出口者,為郵政機關 核發之國際包裏執據影本。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1.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 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 發之外匯證明文件。 2.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 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1-12

13 壹 租稅客體 1-13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壹 租稅客體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銷售契約影本。 1-13

14 壹 租稅客體 1-14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壹 租稅客體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1-14

15 壹 租稅客體 2. 免稅: (1) 意義與性質 (2) 適用範圍與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15

16 壹 租稅客體 1-16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農漁業政策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壹 租稅客體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農漁業政策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原則上憑交易事實認定,無須提供證明文件,但下列三款規定例外: 1.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等: 應檢送國防部採購單位或其指定 使用單位填具載有品名、規格、 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本產品( 器材)符合本法第8條第1項第26 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證明。 2.銷售與農民使用之農機用油等: (1)農耕用機器設備,以整地、插 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 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為 限;農地搬運車,以合於事業 主管機關規定之規格者為限。 (2)應憑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 標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 3.銷售與漁民使用之漁船用油等: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配合社會福利政策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1-16

17 壹 租稅客體 1-17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教育文化政策
壹 租稅客體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教育文化政策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1)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 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 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 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 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下 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a.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 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 b.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 船使用者。 (2)營業人銷售前項第2款貨物(非 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 船使用者),應於開立統一發 票時載明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 機關核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 並保存該公文影本,以備稽徵 機關查核。 (3)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 油,應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 辦法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汽 油用油標準,憑購(配)油手 冊辦理。購買汽油補充油者, 並應檢附進出港檢查單位核發之 進出港時數證明單。 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避免重複課稅 出售之土地。 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依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1-17

18 壹 租稅客體 1-18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其他政策
壹 租稅客體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其他政策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1)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 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 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 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 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下 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a.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 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 b.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 船使用者。 (2)營業人銷售前項第2款貨物(非 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 船使用者),應於開立統一發 票時載明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 機關核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 並保存該公文影本,以備稽徵 機關查核。 (3)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 油,應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 辦法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汽 油用油標準,憑購(配)油手 冊辦理。購買汽油補充油者, 並應檢附進出港檢查單位核發之 進出港時數證明單。 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18

19 壹 租稅客體 1-19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其他政策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壹 租稅客體 政策目的 (免稅性質) 營業項目 應檢具證明 配合其他政策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1)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 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 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 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 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下 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a.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 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 b.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 船使用者。 (2)營業人銷售前項第2款貨物(非 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 船使用者),應於開立統一發 票時載明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 機關核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 並保存該公文影本,以備稽徵 機關查核。 (3)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 油,應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 辦法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汽 油用油標準,憑購(配)油手 冊辦理。購買汽油補充油者, 並應檢附進出港檢查單位核發之 進出港時數證明單。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台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公益信託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1-19

20 壹 租稅客體 (3) 免稅之放棄。 (4) 免稅之農、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 用應補繳營業稅。 3. 外商參展退稅 (1) 減免方式。
壹 租稅客體 (3) 免稅之放棄。 (4) 免稅之農、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 用應補繳營業稅。 3. 外商參展退稅 (1) 減免方式。 (2) 適用原則。 (3) 適用對象。 (4) 適用要件。 (5) 實施日期:99年7月1日起。 1-20

21 壹 租稅客體 (二) 進口貨物: 1. 免徵進口營業稅。 2. 機動調整進口營業稅。 1-21

22 貳 租稅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貳 租稅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 買受人 (四) 農、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 定,應予補稅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 人。 1-22

23 貳 租稅主體 二、營業人類型及其身分之變更 (一) 營業人類型 1.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1) 專營應稅營業人。 (2) 專營免稅營業人。
貳 租稅主體 二、營業人類型及其身分之變更 (一) 營業人類型 1.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1) 專營應稅營業人。 (2) 專營免稅營業人。 (3) 兼營營業人。 1-23

24 貳 租稅主體 2.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 金融及保險業等。 (2) 特種飲食業。
貳 租稅主體 2.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 金融及保險業等。 (2) 特種飲食業。 (3)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 之視障者經營,且全部由視障者提供按 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 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4)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 之小規模營業人。 1-24

25 貳 租稅主體 (二) 營業人身分之變更 1. 自動變更: (1) 加值型營業人←→兼營營業人。 (2) 免稅營業人←→兼營營業人。
貳 租稅主體 (二) 營業人身分之變更 1. 自動變更: (1) 加值型營業人←→兼營營業人。 (2) 免稅營業人←→兼營營業人。 2. 主動變更: (1) 免稅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 【營8(2)】。 (2) 兼營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 (3) 小規模營業人等─→加值型營業人【營 、24(2)】。 (4) 金融業及保險業等─→兼營營業人【營 (1)(2)】。 1-25

26 貳 租稅主體 3. 核定變更: (1) 小規模營業人等─→加值型營業人 【營24(3)】。 1-26

27 參 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種類與用途 1-27 發票種類 使用之營業人 用途 買受人 三聯式統一發票 1.專營應稅營業人。
參 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種類與用途 發票種類 使用之營業人 用途 買受人 三聯式統一發票 1.專營應稅營業人。 2.專營免稅營業人。 3.兼營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按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營業人 二聯式統一發票 非營業人或國外營利事業、個人。 特種統一發票 1.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2.兼營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按特種稅額計算時使用(包括特種飲食業)。 非營業人 收銀機 統一發票 三聯式 經營零售業務,且其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之。 二聯式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1-27

28 參 統一發票 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1-28 營業稅 課稅方式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應稅營業
參 統一發票 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營業稅 課稅方式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應稅營業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之收入。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1-28

29 參 統一發票 1-29 營業稅 課稅方式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免稅營業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參 統一發票 營業稅 課稅方式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免稅營業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及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出售土地收入(台財稅第 號函) 1-29

30 參 統一發票 1-30 營業稅 課稅方式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總額營業 小規模營業人。 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理髮業及沐浴業。
參 統一發票 營業稅 課稅方式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 總額營業 小規模營業人。 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理髮業及沐浴業。 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銀行業。 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 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其他情形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1-30

31 參 統一發票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一) 一般營業 1-31 行 業 別 開立銷售憑證時限
參 統一發票 三、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一) 一般營業 行  業  別 開立銷售憑證時限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出版業、農、林、畜牧、水產、礦治業等 1.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收款部份應先開立發票。 2.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產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包作業 (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新聞業(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臺等) 1.印刷費─以交件時為限。交件前收款部份應先開立發票。 2.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3.銷售貨品─依買賣業。 印刷業、照相業、修理業、加工業 1.以交件時為限。交件前收款部份應先開立發票。 2.照相業銷售器材部分─按買賣業。 運輸業、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銀行業、典當業 1.以收款時為限。 2.典當業之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1-31

32 參 統一發票 1-32 行 業 別 開立銷售憑證時限 保險業 1.以收款時為限。
參 統一發票 行  業  別 開立銷售憑證時限 保險業 1.以收款時為限。 2.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貨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行業開立。 公用事業(包括水、電、瓦斯、電信等業) 2.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份,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娛樂業、理髮業、旅宿業、沐浴業 以結算時為限。 公證業(保險損失估價)、技術及設計業、行紀業(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代辦業(報關行、船務行、傭工介紹所等) 按約定應收報酬、介紹、手續、佣金或設計等費用時為限。 飲食業 1.憑券飲食者─售券時開立。 2.非憑券飲食者─結算時開立。 3.外送者─送出時。 1-32

33 參 統一發票 (二) 特殊營業【統10~18】 1-33 銷 售 型 態 開 立 銷 售 憑 證 時 限
參 統一發票 (二) 特殊營業【統10~18】 銷  售  型  態 開 立 銷 售 憑 證 時 限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我國境內載貨出境 代理人應於船舶開航日前開立。 互易 以換出時為限。 發行禮券 1.商品禮券者─以出售時為限。 2.現金禮券者─以兌付貨物時為限。 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五十元之交易 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總開立。 會計制度健全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營業人: 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2.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者。 3.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並於核准時由該主管稽徵機關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按月彙總開立。 1-33

34 參 統一發票 1-34 銷 售 型 態 開 立 銷 售 憑 證 時 限 預收貨款收受支票 票載日。 代購交付 以交付代購貨物予委託人時為限。
參 統一發票 銷  售  型  態 開 立 銷 售 憑 證 時 限 預收貨款收受支票 票載日。 代購交付 以交付代購貨物予委託人時為限。 委託代銷(寄銷) 應於送貨時開立。 受託代銷(承銷) 1.應於銷售代銷貨物時開立。 2.受託代銷應收之手續費或佣金,應於合約規定結帳期限開立,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售貨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於領取價款時開立。 分期付款銷貨 1.總開式:得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 2.分開式: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 自動販賣機銷貨 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 1-34

35 肆 稅額計算 一、稅率結構 營業稅稅率一覽表 單位:% 1-35 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 進口貨物 購買國外勞務 稅率 最低
肆 稅額計算 一、稅率結構 營業稅稅率一覽表 單位:% 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 進口貨物 購買國外勞務 稅率 最低 最高 徵收率 一般勞務 專屬金融 本業勞務【註】 再保險 營業人類型 (一)加值型營業人 5 10 3 1 1.一般營業 2.外銷營業 (二)總額型營業人 1.金融及保險業 (1) 本業 2 (2) 非本業 (3) 再保險 2.特種飲食業 (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15 (2)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 吧等 25 3.小規模營業人、符合規定之按摩業,及其 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4.農產品批發巿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 小規模營業人 0.1 1-35

36 肆 稅額計算 為衡平購買國內外金融勞務之租稅負擔,本次(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營36(1)】,對於我國營業人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專屬金融本業勞務,由原適用5%之營業稅稅率調降為3%。 1-36

37 肆 稅額計算 二、計徵標準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認 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一覽表 1-37 銷售型態
肆 稅額計算 二、計徵標準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認 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一覽表 銷售型態 銷售額認定標準 適用範圍 一 般 銷 售 全部代價 價  金 價金以外一切費用(包括服務費、延期付款加收之利息、違約金等,但不包括賠償款) 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 不包括本次之營業稅【註】 特  殊  銷  售 時  價 售價顯著偏低無正當理由 互易(換出或換入貨物時價從高) 貨物自用 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解散、廢止營業時之餘存貨物 解散、廢止營業時抵償債務貨物 解散、廢止營業時用於分配之貨物 1-37

38 肆 稅額計算 1-38 銷售型態 銷售額認定標準 適用範圍 特 殊 銷 售 實際代購價格 代購貨物交付 約定代銷價格 委託代銷(寄銷)
肆 稅額計算 銷售型態 銷售額認定標準 適用範圍 特  殊  銷  售 實際代購價格 代購貨物交付 約定代銷價格 委託代銷(寄銷) 受託代銷(承銷) 各期收取價款 分期付款銷貨 全部票價或運費 國際運輸事業(海運) 1.原則:全程運費 2.例外:實際承載航程運費 國際運輸事業(空運) 1.銷售價格分別載明者:依其分別載明之定著物價格按規定計算其銷售額;土地部分 則屬免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台財稅第 號函)。 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出售 2.未分別載明者: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 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即定著物部份銷售額=售價×[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1+徵收率) 1.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 1+徵收率) 押金設算利息 2.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1.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 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2.收付金額不同或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受託人者:根據上述規定反面解釋,營業人其收 付金額如有不同者,即非屬代收轉付範圍,應以全部收入為其銷售額,開立統一發 票交付委託人(財政部賦稅署 台稅二發第 號函)。 代收轉付 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 拍賣貨物 1-38

39 肆 稅額計算 三、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 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肆 稅額計算 三、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 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銷項稅額-銷貨退回及折讓退還之稅額] -[進項稅額-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式-(2)式 1-39

40 肆 稅額計算 三、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 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 銷項稅額 A. 意義
肆 稅額計算 三、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 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銷項稅額-銷貨退回及折讓退還之稅額] -[進項稅額-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式-(2)式 (1) 式  銷項稅額 A. 意義 B. 計算方法: (A) 買受人為國外廠商 (B)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零售階段) 1-40

41 肆 稅額計算 (C) 買受人為營業人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1-41

42 肆 稅額計算 銷貨退回或折讓: A. 扣減時間 B 扣減憑證 (A) 交付統一發票前 (B) 交付統一發票後 1-42 發生時間 買受人
肆 稅額計算 銷貨退回或折讓: A. 扣減時間 B 扣減憑證 (A) 交付統一發票前 (B) 交付統一發票後 發生時間 買受人 與原開立統一發票同期 與原開立統一發票不同期 營業人 取回原發票收執聯與扣抵聯黏貼於原發票存根聯上,註明「作廢」,以該作廢發票為次期報繳時銷項稅額之扣減憑證。另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與記帳憑證。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取得原買受人出具簽章證明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非營業人 同上,但僅須取回原發票收執聯即可。 同上,但另須取回原發票收執聯或其影本。如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地址者,得免收回收執聯。 1-42

43 肆 稅額計算 C. 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 (2) 式  進項稅額 A. 意義 B. 憑證種類 C. 計算方法:
肆 稅額計算 C. 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 (2) 式  進項稅額 A. 意義 B. 憑證種類 C. 計算方法: 進項(進貨、費用或購買固定資產)金額 =當期取得內含稅額之進項憑證總金額 ÷(1+徵收率) 進項稅額=進項金額 × 徵收率 1-43

44 肆 稅額計算 進貨退出或折讓 A. 扣減時間。 B. 扣減憑證 。 C. 依經銷契約取得之獎勵金 。 D.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
肆 稅額計算 進貨退出或折讓 A. 扣減時間。 B. 扣減憑證 。 C. 依經銷契約取得之獎勵金 。 D.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 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44

45 肆 稅額計算 2. 進口貨物: 應納稅額=進口貨物總價額 × 徵收率 3. 購買國外勞務:
肆 稅額計算 2. 進口貨物: 應納稅額=進口貨物總價額 × 徵收率 3. 購買國外勞務: 依【營36(1)】規定,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 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 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1-45

46 肆 稅額計算 (二) 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 營業人
肆 稅額計算 (二) 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 營業人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當期[(免稅銷售淨額+按特種稅額 計算銷售淨額)-(土地及各級政 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 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 / 當期[全部 銷售淨額-(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 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 證券之銷售額)] 1-46

47 肆 稅額計算 1. 比例扣抵法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 加值型營業稅部份:
肆 稅額計算 1. 比例扣抵法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 加值型營業稅部份: 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依本法第 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非加值型營業稅部份:同特種稅額計算營 業人。 1-47

48 肆 稅額計算 (2) 進口貨物: (3) 購買國外勞務: 應納稅額=給付額 × 徵收率 ×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1-48

49 肆 稅額計算 年終稅額調整 (1)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 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 額後,填具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 算表,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 繳納。 1-49

50 肆 稅額計算 (2)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 之股利收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 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 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 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 依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 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 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之調整,應 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台財 稅第 號函)。 1-50

51 肆 稅額計算 (3)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業,其當年度實 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 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上述規定 辦理。
肆 稅額計算 (3)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業,其當年度實 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 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上述規定 辦理。 (4) 計算公式: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 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 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 × 徵收率 × 當年度 不得扣抵比例 1-51

52 肆 稅額計算 2. 直接扣抵法: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1)銷售貨物或勞務:  加值型營業稅部分:
肆 稅額計算 2. 直接扣抵法: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1)銷售貨物或勞務:  加值型營業稅部分: 應納或溢付稅額= 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依本法 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 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 額 ×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1-52

53 肆 稅額計算  非加值型營業稅部分: (2) 進口貨物: (3) 購買國外勞務: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 × 徵收率
肆 稅額計算  非加值型營業稅部分: (2) 進口貨物: (3) 購買國外勞務: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 × 徵收率 +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 × 當期不得 扣抵比例 1-53

54 肆 稅額計算 (三)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1) 自動報繳者 (2) 查定課稅者
肆 稅額計算 (三)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1) 自動報繳者 (2) 查定課稅者 2. 進口貨物:同專營應稅營業人。 3. 購買國外勞務: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 1-54

55 伍 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一、溢付稅額之處理 二、應退稅額之計算 (一) 次期繼續營業情況下 1. 得退稅限額:
伍 退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一、溢付稅額之處理 二、應退稅額之計算 (一) 次期繼續營業情況下 1. 得退稅限額: 已取得證明文件之零稅率銷售額×徵收率+取 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式。 (二) 申請註銷登記情況下 1-55

56 陸 稽徵程序 一、稅籍登記 (一) 設立登記 1. 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 2. 免辦營業登記之範圍。 (二) 變更登記
陸 稽徵程序 一、稅籍登記 (一) 設立登記 1. 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 2. 免辦營業登記之範圍。 (二) 變更登記 (三) 停、復業之報備 (四) 註銷登記 1-56

57 陸 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憑證有三:(一)統一發票,(二)普通收據,(三)證明文件。 (一) 統一發票 1. 應記載事項
陸 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憑證有三:(一)統一發票,(二)普通收據,(三)證明文件。 (一) 統一發票 1. 應記載事項 2. 應注意事項 3. 統一發票之使用: (1) 領用。 (2) 收回作廢。 (3) 統一發票遺失。 1-57

58 陸 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憑證有三:(一)統一發票,(二)普通收據,(三)證明文件。 (一) 統一發票 1. 應記載事項
陸 稽徵程序 二、課稅憑證之管理 憑證有三:(一)統一發票,(二)普通收據,(三)證明文件。 (一) 統一發票 1. 應記載事項 2. 應注意事項 3. 統一發票之使用: (1) 領用。 (2) 收回作廢。 (3) 統一發票遺失。 4. 開立時限 1-58

59 陸 稽徵程序 (二) 普通收據: 1. 種類: (1) 得申報扣抵之收據。 (2) 不得申報扣抵之收據。 2. 應記載事項 3. 應檢附文件
陸 稽徵程序 (二) 普通收據: 1. 種類: (1) 得申報扣抵之收據。 (2) 不得申報扣抵之收據。 2. 應記載事項 3. 應檢附文件 1-59

60 陸 稽徵程序 三、申報繳納 1. 報繳期限: 1-60 課稅方式 適用範圍 報繳時限 法令依據 (1) 自動報繳
陸 稽徵程序 三、申報繳納 1. 報繳期限: 課稅方式 適用範圍 報繳時限 法令依據 (1) 自動報繳 一般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次期15日前報繳。 【營35】 營業人之銷售有適用零稅率者 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次月15日前報繳。 國外勞務買受人 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前。 【營36】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代理人 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15日前。 國外技藝表演業 演出結束後15日內或離境前。 【營37】 (2) 查定課稅 典當業及小規模營業人等 A.查定課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等應於一、四、七、十月5日前申報扣減之進項稅額憑證。 【營40、42】 B.稽徵機關於一、四、七、十月底前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C.營業人應於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 特種飲食業 A.每月月底前查定。 B.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1-60

61 陸 稽徵程序 1-61 課稅方式 適用範圍 報繳時限 法令依據 (3) 海關代徵 貨物進口時即應課徵營業稅者
陸 稽徵程序 課稅方式 適用範圍 報繳時限 法令依據 (3) 海關代徵 貨物進口時即應課徵營業稅者 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14日內繳納。 【營41】 【關43】 (4) 逕行核定 營業人有逾期未申報銷售額等情形者 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營42(2)】 1-61

62 陸 稽徵程序 2. 報繳方式: (1)分別報繳(分繳) (2)合併報繳(總繳) 3. 應檢附文件 (1)申報書表 401申報書
陸 稽徵程序 2. 報繳方式: (1)分別報繳(分繳) (2)合併報繳(總繳) 3. 應檢附文件 (1)申報書表 401申報書  403申報書  404申報書  408申報書 1-62

63 陸 稽徵程序 (2)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 統一發票購買證  銷項營業資料  進項營業資料
陸 稽徵程序 (2)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 統一發票購買證  銷項營業資料  進項營業資料  繳款書或零稅率銷售清單及購買固定資 產清單。 1-63

64 柒 罰則 一、行為罰 (一)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營45】 (二) 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營46】
柒 罰則 一、行為罰 (一)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營45】 (二) 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營46】 (三) 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移送法院裁罰 (四) 不用、轉用統一發票或拒收營業稅繳款書 【營47】 (五) 統一發票記載不實【營48】 (六) 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營48-1】 (七) 逾期申報【營49】 (八) 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營50】 1-64

65 柒 罰則 二、漏稅罰 (一) 重大違章行為【營51】 (二) 漏開統一發票【營52】 三、停業處分之最高期限及其延長 四、從新從輕原則
柒 罰則 二、漏稅罰 (一) 重大違章行為【營51】 (二) 漏開統一發票【營52】 三、停業處分之最高期限及其延長 四、從新從輕原則 1-65

66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一、統一發票明細表 (一) 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台北公司9X年5-6月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如下: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一、統一發票明細表 (一) 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台北公司9X年5-6月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明細如下: 試完成台北公司9X年5-6月統一發票明細表。 日期 字軌號碼 買受人 營業稅課稅別 總計金額 備註 5月3日 5月10日 5月20日 6月15日 6月21日 AA AA AA AA AA AA CC COMPANY 應稅 零稅率 免稅 $126,000 84,000 63,000 147,000 21,000 本張發票因書寫錯誤作廢 國際快遞包裹(符合零稅率申報條件) 1-66

67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1-67

68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二) 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台北公司9X年5-6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如下: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二) 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台北公司9X年5-6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如下: 試完成台北公司9X年5-6月統一發票明細表。 日期 字軌號碼 買受人 統一編號 銷售額 合計金額 營業稅 課稅別 營業稅 備註 5月8日 5月15日 6月10日 6月20日 6月30日 BB BB BB BB BB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丁公司 戊公司 $1,000,000 2,000,000 2,500,000 500,000 1,200,000 應稅 零稅率 應稅 免稅 $50,000 125,000 60,000 保稅工廠(取具該公司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未取具該公司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1-68

69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1-69

70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二、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釋例 台北公司9X年5-6月除開立上述二聯式與三聯式統一發票外,另有下列2筆交易: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二、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釋例 台北公司9X年5-6月除開立上述二聯式與三聯式統一發票外,另有下列2筆交易: 1.5月18日報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貨物- 出口報單類別:G5 出口報單號碼: CH/94/153/12345 起岸價格(CIF Value): TWD2,400,000 2.6月8日提供外銷勞務取得之外匯佣金- 水單號碼: 結匯金額:TWD800,000 試完成台北公司9X年5-6月零稅率銷售清單。 1-70

71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三、營業稅申報書 (一) 401申報書: 1-71

72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1-72

73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比例扣抵法 (二) 403申報書: 1-73

74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1-74

75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1-75

76 捌 各種申報書表之填寫範例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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