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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單元:考試、監察權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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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 分權 考試院地位 考試權 考試院組織 考試院職權 監察院地位 監察權 監察院組織 監察院職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 考試、監察權12-1 考試院地位 考試權 考試院組織 考試院職權 分權 監察院地位 監察權 監察院組織 監察院職權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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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2 考試權 考試權的淵源 : 創始於西漢,隋唐確立科舉制度,明清兩代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制度。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5 考試權 考試權的淵源 : 創始於西漢,隋唐確立科舉制度,明清兩代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制度。 孫中山先生主張考試獨立,避免行政機關濫用私人。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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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3 考試權 考試制度的價值 : 考試是中國人社會階層流動的龍門。 具有泯除社會階級、提供公平競爭的社會價值。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6 考試權 考試制度的價值 : 考試是中國人社會階層流動的龍門。 具有泯除社會階級、提供公平競爭的社會價值。 對於政局的安定與社會正義的實現均有其正面意義。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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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4 考試權 考試院的地位: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6 考試權 考試院的地位: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獨立於行政權外,與其他五院之於平等地位。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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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5 考試權 考試院院長: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7 考試權 考試院院長: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 職權: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為考試院會議之主席。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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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6 考試權 考試委員: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任期六年。 員額:十九人。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8 考試權 考試委員: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任期六年。 員額:十九人。 職權:決定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職掌之政策、法制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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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7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事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事項。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公務人員資格銓定、考核事項。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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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8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典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命題、閱卷、錄取等事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70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典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命題、閱卷、錄取等事項。 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受理公務員再申訴與復審的決定。主掌公務員訓練與進修事宜。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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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9 考試權 考試院會議: 組成: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與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71 考試權 考試院會議: 組成: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與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職權:決定考試院政策、法制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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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0 考試權 考試院職權: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72 考試權 考試院職權: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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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1 監察院 監察的淵源 : 監察制度:御史制度為皇帝監督官吏、穩固君權的官制。給諫制度為規諫皇帝施政與品德的官制。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3 監察院 監察的淵源 : 監察制度:御史制度為皇帝監督官吏、穩固君權的官制。給諫制度為規諫皇帝施政與品德的官制。 孫中山:主張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機關之外,以避免國會專制。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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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2 監察院 監察院的地位: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獨立於立法權之外,與其他五院立於平等地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4 監察院 監察院的地位: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獨立於立法權之外,與其他五院立於平等地位。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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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3 監察院 監察委員: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任期:六年。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5 監察院 監察委員: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任期:六年。 產生: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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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4 監察院 監察委員: 原則: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6 監察院 監察委員: 原則: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與法官、考試委員的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相同。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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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5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8 監察院 審計部: 監督政府所屬機關預算執行、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收支之監察及決算之審核、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審計長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審計長任期六年 。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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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6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 監察院 職權: 彈劾權: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向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之。 糾舉:對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有停職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以書面送交該公務員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依法辦理。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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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監察權12-17 監察院 職權: 糾正:監察院於調查機關之工作或設施後,得以書面移送主管或上級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 監察院 職權: 糾正:監察院於調查機關之工作或設施後,得以書面移送主管或上級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調查: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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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單元:考試、監察權 單元結束 思考開始 200605 楊東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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