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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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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境外基金

2 本章大綱 5.1 境外基金的基本觀念 5.2 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制度 5.3 台灣投資人可投資的境外基金

3 境外基金的基本概念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差異 境外基金與國際基金的差異 投資境外基金的優點

4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差異(1/3) 註冊地點與計價幣別
境外基金(offshore fund)是指在台灣境外(亦即國外)註冊,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發行,並以外幣計價的共同基金。 例如: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集團之『JF日本基金』,是在英屬開曼群島註冊,以日圓計價的境外基金。 境內基金則是由台灣本土投信公司發行,在台灣註冊,以新台幣計價,銷售對象鎖定台灣投資人,且受台灣當地法令規範的共同基金。(台灣本土投信亦可發行以外幣計價的境內基金,如復華投信所發行的『金復華大聯盟美元固定收益基金』) 例如:摩根富林明投信(集團在台灣設立的投信)在台灣募集的『摩根富林明JF新興日本基金』,投資區域雖在日本,但卻是在台灣註冊的,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以新台幣計價,故為境內基金。 許多境外基金管理總部雖然設在美國、英國、日本,但旗下基金卻多在『免稅天堂』註冊(英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百慕達群島、英屬澤西島、愛爾蘭蔓島)

5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差異(2/3) 匯率風險 境內基金多以台幣計價,不會有匯兌損益;境外基金則多以外幣計價,需隨時注意投資期間內匯率波動對投資報酬率的影響 流動性風險 贖回境外基金所需時間較長(7~10個工作天) ,對投資人的資金調度較不方便。 境外基金的贖回淨值雖以贖回申請日為準,但真正贖回時的轉換匯率卻是以資金匯入投資人帳戶當日為準;由於具贖回申請日已有7~10天的時間,這段時間內的匯率變動亦可能影響到投資人最後實拿金額的多寡。 資訊風險 境外基金投資的市場遍及全球,投資人對這些市場較為陌生。雖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會定期揭露相關資訊,但相對於境內基金而言,資訊完整度總是比較差,故境外基金資訊風險高。 產品齊全度 境外基金種類繁多(衍生性商品基金、能源基金、天然資源基金、黃金基金、不動產基金、對沖基金等) ,可彌補境內基金種類不足之缺憾。

6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差異(3/3) 銷售管道 過去:以『特定金錢信託』的方式向銀行申購、直接將資金匯至海外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申購。
現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通過後,鏡外基金的銷售制度改為總代理制(參見稍後說明) ,銷售管道包含投信、投顧、證券業、銀行或信託業。 投資門檻 單筆投資最低申購金額為新台幣5萬(境內基金為1萬),定期定額最低申購金額為新台幣3000(與境內基金相同) 。 投資費用 與境內基金相同(申購手續費、管理費、保管費、贖回手續費、轉換手續費) ,若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贖回時需額外支付『信託管理費』給銀行。 稅負 境內基金之配息收入須課稅,資本利得則免稅。境外基金的利益屬境外所得,之前是免稅的,但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境外所得亦需納入課稅範圍。

7 表5-1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比較

8 境外基金與國際基金的差異 在台灣募集投資於國外的境內基金,我們定義為國際基金(與境外基金有所區隔)。
投資區域同樣遍及全球,國際基金與境外基金究竟有何差異? 研究能力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發展歷史較悠久,分支機構遍及全球主要金融市場,對全球金融市場的研究能力優於台灣本土的投信公司 當台灣本土投信公司在台灣募集國際基金時,通常會聘請一家外國投資顧問,以彌補其研究能力的不足。(參見下表5-2) 匯率風險 (可從投資人與基金操作兩個層面探討) 投資人申購、贖回風險:國際基金若以台幣計價,無此風險(以外幣價價時即具匯率風險);但境外基金就具匯率風險。 基金操作風險:境外基金計價幣別與投資區域幣別不同時會產生操作的匯率風險,國際基金則一定會有操作的匯率風險;但基金可透過匯率避險的方式消除此風險[投資人不需特別關心]

9 表5-2國泰新興市場基金的發行條件

10 投資境外基金的優點 便於跨國投資:境外基金可以有效分散投資人的風險(資產內容越豐富,風險分散程度越高),幫助投資人建立一個跨國投資組合,滿足投資人資產配置需求。相對於跨國投資股票而言,境外基金投資門檻較低,更適合一般投資人從事跨國分散風險。 交易成本相對較低:境外基金的交易成本比直接交易外國資產低(買賣手續費、資訊成本)。 掌握匯率、賺取匯差:境外基金以外幣計價,若外幣升值時可賺取匯差(當然也是有匯損的可能) 。 取得專業投資機構的協助:一般投資人不易取得即時、豐富的國外市場資訊;專業的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提供較充分的國外投資資訊(因其研究能力通常較強,加上遍佈全球的資訊網路,較能及時掌握國外市場動態)。 可作為租稅規劃的工具:利用境外所得不必課稅的優點(最低稅負制下,只要境外所得不是太多,還是可以免稅)

11 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制度 2005年8月4日所通過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完全改變了台灣境外基金的市場生態 將境外基金的銷售制度改為總代理制
允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灣募集或私募境外基金等

12 境外基金的總代理制(1/2) 過去台灣的投資人僅能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的方式投資境外基金或將資金匯至海外直接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申購
為增加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的管道,「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將境外基金的銷售制度改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委任投信公司、投顧公司及證券商可擔任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負責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業務。 在目前境外基金的總代理制中,主要是以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二級制為架構(參見下圖);亦即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委任單一之總代理人在台灣代理其基金之募集及銷售,而總代理人亦得委任其他投信公司、投顧公司、證券商、銀行或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的銷售機構。因此除了銀行以外,投資人也可向投信公司、投顧公司、證券商申購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資格要求 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所用資金達新台幣7000萬元以上 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13 圖5-1 境外基金總代理制

14 境外基金的總代理制(2/2) 總代理人揭露境外基金資訊的義務(可有效降低境外基金的資訊風險) 編制投資人需知及中譯本的公開說明書與財務報告
每一營業日公告境外基金的單位淨值 每一營業日經『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網站入口見下頁)向金管會申報其前一營業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贖回或轉換之總金額、單位數及其他應公告事項。 總代理人應依投資人申購、贖回或轉換境外基金之交易指示,轉送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在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有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金管會。 總代理制下,投資人直接拿到境外基金的受益憑證,若投資人出現財務危機時這筆財產可被強制執行。『特定金錢信託』下,境外基金的所有權在銀行名下(投資人僅拿到信託憑證),投資人出現財務危機時該筆財產無法被強制執行。

15 圖5-2 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資訊公告平台的首頁
圖5-2 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資訊公告平台的首頁

16 表5-3 總代理制與特定金錢信託的比較

17 境外基金的私募 除了境外公募基金外,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也可自行或委任台灣境內的銀行、信託業、證券商、投信公司或投顧公司,於台灣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且需同時委任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 私募的對象可包括銀行、票券商、信託業、保險業、證券商、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金管會所訂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但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 私募境外基金時須以外幣收付相關之交割款項及費用,且在繳款完成日起5日內,應向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政府對境外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並沒有太多的限制 ,較境內私募基金的規範寬鬆許多。 (無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投資限制、無投資項目的負面表列)

18 台灣投資人可投資的境外基金 在總代理制未實施之前,境外基金通常是由投顧公司引進台灣市場,提供顧問服務,並與台灣當地的代銷機構(如銀行)建立合作關係,將境外基金銷售給台灣的投資人。 不管是過去投顧公司引進或現在的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要在台灣募集與銷售,都必須先取得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對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的限制條件 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20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最近兩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記錄在案者 成立滿2年以上者 雖然總代理制可能使台灣境外基金的商品更加多元化,但過去存在的政策問題仍未完全獲得解決。如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或香港紅籌股的投資比率限制 。

19 境外基金的資格條件(1/2)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總資產40%)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值之10%。 境外基金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30%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受任何限制。

20 境外基金的資格條件(2/2) 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值之比率不得超過70%。但基金註冊地經台灣承認並公告者,前揭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上限為90%。 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台灣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資地區,其投資於台灣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值之70%。 該境外基金不得以新台幣或人民幣計價。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1年(境外基金經金管會專案核准或基金註冊地經台灣承認並公告者不受此限)。 境外基金已經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者。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事項。

21 買賣非法境外基金的風險 非法銷售機構可能是空殼公司,投資資金可能一去無回 基金經理人可能挪用基金資產,偽造基金績效矇騙投資人
基金資訊不透明,容易做出錯誤的投資判斷 各項費用計算標準不透明,當糾紛產生時,只能任由擺布 糾紛產生時,因無法可管,只能依契約關係循司法程序解決,但曠日廢時,投資人所蒙受的精神壓力非金錢可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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