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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財產(2/6) EX:利息明細提醒您於金融機構有存款;營利(股利)明細提醒您有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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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如何查財產(1/6)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以上調閱資料並非查詢日之財產, 1.臨櫃申請 財產總歸戶 財產清單 及
所得總歸戶 1. 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 稅捐處各分處全功能服 務櫃檯。 2.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 查調/財產資料及個人所 得資料查詢。 1.臨櫃申請 財產清單 2.所得清單 ※以上調閱資料並非查詢日之財產, 詳細財產資料仍以申報人自己持有之所有權狀、 存摺、存單、股票等資料為主。

1 如何查財產(2/6) EX:利息明細提醒您於金融機構有存款;營利(股利)明細提醒您有買股票。
乃年度利息或股利金額,僅供參考,仍須進一步向銀行或證券等公司查詢申報日當日之餘額。 1

2 提醒您於何處有不動產(惟不動產應依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申報)、汽車、投資等財產。
如何查財產(3/6) 提醒您於何處有不動產(惟不動產應依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申報)、汽車、投資等財產。 2 2

3 如何查財產(4/6)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不動產: 土地 建物 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建物登記謄本 網路電子地政謄本 地政謄本
汽車 監理站或監理所 車籍資料

4 如何查財產(5/6)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存款 金融機關 詢問申報日當日之 餘額 (或刷存摺、 瀏覽定存單) 股票、債券
詢問申報日當日之 餘額 (或刷存摺、 瀏覽定存單) 股票、債券 開戶證券商之 集中保管櫃檯 申報日當日之 「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 其他 有價證券 委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

5 如何查財產(6/6)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事業投資 債務 事業投資公司 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
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非初貸金額

6 土地 (1/2) ◎ 定義: 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 ◎ 注意事項: 1. 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所有權狀」
逐筆填載。若一筆土地,屬多個地號,則每 筆地號均須輸入。 2.不論價值、面積、持分多寡或地目為何,均應 申報:即使是道路用地、保育用地、墓地。

7 土地 (2/2) -常見錯誤態樣 1. 誤以為土地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 2. 因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申報。
3. 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 4. 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 5. 已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 及分割登記。

8 建物 (1/2) 房屋及停車位 ◎定義: 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建物。 ◎注意事項: 1. 建物包括具獨立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
及停車位,亦包含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 2. 房屋面積:填載主建物面積。一般附屬建物如 陽台、花台、公共設施應與主建物合併申報。 3. 未登記建物 (違建) 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 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9 建物 (2/2) 4.透天房屋 面積計算方式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內 5.預售屋 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
建物面積,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 為準。 5.預售屋 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 應填寫於備註欄中。

10 汽車 (1/3) ◎ 含大型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之重型機車。 ◎ 注意事項: 1. 汽缸容量應按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2. 汽車所有人之認定,應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 為準。 3. 汽車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包含失竊 汽車、廢棄汽車(未報廢)等。

11 汽車 (2/3) 長年未使用或借名登記之汽車? 如果是 ◎ 已取得所有權或喪失所有權未過戶登記者亦須申報。
◎ 若汽車取得原因是他人借用本人、配偶或子女名義 購置,則應於補充說明欄或備註欄填寫。

12 汽車 (3/3) 相關資料請依照汽車(重機)行車執照或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填寫
善用補充說明,EX:二手車、親友借名登記、牌照逾期註銷但尚未報廢…等

13 存款 (1/6) ◎定義: 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 可轉讓定期存單,不論新臺幣、外幣(匯)
之存款均屬之。

14 存款 (2/6) 小叮嚀 1 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 ◎ 何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
數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累加計算,如總額大於或等於新台幣100萬元 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

15 存款 (3/6) 小叮嚀 2 存款帳戶於申報前應逐筆查詢 如刷簿、瀏覽定存單、 詢問金融機構人員- 以「申報日」為準,
依存摺填載,不得自行刪減尾數。

16 存款 (4/6) -填寫範例

17 存款 (5/6) -存摺查詢 選擇102.3.27作為申報日,於102.3.29補登存摺,存摺上無102.3.27之餘額表示該日無金額進出,
是以應選擇申報日前最後1次: 之變動餘額為申報金額

18 存款 (6/6) -常見錯誤態樣 1. 僅申報財產概數 2. 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 3. 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 4. 漏報利息
5. 銀行於存簿補登後或申報日自動轉帳 ◎如有多年未使用之帳戶(靜止戶),建議向銀行辦理銷戶手續(清理帳戶)。 ◎請特別注意定存單或綜合存款簿中定期存款之金額。 ◎如一家銀行多個戶頭,建議直接向該銀行申請所有存款明細,以免疏漏。

19 現金 ◎定義: 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 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注意事項: 1.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個別之現在
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一併申報。 2.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 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或於備註欄填 載匯率)。

20 有價證券-股票-填寫範例 (1/3)

21 有價證券-股票-常見錯誤態樣 (2/3) 注意喔 1. 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 致股數發生變動。 2.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3. 漏報已下市之股票。 1. 上市(櫃)股票 2. 興櫃股票 3. 未上市(櫃)股票 4. 下市(櫃)股票 注意喔 以票面金額 (10元)計算

22 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 (3/3) ◎ 注意事項 1. 價額 -以票面價額計算 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 受託投資機構 向受託投資機構(銀行或投信公司等)申請 申報日當日之基金對帳單(對帳單內須有: 基金單位數、淨值、幣別、匯率、市值之明 細)

23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1. 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 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 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2. 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3. 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 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4. 如何計算「黃金條塊」是否達申報標準? A: 慮及市場交易習慣,原則上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名下「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1項」 計算其價值。(法務部95年法政決字第 函釋)

24 保險 ◎ 注意事項 ★不建議直接憑保單申報: 1.親人代為購買保險而不自知 。 2.遺失保單未察覺。 3.保險契約效力之認定。
請向有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作為要保人名下之儲蓄型、投資型、年金型保險明細。 ★不建議直接憑保單申報: 1.親人代為購買保險而不自知 。 2.遺失保單未察覺。 3.保險契約效力之認定。 4.保險類型之判斷不易。 24

25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1. 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多報?少報?)。 2.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
債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 即應逐筆申報。 3. 申報金額,皆應以「申報日當日」債權、 債務或事業投資餘額申報之。

26 備註欄(多善用-有報有保佑) 1. 倘係他人借用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
2. 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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