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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與授權 - 魔鬼就在「可」與「不可」之間
「開放資料」與授權 - 魔鬼就在「可」與「不可」之間 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珈宏 法政研究 TEL: #1477 林誠夏 法政研究 TEL: #1474 本著作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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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ine 20 min:什麼是Open Data?(林珈宏) 從法令層次看 Open Data 基本智慧財產權授權說明
各國/組織在Open Government Data的經驗 各國政府如何釋出其Open Government Data 10 min:中場休息與互動 30 min:群眾參與式的Open Database License(林誠夏) Open Source vs. Open Data Data Set vs. Database Open Database License ABC Open Database License practicing 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30 min:Q&A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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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方式 原則的解說 非放諸四海而皆準,需個案討論。 討論的方式 可隨時提問,視情況回答。 會後的連絡 電郵、電話、法政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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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Open Data? 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珈宏 法政研究
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珈宏 法政研究 TEL: #1477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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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Open Data?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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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Views of Open Data
明-Transparency 利-Value-added Data 跟流行-Follow the Herd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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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法令層次看 Open Data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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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ce-Open Data vs. Open Source
並不是所有數位素材 都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Difference-Open Data vs. Open Source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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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hoto of Copyrigh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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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are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Download a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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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人類創意的表現 人類精神的創作 Things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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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at of Brow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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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are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僅具勞務性質的素材 並不必然受法律保護 Things are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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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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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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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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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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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le of Transparency Cam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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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智慧財產權授權說明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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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Data License Copyright License-著作權授權
Raw Data Releasing Agreement-資料授予 禁止違反強行規定 禁止違反公序良俗 禁止詐欺、脅迫、不正當議價… 其他法律相關規定……… Database License-資料庫特別授權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 96-9-EC 號指令 智慧財產權法院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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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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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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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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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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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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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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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tec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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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pen Data 的分類標準與資料等級 8 Principl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1. Data Must Be Complete 全面開放 2. Data Must Be Primary 資料完整 3. Data Must Be Timely 即時發佈 4. Data Must Be Accessible 便民使用 5. Data Must Be Machine processable 機器處理 6. Access Must Be Non-Discriminatory 不作限制 7. Data Formats Must Be Non-Proprietary 公開格式 8. Data Must Be License-free 免於智財授權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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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pen Data 的分類標準與資料等級 Tim Berners-Lee Linked Open Data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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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pen Data 的分類標準與資料等級 ★
Available on the web (whatever format) but with an open license, to be Open Data ★★ Available as machine-readable structured data (e.g. excel instead of image scan of a table) ★★★ as (2) plus non-proprietary format (e.g. CSV instead of excel)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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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pen Data 的分類標準與資料等級 ★★★★
All the above plus, Use open standards from W3C (RDF and SPARQL) to identify things, so that people can point at your stuff ★★★★★ All the above, plus: Link your data to other people’s data to provide contex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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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國家怎麼做Open Data? 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珈宏 法政研究
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珈宏 法政研究 TEL: #1477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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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國/組織在Open Government Data的經驗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Brazil Canada World Bank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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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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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
成立時間:2011/9 創始會員: 美國、巴西、印尼、墨西哥、 挪威、菲律賓、南非、英國 目標: 提高政府活動相關資訊的可取得性 支持公民參與 實踐最高標準的專業廉政 增進有助開放與責任政府的科技的使用 會員國間形成一個同儕監督、相互支援的合作網絡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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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
截至2012/9,全世界有47國有加入意願。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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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
截至2012/9,全世界有47國有加入意願。 加入資格: 須具備政府資料公開相關制度,包括: 財政公開 (適時公布主要預算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有政府資訊取得相關法案的立法) 陽光法案(公開民選領袖及高層公務員的收入與資產) 民間參與(包含決策與治理,並受基本權保障) 各國視其相關制度齊備程度獲取一定積分以上,方有資格申請加入該組織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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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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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bama: 透明與開放政府備忘錄 (2009/1/9) Transparency Participation
Collaboration OMB提出Open Government Direction (2009/12/8) 線上發布政府資訊 增進政府資訊品質 開創並制度化開放政府的文化 建立開放政府的政策架構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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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ata.gov (2009/5/21) http://www.data.gov/
License: Public Domain We the People (2009/9/22) 請願網站 Open Government Platform (OGPL) 美國總務署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印度國家資訊中心 (National Informatics Centre) 自由開源軟體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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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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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2006年衛報 (Guardian)
要求開放英國政府地理調查機構 (Ordnance Survey) 資訊 ,同時間也有民間公司指控英國政府地理調查機構針對地理資訊的使用收取不當規費,限制競爭。 2007年英國內閣辦公室 進行「資訊力量研究 (Power of Information Review)」,研究民眾的資訊需求。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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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資訊力量研究 提出問題 資訊不易尋找 資訊因釋出格式難以重新利用 資訊未在有資訊需求時及時釋出
民眾不知道特定資訊的存在 資訊使用方式受限於授權方式 資訊取得成本過高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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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資訊力量研究 提出建議 公民、消費者與政府應能以極大化其價值的方式創造、再利用、散布資訊
英國政府應及時、切要並能極大化所有公民長期利益的方式促進公部門資訊再利用。 內閣辦公室政策 設立資訊力量專案小組 (Power of Information Taskforce) (2008) 啟用Data.gov.uk,彙整並集中提供各部門的政府資訊 (2009)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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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英國政府 提出開放政府資料白皮書 (2012)
出資成立開放資料研究所 (Open Data Institute) (2012) 由資訊學界重量級的學者負責研究開放資料的商業價值,與公私部門和學界密切合作,並協助提升政府部門發展資訊公開相關的成本與效能評估。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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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授權政策 資訊力量研究,期中報告 (2007) 建議: 可採取限制商業性再利用的授權方式
英國政府採用Open Government License (2010) 近似: 創用 CC- 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 惟非所有英國政府資料皆採用此一授權方式 部份資料仍可限制商業使用,保留收取規費的可能性 隱私權影響評估 各部門推動新政策或改變作業流程時皆須進行隱私權影響評估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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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zil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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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zil 巴西政府政策 國家事務計畫部(Ministry of Planning) 計畫部於2010年設專責團隊著手研究他國推動情形,包括 開放政府資料的推動方式 開放政府資料的技術 相關公共政策面向的議題 起初未獲巴西政府高層支持 無額外預算 在既有人力配置內為之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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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zil 事務計畫部政策 規劃及執行 由下而上、積極鼓勵民眾參與 籌備會議開放給所有有興趣的民眾參與
籌備會議地點多半不在政府機關的會議室,而是在有提供網路的咖啡店舉行 許多會議有線上串流,無法出席者能遠距參與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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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zil 人民團體的投入 黑客巴士 (Onibus Hacker)
將黑客 / 組織工作者 / 律師 / 新聞工作者 & 各式各樣的資訊工具 載送到巴西各地 宣揚開放政府資料的理念 讓居民參與實作: 一同製作當地社區街道地圖 共同參與地方法令的草擬 CC BY Unported 3.0 Frederick van Amstel,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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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zil 巴西政府 與美國合作成立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2011)
編列推動開放政府資料相關預算 (2012) 開放資料入口網站dados.gov.br上線(2012/5) 授權方式: CC-BY-SA BR 3.0 巴西國會 國會遲至2011/11才通過民眾取得政府資訊的立法 巴西在1964年至1985年間歷經軍事獨裁政權,開放政府資料可能揭露獨裁政權期間的特權或違法情事 巴西政府在OGP中扮演的領導角色或也間接給予國會壓力,促成了該法案的通過。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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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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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人民取閱政府資料的制度 (1983) 一般政府資料取得法 隱私權法
民眾申請資料取閱被拒時,保護官可接受民眾申訴、 並調查申訴案件 取得申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無法以電子化的方式為之 聯邦責任政府法案 (Federal Accountability Act) (2006) 強化了政府資訊取得法,將國會下屬的獨立機構(如資訊主委和隱私權主委等),聯邦國有公司以及其子公司等也納入該法規範的對象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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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加拿大資訊主委和隱私權主委共同提出關於開放政府的決議(2010) 要求政府改變傳統被動的資訊散布模式,改採積極的公開作為
提醒政府開放格式在資訊散布上的價值 建議以開放政府資料的方式鼓勵個別民眾、商業團體與非政府組織協助政府單位充實資訊資源,以改善溝通管道,促進民間參與、提高經濟發展機會、增進信任與強化民主。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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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該決議建議之執行策略: 1. 改變各級政府內部文化,資訊取得機制應內建於組織設計,各項方案在各執行階段皆須考慮積極公開資訊的作為,同時也應顧及隱私、保密性、國家安全、國有著作權及其他相關考量; 2. 廣納公共建議以促進公民參與,政府應諮詢大眾意見以瞭解民眾需要甚麼資訊來評估政府施政,並以此資訊意見作為開放政府資訊的優先性的準據; 3. 資料應開放供民眾取得與再利用,資料應免費或以極小費用散布,且資料散布應採取標準開放格式。政府應建立資料架構以協助民眾發現瞭解與詮釋資料,同時應鼓勵民間參與以充實資訊來源。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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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加拿大政府政策 開始為期一年的開放資料入口網站測試計畫 (Open data portal pilot project) (2011) 發表為期三年的開放資料行動方案 (2011) 加入 Open Partnership Government (2011) 資料授權方式 Government of Canada Open Data License Agreement 現行版本: v1.1 (2011/11) 內涵近似於CC- 姓名標示,且允許使用者再授權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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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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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世界銀行在2010年Robert Zoellick擔任總裁期間,展開開放資料計畫
把資料攤開供公眾檢視,可減少錯誤,有助於做出更好、更有效的決策 世銀無法提供所有問題的解決方案,透過「開放資料」、「發展經濟的民主化」以提升世銀表現 世銀在要求借貸國家推展資訊自由相關法案 近年來,世銀將財政透明列為借貸的基本條件 間接鼓勵借貸國的公民社會,促進各國的透明治理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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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WB Access to Data Policy 世銀所持有的資料皆以公開為原則;列舉不公開的資料項目,包含:
個人資訊 行政主管辦公室通訊 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有關律師和客戶特別權益關係的資訊 公開將有害安全的資訊 會員國和第三方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訊 組織行政資訊 組織內部仍在草擬審查中的資訊,組織財政資訊等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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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WB Access to Data Policy
許多世銀持有的資料乃是由其他國家政府或機構所提供的,世銀未必是這些資料的持有者 世銀希望能夠透過開放資料的做法,刺激這些政府能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資料。 取得成本 世銀公開上網的資訊公眾皆可免費取得,但非世銀定期公布的資訊則視資訊處理的複雜程度酌收費用。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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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授權方式 一般資料可自由下載、使用、散布、要求標示作者,再授權時亦同。
世銀開放資料涵蓋所有世銀持有的資料,亦即並非所有資料皆由世銀所產出,世銀所持有的部份資料屬於限制使用資料 (restricted data),非經原資料提供者的同意不得再利用或散布。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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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國政府如何釋出其Open Government Data
US: Data Policy UK: Open Government Licence / Non-Commercial Government Licence 一般授權通則: 單純data set vs. 加值工具與database 公眾相關優先免費釋出、毋經書面程序 須注意人民其他相關合法權利之保護 僅就提供資料正確性負責、不負其他擔保之責 禁止廣告、背書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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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眾參與式的Open Database License
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法政研究 TEL: #1474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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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Source vs. Open Data
Open Source Code 使用、重製、修改、再散布。 Creative Commons: 分享、再利用,及再創作(Share, reuse, and remix)。 Open Data: 公開揭露、其餘條件不明…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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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 Reusing & Remixing Data
政府政策形塑的Open Data vs. 社群自發實踐的Open Data Download at: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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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Contributor Terms
2012年5月12日之後登錄的新貢獻者,便已開始被提示並簽署了雙重授權的模式。 2012年9月12日,完成第一階段的授權轉換!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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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ta Set vs. Database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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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pen Database License ABC
ODbL + DbCL as MPL-like + BSD-like Data-based Copyleft vs. permissive content Can't be sublicensed vs. Can be sublicensed License can't be replaced vs. License can be replaced Open Database License Open, Attribution, and Share-alike. 不包含程式、不包含專利、不包含商標,可區隔授權的Content如圖片、音樂、視像素材、音軌移至DbCL或其他授權條款處理。 處理的範圍: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資料庫特別授權,不具權利適格的資料。 Copylefted!-取予合諧(Take and Give Ecosystem) "Derivative Database" vs. "Collective Database" as "Derivative Work" vs. "Aggregation"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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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Open Database License practicing
FAQ-1、將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 整合自己擁有權利的 database,並開放 API (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 以遠端或雲端互動的方式分享給他人使用,可否商業化收錢?需要遵守什麼?又這樣的作法,會不會被要求必須進一步主動提供這些以 ODbL-1.0 授權的 data set 與 database 呢? 首先,ODbL-1.0 授權釋出的 data 與 database,是可以拿來做商業化利用並且收費的,前提是這個商業行為,也必須要遵守 ODbL-1.0 預先設立的規則,而首要的規則,就是必須善盡標示義務,這規定在 ODbL-1.0 第 4.3 條的地方,所以只要商業服務的架設者,在該服務的授權聲明上,清楚標註:「本服務內含 ODbL-1.0 授權方式釋出之資料及資料庫,其資料庫名稱為何,其資料庫下載連結或是說明頁面為何,以及授權條款全文能夠在哪一個附加檔案,或是網路連結頁面參閱到。」以上,就完成了基本的標示義務。而關於這樣的作法,會不會讓以 ODbL-1.0 database 架設服務的使用者,必須主動以 ODbL-1.0 的方式提供這些 database 呢?這其實也是不必然需要的。相關的規定與描述在 ODbL-1.0 第 4.2 與 4.6 條的地方,其規定「公開傳遞 (Publicly Convey)」與「公開揭露 (Publicly Use)」這兩種狀態,使用者必須要能夠以 ODbL-1.0 的方式提供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 及其衍生物,然而、條款裡的「公開傳遞」與「公開使用」皆是以首字大寫的方式,來表彰其為專門定義的名詞,而在條款的定義裡,並非單單「使用」就必須要提供整包 database 及相關的data set,而是指涉及著作權法規範的深度使用狀態時 (distributing, copying, publicly performing, publicly displaying),才需要進一步的提供整包的 database,以及服務架設者對該 database 做了哪些更改的相關資訊。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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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Open Database License practicing
FAQ-2、承前,其他授權狀態的 database 與 ODbL-1.0 授權之 database 的結合運作,會不會影響到彼此日後的授權方式? 原則上,這要看這些 database 之間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在結合運作的。如果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與其他授權方式的 database,是兩個彼此獨立分工的 database,這種狀況符合 ODbL-1.0 條款裡對於「集合資料庫 (Collective Database)」的定義範圍,此時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 並不會去影響其他 database 的授權應用,因兩者僅是集合於同一個系統平台上供程式呼叫之用,雖有集合的外觀,但功能是分立而獨立的,故應用上僅有原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需要遵守 ODbL-1.0 相關的授權規則;但是,倘若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是與其他授權狀態的 database 融合為一個統一的 database,那麼這就該當 ODbL-1.0 下「衍生資料庫 (Derivative Database)」的定義範圍,此時 ODbL-1.0 內嵌的 Copyleft 特性便會啟動,並擴散使得整個衍生的 database,都必須一體遵守 ODbL-1.0 相關的授權規則。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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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Open Database License practicing
FAQ-3、將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 與其他授權狀態的 database 進行整合,並燒成光碟片出售給客戶使用,這樣的使用方式是否被容許?又需要遵守什麼?而不同 database 統一集合於同一片光碟片的狀況,會不會影響彼此之後的授權與散布方式? 將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 燒錄在光碟片或其他載體上進行販售,並不違反其授權規則,但此時該 database 因為已被整體散布,所以解釋上必須以 ODbL-1.0 的方式傳遞予後手 (Publicly Convey),也就是說,能夠收取費用,但收費的名目不能是資料庫授權金,此為 ODbL-1.0 預設的散布規則 (royalty-free but allowed for commercial use)。同上,關於 database 與 database 之間的授權狀態會否互相影響,主要還是得判定該整合方式是屬於「集合資料庫」,抑或是「衍生資料庫」的狀況,前者其他授權狀態的 database 可保留其原來的授權方式,後者則結合後的 database,必須依 ODbL-1.0 的授權方式來進行運用。 FAQ-4、將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有時因為服務平台安全性的考量,必須轉換成另一封閉或加密的格式,此種作法是被允許的嗎?如果可以,又有哪些衍生義務需要被遵守? 如果基於應用上的必要,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是可以轉換為受到數位權利管理機制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控制的封閉格式,或是杜絕他人以不正常手段窺探資料內容的加密格式,然而,此種方式的使用者也必須同時符合其但書規定,那就是此一 database,依照 ODbL-1.0 的規則在續行散布時,必須給予收受者一份沒有 DRM 控制與加密限制的乾淨版本,此一平行提供的行為不能向 database 的收受者收取額外的費用,這部份的規則記載在 ODbL-1.0 第 4.7 條以下的地方。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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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Open Database License practicing
FAQ-5、以實例來模擬,如果使用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 來進行系統服務,例如採用未來將轉型以 ODbL-1.0 授權的地理資訊資料庫專案 OpenStreetMap,來進行美食地圖這類的行動定位服務 (Location Based Service, LBS),我需要遵守哪些授權義務?又,如果是將未來以 ODbL-1.0 授權的 OpenStreetMap 地理資訊資料庫,直接原封不動的搬到自家的伺服器,與透過 API 來與官方伺服器取用資訊的兩種方式,對於商業化模式有無差別?若有,會是什麼樣的差別? 其實,若是單純使用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那無論商業營利與否,重點就是善盡 FAQ-1 回答裡所述明的標示義務;而若是進一步涉及 database 的「公開傳遞」及「公開揭露」的使用狀況,則再依 ODbL-1.0 第 4.2 條與 4.6 條的規定,以 Copyleft 的方式提供此一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或是承襲其授權狀態的衍生資料庫。而就美食地圖行動定位服務的例子來說,將 ODbL-1.0 授權的 database,原封不動的搬到自己的伺服器上,與透過 API 來與官方伺服器取用資訊的兩種方式,單就 ODbL-1.0 的授權規範上來看,在商業化模式的授權義務性上並沒有太大差別,因為若是前者指的是遠端或雲端式的運用方式,則亦並不涉及 database 的「公開傳遞」與「公開揭露」,所以也沒有必然要一併提供 database 給服務使用者的義務。然而,從硬體資源的面向來看,則會有頻寬負載度方面的問題,舉例來說,OpenStreetMap 主網站,可能會因為頻寬被這些商業性 LBS 服務耗盡的緣故,而更動該主網站的服務條款,進而根據新的服務條款要求 LBS 服務的商業提供者,必須以另行架設伺服器的方式來利用 OpenStreetMap 以 ODbL-1.0 釋出的地理資訊,實務上這樣的權衡狀態是有可能發生的,例如在 Android 軟體市集上使用率頗高的「台北公車」App,與 Apple Store 下載使用率一樣驚人的「Speed Bus」App,都曾經因為大量耗用了台北市政府主機的網路資源,而遭截斷資訊、暫時下架,並停止散布,嗣其與權責單位申請資訊介接之後,轉一份資料到自行負擔頻寬與相關資源的伺服器之後,才又重新上架恢復服務。 Tile Usage Policy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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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違規終止條款 複製並改寫自 GPL-3.0 授權條款,對違約侵權的使用者做出失權的制裁。 自動升級條款 預設能夠由使用者作主向後升級授權版本,以隨時跟上新的應用模式。 授權循環條款 (license relay mechanism) 指的是當該 data set 與 database 前手散布者,因為違約侵權使用而罹於失權之時,此一前手的失權狀態將不會影響到善意從其手上得到 data set 與 database 的後手,以確保不會因為個別使用者的違約與侵權,就造成 data set 與 database 循環散布與授權鏈的瓦解。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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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 And Take Eco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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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Mr.A 我可不可以瞄Google Map的衛星圖,將街道畫上OSM上?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 Map上看到的商店、景點資訊加上OSM?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街景看到的東西,加到OSM上? 我要怎麼商業使用OpenStreetMap圖資,需遵守什麼規範? Mr.B 我國的政府資料有無著作權?依據為? Rex 請問參與OpenStreetMap時,台灣法規對於隱私相關的規定,例如門牌地址( 、照片(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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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Mr.A 我可不可以瞄Google Map的衛星圖,將街道畫上OSM上?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 Map上看到的商店、景點資訊加上OSM?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街景看到的東西,加到OSM上? 我要怎麼商業使用OpenStreetMap圖資,需遵守什麼規範? Answer Data & Data Set Database: Project Policy: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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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MR.A 我可不可以瞄Google Map的衛星圖,將街道畫上OSM上?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 Map上看到的商店、景點資訊加上OSM?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街景看到的東西,加到OSM上? 我要怎麼商業使用OpenStreetMap圖資,需遵守什麼規範? Answer Data & Data Set Database: Project Policy: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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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MR.A 我可不可以瞄Google Map的衛星圖,將街道畫上OSM上?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 Map上看到的商店、景點資訊加上OSM? 我可不可以將Google街景看到的東西,加到OSM上? 我要怎麼商業使用OpenStreetMap圖資,需遵守什麼規範? Answer Data & Data Set Database: Project Policy: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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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Mr.B 我國的政府資料有無著作權?依據為? Answer 不具著作權適格的資料,無論誰擁有都不具有著作權,然而、編輯著作+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 民法第25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法人) 民法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營利社團法人-公司) 民法第46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社團法人) 民法第59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財團法人)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法人) 工業團體法第2條、商業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法第11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農田水利會。 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中正文化中心。 地方制度法第2條: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法人法第2條: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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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Mr.B 我國的政府資料有無著作權?依據為? Answer 不具著作權適格的資料,無論誰擁有都不具有著作權,然而、編輯著作+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 民法第25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法人) 民法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營利社團法人-公司) 民法第46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社團法人) 民法第59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財團法人)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法人) 工業團體法第2條、商業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法第11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農田水利會。 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中正文化中心。 地方制度法第2條: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法人法第2條: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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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B 我國的政府資料有無著作權?依據為? Answer 不具著作權適格的資料,無論誰擁有都不具有著作權,然而、編輯著作+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 民法第25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法人) 民法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營利社團法人-公司) 民法第46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社團法人) 民法第59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財團法人)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法人) 工業團體法第2條、商業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法第11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農田水利會。 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中正文化中心。 地方制度法第2條: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法人法第2條: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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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自製Open Data & 如何加值運用取自政府的Open Data
Rex 請問參與OpenStreetMap時,台灣法規對於隱私相關的規定,是否有需要注意的法規限制? Answer Question: 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組織架構、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則。 告訴你什麼事情可以做、命令你什麼事情不可以做。 是不是只有法律允許你可以做的事,才可以做?是不是只有法律禁止你不能做的事,才不能做? 並不是只有法律允許的事,才可以做;並不是只有法律禁止的事,才不能做。 隱私權高度相關的法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15條以降:妨害秘密罪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廢)→個人資料保護法 ……………………(甚待補充) 釋字第585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603號: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尊重人性尊嚴+手段與目的保持平衡(使用手段與釋出目的)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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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請問參與OpenStreetMap時,台灣法規對於隱私相關的規定,是否有需要注意的法規限制? Answer Question: 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組織架構、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則。 告訴你什麼事情可以做、命令你什麼事情不可以做。 是不是只有法律允許你可以做的事,才可以做?是不是只有法律禁止你不能做的事,才不能做? 並不是只有法律允許的事,才可以做;並不是只有法律禁止的事,才不能做。 隱私權高度相關的法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15條以降:妨害秘密罪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廢)→個人資料保護法 ……………………(甚待補充) 釋字第585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603號: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尊重人性尊嚴+手段與目的保持平衡(使用手段與釋出目的)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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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請問參與OpenStreetMap時,台灣法規對於隱私相關的規定,是否有需要注意的法規限制? Answer Question: 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組織架構、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則。 告訴你什麼事情可以做、命令你什麼事情不可以做。 是不是只有法律允許你可以做的事,才可以做?是不是只有法律禁止你不能做的事,才不能做? 並不是只有法律允許的事,才可以做;並不是只有法律禁止的事,才不能做。 隱私權高度相關的法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15條以降:妨害秘密罪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廢)→個人資料保護法 ……………………(甚待補充) 釋字第585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603號: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尊重人性尊嚴+手段與目的保持平衡(使用手段與釋出目的)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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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請問參與OpenStreetMap時,台灣法規對於隱私相關的規定,是否有需要注意的法規限制? Answer Question: 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組織架構、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則。 告訴你什麼事情可以做、命令你什麼事情不可以做。 是不是只有法律允許你可以做的事,才可以做?是不是只有法律禁止你不能做的事,才不能做? 並不是只有法律允許的事,才可以做;並不是只有法律禁止的事,才不能做。 隱私權高度相關的法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15條以降:妨害秘密罪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廢)→個人資料保護法 ……………………(甚待補充) 釋字第585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603號: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尊重人性尊嚴+手段與目的保持平衡(使用手段與釋出目的)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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