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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香港投资者在广州设立物流企业的条件 及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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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CEPA框架下香港投资者在广州设立物流企业的条件 及申请程序"—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CEPA框架下香港投资者在广州设立物流企业的条件 及申请程序
姚永春

2 一、CEPA框架下物流服务的内容 包括: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信息咨询服务,还有其他。 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 运输类
——普通货运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冷藏 保鲜、货运出租、搬家运输、商品车发送) ——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 站场类 ——货运站(场)经营 (存在形式有: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 服务类 ——货运代理 ——仓储理货 ——搬运装卸 ——运输信息咨询服务 ——配载 ——联运 ——货物包装 ——货物中转 ——停车场经营(停车保管)

4 二、投资设立物流企业的审核依据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03年、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5 三、设立物流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定义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2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经济组织。 —— 摘自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9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6 (二)技术条件与要求(要点)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l 普通货运:车辆数不限定,技术检测合格。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l  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岁,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l    危运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3.在内地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的香港投资者,需具备在香港从事道路货运业务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 4.在内地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缴齐满1年(含)以上。

7 5.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物流”企业注册资金本与原则上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6.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香港投资者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内地至香港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广东省交通、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 7.具备相应的合法经营场所(办公、停车场地)。 8.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等)。

8 (三)政策条件与要求(要点) 在广州申请设立物流企业,要从城市管理要求出发,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政策和要求。
1.企业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承诺; 2.货运站关于车辆尾气排放治理的管理制度; 3.符合物流企业企业开业设置的审核原则(区划发展政策) 即:调整中心区,控制过渡区,鼓励发展区。具体是: ——中心区 除了在专业批发市场(群)范围定位于货运代办点的物流配送经营模式以外,物流企业只允许按规定在商业用房或写字楼中以业务办公的形式存在,其实体业务的运作场地须设在中心区以外(并符合在过渡区范围开业的审核要求)。

9 ——过渡区 ⑴除了在业经许可的货运市(站)场内申请开业以外,物流企业申请开业的实体业务运作场地的设置位置,应严格把关,主要以设置场地是否影响道路交通、是否符合规划发展需要、是否影响市民出行和生活居住为原则,必须是物流企业的自用场地,所用场地不准对外招租经营货运交易市场(须有书面承诺)。 对交通流量较大的增槎路(庆丰收费站以南)、沙太路(金盘岭隧道以南)、广汕路(龙洞以西)、新广花路(夏茅汽车站以南)、新广从公路(永泰客运站以南)、黄石路等路段沿线,原则上严格限制设置物流企业,尤其是严格限制物流企业设置实体业务运作场地。 ⑵原则上在过渡区外缘范围的城市主干道、国省道沿线符合交通组织要求的场地,例如,新广从公路(永泰客运站以北)、国道G106(嘉禾路口附近路段以北、新市货运站以北1公里往外)、新广花路(夏茅汽车站以北)、广汕路(龙洞以东)、新港东路(华南快速路以东)、新滘南路、花地大道南、龙溪大道(东漖大桥以西)沿线,以及车陂路以东沿广园东快速路、黄埔大道东等相关路段沿线,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开设物流企业。

10 ⑷在过渡区范围新设立的物流企业,都要提供规范经营的承诺书,服从政府对货运企业规划调整的需要。
⑶在过渡区范围及有关货运站场以外拟申请设置的物流企业,经营场地占地面积一般限在5000 m2以下;超过5000 m2的,原则上必须到发展区范围开业经营。 ⑷在过渡区范围新设立的物流企业,都要提供规范经营的承诺书,服从政府对货运企业规划调整的需要。 ——发展区 优先鼓励物流企业在主枢纽货运站和“3+5物流园区”内申请开业。若在发展区其他地域范围申办物流企业,判断设置地点应以是否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是否设在居民居住的楼盘小区附近(相距200 m范围),是否符合规划或者发展需要为原则,经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许可。

11 四、物流企业立项和开业需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立项须备资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申请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规模、期限、拟办公和经营场所等。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 ——内容包括:①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分析拟设立企业的资金投入、场地、营运车辆、管理制度以及目标客户或已有客户的情况;②论述拟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③预测分析拟设立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外资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12 4.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包括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投资者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投资者的咨信证明(已设立的企业需提供验资证明和审计报告); ——包括取得的银行贷款证明。一般要求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项目的投资总额;与多家企业合营的,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6.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入股的,需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7.投资者已有车辆的,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拟设立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等。 10.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企业章程。

13 (二)立项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送到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2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 3.广州市交委接到省交通厅转发的交通部关于拟设立企业的立项批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4.同意立项申请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立项批件;申请人凭立项批件在批复期限内办理相关筹备事务。

14 (三)开业须备资料(一式两份) 1.《经营申请表》;
——分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立项批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企业筹备完成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外资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有仓储业务的还要提交经营场地的消防验收证明;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5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按分类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l      申请普通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还须提交: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承诺书。 l      申请货运站(场)经营的,还须提交: ——货运站(场)的土地使用证明(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即: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消防、环保验收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货运站场内车辆尾气排放治理的管理制度。

16 l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须提交:
——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拟设立企业的章程文本;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的技术数据和证明文件。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备的证明材料。

17 (四)开业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资料,送到广州市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11楼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 3.广东省交通厅在5天内函告广州市交委核实拟设立企业的开业筹备情况。 4.广州市交委接到广东省交通厅的通知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情况,并向广东省交通厅反馈核实意见。 5.受理期间,企业须配合广州市交委核实有关情况。 6.广东省交通厅接到广州市交委的反馈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批复意见。 7.同意开业申请的,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凭开业受理回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开业批复;凭批复领取相关证件,1个工作日办结。 备注:请在每份资料前加上目录,A4纸规格分别装订好。

18 介绍结束 谢谢! 咨询电话:8620- 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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