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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期宣贯培训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 赵瑞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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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当前营运客车交通安全形势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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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当前营运客车交通安全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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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全国交通交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 2011年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405.5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8.5万公里。新增公路通车里程7.14万公里,新建高速公路1.1万公里。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完成129.4亿吨、22813亿吨公里、161.5亿人、8170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4.4%、15.5%、7.9%和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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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 23亿辆,与2011年底相比增加1628万辆,增长7. 86%;其中汽车保有量达1
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23亿辆,与2011年底相比增加1628万辆,增长7.86%;其中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与2011年底相比增加1361万辆,增长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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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2. 3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
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2.3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72亿。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约2300多万,约占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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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死亡62387人,同比分别下降4. 0%和4
2011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死亡62387人,同比分别下降4.0%和4.4%。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3起、死亡335人,同比起数减少10起,死亡人数减少78人,同比分别下降30.3%和18.9%。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死亡76人,同比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44人。万车死亡率又从2010年的3.2降为2.8,降幅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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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表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但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仍在高位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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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运客车事故特点分析 2005年至2011年,全国共发生营运客车肇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42起,占同期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总数的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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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2起营运客车肇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8起事故存在挂靠经营情形,特点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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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2起营运客车肇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39起为长途班线营运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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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发生了2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是:
7月22日,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10月7日,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小客车发生剐蹭撞击后,大客车被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切割开裂,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两起事故均为营运客车肇事所致。 此外,今年进入四月份以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4月22日至30日,接连发生了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今年截至目前全国将近60%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为营运客车肇事。说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尤其是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形势依然较为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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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仍未切实落实。 一些运输企业以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建立,对驾驶人管理混乱,招录把关不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不过关,“以包代管”问题突出等。据统计,近年来大型营运客车肇事占重特大事故总数的58.6%,尤其是挂靠经营车辆肇事突出,约占营运客车肇事总数的54.9%。 二是驾驶人考试培训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许多驾校的培训、考试具有较强的应试教育特点,与实际道路驾驶需求脱节,针对职业营运驾驶人的专业性培训和考试内容较少,缺少突发情况应对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据统计,近年来因驾驶人操作不当、交通违法等引发事故占重特大事故总数的75.8%,其中超速行驶占30%。此外,由于劳动强度大、安全风险高、待遇相对较低,造成高素质适龄大客车驾驶人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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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交通安全工作监管不得力。 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科学管理的理念、机制、手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全出行需要,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不严不细不实,对存在的问题只重治标不重治本。一些地方对客运包车、旅游包车的资质和合同审查不严格,开具空白包车证、私自转租、擅自改变运营路线等现象屡禁不止。事故查处不严格,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无法实现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是隐患排查整治仍不深入不扎实不持久。 一些道路防护设施防护能力不足,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较低。近年来,三级及以下低等级道路发生事故占重特大事故总数的41.4%,坠车事故占45.2%。此外,一些地方对于长途客车尤其是夜行车没有控制班次、里程、路线,没有停歇站所,没有强制性要求和保证驾驶人员休息,疲劳驾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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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车辆安全监管亟待加强。 部分汽车企业生产的车辆成品的技术标准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抗侧倾稳定性不强、车身强度不够、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载货汽车非法改装普遍存在;一些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安全问题较为突出。 六是对新出现的非营运性质的大中型客车非法营运、脱离监管以及驾驶人毒驾等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及时研究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迅速部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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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对今年四月份以来连续发生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引起高度重视,要求各地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住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同时,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人,并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落实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于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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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GDP模型 A:经济增长速度 B:基本建设规模 C:社会物流需求 D:企业经济活动
经济循环模式 事故风险动力 A:经济增长速度 B:基本建设规模 C:社会物流需求 D:企业经济活动 a:工伤事故风险 b:伤亡人数 c:经济损失和社会和谐失调 d:发展成本 +:正效应 —:负效应 橙色GDP模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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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致因(减少风险与控制损失)模型 1 29 300 伤亡 事件 不安全行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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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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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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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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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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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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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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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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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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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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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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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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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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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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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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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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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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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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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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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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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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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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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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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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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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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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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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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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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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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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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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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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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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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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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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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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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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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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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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