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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 安全管理的通知 (宣传稿)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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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在无锡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维保的企业应持有专项信用管理手册。
本通知所称建筑施工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等六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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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施工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阴市和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产权备案手续(已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建筑施工机械除外)。 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厂家出售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以本企业名义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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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三)建筑施工机械需要出租或自用的,应严格按照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维护保养等程序进行使用,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信息平台办理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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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施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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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五)各相关企业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综合信息平台办理建筑施工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业务时,应按照表式(见附件)要求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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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验检测时,应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应签发《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中规定内容的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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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测要求 高处作业吊篮在同一建筑物上,同一平面内和同一安装方式的移位,称为高处作业吊篮的移位,其它方式均为重新安装。高处作业吊篮应由具有吊篮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移位,在安装单位出具安装自检合格记录的基础上,由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从2015年9月1日起,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应由在锡且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标定,标定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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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测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需要附着时,禁止安装非原厂生产的附着装置。自发文之日起,每道附着装置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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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管理要求 (一)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保、检验检测、使用等相关企业应加强自身队伍管理,确保履职履责到位,严禁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分类归档,具体要求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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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管理要求 (二)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负责制,指定责任人(塔式起重机日常维保工作由司机承担)将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落到实处。 建设工程工地现场使用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时,应安装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佩戴袖章标识的管理规定》(锡建安监[2014]30号)文件精神,要求工程现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施工升降机司机等必须佩戴袖章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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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管理要求 (三)各监理单位应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学习,落实监理职责,履职到位,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装单位是否按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将监督情况予以记录。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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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要求 各安监站在对建筑施工机械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租赁、安装、使用、监理等企业的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核查,重点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关注设备的维保质量和周围环境状况,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履职履责不到位的企业,除行政处罚外,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网上通报,以信用考核为主要手段,督促企业履职履责到位,切实加强管理,杜绝程序上漏洞和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建筑施工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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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起重设备企业档案管理要求 1、租赁单位 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档案管理,内部档案应包含以下几册:
附件 起重设备企业档案管理要求 1、租赁单位 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档案管理,内部档案应包含以下几册: (1)第一册 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设备维保场所证明;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上墙),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2)第二册 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本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维保作业指导书; (3)第三册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4)第四册 仪器设备。维保用的仪器设备清单,检定/校准证书; (5)第五册 培训、保险。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6)第六册 应急预案。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作业过程预防、监控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第七册 工程档案资料。企业设备清单。每台设备档案应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后出厂的不需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零配件更换、进出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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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起重设备企业档案管理要求 2、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档案管理,内部档案应包含以下几册:
附件 起重设备企业档案管理要求 2、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档案管理,内部档案应包含以下几册: (1)第一册 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设备维保场所证明(租赁、安装一体企业提供);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上墙),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2)第二册 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本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 (3)第三册 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4)第四册 仪器设备。安装后自检、日常和定期维保、维修用的仪器设备清单,检定/校准证书; (5)第五册 培训、保险。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6)第六册 应急预案。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作业过程预防、监控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第七册 工程档案资料。安装、拆卸设备清单;每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检验检测、验收资料,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租赁、安装一体的企业其设备档案还应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后出厂的不需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零配件更换、进出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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