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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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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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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含义 ①安全是指发生各类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的情况与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文情况相适应的一种社会状态。
②安全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免受外界不利因素影响的存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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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含义 现实含义是指在生产、工作、学习、科研、公共娱乐等社会活动中,保障人身和财产免遭意外伤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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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含义 “监督”的现实含义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纠举和惩诫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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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含义 它的现实含义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 一系列管理活动,以消除或控制企业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满足生产系统的安全性,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工作顺利进行。(有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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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是指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 一系列管理活动,以消除或控制企业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满足生产系统的安全性,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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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念 是指在生产、学习、科研、文化娱乐、日常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政府为保护劳动者及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生产系统的运行正常、公共和生活设施的完好而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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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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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政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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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 安全生产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力发展。 安全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前进方向的体现。
保障安全和健康,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劳动过程中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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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发展观(总体) 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推进转变经济方式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城乡区域协调 加快和谐社会建设 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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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发展观(安全) 社会:①社会发展以安全为前提;②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③以科技进步为动力。
企业:①生产资金积累;②安全费用投入;③工艺技术改造;④设施设备更新;⑤安全技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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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总体) 民主法制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安定有序 充满活力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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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安全) 和谐社会:教育保障、就业(工伤)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 和谐安全:法制安全、基础扎实、责任落实、监管有效
和谐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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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划 主题词:方针 责任制 体制 追究制 监管体系 危险源 安全投入 隐患整治 技改 安全许可 高危行业 安全中介 宣传教育培训 指标考核体系 目标: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 第四十一章 加强公共安全建设 第二节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监管监察和支撑体系建设。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测监控,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煤炭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抓好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的专项整治。强化交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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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哲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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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时代 世纪以前 技术特征 农牧业及手工业 认识论 听天由命 方法论 无能为力 安全哲学 宿命论与被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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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 时代 世纪至20世纪初 技术特征 蒸汽机时代 认识论 局部安全 方法论 亡羊补牢 安全哲学 经验论与事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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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时代 世纪初至50年代 技术特征 电气化时代 认识论 系统安全 方法论 综合对策和预防 安全哲学 系统论与综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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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 时 代 世纪50年代以来 技术特征 航天技术与信息 认识论 安全系统工程 方法论 本质安全 安全哲学 本质论与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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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人本观 尊重人权 ①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②人的权利大于物的权利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尊重人权 ①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②人的权利大于物的权利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①人类安全文化建设史上一次深刻的革命 ②我国第一次提出 ③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1906年美国钢铁公司事故不断,企业陷入困境。公司董事长凯里将原订“质量第一,产量第二,安全第三”方针调整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后,企业起死回生,生机勃勃。从此最早提出的“安全第一”口号便风靡全球,它是人类安全文化建设史上一次深刻的革命。 “安全第一”的口号,在我国第一次见之于周恩来同志1957年10月5日在民航局关于中缅航线通航情况报告上作出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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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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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保证
1.意义 ·安全生产者法律、法规是人们 的行为准则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监察工作的依据 ·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保证 一、安全生产者法律、法规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几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尽客经历了几起几伏,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这些好东西必须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和发扬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把这些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以便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在改革经济体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监察工作的依据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守法,对违法者就要执法。若执法工作跟不上,法律的作用就会大受影响。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部门,执法的依据就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前,在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执法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执法工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法律的效力。因此,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安全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一部分,又与社会的政治稳定相联系。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多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国务院也加快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制定。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步子也很快,保证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功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尽管目前安全生产的管理仍采用很多行政的手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要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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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早安全生产立法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
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相关法规,要数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等。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订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20世纪才迈出了步伐,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相关法规,要数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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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国后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7年)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年) 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年) 第四阶段:恢复时期(1978―1990年) 第五阶段: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前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做出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日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年) 虽然在“一五”期间,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但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又明显上升,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工作也转入正轨,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显著成效。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人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肃处理伤亡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形成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群众运动,全国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起步阶段。 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年)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又被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因此,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天。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职业安全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同时,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职业安全健康法规。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1983年5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对劳动安全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对于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或它们的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九大类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此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从1981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颁布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二系列劳动安全健康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也使职业安全健康法制建设在技术方面得以落实。 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 进人“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职业安全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严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2年4月3日颁布实施的《工会法》,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92年4月3B,《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国务院、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配套法规规章。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在“九五”期间,采取了各种措施,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了职业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余项;加强执法监察,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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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法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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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 体制上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70%左右。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几十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要真正实现依法监管,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显得更为必要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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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地位及其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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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和紧迫性 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需要 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以概括为四句话: 第一,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第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第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和制定的。 从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提出立法建议至今,《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工作被列入历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日程,许多领导同志、专家和起草工作人员前赴后继,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关怀和支持下,《安全生产法》最终在今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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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二、三、四) 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两个原则:保障和尊重人权,促进 生产力发展。 三个体系:预防监控体系、应急救 援体系、责任追究体系 四个责任对象:政府、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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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运行机制 政府监督与指导(立法、监管) 企业实施与保障(预防、落实) 员工权益与自律(权利、义务) 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舆论)
中介服务与支持(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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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具体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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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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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基本要素 安全认识 安全法制安全责任 安全保障安全科技 安全投入安全监管 安全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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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知情权 ②表达权(建议、批评、检举、控告) ③规避权(紧急避险、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④理赔权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 ⑤接受教育权 ⑥劳动保护权 义务:⑦遵章守纪 ⑧提高技能 ⑨报告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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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新点亮点 1.安全方针 2.监管体制 3.安全机构 4.安全准入 5.安全评价 6.应急救援 7.工伤保险 8.民事赔偿 9.新闻监督 10.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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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体系:若干事物、若干意识互相制约、互相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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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体系:若干事物、若干意识互相制约、互相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
广义是指调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需要、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的,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由于制定和发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这是一个多层次的、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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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单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是不够的,不仅要制订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强制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要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尊重群众,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领导和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3)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反映了保障生产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这样,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 (4) 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得以保障,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这样必然会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同时,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必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使生产效率的实现得到保障,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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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宪法—安全生产法 标准化法—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国际公约 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专门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 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专门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企业标准 安全生产规章 政策 规范性文件 安全操作规程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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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盐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扬水工 修滩工 人力压池 机械和、压池 制卤工 人工苫盖 机械收放 绞关苫盖 收盐机 牵引机 大廪工 扶斗工 活碴工 扒盐机组 人工扒盐 苫揭盐廪 上船盐工苫车工 坨廪工 结晶池调卤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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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精盐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放廪工 粉洗洗涤 离心脱水 烘干 鼓风引风鼓风 装卸工 雪花制盐 吨袋堆码 漂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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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矿盐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司泵工 井口工 值班电工 制盐主控室 离心机 干燥 洗盐 采输卤 卤水净化 设备保养 码头吊装 电气检修 自动堆码机 高压清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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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化工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1.氯化钾兑卤 蒸发 保温 冷却 分解洗涤 2.溴素司塔 3.配氯 放溴包装、装车 4.氯化镁蒸发 制片 5.产品包装堆码 6.氯化钙蒸发 降膜蒸发器 负压贮槽 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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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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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狭义)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 劳动者 (事实劳动关系) 生产关系:生产过程 生产环境 生产管理 前提:合法的关系
劳动者 (事实劳动关系) 生产关系:生产过程 生产环境 生产管理 前提:合法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生产劳动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生产劳动是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而为法律所规定和调整的生产劳动只是其中有特定含义的部分,非生产性劳动不包括在内。 法律调整的生产性劳动包括: ① 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劳动,即合法的、本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劳动; ② 有偿(有报酬)的生产劳动; ③ 基于合同关系的生产劳动,而强制性、惩罚性的生产劳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④ 职业性劳动,而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为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而进行的劳动不由劳动法调整; ⑤ 隶属性的劳动,而自我雇佣和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不受其调整; ⑥ 限制劳动主体的劳动,而劳动者即雇员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如年龄限制(不得雇用童工)、健康条件的限制(不应雇用具有该项职业禁忌症的人)、一定的技术、业务及文化条件的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限制。 (2) 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在经济学、社会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不同领域的内涵不同。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仅限定为雇员在法律所调整的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与雇主所发生的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其内容包括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雇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劳动,并遵守国家规定法规以及雇主方所确定的符合国家法规定的内部劳动规则,雇主方必须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报酬,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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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1.合法 (主体 内容 程序) 2.合理(法律范围内 自由裁量 连续性) 3.效率(工作时效 限时办结 超时默认)
1.合法 (主体 内容 程序) 2.合理(法律范围内 自由裁量 连续性) 3.效率(工作时效 限时办结 超时默认) 4.协调(执法重复、真空、冲突)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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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法定性(法律明确 权威作用 职能转变后继承) 2.广泛性(全社会 各行业 各生产环节) 3.主动性(作为 不作为 执法与被执法地位不平等) 4.强制性(国家意志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5.灵活性 (动态 变化 随机 滞后 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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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生产力发展 3防止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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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 抽象行为:立法 规划 指导 协调 宣传等
抽象行为:立法 规划 指导 协调 宣传等 具体行为:①监管(检查、培训、授权)②许可(普通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③处理(强制、调查、复议、裁决) 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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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概念:指责任主体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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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 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 损害结果(损失、伤害) 因果关系(必然性、特殊性) 主观过错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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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认定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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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①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④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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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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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 故意签订无效合同(隐 瞒安全条件)等 侵权损害赔偿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 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
违约损害赔偿 故意签订无效合同(隐 瞒安全条件)等 侵权损害赔偿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 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条件或资质单位;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 人财产损失;等。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给要求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造成了损害,要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 同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却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企图拖延一段时间,不承担责任;二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确实是由于经济状况不好,或者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都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赔偿义务,也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什么时候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什么时候就应当履行义务,直到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为止。在这期间,如果受害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采取执行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我国目前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以此设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者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 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时,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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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品肇事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品肇事罪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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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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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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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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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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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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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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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九)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指通过事前计划和准备,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控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保护现场和场外人员安全,将事故对人、物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减至最小程度而依法采取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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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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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1、法律授权 2、组织保证 3、人员落实 4、职责明确 5、范围确定 6、依据充分 7、制度完善 8、监督有效
1、法律授权 2、组织保证 3、人员落实 4、职责明确 5、范围确定 6、依据充分 7、制度完善 8、监督有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内容 1、法律授权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矿山安全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此外,国家法规还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撤、并、转的情况,则法定职责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去年开始的省级机构改革,原省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已划归省经贸委,具体职责由去年底成立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 2、组织保证 去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0]181号文件发布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在全国第一家成立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管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行使依法监察的职权。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各地将陆续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由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继设立,形成组织网络,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组织保证。 3、人员落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内设五个处室,核编40名。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来自化工、乡镇局、国防工办等部门10多名行业管理经验丰富的同志走上安全生产监察岗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装备、工业生产、公共领域、矿山开采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履行依法执法义务。各地也在设立机构的同时,充实监察人员。 4、职责明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任,归纳起来有以下职权。 (1)立法权 即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规程,拟定安全技术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2)指导协调权 对下级进行业务工作的指导,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协调对外或区域间的合作。 (3)规划权 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排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 (4)知情权 掌握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5)管理权 综合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等进行综合管理。 (6)监督检查权 组织实施企业的“三同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整改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审查权 对安全中介机构的资格予以审查,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可。 (8)调查批复权 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在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9)处罚权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0)授权权 接受上级部门的授权委托或授权委托下级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事务。 5、范围确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是指在哪些地方、对什么人(法人和自然人),对哪些行为有效,这些应由法规、规章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省政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石油、化工、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商贸、电力、军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煤炭、建筑、水利、邮电、林业、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范围比机构改革前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从原来的生产安全扩大到公共安全、生活安全等。 由此得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的确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地域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二是主体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其他经济组织、劳动者或其他有关公民和人员。三是活动范围:上述主体从事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 6、依据充分 安全生产的立法自建国前夕起至今,持续了较长时间,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成为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的执法依据。 第一,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这里讲的法律法规,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工会法等;二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三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行政规章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参照依据。这里讲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如国务院原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安全规程,经贸委、原劳动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如即将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文件政策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近颁布的《江苏省矿山矿长资格审查办法》、《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政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准则和意见,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 第四,习惯判例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补充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还不能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的全部执法内容,因此,执法过程中,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形成并公认的工作习惯、对工作具有典型参考价值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判例、对今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法和措施等等,在一定程度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补充依据。 7、制度完善 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基础内容。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一个部门要有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团结合作的工作环境、严肃认真的工作氛围,就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保证。通过各项制度的约束,努力造就一支组织纪律严谨、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从而保证能够担负起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任。 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本单位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工作议事规则、公文处理办法、档案管理规定、保密工作制度、廉政措施,以及人事、财务、车辆、资产等管理办法等。二是本系统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方法及程序等。 8、监督有效 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企业及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所依法进行的检查和督促。为什么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首先,监督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用是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偏差,以利实现公正、合理的执法秩序。其次,监督是制约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基本手段,通过监督,在防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及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各种违法行为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再次,监督的实现,可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树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权威作用。监督的目的,就是有效发挥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关的监控机能,保证其能够依法行政。 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是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都可参与的监督,是相互之间多层次的监督,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使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最佳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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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前盐业系统 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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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夯实基础、严格监管,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全省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更加稳定,确保企业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努力促进盐业经济科学、安全、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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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目标:杜绝死亡事故,综合事故率控制在2‰ 以内。
重要活动: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知识测试;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两个安全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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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 (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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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二要建立控制指标体系。要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指标,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 三要加强考核奖惩,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一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经营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自己的首要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逐级抓落实。二要建立控制指标体系。要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指标,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明确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三要加强考核奖惩。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罚办法,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既要突出对重点工作的考核,又要注意对事故指标控制的考核,既要看工作过程,更要看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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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安全发展理念, 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一要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盐业生产旺季的“十月金秋”安全月活动。 二要贯彻实施《“十一五” 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政策宣传,强化全体员工安全法制意识。 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二)宣传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倡导和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发展”的内涵,宣传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一要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盐业生产旺季的“十月金秋”安全月活动。精心组织,创新内容,提高质量,注重实效。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活动,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二要贯彻实施《“十一五” 安全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结合《纲要》学习,创新宣传方式,省局将制作“安全生产警言警句”书签,分发各级领导干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三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政策宣传,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江苏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普及安全法律知识,强化全体员工安全法制意识。围绕源头治本、政策治本,着力抓好治本之策的宣传。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件,要予以通报批评,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前些年发生的事故案例编印成小册子,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特别要结合各岗位工作上发生的事故教育本岗位的职工,杜绝同一岗位上重复发生事故。五要加强阵地建设,壮大宣传力量。省局要与省公司工会联合会、团委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创建“安全生产示范班组”、“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差转台、报栏等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开展安全科普教育活动,通过各种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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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提高职工安全技能
全行业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测试。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考试和培训。 海盐产区要组织对扒盐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能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今年,要在全行业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测试。培训和测试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考试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他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随着用工机制的变化,要加强对年轻职工,外来工和临时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主要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严格执行任前培训制度,达不到要求的现职人员要立即调整、离职培训。海盐产区即将开始春季扒盐,要组织对扒盐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扒盐“十一不准”规定的自觉性。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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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依法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要积极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要继续组织职工学习《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300人以上的单位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人员;300人以下的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还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单位,要抓紧建立健全、配足配精。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遵章守法,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要继续组织职工学习《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掀起学习新高潮,使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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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加强海堤整治,确保安渡汛期。 加强危房维修整治,确保安渡雨季。 加强车辆管理,保证公务交通安全。 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明确专项整治重点。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三同时”的规定。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加强海堤整治,确保安渡汛期。金桥、银宝公司要组织人力、物力对所辖海堤险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海堤险段档案,加强动态分析,组织险段治理方案评估。省局、省公司将积极争取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各有关单位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保证企业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进一步落实海堤安全渡汛方案、抢险队伍、抢险物料和应急通讯设施等。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和海堤本身状况,一旦发生严重险情,立即加以抢修,同时要及时通知职工向安全地带转移,避免人员伤亡。 加强危房维修整治,确保安渡雨季。我省盐业企业还有相当数量的房屋不能保证安全渡汛,金桥、银宝公司还有一些职工住在危房里,批发企业也有部分仓储设施年久失修。这些都是危险源,在汛期到来之前,各单位要组织人力进行摸底排查,要积极筹措资金,对有维修价值的危房要抓紧抢修,确保在汛前完成;一时难以维修但又有保留价值的,在紧急情况下要把职工从中迁出并妥善安置;对已失去维修价值的要坚决拆除。总之,危房都要有明显警示标志,都要采取积极的处置措施,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因危房而造成人员伤亡。 加强车辆管理,保证公务交通安全。随着公务用车的改革,食盐流通现代化的推进,特别是配送直达终端,将有更多的人加入自驾车行列。车辆多,新手多,安全隐患就会增多,交通事故是第一杀手,交通安全要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一要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坚决杜绝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二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省局、省公司《公务用车暂行管理规定》、《盐政110执法用车的暂行规定》。三要认真做好公务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验工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四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车辆管理,严格出车手续,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明确专项整治重点。海盐生产企业除了防汛还要特别重视扒盐、装卸盐斤现场管理,针对当前盐场劳动力短缺,尤其要抓好扒盐前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十一”不准制度,严防机械伤人,防止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召头廪下作业。矿盐、精盐、盐化工企业,要加强对矿山、气、电、机和制盐车间等特殊工种和岗位的监控,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护。凡没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严禁使用,特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化工厂液氯、溴素,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批发企业要加强对食盐分包、装卸过程的安全管理,盐斤安全堆码存放,加强车辆、仓储设施、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改善职工的安全生产环境。加强对危险品生产场所的现场管理,对粉尘、噪音工作场所的职工进行保护,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女职工以及一些特殊工种的职工要依法给予其应享受的劳保待遇,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劳保护具的原则,劳动保护用具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督促职工科学使用,禁止以现金代替劳保护具发放。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三同时”的规定。目前,全省盐业在建项目和计划建设的新、改、扩项目较多,这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有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项目建成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批准试产和投产。 继续强化行政执法安全管理。各市、县局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安全执法的规定,坚决避免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随着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临时雇用人员和企业派出劳务人员逐年增加,各级都要严格按《劳动保障法》履行企业用工手续,明确各方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要加强对控股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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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监管力度,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至少一个月排查一次,省局牵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事故报送制度。 (六)加大监管力度,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事前预防,以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至少一个月排查一次,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和整改效果检查,运用PDCA进行安全循环管理。年内,由省局牵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检查,即:第一次在四、五月份,第二次在汛期和秋扒前。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薄弱环节,以及事故的多发点或易发点实行月检查和作业前检查制度,认真自查自纠,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隐患,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事故报送制度,凡重大事故都要在第一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要发挥工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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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的责任
各单位要针对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的现状,自觉加大安全投入。 各单位必须编制企业安全费用计划。 签订安全责任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严格执行编制安全生产“三项资金”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营者的责任 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针对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的现状,加大在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的投入。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弥补安全欠账。凡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必须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筹措安全投入资金,限期达标。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金”预算编制和使用制度,生产、批发企业分别按单位年销售收入1%和0.5%编制企业安全费用计划,按单位年工资总额1%编制伤亡事故经济赔偿费用计划,按经营者年个人收入总额的5%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当年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在年终兑现时按规定扣发),要求直至班组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安排的资金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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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抓安全生产要从基础工作抓起。 要抓制度建立和执行。抓安全活动的记录。 抓安全档案的建立和运用。 (八)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记录是处理各类事故的重要证据和依据。抓安全生产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要抓制度建立和执行,抓安全活动的记录,抓安全档案的建立和运用。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好“四本台帐”:即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记录、组织网络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记录、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各基层单位必须建好“六本台帐”:即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记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档案、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记录。要确保每一次安全活动、每一个安全事件都要有完整的记录,做到有案可查。要建立和运用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监控措施的实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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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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