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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北京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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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快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北京化工大学

2 前言 实验室是高校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而实验室安全是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实验室排污与处置系统等环保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实验室安全管理已成为我国高校发展至关重要的基础管理环节。

3 实验室安全含义 人——H 物——S 环境——E 通过安全事故案例加以说明

4 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法律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号 2002年6月29日
全面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号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号 200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号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号 199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号 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号 200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第三十一号 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七号 2008年2月28日 环境

5 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法规 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 第28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 第34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修订 2003年5月1日 2009年5月1日 第373号 第549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 第424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 第380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12月1日 第449号

6 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 …… 教育部令: 环保局令: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公安部共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环保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7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 1、 国家法律法规相对较全,但专门针对实验室的法规少,教育部制定的安全规章少(存在多头管理与真空管理的现象,教育部或省教委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口管理高校实验室安全) 2、关于环保的制度较多,对人员健康安全的关注最少(管理理念需要与国际轨) 3、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不同步(制度的约束力需要培训等配套措施的跟进)

8 加快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的途径
建议加强全国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统一思想,一致行动: 1-制步制定并逐步推行HSE认证,促使学校加强对实验安全工作的重视、升级管理理念、优化组织架构、加大硬件投入、完善管理手段,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2-统一制订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其更规范\全面\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一致性 3-推广计算机软件培训考核,实验室准入制度 (清华\浙大实验室准入制)

9 1-推行HSE认证 关于HSE认证的介绍

10 2-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统一 全面性 有效性 一致性
清华学安全制度一览 1.清华大学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2.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4.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3.清华大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5.清华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清华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处置办法 7.清华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9.清华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8.清华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实施细则 10.清华大学劳保眼镜配备办法 11.清华大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全面性 有效性 一致性

11 3-加强培训

12 结语

13 谢谢!

14 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危险化学品管理、压力容器管理、射线装置管理
危险化学品按照管理级别分类: 剧毒、易制毒、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 采购、 使用、废液处理 采购 使用 废液处理 剧毒 公安局 公安局、环保局 易制毒 环保局 其他 环保局、安监局

15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注册 质监局 日常监管 质监局、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监局 报废注销 质监局

16 压力容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2009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0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

17 压力容器概念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9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20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1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23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fj3中国质监稽查网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4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fj3中国质监稽查网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25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27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9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射线装置安全管理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环保局(原卫生局)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卫生局、环保局 放射工作人员计量监测 卫生局 射线装置防护检测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卫生局 利用射线装置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取得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硬性指标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计量监测、射线装置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体检等几方面。由于原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卫生局颁发,现由环保局颁发。在过渡过程中,存在监控交叉地带。例如:现卫生局及环保局均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且互相均不认可。如参加卫生局举办的培训,环保局不将其作为证明材料采纳。这使得同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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