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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工作職場的法律關係~從性騷擾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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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機構工作職場的法律關係~從性騷擾談起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副院長 王炯琅醫師 Chiung-Lang Wang MD. MPH. LLM. Deputy superintendent, Taipei Hospital, DOH

2 王炯琅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副院長 行政院衛生署 專門委員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 兼任主治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婦產科主任
行政院衛生署 專門委員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 兼任主治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婦產科主任 教育部 部定講師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醫療法制暨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 理事 台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醫事法律講師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 國立台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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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ender Blindness 不是兩性齊頭平等,性別差異是存在的 需要瞭解和體貼---感覺舒服而自在
性別權力測度(Taiwan):19/94(2nd in Asia) 性別發展指數(Taiwan):20/158 (3rd in Asia) 充分尊重與設身處地考量醫療服務接受者的背景與需求 例子:更衣檢查胸部X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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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緣起 台北市監理處94年間傳出多名女姓員工遭主管性騷擾,涉案的王姓官員,事後遭記兩大過並調離非主管職,
市議員林瑞圖昨天指控,他接獲五名監理處女性員工投訴,指控王姓官員又「故態復萌」伸出狼爪,對女員工毛手毛腳,監理處應徹查。

7 拿僧侶開黃腔? ——釋昭慧砲轟謝壽夫,要求向佛教道歉
第一銀行之原董事長謝壽夫於93年2月14日「組織改造及說明會」中,公開引用日本「寺廟住持」之例闡釋服務的真締,會後該例經常被男性行員不當援用,藉以調侃女性行員,致女性行員有被侵犯乃至遭受性騷擾的不舒服感覺,該內部女性行員透過第一銀行產業工會(下簡稱工會)向原告反應渠等有身處敵意工作環境之事實未獲妥善處理後,遂向被告臺北市政府所屬勞工局提出申訴,案經臺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於93年5月13日召開第8次會議評議後,評定此案性別歧視成立。

8 性騷擾定義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9 性騷擾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

10 性騷擾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11 性騷擾類型之共同點 1.敵意的環境或/且交換式性騷擾。 2.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 3.違反他人之意願,且不受歡迎。
4.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

12 性騷擾防治法 2006年2月5日施行 性騷擾諮詢專線 113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 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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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該向哪個單位求助?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15 職場上或校園中的性騷擾事件,若非屬上述3點所列情事,或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者,便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16 發生性騷擾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嗎? 性騷擾事件亦常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害善良風俗事件,被害人若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自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以助於即時調查及保全證據。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

17 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情事者(強制觸摸),則屬刑事案件,警察機關應立即調查處理,並詢被害人意願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8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若接獲非所管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非加害人所屬單位),該如何處理?

19 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在美術館遭到不明人士性騷擾,向美術館申訴,加害人雖非美術館所屬人員,館方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協助申訴人填妥申訴書,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0 有關緊急處理之內涵,包括及時糾正及補救措施,避免加害行為持續進行,倘加害人仍在現場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1 哪些情形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 僱用人可以不受理性騷擾申訴?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再申訴?
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14日內補正者。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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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性騷擾事件的諮詢管道有哪些? 民眾若對性騷擾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訴處理流程有疑義,可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如逕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接線人員亦會提供諮詢服務。

24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程序及時程有哪些?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之申訴經依本法第13條移由警察機關調查者,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未能查明加害人之身分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前2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5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人員有哪些資格限制? 組織成員或受雇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調查單位成員如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26 對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不服者, 如何救濟? 被害人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27 如何確保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的隱私?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28 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對於性騷擾 事件當事人,有哪些協助措施?
相關單位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29 性騷擾事件若調查屬實,對於加害人 有哪些懲處規定?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2分之1。

30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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