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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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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2 守法履职 典型案例 火灾预防

3 守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 守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 守法履职—《省条例》和《市条例》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 ---《市条例》

6 守法履职—公安部61号令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 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 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7 守法履职—中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法律、地方性消防法规、国务院部门消防规章和地方政府消防规章。

8 守法履职—中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苏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性规范性文件。

9 典型火灾案例 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     2004年3月15日1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大火于当日15时30分被扑灭。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万元。经国务院调查组勘察确定,火灾系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于当日9时许向3号库房送包装纸板时,将嘴上叼着的香烟掉落在仓库中,引燃地面上的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引发的。     火灾教训:一是中百商厦没有认真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二是违章搭建仓房,最终导致火灾的扩大与蔓延。三是没有对从业人员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员工缺乏防火、灭火常识,致使符合规范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10 典型火灾案例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直接原因为: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火灾教训:1.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2.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3.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严重缺失;4.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1 消防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2014年1月13日,某市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百货公司屋顶搭建办公区域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填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令其1月20日前改正。1月21日复查其仍未备案,填发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违法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1月23日再查仍未停止使用。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百货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屋顶搭建的办公区,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处罚。

12 刑事责任案例 :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刑事责任案例 : 消防责任事故罪 2008年4月,王荣花在朝阳区东坝乡租用了一处有四间平房的
刑事责任案例 : 消防责任事故罪 2008年4月,王荣花在朝阳区东坝乡租用了一处有四间平房的 农家小院,开办了名为“阳光乐园”的幼儿园,她自称“在教委有备 案”。去年1月,朝阳区教委、消防部门等对东坝乡的幼儿园进行了 专项检查。随后反馈的调查结果显示,阳光乐园幼儿园属存在安全 隐患的学校,朝阳区消防部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王荣花消除幼儿 园的安全隐患。王荣花坦言自己只是把裸露的电线遮住,没做实质 性整改。 今年年初时,小朋友在教室玩取暖器,后来取暖器倒地后起 火,火势蔓延到隔壁,点燃棉被引起火灾,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很 快将火扑灭,年仅两岁的女童玲玲身亡。事发后,警方将王荣花带 走调查。4月底,检方以校方消防责任事故罪对王荣花提起公诉。 

14 刑事责任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 刑事责任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8年7月13日7时24分,浙江省金华市低田光阳毛纺厂发生
火灾事故。经调查,火灾原因系董某在无证的前提下进行电焊作 业,而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直接导致电焊落下的焊渣,引燃下方 堆放的腈纶胚纱堆,致使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445万余元。 2009年3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董士凤有期徒刑两年。 防范: 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 须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 岗。切实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认真落实逐级安全检查制度。通过检 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16 刑事责任案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008年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造成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7 刑事责任案例: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 刑事责任案例:放火罪和失火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 刑事责任案例:玩忽职守罪 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刘忠汉作为东方红派出所主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在个体户韩本余(另案处理)经营天堂音像俱乐部期间,多次对该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多处消防安全隐患,刘仅口头提出了整改意见,而未采取具体监督整改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致使该俱乐部于2000年3月29日凌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9524元的特别重大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忠汉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20 刑事责任案例:失火罪 2009年2月24日下午,家住江州区江州镇的廖某 在自家的甘蔗地焚烧甘蔗枯叶后,在未确保焚烧枯叶
的火灰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就回家。12时许,甘蔗地的 火灰复燃引燃杂草,火势蔓延烧到附近山上而发生森 林火灾,导致黄某承包的速丰桉林地被烧毁。经林业 工程师测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8.1公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 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焚烧甘蔗枯叶,引发森林灾, 过火面积达8.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21 刑事责任案例:放火罪 牛某因毕业找工作不顺利心生不满,遂于2010年4 月25日3时许,在海淀区青龙桥北大青鸟宿舍的房间
内,趁同屋舍友熟睡之时,将自己悬挂在屋内上下铺 之间的西服点燃后离开。同屋舍友被屋内的烟雾呛 醒,并将火扑灭。被告人牛某床上的被褥、衣物以及 墙上的电线均被烧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为泄愤,故意在有 多名学生居住的宿舍楼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 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2 何为严重后果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3 火灾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及程序类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质量)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设计备案)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设计审核)

24 火灾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及程序类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工程设计不合格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有关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抽查的规定及不合格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法律授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5 火灾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及程序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期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6 火灾预防-出租,承租的责任划分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7 火灾预防-出租,承租的责任划分 《公安部61号令》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28 火灾预防-有关消防中介服务机构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29 火灾预防-有关特殊工种人员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 (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0 火灾预防-有关高层建筑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3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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