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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1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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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100年7月4日

2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前些天,在一個名為《財富人生》的電視訪談節目中,嘉賓是一位當今頗具知名度的青年企業家。 當節目漸近尾聲時,按照慣例,主持人提出了最後一個問題 請問:「你認為事業成功的最關鍵品質是什麼?」 沉思片刻之後,他並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平靜地敘述了這樣一段故事: 「十二年前,有一個小伙子剛畢業就去了法國,開始了半工半讀的留學生活。漸漸地,他發現當地的車站幾乎都是開放式的,不設檢票口,也沒有檢票員﹔甚至連隨機性的抽查都非常少。憑著自己的聰明勁,他精確地估算了這樣一個概率 逃票而被查到的比例大約僅為萬分之三。他為自己的這個發現而沾沾自喜,從此之後,他便經常逃票上車。他還找到了一個寬慰自己的理由:自己還是窮學生嘛,能省一點是一點。  四年過去了,名牌大學的金字招牌和優秀的學業成績讓他充滿自信,他開始頻頻地進入巴黎一些跨國公司的大門,躊躇滿志地推銷自己。然而,結局卻是他始料不及的 這些公司都是先對熱情有加,然而數日之後,卻又都是婉言相拒。真是莫名其妙。  最後,他寫了一封措詞懇切的電子郵件,發送給了其中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煩請他告知不予錄用的理由。 

3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當天晚上,他就收到了對方的回覆......
陳先生,我們十分賞識您的才華,但我們調閱了您的信用記錄後,非常遺憾地發現,您有三次乘車逃票記載。 我們認為此事至少證明了兩點: 1. 您不尊重規則。  2. 您不值得信任。 鑒於以上2點原因,敝公司不敢冒昧地錄用您,請見諒。'  直到此時,他才如夢初醒、懊悔難當。然而,真正讓他產生一語驚心之感的,卻還是對方在回信中最後摘錄的一句話: 道德常常能彌補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卻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第二天,他就啟程回國了。」 故事講完了,電視中出現一片沉寂。 主持人困惑地問:「這能說明你的成功之道嗎?」 「能!因為故事中的年輕人就是曾經的我」  他坦誠而高聲地說:「我能夠走到今天這一步,只是因為我將昨天的'絆腳石'當成今天的'墊腳石'而已。」 現場頓時掌聲如潮。 人生總是複雜,道理卻相對簡單;更多的時候,一句話影響一輩子。

4 王品憲法 實例: 第一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接受廠商或客戶100元以上的好處,觸犯者唯一開除,上從董事長下至清潔人員,一體適用。
戴勝益強調:處罰的重點不在於金額多寡,而是不能讓員工產生「有機可乘」的投機心態,否則公司紀律將無從要求,這也是王品集團近幾年迅速成長的主要關鍵之一。 4

5 經濟日報 王品餐飲集團最近開除了一名服務多年的餐廳外場組長,只因這位組長結婚時,發了喜帖給王品往來的廠商,觸犯「王品憲法」中規定不得接受廠商100元以上好處的禁忌,這是王品成立15年來開除的第四名員工,也是王品集團成立以來,員工違規最嚴重的一次。 5

6 廉潔 公正 自持 無私 依法 行政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頒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經行政院97年8月1日頒佈實施, 希望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 關說、出席演講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 6

7 規範對象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 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均適用之(包含約聘僱人員) 。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 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8 規範內容 名詞解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 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 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 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9 舉例說明 業務往來: 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 指揮監督:
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學校或補教業者、長官與部屬、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交通部與交通 事業機關等。 費用補(獎)助: 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社教司獎勵某關懷協會等。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 正在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招標作業 機關與某廠商之間:不論是某廠商擬參與投標 已參與投標或 已得標均屬有利害關係。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10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 (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 理等處理程序

11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前 不得要求、期約、收受 § 4 原則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前 不得要求、期約、收受 § 4 原則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5Ⅰ後 無法退還時 例外 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 4但書 屬公務禮儀 §4、§2④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2②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②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③ 受贈 財物 §2、4 5、6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不超過10000元)§4④、§2③ 親屬或經常 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與其無職務 上利害關係 者 §5Ⅰ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 知會政風單位 §5Ⅰ② 推定為公務員 受贈財物 § 6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12 案例1、廠商贈送業務單位~VIP貴賓券

13 案例2: 本司OO長OOO於99年3月受大仁科技大 學邀請擔任課程講座宣導校務經營管理, 並於同年3月29日經中央社與其他新聞大幅 報導,惟本案並無簽會本處登錄,爰當面 提醒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3點 第1項第3款規定應簽報長官(1層決行)核 可,並知會政風處登錄。

14 案例3: 本部OO小組執行秘書OOO於99年9月16日獲中 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陳董事OO致贈福州脫胎 漆器1件,經簽會本處說明「係基於朋友關係特送 漆器1件供居家擺設裝飾用,考量彼此確有深厚交 情,推辭無效,勉予收下」,案經本處提醒「有 關本案倘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 款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除有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建請依第4點第1項 及第5點第1項第1款辦理」。

15 案例4:接受不當餽贈 剛升督察黃福地記過調職
【聯合報╱記者陳金章/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局調查兩個月前才升督察的警官黃福地,在大安警分局副分 局長任內與轄區內不當業者交往頻繁、接受不當餽贈、邀宴等違紀行 為,共記3小過,改調法規室專員,是否涉及不法仍正調查中。 台北市警局接到線索指稱,三線一星督察黃福地在副分局長任內,和 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管區、前光華商場內的簡姓、范姓光碟片業者交 往密切,業者可能涉及盜版,黃還接受業者邀宴、不當餽贈。 市警局主動調查,發現黃福地在99年3月間因受託介入轄區內光碟片 業者版權糾紛,並接受邀宴、餽贈超過3000元禮物。 市警局召開人評會,認為黃福地行為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交往規 定,記過一次;黃接受餽贈,違反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 記過二次。黃的行為不適任督察,改調法規室專員。 台北市警局指出,黃福地是否另涉不法,由於仍有部分證人未出面, 將再進一步調查。

16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 評審(選)等活動、兼職 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17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例外 公務員對於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 § 7Ⅰ 不得參加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7Ⅰ
應先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單位後 始得參加 §9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7Ⅰ 例外 § 7Ⅰ 但書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7Ⅰ 無須簽報 及知會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7Ⅰ  飲宴應酬 §2、7、 8、 9 原則 得參加 ,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受邀參加之飲宴應 酬,與職務無利害關係 例外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避免 §7Ⅱ 原則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 8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 § 8 例外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 8

18 Q: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商因尾牙、開 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辦之餐會, 應如何處理 ? 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 摸彩 ?
A:(一)得參加。尾牙、 開工、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由於係屬於公開場合,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該活動。換言之,係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以免假尾牙之名,行不當飲宴應酬之實。 (二)不得參加摸彩。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之情形。 18

19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 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 序

20 請託關說篇 請託關說 關心:表達注意、關懷之情。 關切:單純反映民意,二者均非關說。 關說:有疏通之意,會造成公務員壓力。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出席演講座談 20

21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
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2⑤ 應於3日內 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 機構 § 10 請託關說 § 2、10、16 無法判斷 請政風機構之諮詢專人協助 §16

22 涉關說遭罰 蔡媽福敗訴定讞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王淑芬台北2日電)前高雄市議員蔡媽 福被指控為兒子關說到高雄市政府工作,遭監察院以違反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100萬元。蔡不服提行政訴 訟,今天遭判敗訴定讞。 蔡媽福受訪時表示,由於尚未接獲通知,不願多談案情。 判決指出,蔡媽福遭指涉在民國98年8月到11月擔任第7屆高雄 市議員期間,多次以市議員身分向高雄市政府推薦兒子到市府 任職。監察院調查後,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蔡裁 罰100萬元。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蔡媽福的兒子雖事後未受市府聘僱,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認為,蔡媽福假借職務上權力為兒關說,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認為監察院裁罰無誤,判蔡媽福敗訴。 蔡不服再提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23 輿論宣判!關說案 蕭仰歸恐當不成法官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涉為子關說、台灣高等法 院審判長高明哲涉為人關說,監察院今天(20日)分別以12票對1票、11票對2票,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通過彈劾兩人。 蕭仰歸的之子蕭賢綸就讀國立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前年(2008)上學開車擦撞 一名機車騎士,被控肇事逃逸,基隆地方法院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 年,今年1月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罪,檢方因未提上訴而定讞。 但之後爆出,法官在內部的網站「法官論壇」爆料,指出蕭仰歸涉向法官為子 關說,經媒體報導之後輿論譁然,蕭仰歸和高院審判長高明哲都因涉及關說被 停職,且移送監察院調查。 另一方面,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高院合議庭審理此案的3名法官高明哲、高玉 舜、林洲富是否涉枉法裁判,雖然未查出枉法裁判刑事責任,但發現蕭賢綸開 車擦撞機車騎士後,騎士往右或往左倒?一、二審見解和認定不同,並且是二 審判決無罪的理由,因此檢方再送專業機構鑑定,如果鑑定發現二審的無罪判 決有誤,不排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24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 (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 理等處理程序

25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原則 兼職禁止,一人一職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2 例外 依法令規定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參與公部門 出席演講、 座談、研習 、評審(選) 等活動 §13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 後始得前往 § 13Ⅲ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 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 § 13Ⅰ 參與私部門 § 13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 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 13Ⅱ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原則 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5Ⅰ 借貸、邀集或參加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5Ⅰ 例外 應知會政風機構 § 15Ⅱ 如確有必要者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15Ⅲ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26 Q:某大學邀請本部人事處長官至學校專題講演「公務員服務守則」,可否應邀前往?其支領每小時3000元終點費可否?
A:可前往。 倘為國立大學因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應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後前往,其支領鐘點費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如為私立大學,其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受補助之學校),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後前往。

27 99年7月30公布修正-最新規範 不得涉足不正當場所-本規範第8點第2項
不當場所:(1)舞廳;(2)酒家;(3)酒吧;(4)特 種咖啡廳茶室;(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 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 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 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7)色情表演場所;(8)妓 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 具賭博之場所。 不當接觸: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 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 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 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2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登錄案件數據

29 99年各月份受贈財物登錄案件統計

30 99年各月份請託關說登錄案件統計

31 99年請託關說案件登錄事由百分比

32 依職務類別分析登錄件數

33 依工作性質分析分析登錄件數

34 楊志良/掀開你不知道的醫界黑幕 【聯合報╱記者張嘉芳/台北報導】
※衛生署署醫體檢小組委員昨天首次共識會議,前署長楊志良接受中廣專訪。他不只揭開署立 醫院黑幕,更赤裸點出白色巨塔裡,醫師、廠商的利益糾葛。 ※去過兩次飯局 嚇得不敢再去 楊志良過去參加聚會,在席間,就聽聞出任省立醫院院長、副院長「都有價碼」。他去了兩次飯局當陪客,「就嚇得不敢再去了」。 醫院採購涉及龐大利益,廠商為「打點」醫師及承辦人員,楊志良說,醫師娘出國會派專人接送,協助辦理戶籍謄本,小兒科醫師出國,嬰兒奶粉廠商還會招待、出機票錢,「就連醫院忘年會也叫廠商埋單,業者一手包辦所有大小事」。 ※薪水四、五十萬 貪汙不可原諒 「醫院獲得公務預算補助,但預算分配根本與當地醫療資源、居民需求完全無關。」楊志良指出,省立醫院院長以公務預算蓋病房,採購醫療器材、藥品,「以拿回扣、收賄等方式,把錢洗到自己口袋」。 楊志良認為,過去好醫師少,加上制度與少數人問題,當年雖有不合法情事,情理上可以理解。後來,醫院實施一連串績薪制度,及醫師獎勵金回饋等改革措施,署醫院長每月薪水高達四、五十萬元,相當於許多家庭年收入,甚至署長每月待遇也只有署醫院長的三分之一,他說,署醫院長為公務員,有退休金保障,「如果還貪汙,就不可原諒。」

35 知會、簽報程序 情況緊急者,得以口頭方式,先行陳報。 步驟1:詳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 」
步驟2:報請直屬單位主管核章 (機關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 步驟3:知會政風單位 步驟4: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閱

36 參考資源 點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7 點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8 參考資源2. 點選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9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40 政風單位的關懷與叮嚀 智 慧 簽 報 知 會 如有任何疑問均可諮詢廉政專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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