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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暨相關法規、案例分析 雲林縣警察局 組長 許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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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騷擾防治法暨相關法規、案例分析 雲林縣警察局 組長 許世慧

2 一、何謂性騷擾? 廣義而言,所謂的性騷擾是指一些與性有關的行為,且此行為足以影響兩性工作的尊嚴者。 —1990年歐洲共同體對性騷擾的定義
廣義而言,所謂的性騷擾是指一些與性有關的行為,且此行為足以影響兩性工作的尊嚴者。 —1990年歐洲共同體對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3 二、法律規範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壞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

4  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其他相關法令定義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該法所稱的性騷擾,謂下列兩款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

5  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因此,舉凡對被害人提出有關於性的要求、性的交換(如交換工作機會、考績、升遷等),或為與「性」有關之言語、舉動,如開黃腔、吃豆腐、毛手毛腳、展現猥褻影片、公然暴露性器官、跟蹤或任何被碰觸的人覺得不舒服的身體觸摸,甚至是猥褻的舔舌頭、拋媚眼、盯著身體猛看等,都屬之。

6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指公私立各級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騷擾的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7 三、相關法令罰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8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 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猥褻」乃指姦淫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而言。

9 四、職場性騷擾的種類 交換式的性騷擾 性賄賂: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性威脅: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敵意工作環境
性別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或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例如: 「小姐,你長的好波霸」

10 「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 「XX學院的女生都是花瓶」 「誰教你穿的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 暴就算你好運了」 男生聚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的長的很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的注視。 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要邀、打電話 等行為。 性挑逗: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如探詢性隱私等) 非受僱員工的性騷擾

11 五、職場性騷擾之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連帶賠償 政府採購法:歧視婦女情節重大,納入不良廠商名單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公司責任 行為人責任

12 就業歧視案件與性騷擾事件之關聯 職場性騷擾 性侵害 留職停薪 同工不同酬 招考限制 單身條款 其他

13 案例分析、說明 監察院通過彈劾台北電台前台長靳OO案 高院通譯開黃腔,賠20萬 長庚醫師性騷擾案,護士獲賠45萬
華爾街證投資公司爆襲胸摸臀,摩根史坦利付18億:340女員工控不公平待遇,公司在開庭前一 刻和解。 北國性騷擾:被害人在一開始決定挺身而出時,依舊求助無門,不知申訴管道而極度失望沮喪。且在申訴過程中被害人依然不可避免的

14 要在職場中繼續面對被質疑、被排擠、被解僱、被調職之壓力,甚至私生活更被加害者以玷辱的方式,赤裸裸地公開揭露,攤在大眾媒體上,供眾人審判,以致整個性騷擾事件的焦點遭到模糊,更淪為情色腥羶的八卦…
強吻女學生,名教授去職(清大) 立委助理遭花東縱谷管理處前處長廖OO襲胸,調查屬實,廖OO降為技正。

15 六、性騷擾迷思 她/他一定做了什麼(穿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 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

16 她長這麼「安全」,你相信她被性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她/他們本來關係那 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手),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17 七、法律規範目的不同 兩性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負責調查人即被害人雇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因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所以學校負責人須負責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從保障人身安全出發:負責調查人為加害人的雇主。 適用兩平法、性平法者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外) 加害人為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18 P.S.不論工作職場、校園或其他場合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之適用。
雲林縣性騷擾事件管轄機關說明 法源 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1.雇主性騷擾受僱者 或求職者。 2.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 被他人騷擾。 雲林縣政府勞工局 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雲林縣政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 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不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 雲林縣政府社會局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P.S.不論工作職場、校園或其他場合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之適用。

19 八、面對性騷擾,如何蒐證? (一)熟人所為 面對性騷擾時,如果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覺,第一歩應該要勇敢的說「不」。
遭遇性騷擾時,大多數人都有驚嚇、羞愧、憤怒等情緒,且往往不知所措而選擇沈默,然而沈默並無法制止性騷擾,有時反而會讓騷擾者更加肆無忌憚。 事後,應該將自己的情形及感到不舒服的情緒告訴其他同事或主管,不只可以避免自己被騷擾者孤立,同時也可以和有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的同事,一起想辦法阻止性騷擾的再次發生

20 (二)陌生人性騷擾時 立即採取反抗,可選擇大叫色狼、大罵或其他表現憤怒的行為。 如果不能確定是不是性騷擾,只要有不舒服的感覺,應該立刻嚴正的詢問:「先生,你在幹什麼?」、「不要一直碰我好嗎?」如此可以從對方的反應中知道是不是被性騷擾或僅是自己被誤會了,如對方確實有性騷擾意圖,你的嚴正詢問,也可以進一歩制止性騷擾的發生。 (三)如何蒐證? 為切實掌握性騷擾的證據,以便於事後的追究,被害人需注意掌握人、事、時、地、物。

21 九、性騷擾事件雇主之免責要件 宣示反性騷擾政策 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 設性騷擾申訴管道 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22 加害人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責任(性侵害準用之)
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準則第二條) 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此時應注意: 1、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2、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對行為人之懲處。 4、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23 設申訴窗口,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專線管道協調處理,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所謂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各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所謂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人員或受僱人者。

24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包括: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之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準則第三條)

25 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1–10萬元+損害賠償)
協助義務: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第11條)

26 95年9月4日中國時報

27 95年11月6日中國時報

28 95年9月1日中國時報

29 屏東縣國小猥褻醜聞 95年11月19日聯合報性侵同居人女兒
屏東縣國小猥褻醜聞 95年11月19日聯合報性侵同居人女兒

30 95年8月22日中國時報

3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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