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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補助新生兒聽力篩檢計畫 國民健康局婦幼組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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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補助新生兒聽力篩檢計畫 國民健康局婦幼組 101/2/10

2 USPSTF recommends screening for hearing loss in all newborn infants.
Grade :B (July 2008) Risk assesment Approximately 50% of newborns with permanent bilateral congenital hearing loss do not have any know risk indicators.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admission for 2 or more days. Family history of hereditary childhood 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 Craniofacial abnormalities. Certain congenital syndromes and infections.

3 相關流行病學 台灣新生兒先天性雙耳中重度聽障的發生率約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如以出生人數約17萬8,000人來看,約有 人為先天性聽損。 經查台北市98年9月5日至99年12月31日篩檢15,790人,雙側聽障有22人(1.4 ‰) 。 美國嬰兒聽力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Infant Hearing;JCIH)2000年宣言,有聽損的新生兒即要在6個月內接受早期療育。 根據美國科羅拉多大學之研究顯示,輕、中度聽障之嬰兒若能於6個月大前治療,將來語言和其他身心發展可以達到與一般兒童相當之程度。

4 台北市接生院所新生兒聽力篩檢轉介個案 確認結果 出生日期:98/09/05-99/12/31
台北市接生院所新生兒聽力篩檢轉介個案 確認結果 出生日期:98/09/05-99/12/31 轉介數 拒絕 確認 初步確認結果 正常 確認異常 通過 不通過 雙側 單側 其他 160 91 74 (49%) 77 (51%) 24 (31.2%) 22 (28.6%) 72 (9%) 篩檢數:15,790人 1.1名個死亡,1名個案為腦性麻痺拒絕確認 2.4名為小耳症個案,3名為腦性麻痺個案 Case yield:22/15790=1.4‰每篩檢718個,有1個雙側異常 PPV:單側異常 24 / ( ) = 17% 雙側異常 22 / ( ) = 15% 單側+雙側異常 (22+24) / ( ) = 32%

5 篩檢方法 新生兒聽力篩檢之篩檢儀器: aABR及OAE可進行篩檢;惟經比較建議選用aABR 。
不是侵入性檢查,檢測所需時間約為20-25分鐘,故能為大眾所接受。 儀器 OAE aABR 聽神經病變、聽覺神經放電異常 無法檢出 可檢出 轉介率 偽陰性 偽陽性 平均7% (3-12%) 10% 4.2% 平均4% (1-10%) <0.1% <3%

6 修正~ 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認證原則
修正名稱為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認證原則。 刪除主責醫師相關規定,新生兒聽力篩檢機構不需要有主責醫師之配置,以及相關篩檢經驗及訓練。 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醫師部分不限定科別。

7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認證原則 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認證原則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辦理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認證,特訂定本原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認證,特訂定本原則。

8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二、醫療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經審查通過者,本署得認證為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二、醫療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經審查通過者,本署得認證為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 1.耳鼻喉科醫師。 2.聽力師。 3.已具執行aABR聽力篩檢半年以上經驗,或已受過相關訓練四小時以上之醫事人員。 (二)具新生兒聽力篩檢儀器aABR。 二、醫療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經審查通過者,本署得認證為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 (一)有登記執業之小兒科、婦產科、耳鼻喉科、或家庭醫學科之專科醫師者,並指定一人為新生兒聽力篩檢主責醫師;新生兒聽力篩檢主責醫師除耳鼻喉科醫師外,須具執行aABR聽力篩檢半年以上經驗,或已受過四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 3.已具執行aABR聽力篩檢半年以上經驗,或已受過相關訓練四小時以上之醫師(小兒科、婦產科或家庭醫學科)及醫事人員。 (三)具新生兒聽力篩檢儀器aABR。

9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醫療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認證: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醫療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認證: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醫療機構所在地之衛生局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 (三)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 1.耳鼻喉科醫師:檢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2.聽力師:檢附證書影本。 3.醫事人員:檢附已具執行aABR聽力篩檢半年以上經驗或已受過相關訓練之證明。 (四)新生兒聽力篩檢儀器aABR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一)申請表(如附表)。 (三)主責醫師:檢附執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等影本。 (四)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 (五)新生兒聽力篩檢儀器aABR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10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補助對象:補助101年1月1日起出生3個月內之所有設籍 本國新生兒。
補助對象:補助101年1月1日起出生3個月內之所有設籍 本國新生兒。 申報費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提供服務者,每案補助700元。(經費爭取中,以公告為準) 申報代碼:本服務項目健保申報代碼為20、就醫序號為IC20。篩檢時程:出生3個月內完成初篩及複篩。年齡計算公式:篩檢年月日-出生年月日≦92天。 篩檢儀器:aABR聽力檢測儀器。 於特約醫療機構出生之新生兒,須依據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作業流程(如附件),執行聽力篩檢。

11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補助作業流程:
補助篩檢費用,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經由國民健康局認證之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之醫療機構,進行新生兒聽力篩檢後,並完成系統登入篩檢結果,向健保局申報,健保局支付後以個別之申報檔及領據轉送本局核復。費用之申報及系統登入結果得由本方案特約醫療機構或由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申報。

12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補助作業流程 特約醫療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告知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如發現需追蹤治療之聽損兒,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且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登載篩檢資料於病歷上。

13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申請說明 參與特約之醫療機構須為國民健康局認證之「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或委請國民健康局認證之「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 請於公告日起向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二),有效期限為3年(成為特約院所當年度開始計算第3年12月31日止)。

14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費用申報及相關規範
未依規定期限於系統登入個案資料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予以核扣未申報篩檢結果之補助費。

15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申報及核付作業補充說明
產婦未出院,新生兒即有執行篩檢之情況,篩檢費用應與生產費用分開申報,即產婦生產醫療費用申報一筆,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獨立一筆申報,並以預防保健案件於門診部門申報。 上開預防保健服務另列一筆申報,因新生兒尚未領取健保IC卡(出生31天內),請依健保局「依附註記就醫」之方式申報。 健保IC卡之登錄,比照預防保健服務,並於「保健服務註記」欄位,登錄01「兒童預防保健」(補助經濟弱勢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檢查項目代碼」欄位,則依規定代碼填入。

16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代碼 就醫 序號 補助時程 服務項目 補助 標準 20 IC20 出生三個月內新生兒 新生兒聽力檢查服務。
新生兒聽力檢查結果如左、右耳皆<40 dBnHL為通過免進行複篩,如左、右耳或其中一耳聽力≧40dBnHL為不通過,須進行複篩。 700元 註: 1.健保特約機構依本署「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機構認證原則」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方能獲得補助(醫療機構名單將公告於健康局網站)。 2.出生二個月內未領健保卡之新生兒,得依附母親或父親健保卡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申報。

17 新生兒聽力篩檢單位作業流程 第一次篩檢 (出生24至36小時) 聽力篩檢說明 (配合其他新生兒 篩檢作業) 確診醫院 確認檢查
拒篩 聽力篩檢說明 (配合其他新生兒 篩檢作業) 確診醫院 確認檢查 1.給予衛教資料 2.病歷紀錄拒篩 3.通報 ~ 14日內 輸入系統 通過 不通過 第二次篩檢 (出生36至60小時) 公衛追蹤轉介 系統 1.拒篩、未完成2.篩檢異常 2.篩檢確診紀錄歸病歷 3.通報 ~ 篩檢確診結果14日內輸入系統 轉介 轉介 (拒篩、未完成個案) 轉介 (篩檢異常個案) 接受篩檢 院所接生之新生兒 結果輸入

18 新生兒聽力篩檢特約醫療機構 縣市 80%出生數院所數 已申請認證 通過認證 台北市 12 9 8 基隆市 5 2 1 新北市 26 15
11 宜蘭縣 3 新竹市 新竹縣 桃園縣 6 苗栗縣 4 台中市 17 14 彰化縣 7 南投縣

19 新生兒聽力篩檢特約醫療機構 縣市 80%出生數院所數 已申請認證 通過認證 嘉義市 2 嘉義縣 雲林縣 4 1 台南市 12 9 7 高雄市
17 屏東縣 5 澎湖縣 台東縣 花蓮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合計 145 98 81

20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計畫」 申請書
本醫事機構自 年 月 日起申請參加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計畫」,並同意依本方案相關規定,並落實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以維本方案服務之品質。 此致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院所名稱: 院所層級: 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代碼: 健保區別: 代表人: 計畫聯絡人: (聯絡電話:() ) 聯絡人電子信箱: 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名稱: 醫事機構特約章戳: (醫事機構印章) (代表人印章)

21 請衛生局配合事項 將「新生兒聽力篩檢特約醫療機構」申請書轉給轄區醫療機構,填具及用印後,函送本局。
加強輔導轄內前80%之醫療機構成為本案特約機構。

22 未來辦理事項 新生兒聽力篩檢宣導單張已印製中,下週開始寄送各縣市衛生局。 辦理宣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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