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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融资法律规制 ★ 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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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融资法律规制 ★ 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

2 4.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金融的概念 ★ 国际金融活动的构成 ★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 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3 4.1.1 国际金融的概念 国际金融——是指资金的跨国融通,是资金在 国与国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跨 国间的流通。
国际金融的概念 国际金融——是指资金的跨国融通,是资金在      国与国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跨     国间的流通。 ★ “资金”是泛指一切资金形式,包括以 各种形态存在的货币、有形与无形资 本、票据与有价证券等; ★ 资金融通的形式有多种多样,资金融 通所涉及的环节与问题各不相同。

4 国际金融活动的构成 货币活动与关系 国际收支与外汇 国际融资与担保 结算与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 金融

5 4.1.3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法治化程度相对较弱 ★ 发展较快

6 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二战”前) 萌 芽 期 发 展 期 形 成 期 (战后至二十世纪末) (二十一世纪始)

7 核心——国际货币制度与关系的确立 ★ 金银复本位制 金本位制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发展之萌芽期 (金本位制神话)
★ 金银复本位制 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神话) ★ 金本位制的确立——演变——崩溃

8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发展之形成期 出有效规定,并逐渐成为各国的行为准则 律制度的完善 ◆ 国际金融组织的成立并逐渐发挥其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 公司、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区域性金融组织的形成并 发挥其作用 ◆ 国际条约与协定对国际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做 出有效规定,并逐渐成为各国的行为准则 ◆ 国际惯例对国际条约的补充及其对国际金融法 律制度的完善 ◆ 国内法的主导地位被削弱,但依旧发挥作用

9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发展之发展期 ◆ WTO 法律制度的确立,特别是有关金融服务 贸易法律制度的确立,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及其 全球化的发展
◆ 欧元的启动将对现今以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 法律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推动国际货币法 律制度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和变动 ◆ 对银行以及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得到 加强。

10 4.2 国际融资法律规制 ★ 国际融资概述 ★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规制 ★ 国际辛迪加贷款 ★ 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法律规制
4.2 国际融资法律规制 ★ 国际融资概述 ★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规制 ★ 国际辛迪加贷款 ★ 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法律规制 ★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规制 ★ 国际融资担保简介

11 国际融资概述 ☆ 国际融资的概念 ☆ 国际融资的特点 ☆ 国际融资的种类

12 国际融资的概念 以借贷为目的 所实施的跨国金融活动, 其结果表现为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形成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概 念

13 国际融资的特点 特 点 主体的特定性 目的的唯一性 内容的对应性 形式的多样性

14 国际融资的种类 证券融资 国际租赁 国际融资 项目融资 贸易融资 国际贷款

15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规制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贷款协议

16 特点: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是指跨国商业银行与 其他国家的借款人之间,为达到资金借贷之
目的,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 面协议。 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与涉外性 ——给付标的的唯一性与特定性 ——所及问题的复杂性

17 贷款协议的种类(一) 分类依据 分 类 结 果 贷款人性质 贷款人数量 贷款期限 有无担保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 政府贷款协议
分 类 结 果 贷款人性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 政府贷款协议 商业银行贷款协议 贷款人数量 独家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 贷款期限 长期(五年以上)贷款协议 中期(一至五年)贷款协议 短期(一年以内)贷款协议 有无担保 有担保贷款协议 无担保贷款协议

18 贷款协议的种类(二) 分类依据 分 类 结 果 利率种类 使用限制 资金来源 特殊条款 固定汇率贷款协议 浮动汇率贷款协议 自由外汇贷款协议
分 类 结 果 利率种类 固定汇率贷款协议 浮动汇率贷款协议 使用限制 自由外汇贷款协议 项目贷款协议 资金来源 外国贷款协议 欧洲贷款协议 特殊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 欧洲美元贷款协议

19 国际贷款协议的一般性条款 国 际 贷款协议 约定事项条款 金融与税收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 违约及补救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

20 陈述与保证条款 借款人 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做出说明并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条款,是贷款协议赖以存在和生效的前提,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依据,是贷款的前置条件。 陈述 保证

21 陈述与保证条款之内容 ★ 融资协议合法性 ★ 借款人经营和财 务状况

22 涉及融资协议合法性 ☆ 借款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合同符合所在国法律要求 ☆ 与第三人签订的其他合同不相悖离
☆ 借款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合同符合所在国法律要求 ☆ 与第三人签订的其他合同不相悖离 ☆ 对借款人有法律拘束力并保证履行 ☆ 得到政府的许可 ☆ 借款人为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时,须声明此 借款为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 ☆ 合同债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即借款人承担因法律变动而导致合同失效的责任,也就是 “四季青保证”)

23 借款人经营与财务状况 ☆ 能真实地反映借款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最新会计报表 ☆ 借款人没有被卷入任何可能减少其资产的司
☆ 能真实地反映借款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最新会计报表 ☆ 借款人没有被卷入任何可能减少其资产的司 法诉讼或其他程序,也无此类威胁 ☆ 借款人没有不履行对其财产有影响的任何合 同、法律文件或担保协议项下的义务,也没有 发生违约事件 ☆ 借款人没有在其资产、现在和将来的收入上 设定或认可其它担保物权等。

24 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 ——是指在协议中直接约定的,贷款 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满足相应条 件的条款。
此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构成了贷款人履行 贷款义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借款人得到贷 款的必备条件。

25 先决条件条款中的两种情形 1、涉及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2、只涉及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两种不同的情形所导致的后果不同

26 涉及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此类条款要求,只有某些条件具备时,协议才得以生效,贷款人才可以开始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全部贷款义务。
要求借款人提供落实陈述与保证的各项具体内容的书证和文件等,如借款人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贷款的批准证书或批件、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书、甚至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27 只涉及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在提取每一笔款项时,都需要满足一 定的条件以防止随着时间的变迁,借款人的情 况发生变化。包括:
★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没有变化——永久保证 ★ 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 利变化 ——借款人还款能力 ★ 没有发生违约或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 ★ 没有出现使借款人履行义务受到限制的情形

28 约定事项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 是指协议中载明的,目的在于使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时履行其还款义务的条款,通常表现为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内承担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29 约定事项条款之意义 ——是借贷双方控制与反控制的结果 ——是双方利益协调的结果 ——是双方利益需求的均衡点

30 约定事项条款之主要内容 ☆ 为保持借款人的完整统一而约定的事项 ☆ 为维护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财产请求权享有平
等的受偿地位,防止使贷款人处于不利地位 或被差别待遇或歧视而约定的事项 ☆ 为保存借款人的资产数量与质量,保障获得 收入来源而约定的事项 ☆ 为保证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而 约定的事项

31 金融与税收条款 还有 什么 借贷双方当事人围绕借与还的具体问题所达成合意的条款

32 金融与税收条款之主要内容 金融与税收条款 利息 费用 提取 偿还

33 违约与补救条款 违约与补救条款 ——是指借贷双方就有关违约事项以及因 违约而应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所做出的约定。
——其作用在于防止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 由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对是否 发生违约行为及时做出认定。

34 违约与补救条款之主要内容 违约事项 补救措施 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 一般性措施 特殊性措施

35 预期违约之事项 ——连锁违约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借款人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 ——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预 期 违 约 ——连锁违约 (借款人对他人的违约,即“多米诺骨牌效应”)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破产、停业等) ——借款人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 (有可能失去政府的支持等) ——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兜底条款)

36 特殊性补救措施 ★ 取消贷款 ——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 对已提取的款项宣布偿还期提前 ——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又被称为“加速到期” ★ 对逾期还款可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37 特定情况下可适用的补救措施 A、“累加救济条款” B、“弃权” ——对违约程度不大,信用较好的借款 ——在法定救济措施基础上实施的
人,为防止其陷入连锁违约之困境时使 用;或对是否采取加速到期心有疑虑时 使用。

38 国际辛迪加贷款 辛迪加贷款 ——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集团,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39 国际辛迪加贷款之种类

40 直接型辛迪加贷款的主要流程(一) ★ 由借款人与所选择的一家银行签署协议,委托该银行作为经理行,负责招聘其他银行参加形成贷款银团
★ 由借款人与所选择的一家银行签署协议,委托该银行作为经理行,负责招聘其他银行参加形成贷款银团 ——签署贷款条件书并确定总的贷款条件 ★ 参加银行的确定 ——由借款人指定 或由得知消息的银行自愿加入 (需签署情况备忘录)

41 直接型辛迪加贷款的主要流程(二) ——信托帐户的设置与启动 ★ 由经理行作为代理人与借款人商签贷款 协议并交由各银行审查、定稿和签署
★ 参加贷款的银行按照商定的条件分别与 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直接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 确定代理行负责具体的贷款收放工作 ——信托帐户的设置与启动

42 直接型辛迪加贷款的主要特点 ◆ 贷款协议是由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分别签署,各 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各
◆ 贷款协议是由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分别签署,各 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各 贷款行将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发放贷款。 ◆ 经理行或代理行更多表现为是一种代理关系,贷 款的具体工作(无论是贷款的发放,还是贷款的归还) 是由经理行统一办理。 ◆ 参加贷款的各个银行之间各自是独立的,自负其 责,彼此间没有连带关系。

43 直接型辛迪加贷款协议条款 一般性条款 (略) 特定性条款 按份之债原则 银团民主原则 比例分享原则

44 按份之债原则之要求 按份之债原则 ——彼此间独立 而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5 银团民主原则之要求 存在三种情形: ☆ 全体共决,如关于贷款利率降低、期限延长、金额变化及先决条件放弃等;
☆ 全体共决,如关于贷款利率降低、期限延长、金额变化及先决条件放弃等; ☆ 各银行独立行使的权利,即民主权利之外的权利。 ☆ 多数贷款权银行决策,通常指由承担贷款总额1/2或者2/3以上的独家银行或多家银行行使部分决策权,如是否放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决定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是否失实,决定对借款人是否实施加速到期等措施等;

46 银团民主原则之要求 存在三种情形: ☆ 全体共决:如关于贷款利率降低、期限延长、金额变化及先决条件放弃等;
☆ 全体共决:如关于贷款利率降低、期限延长、金额变化及先决条件放弃等; ☆ 各银行独立行使的权利:即民主权利之外的权利。 ☆ 多数贷款权银行决策:通常指由承担贷款总额1/2 或者2/3以上的独家银行或多家银行行使部分决策权, 如是否放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决定借款人的陈述 与保证是否失实,决定对借款人是否实施加速到期等 措施等;

47 比例分享原则之要求 对于借款人的任何还本付息,特别是 通过行使抵消、诉讼或担保权所得到的还 款,应在各成员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

48 间接型辛迪加贷款的主要流程 ☆ 由一家银行(这里的银行常常称之为牵头行)与 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 ----总的贷款协议
☆ 由一家银行(这里的银行常常称之为牵头行)与 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 总的贷款协议 ☆ 根据该协议的授权,由牵头银行将贷款 权的一部分以法定的方式转让于其他参 与行或参加行 ☆ 由各银行按各自的比例实施贷款的 收放并各自承担贷款责任

49 贷款转让的主要形式 贷款转让 权 利 让 与 合 同 更 新 转 贷 款 隐 形 代 理

50 贷款转让形式之权利让与 权利让与 ——牵头行将其向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及协议所约定的其它权利转让于其他参与行,但若其他参与行不履行自己义务时,由牵头行负责承担发放贷款的义务。

51 贷款转让形式之转贷款 转贷款 ——由各银行向牵头行进行贷款,再由牵头行将该项贷款转贷于借款人,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但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它财产没有追索权。

52 贷款转让形式之合同更新 合同更新 ——是指由借款人、牵头行和参与行 三方达成协议,解除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
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改由参 与行承担。

53 贷款转让形式之隐形代理 隐形代理 ——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即由牵头行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但不披露代理人身份,由牵头行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54 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法律规制 ★ 政府贷款法律规制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法律规制

55 政府贷款法律规制 政府 贷款 ☆ 政府贷款的主要形式 ☆ 政府贷款的主要特点 ☆ 政府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 影响和决定政府贷款的主要因素

56 政府贷款的主要形式 政府贷款 出口信贷 纯政府贷款 混合贷款

57 政府贷款的主要特点(一) ◆ 大多具有援助性质,利率低、费用少,且附带25%或以上的赠予成份
◆ 大多具有援助性质,利率低、费用少,且附带25%或以上的赠予成份 ◆ 其目的与用途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对贷款的使用附有条件,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向贷款国购买商品或劳务,或者虽不要求向贷款国采购,但却要规定贷款的用途和合格的贷源国

58 政府贷款的主要特点(二) ◆ 期限宽松,一般多为中长期贷款 ◆ 多为项目贷款 ◆ 许多国家为此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此类
◆ 期限宽松,一般多为中长期贷款 ◆ 多为项目贷款 ◆ 许多国家为此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此类 事务且要求有特定的批准程序,手续 复杂

59 政府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 款 利 率 限制性 条 款 期 限 争 端 解 决 控 制 额 度 内 容

60 影响政府贷款的主要因素 ★ 政局的稳定和外交关系的改善 ★ 贷款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 贷款国的财政状况

6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法律规制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概念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特点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主要形式

6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概念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是指国际金融机构向其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成员国公私企业提供贷款的一种特定形式。

63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特点 ▲ 从事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既包括全球性的 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贷币基金组织、世界
▲ 从事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既包括全球性的 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贷币基金组织、世界 银行集团等,也包括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 织,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 开发银行及欧洲投资银行等; ▲ 每一个国际金融组织都设有自己的贷款规 定,对贷款对象、贷款种类以及贷款条件等 做出明确规定,并将此作为发放贷款的标 准; ▲ 鉴于国际金融组织财源有限,为更广泛地利 用民间资金优势,多进行联合贷款。

64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主要形式 国际 金融 组织 贷款 参与型联合贷款 共同贷款 平等贷款

65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之平等贷款 是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或几个相关项目,由国际金融机构与其他贷款方分别承担并独立地发放贷款,各贷款方独立地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协议,各贷款方间的关系由彼此所签署的《联合贷款行动与管理贷款使用的管理协议》予以调整,贷款的使用与项目的特定部分或特定项目相联系。

66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之共同贷款 ▽ 是由所有的贷款方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共同签署贷款协议。彼此间的关系等同于国际直接辛迪加贷款,其贷款条件是由国际金融机构与国际商业银行共同商定,或是单独按照国际金融机构或是单独按照国际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条件发放贷款。 ▽ 应注意的是: 国际商业银行先于国际金融组织受偿,其 债权享受更高的保障。

67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之参与型联合贷款 等同于国际间接型辛迪加贷款,所不同的体现在贷款条件方面: 即国际金融组织是按援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发放贷款。

68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规制 ★ 概念与特点 ★ 国际项目融资的种类 ★ 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当事人 ★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框架

69 国际项目融资之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 ——是指贷款人为某一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并以该项目建成后所能够创造出的经济效益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以及偿还贷款的保证,同时有其他不同角色的参与人从不同角度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形式。

70 国际项目融资之基本流程 项目所有人 确定项目并招标 签订融资协议 签订基建协议并建设项目 投资者投标并 中标承接项目 签订产品购买协议
中标者成立项目公 司进入融资程序 签订融资协议 签订产品购买协议 签订项目运营协议 移交项目于所有人

71 国际项目融资之特点 ☆ 项目公司的虚拟性与独立性 ☆ 决定融资及其偿还的基础在于项目自身 ☆ 实际承担融资担保责任的主体较多且角度不同
☆ 融资渠道较多,资金来源多元化 ☆ 属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不影响融资能力

72 项目融资与BOT投资模式 相 同 BOT投资模式 即“建设”——“经营” ——“转让”的简称。 具体说来,是指政府将专属于政府所有的项
目的设计、建设、融资、经营和维护的责任与权 能转让给某私营企业,由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建造 并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以项目自身的收益偿还 贷款实现投资收益,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转交给 政府所有的投资方式。

73 国际项目融资之种类 项 目 融 资

74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追索权 ——只是以该项目作为追索的对象,也就是说,仅以该项目本身所产生的效益与该项目本身的资产状况为其追索的对象,即由贷款人承担一切风险,当款项一旦贷出,贷款人就只能期待由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和该项目的资产上所设置的抵押权益偿还。项目发起人或其他受益人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的担保。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贷款人将无法收回其贷款或只可能获得有限的偿还。

75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贷款人以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周转或盈利作为贷款的资金来源(不需要考虑项目发起人的信用),并在项目公司的资产上设置物权担保,同时还要求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各种担保。当项目不能完成或经营失败并导致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各担保人行使追索权。但各担保人只在有限的(各自所承担的)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

76 完全追索权项目融资 为保障贷款人的利益而使贷款人可以 向其它特定当事人行使完全而有效的追索 权的融资。 ——“照付不议合同”
——“完全偿还协议”

77 国际项目融资之主要当事人 项目发起人 项目公司

78 国际项目融资之法律框架 法 律 框 架

79 4.2.6 国际融资担保简介 国际融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融资担保的种类

80 国际融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融资担保 ----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借 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已的信用或资产 (物或权利)
   ----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借  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已的信用或资产 (物或权利)  为跨国融资活动向贷款方所做的还款保证。

81 国际融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目的的特定性; 形式的多样性; 担保的特殊性。

82 国际融资担保的种类 国际融资担保可以分为: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物权担保 在国际融资中,很少使用物权担保方式。

83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包括: 又称人的担保,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
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业银行、政 府、官方信贷机构、中央银行。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包括: 保证、备用信用证、安慰信等。

84 国际融资物权担保 国际融资物权担保: 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权利或物 权为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物权担保包括:
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收益让与担保等。

85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之保证 保证 能否成为保证人,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
   --即保证人与贷款协议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协议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担保形式。 能否成为保证人,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

86 保证合同的种类 依据保证责任分担方式: 依据保证责任范围: 依据保证责任期限: 依据保证人与其所担保的债务人之间有无控制关系:
----连带保证合同、按份保证合同、 连带并按份保证合同。 依据保证责任范围: ----限额保证合同、非限额保证合同。 依据保证责任期限: ----定期保证合同、不定期保证合同。 依据保证人与其所担保的债务人之间有无控制关系: ----独立保证合同、非独立保证合同。

87 银行担保 是指贷款方要求借款方以某一特定的银行充当 保证人向贷款方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以便在借款方不履行义务时,贷款方可以据此
 保证人向贷款方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以便在借款方不履行义务时,贷款方可以据此  要求银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一种担保方式。  前者多为大陆法系国家使用, 后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使用。

88 银行担保之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 特点: 具的,担保申请人能够履行贷款合同义务;如
    具的,担保申请人能够履行贷款合同义务;如     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则应由银行向受益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以代替申请人履行义务     的书面凭证。 特点:  1.担保资格的有限性;  2.作为一种单务合同或纯受益合同,银行保函的生效   不须征得被担保人的同意。  3.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较一般保证合同更为复杂。  4.区分为传统的银行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两种方式。

89 银行保函的特点 1.担保资格的有限性。 2.作为一种单务合同或纯受益合同,银行保函 的生效不须征得被担保人的同意。
3.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较一般保证合同更为 复杂。 4.区分为传统的银行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两种 方式。

90 见索即付保函的概念及特点 见索即付保函 特点: --是指银行应借款方请求,与贷款方订立的 由担保银行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只要贷款方索赔即
    --是指银行应借款方请求,与贷款方订立的  由担保银行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只要贷款方索赔即  须付款,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无需调查商务  合同履行事实的一项独立的担保合同。 特点: 1.是一项独立的担保合同,不再从属于贷款合同;  2.是一种无条件担保方式,担保银行处于主债务人地位。

91 银行担保之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开证申 请人)的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承诺当贷款方
--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开证申    请人)的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承诺当贷款方 向担保人出示该信用证和借款方违约证明时, 担保人须按规定的款项支付的付款凭证。

92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1.独立于贷款协定而存在,属于非从属性的无条件担保。 2.开证行不负担审查借款方是否真正违约的责任,只根
据该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和违约事实证明付款。 3.不以单据而是将违约事实证明作为议付条件; 4.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93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之安慰信 安慰信 --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其下属机构或子 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
   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    款方还款(支持义务)的,具有安慰意义的书面    文件。

94 安慰信的特征 1.安慰信仅表明了担保人的担保意图,但这种担保意图 是可以经常改变的,这就使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及其保
证责任的法律效力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安慰信中担保人的支持义务虽具有合同法上的拘束 力,但其内容较模糊,难成为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3.安慰信中的担保人如违反承诺,贷款方最多只能请求 损害赔偿而不能与其他信用担保方式一样,要求支付 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4.安慰信中的担保条款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95 4.3 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 ☆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 ☆ 巴塞尔委员会及其协议 ☆ G20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其监管
4.3 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 ☆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 ☆ 巴塞尔委员会及其协议 ☆ G20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其监管 ☆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 我国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 ☆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96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 形成的背景与必要性 制度构建与发展

97 形成的背景与必要性 金融活动在国际间的拓展 金融活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国际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加剧 国内法监管机制中的“真空”
国际金融危机的“促进”

98 制度构建与发展 国家层面机制创建的困境 巴塞尔委员会的示范作用 证监组织、保监组织的成立与作用 国际合作理念的升华(WTO机制)
G20与金融稳定理事会

99 巴塞尔委员会及其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与职能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与特点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果

100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 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 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
英国以及美国的代表,于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 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

101 巴塞尔委员会的扩容 现已达到27个主要国家和地区 2009年3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澳大利亚、
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为该组 织的新成员。 2009年6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邀请G20中的非巴塞 尔委员会成员(即阿根廷、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 伯、南非和土耳其)、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加入委 员会。 现已达到27个主要国家和地区

102 巴塞尔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资格 各国的代表机构应为其中央银行; 如央行不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则该国的银行监 管当局也应作为代表机构。

103 巴塞尔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委员会设有秘书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机构。 其成员主要由成员机构中的专业监管人员组成。
除此之外,还设有四个专家小组委员会,即协议执 行组、政策发展组、会计特别工作组、国际联络组, 分别担当与监管相关的工作。 委员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银行监管大会(ICBS), 以进一步加强银行间的相互交流与联系。

104 巴塞尔委员会的职能 该委员会每年通过召开三至四次会议的形式,讨论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问题,并通过其秘书处,为所有国家的监督当局提供咨询。
此外,也定期发布有关国际银行监管动态的报告,并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各种活动。

105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与特点 宗旨: 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 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 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

106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与特点 特点: --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 --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来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

107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果 ☆ 委员会致力于创设国际金融监管统一的标准,通 过发布协定或协议的方式,表明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
☆ 委员会致力于创设国际金融监管统一的标准,通 过发布协定或协议的方式,表明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 所达成的合意,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之。 ☆ 委员会注重与其他国际性专业组织进行合作,共 同致力于对金融集团监管、风险管理以及与报告、披 露和会计有关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08 被称为“国际监管合作的一块最重要的基石”
《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1975年)》 1、监管的原则:任何国外银行机构都不能逃避政府监管, 而监管必须有效和适当。 2、监管责任的界定:东道国主要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  和外围子行的清偿能力问题,而母国则主要监督国外分  行的清偿能力和国外子行的流动性问题。 3、合作与互助:要求监管当局之间应加强合作、互通信  息及代为检查对方的海外机构。 奠定了国际监管的法律基础 被称为“国际监管合作的一块最重要的基石”

109 《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 标准的协议(1988年) 》
《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   标准的协议(1988年) 》 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风险加权的计算(五级风险) 资本充足率的目标(8%)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巴塞尔 协议Ⅰ

110 资本及其构成 资本 = 核心资本 + 附属资本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储备、优先股、可 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111 资本充足率及其种类 资本充足率:也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是一 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是保证 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
的资本比率。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 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 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8%)等。如果将其资本细分, 还包括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

112 杠杆率 杠杆率:是指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与资本的 比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 侧面反应出公司的还款能力。简单理解就是
“自有实物资本所撬动的交易资本总和”。 杠杆率 = 核心资本/表内表外总资产风险暴露

113 风险加权的资产与计算 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 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 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
的资产。 风险权重与资产收益呈正比关系。 《巴塞尔协议Ⅰ》将银行资产分为五类,分别为: 0%、10%、20%、50%、100%五级

114 《巴塞尔协议Ⅰ》的重大突破 标志着“风险加权的资本比例”(资本充足 率)取代“杠杆率”成为最重要的资本监 管指标。 风险的界定及其计算。
标志着“风险加权的资本比例”(资本充足 率)取代“杠杆率”成为最重要的资本监 管指标。 风险的界定及其计算。 统一标准的确定与过渡性实施安排。

115 《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2004年6月26日)》
《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2004年6月26日)》 ★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        的监督检查 ★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新资本 协 议 巴塞尔 协议Ⅱ

116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 ◎ 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 资本充足率扩及到银行控股公司的资产 ◎ “风险资产”明确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 在风险外部评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银行内部风险 评级体系的建立

117 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外部监管评估的四大原则 : ▲ 监管部门期望并有能力要求银行保持高于 最低标准的资本
▲ 银行应有一套根据风险程度评估其资本充 足率并将资本保持在适当水平的策略方法 ▲ 监管部门应认真评审上述策略方法及其遵 循情况 ▲ 在出现异常风险状况时,监管部门应早期干 预,防止银行资产状况恶化

118 市场约束 核心内容是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 全 新 ----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信息, 还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
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 ----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 定量的信息; ----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还要披露附加 信息. 信息不对称

119 《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与实施要求 2009年12月17日, 该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 协议Ⅲ》的意见征求稿,就实施杠杆率监管提
2009年12月17日, 该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 协议Ⅲ》的意见征求稿,就实施杠杆率监管提 出了实质性建议。 在综合各方意见并做出实质性修改后,于2010 年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 施。

120 《巴塞尔协议Ⅲ》的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 ----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能力,并降低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

121 《巴塞尔协议Ⅲ》的目的 目的 ----改善风险管理和治理以及加强银行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122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改革手段 以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为改革核心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强化风险管理实践

123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手段 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普通股为4.5%,一级资本为6%,总资本为8%。 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 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

124 杠杆率监管标准与实施 决定引入基于规模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 的补充。 2009年12月,发布了杠杆率计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就杠杆率计算方法与监管标准达成共识: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   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 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 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125 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的内容 2009年12月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 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
的量化指标。 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 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 中断的弹性。 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 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 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资金来源。

126 新监管标准实施过渡期安排 设立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 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
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 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 面达标。 2015年初成员国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初开 始执行净稳定融资比例。

127 强化风险管理实践的表现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监管原则、指引和稳健做法等,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治理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128 《巴塞尔协议Ⅲ》的意义 体现出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 新思维; 明确了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
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 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 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29 4.3.3 G20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其监管 G20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G20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 金融稳定理事的监管

130 G20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131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 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
的目标和时间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 革进展,并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132 G20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一)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
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 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

133 G20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二)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 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
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 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并 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 准。

134 G20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三) 2010年6月25日的G20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 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 1.强大的监管制度;
 1.强大的监管制度;  2.有效的监督;  3.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问题的政 策框架;  4.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

135 G20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四) 2011年11月4日的G20戛纳峰会宣言提出制定 全球增长和就业策略,朝一个更稳定的和富有
弹性的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金融部门和加强全 球市场整合。 进一步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构建。

136 G20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五) 2012年6月19日G20洛斯卡沃斯峰会上,与会各 方都意识到有效的“全球和地区安全防护网”
的重要性,为此,包括中国(430亿)在内的 许多新兴经济体做出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 的决定。 G20中的欧元区成员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 该地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改善金融市场运作,打破 主权债务与银行债务之间的恶性循环。

137 G20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的确立 (六) 2013年9月5日G20圣彼得堡峰会上,提出改革 国际金融体系的具体要求,即在2014年1月底
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15次份额总检查, 尽快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份额改革的决 定,增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机 构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138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揭示出的金融体系脆弱性,本轮金融监管改革涵盖了微观、宏观和中观三个层面,既各有侧重,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又具有逻辑的一致性,相互支持和有机结合。 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监管改革; ----金融市场监管改革; ----金融系统监管改革。

139 G20与金融稳定理事会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与地位

140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其前身为1999年成立的金融稳定论坛,是G7为促进 金融体系稳定而成立的合作组织。

141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与地位 宗旨: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 地位:金融稳定理事会已成为G20成员国领导
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 地位:金融稳定理事会已成为G20成员国领导 人倚重和国际公认的推动促进全球金融 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核心机构。

142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143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 欧盟为解决其金融监管存在的关键性缺陷,相继出台了资本金要求修正案、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议、存款
保障计划修正案、基金经理监管提案等。 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 革》,进一步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 结合,建立泛欧监管体系方案,成为欧盟金融危机以 来最为重大的金融监管立法改革事件。

144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一) 新建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组建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微观审慎监管。 包括三个层次:
1.升级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为欧盟监管当局。 2.各成员国仍承担对本国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3.在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中设立指导委员会。

145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二) 全面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包括: 1.提交资本金要求指示修正案。 2.提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议。
3.出台存款保障计划修正案。 4.公布基金经理监管提案。

146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 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简称《改革白皮书》),从监管
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架构、监管手段等方面改革现 有的监管体系,实施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出 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制。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 法案,使之成为法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 护法》,简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标志着历时近两年 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

147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一) 1.创设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2.建立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操作的清盘程序,
解体濒临倒闭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 3.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独立的监管 机构。 4.引入“沃尔克规则”:银行仅可将3%的一级资本投资于对冲 基金或私募基金,有关投资占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 资本的比例也须低于3%,并禁止银行对所投资的基 金提供救助。

148 附:“沃尔克规则”简介 “沃尔克规则”是美国金融界元老保罗·沃尔克对金 融监管所提出的改革建议。其具体的内容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 二是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 三是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 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 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今后将不再允许商业 银行拥有、投资或发起对冲基金,也不能拥有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不能从事与自己利润有关而与服务客户无 关的自营交易业务。    金融市场“去杠杆化”

149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二) 5.银行须分拆掉期业务。 6.实施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 7.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规定。
8.永久性提高存款保险上限。 9.加强对评级机构、对冲基金和保险机构的监管。

150 4.3.5 我国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 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
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2011年11月,在G20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 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 面达标。 据此,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开始制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51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制订与实施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制订与实施 2011年8月中旬起,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第1号令,公布 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版《巴塞尔协 议Ⅲ》),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52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体例架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153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 2.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 3.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
4.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 5.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154 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 设置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155 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的具体内容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2.5%)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5%)、一级资本充足率(6%)和资本充足率(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2.5%)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0-2.5%);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1%);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即《资本办法》实施 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 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156 严格明确的资本定义 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 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在资本的组成方面,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 资本、二级资本的内涵。 在资本扣除项方面,明确可予以扣除的资本项目。 同时对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规定 给予明确的规定。

157 扩大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 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 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
和操作风险; 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 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 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158 科学分类 差异监管(一) 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
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 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 效性。

159 四类商业银行的划分标准(一) 一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 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各级资本要求。
二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 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 要求,但均不低于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160 四类商业银行的划分标准(二) 三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 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
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 求,但未达到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 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 资本要求。

161 科学分类 差异监管(二) 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从0%的风险等级直到1250%的风险等级)。
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75%),引 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 服务实体经济。 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20%),适度上调 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25%、20%、100%)。

162 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规定的监管
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 达标目标。

163 4.3.6 国际金融监管的缺陷与完善 1. 薄弱性:金融监管理念的冲突; 2. 脆弱性:金融监管组织内在缺陷;
国际金融监管的缺陷与完善 1. 薄弱性:金融监管理念的冲突; 2. 脆弱性:金融监管组织内在缺陷; 3. 单一性:监管理念与举措的非代表性; 4. 滞后性:监管的非预见性与事后性; 5. 低效率性:监管在实践中的软性效应。

164 4.3.6 国际金融监管的缺陷与完善 金融监管理论基础与监管理念的协调统一; 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及其责任; 提升金融监管立法的民主性与广泛性;
国际金融监管的缺陷与完善 金融监管理论基础与监管理念的协调统一; 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及其责任; 提升金融监管立法的民主性与广泛性; 信息共享以便监管合作。

165 我国对外签署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2013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匈牙利中央银 行签署了中匈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使得我国对外
签署的该是种协议数目达到20个之多。 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可提高人民币在一些国家的使用, 同时也将降低签约国在双边贸易活动中面临的美元汇率 波动风险,从而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166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榜 ,《银行家》杂志社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3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发布会公布了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排名情况。

167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前五名(2012) 2012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评价前五名: 2012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前5名: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2012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前5名: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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