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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讲座 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科 皇甫焦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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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本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中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对政务公开也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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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或者依申请向特定公民公开的活动。 《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例1:关于公务员个人品格学识的信息,与其履行职责有关,但这些显然不属于政府信息。 例2:对于要求公务员回忆处理某项工作的情节等申请,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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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政府信息谁来公开?)
《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三类机构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如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等行政部门。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档案局、房管中心、住房公积金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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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信息中心为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 并具体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维护工作。市政府信息中心下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科、信息资源开发管理科承担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制度规范、政府网站管理、监督考核等具体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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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分工?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有那些?
遵循原则是:(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二)政府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三)政府信息的公布要有一致性;(四)行政机关发布信息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分工?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有那些? 一是生成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二是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三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规定确定的公开责任主体公开。也就是通常说的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如市、县区局制发的红头文件、规章规定,本部门印发的公文、办事指南、职责分工等;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的公开责任主体,如现行要求各部门要公开“三公”经费、安监管理部门要公开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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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载体上,大家已经熟悉了的有网站、手机、报刊、公报、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介,但在政府相关工作中,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随着公开载体的发展和上级的要求,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也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此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最新载体:单位微博,官方微信等。焦作市已有工商局、公安局、旅游局开通了单位微博或微信,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新途径。 五、行政机关对那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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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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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14年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提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 2013年 2012年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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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么是依申请公开?一份有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哪些以及办理的时限和基本要求?
所谓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有相当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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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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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 题 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条例》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程序涉及到申请、申请的处理,答复以及收费。《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采取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不能在15日内答复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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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政府网站直接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或者信息发布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室,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直接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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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和答复的几点注意
在受理过程中: 一是形式审核。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直接判断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形式要求等是否齐备以及申请事项是否“一事一申请”;要求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收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上述要件齐备的,进入实质审核阶段;不具备的,要求当事人更正或补充。 二是实质审核。实质审核事项需要对照《条例》以及相关文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主要归纳为“五看”,看该信息是否存在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获取,是否需要汇总、加工及重新制作,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属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三是会商审核。会商审核是在当事人申请的与自身需求相关政府信息确认已存在、但未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往往不是一个行政机关或具体承办人就能完成的。重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做区分处理进行审核,对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社会预期效应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请以及同时向多个部门、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法制、保密、法院等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注重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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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一是增强时限意识。坚持凡提出的任何申请,不论是否本机关受理或者信息不存在,均及时、认真答复,防止被确认为行政不作为;明确要求在正式受理公开申请后,当场进行形式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核,需会商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当场答复需进行当场答复,确保在《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毕,不发生一起未答复、未按期答复的情况。二是增强沟通意识。在受理中、答复前,根据需求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申请意图,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并积极做好解释工作,消除误解,争取支持。三是增强质量意识。对申请人的答复,坚持分类告之,按照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该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信息,进行分类答复并提供参考意见和格式,做到斟词琢句、仔细推敲,务必准确、严谨、规范。 九、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一般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需求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来获得。也可以说,主动公开是我们行政机关想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而依申请公开则是人民群众自己想知道什么。由于有“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一般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规定,着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如何获取,从而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缺乏积极与民众沟通的现代意识,而且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有一些是不想公开的,从这一个角度上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更具有革命的意义,会给行政机关的行为带来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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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状告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作为案,判决确认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原告徐建国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行为违法。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败诉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徐建国系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为办事方便想在黄州购买一辆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上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于今年5月1日(时间不做修正,只做案例使用)用特快专递函请黄州区交通局告知该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办理程序等政府信息。5月3日,该局签收了申请书信函。直到6月10日前该局没给其作出答复。6月10日,徐建国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同日,黄州区交通局对其作出了书面答复。徐建国对黄州区交通局答复内容未提出异议。鉴于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黄州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原告不同意撤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州区交通局作为当地交通行政机关,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由于原告徐建国对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案件起诉后作出的答复未提出异议,判决被告向原告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黄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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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案例属于典型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而导致政府不作为的案例,即接到申请时,首先要研判申请内容是否有效(即申请表中要有申请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索取信息内容和索取方式等基本信息),审核是否属于本机关应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一定要按规定时限答复和按照申请人要求回复方式进行答复,否则即使在答复期后进行答复,虽然履行了答复职责,但属于超期答复,违法事实已经成立,也将视为政府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条例》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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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南阳市王清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
一、案由 南阳市民王清,系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南阳分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08年12月30日起,先后对我市181家政府部门及单位(经核实,有效申请单位为140个)分别以挂号信的形式提交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政务公开申请书》,其主要内容为:领导信息和机构概况、2007、2008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情况、领导接待、群众咨询情况和各项财政专项基金、各项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三公费用”、机关人员编制等信息。 二、办理情况 2009年1月4日起,收到申请的部分单位通过打电话或前往其通信地址的方式与王清联系,但由于其提供的电话关机,通信地址也找不到本人,致无法取得联系。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只有市劳动局、市监察局等18家单位以信函形式给予了回复。2009年2月27日王清同志向南阳市政府法制局,卧龙区、宛城区法制办分别提交了对市政府36个部门,卧龙区32个、宛城区48个单位的《政务公开行政复议书》,同时向南阳海关、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6家垂直管理单位的上级对口部门提交了《行政复议书》,要求确认相关部门及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其申请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就其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2009年3月,政府法制部门对王清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予以立案,督促有关单位对王清的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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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9年5月,大多数单位对王清给予了书面答复。王清在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后,表示较为满意,申请撤回行政复议。2009年5月以后,王清对仍未答复和答复不满意的个别单位提出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责令应诉部门结合《条例》、《保密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给与答复,并承担王清个人的行政诉讼、交通、文印等费用。 分析:明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此外,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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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启示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对《条例》保障公民权利意识的认识。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和法定的义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个别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条例》规定的申请人权利和政府应尽的义务,收到申请后不及时回应甚至根本没有回应,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精神,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仍有一些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等了解不够、把握不准。按照《条例》应公开或答复的必须公开答复,不予提供的也要按时做出回应,说明理由。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提高应对突发性、特殊性问题的能力。社会公众对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要件还不熟悉,学习宣传教育还有待普及。各级政府部门正确处理,从容应对媒体和社会舆论的能力还需要提高。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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