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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好異質採購最低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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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前言 法令規定 異質採購最低標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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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工程三要素 價格 品質 效率 長久以來,各機關常圖作業方便或唯恐限制競爭,均以低價發包公共工程。
致廠商只注重價格,而忽略「效率」及「品質」的提升。 工程三要素 價格 品質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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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國內公共工程及 技術服務招標 每年約5萬件 一分錢一分貨,長久以來工程採購多以最低價決標,忽略品質及效率之管理要件,造成品質低、工期長、民怨多,導致工程技術無法提升、產業無競爭力、影響國際競爭。 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之 統包最有利標件數比率 0.17% 以最低標決標之 工程件數比率 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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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之決標原則:最低標
異質採購之決標原則: 1.差異情形較小者:異質最低標(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2.差異情形較大者:最有利標(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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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規定 異質採購最低標 準用規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準用規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實務作業文件: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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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異質採購最低標 1.為提升採購品質,針對廠商技術、品質、功能、經驗等有差異,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需求者,機關得就具備一定履約能力之所有合格廠商中,擇其中報價最低者決標。 2.執行方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納入價格標之開標,採最低標決標。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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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異質最低標之立場 審計部98年10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 號函,關於該部調查各級政府96年及97年度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情形,該函曾敘明:「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除可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亦可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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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5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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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52條第2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本法第52條第2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 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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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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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施工方法、履約之材料、施工工期)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註: >除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外,均應依本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採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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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審查 項目 審查內容 配分 一 履約 能力 (1)近5年內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紀錄。(無紀錄者核給10分,有1次紀錄者0分,2次紀錄者負5分,3次以上紀錄者負10分,即本項最差為負10分) 10 (2)近5年內施工查核紀錄。(「基本分」10分,另依下列標準加減分:「加分部分」優等每次加3分,甲等每次加2分;「扣分部分」丙等每次扣10分;乙等及無查核紀錄者無加減分,累計後本項最高為15分、最差為負15分。) 15 (3)近5年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發公共工程金質獎或其他政府機關頒發類似獎項者之得獎紀錄。(無紀錄者0分,獲得工程會金質獎特優每次加2分、優等每次加1分,其他政府機關頒發類似獎項者,依獲獎難易度及獎別或名次酌予加分,至多加5分,即本項最高為5分) 5 (4)尚在履約在建工程件數、金額及是否進度落後。(有進度落後情形可扣分,至多扣5分,即本項最差為負5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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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項目 審查內容 配分 二 勞安執行能力 (1)近5年內發生重大職災事件及獲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發金安獎或其他政府機關頒發類似獎項之得獎紀錄情形。(「基本分」7分,另依下列標準加減分:「加分部分」獲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金安獎得獎每次加1分,其他政府機關頒發類似獎項者,依獲獎難易度及獎別或名次酌予加分;「扣分部分」有重大職災紀錄者每次扣5分,累計後本項最高為10分、最差為負10分。) 10 (2)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5 三 施工及品質之執行能力 (1)施工計畫 (2)品質管理計畫 (3)履約材料或主要設備 20 四 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 (1)交通維持計畫 (2)整體計畫工期檢討及施工預定進度 (3)緊急應變計畫(例如天雨之緊急應變計畫) 15 五 工程專案組織能力 (1)工程專案計畫主持人、專業組織人員等之學經歷(含專長、責任與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之證照或合格證書) (2)組織架構之完整性 (3)施工機組、人力配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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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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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廠商之注意事項 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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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廠商之注意事項 委員評選後,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委員須知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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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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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廠商之注意事項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委員須知第10點) 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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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差異案例 1 委員 編號 合格廠商 廠商A 廠商B … 得分 序位 甲 75 3 88 1 乙 82 丙 86 92 丁 87 2 戊
84 己 81 5 庚 80 辛 壬 78 4 總評分 750 765 總序位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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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差異案例 2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選) 評選委員 參與評選廠商得分 A B C D E 1354萬元 1345萬元 1263萬元
1358萬元 1342萬元 甲 78 84 82 86 88 乙 80 83 85 89 丙 64 61 68 66 70 丁 75 73 71 79 77 戊 69 93 45 總分 (剔除戊) 366 (297) 372 (301) 388 (306) 408 (315) 369 (324) 平均得分 73.2 (74.25) 74.4 (75.25) 77.6 (76.5) (78.75) 73.8 (81) 優勝序位 5 (5) 3 (4) 2 (3) 1 (2)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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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準用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十一、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採最高標決標者,得比照本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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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競圖之技術服務不得採異質最低標 工程會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9610號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上開規定及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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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工程採購採統包方式辦理,符合國際潮流,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減少履約爭議,同時增進我國營造業技術能力及國際競爭力。未完成細部設計之案件,建議多採用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會並有完善之統包輔導措施,可配合至交通部所屬各機關說明。 已完成細部設計者,應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或可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將廠商過去之履約能力納入資格或評分項目(如施工品質、勞安),以篩選有能力且具經驗之廠商履約,確保工程品質並利工程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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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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