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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102年度國中小 特殊教育行政研習 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 主講人:黃 俊 豪 102/7/16 創新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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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介—學歷與訓練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教育行政組 (40學分)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 (40學分)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台灣省國民中學主任儲訓班第八期結業 台灣省國民中學校長儲訓班第三期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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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 介—經歷 導師 7年、管理組長 2年、訓育組長 7年、訓導主任4年、輔導主任10年
2. 大埔國中校長2年(全國春暉專案、標竿100—九年一貫推手績優團隊 ) 3.義竹國中校長3年(全國春暉專案、友善校園 、品格教育、環境保護、健康促進磐石獎學校 ) 4.民雄國中校長3年(全國友善校園、生命教育、性別平等、中輟輔導績優) 5.嘉義縣特教輔導團、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召集人 6.嘉義縣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召集人 7.嘉義縣教育會第24屆理事長兼教育會基金會董事長 行政院衛生署國健局健康促進國際認證中央認證委員 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中央輔導委員 台南市、嘉義縣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委員 雲林縣校務評鑑委員 嘉義縣身心障礙教育及資優教育評鑑委員 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委員、特殊教育輔導團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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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介—榮譽 97年度全國校長領導卓越獎 67年、72年嘉義縣社會優良青年 76年台灣省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
81年度台灣省「長青專案」績優教育人員出國考察 83學年度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有功人員 86年度台灣省優良教師事蹟「杏壇芬芳錄」 87年度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有功人員 88學年度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績優人員 90年度全國推展家庭教育個人績優獎 94學年度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獎 95年度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 (校長任內) 97年度全國校長領導卓越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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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學校主任應具備的能力 ◎學校主任的角色 1.熟悉法令規章,要有足夠敏感力 2.厚實學術涵養,要有專業執行力
前 言 ◎學校主任應具備的能力 (要能幹,要成為單位本職的專家) 1.熟悉法令規章,要有足夠敏感力 2.厚實學術涵養,要有專業執行力 3.豐富行政經驗,要有危機處理力 ◎學校主任的角色 1.是學校的單位主管與校長的高級幕僚 2.是校長的部屬與校長的朋友 3.是校長意志的宣導者與同仁意見的轉化者 4.是校長與教職工生的橋樑 5.是單位的領導者和管理者 6.是同仁工作與生活的諮詢者 7.是教師同仁的教學示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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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發展藍圖 97年發布《特殊教育發展報告書》 97年發布《資優教育白皮書》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以學生需求為本位、學生權益為優先、學生優勢發展為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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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的沿革 ◎73年12 月 17 日公布第一部特殊教育法 —建立基本雛形 制定 25 條
—建立基本雛形 制定 25 條 ◎ 86年5 月 14 日公布特殊教育法—大幅度修正 全文 33 條(身心障礙學生類別擴增為12 類,資優學生類別擴增為6 類 ) 90 年 12 月 26 日公布修正第2至4, 8, 9, 14至17, 19, 20, 28, 31條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增訂第31之1條 ◎ 98年11 月 18 日公布特殊教育法修正 全文51條 102 年 1 月 23 日公布 增訂第30之1條 修正第3 , 14, 23, 24, 30, 33, 45條 身心障礙學生類別擴增為13 類 有教無類,教育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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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 第三條 (身心障礙之定義)
第三條 (身心障礙之定義)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立法理由︰ 1.增列第六款,為突顯腦性麻痺學生伴隨的各種症狀、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使腦性麻痺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增列「腦性麻痺」一類。 2.原第六款至第十二款移列第七款至第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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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早期療育之實施 )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立法理由︰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0年6月29日公布)之通過,幼兒從二歲起接受教育及照顧,故將特殊教育實施之年齡下修為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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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諮詢會之設立 特殊教育法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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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二 條ˉ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101年6月26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修正 第 二 條ˉ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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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縣長解聘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本屆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四 條 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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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設立 特殊教育法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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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設置辦法
102年5月3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發布 第二條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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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特教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供特教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建議。 四、執行與評估特教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教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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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無他,愛與榜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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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
101年6月26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修正 全文共七條 第 一 條 ˉ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1.審議及推動校內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規劃建置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與教學環境,以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個別適應與學習需要。 3.協助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轉介等相關工作。 4.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5.審議殊需求學特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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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調整(含編班排課、考試服務),並協調各處室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7.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8.整合學校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9.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10.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11.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內需特殊教育幼童之學前特殊教育等事宜,由其所屬國小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處理。 把每位學生帶上來,沒有落後的孩子,是身為教育工作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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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
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長人員各一名,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四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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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應於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
主任委員主持,因故無法主持 時,應指定主任層級以上人員 代為主持。 會議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後 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 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 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第 六 條 各級學校應依本辦法另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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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支持服務之推動 特殊教育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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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服務 特殊教育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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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101年4月2日府教特字第101020493號函發布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年4月2日府教特字第 號函發布 嘉義縣政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特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本會職權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輔導等有爭議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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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成立學生申訴評議會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學生申評會)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及組成︰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明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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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之建立 特殊教育法第 4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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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101年6月26日府行法字第1010256681號令發布
嘉義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年6月26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發布 第三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1.本縣特殊教育諮詢會 2.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3.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4.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 5.本縣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6.本縣社會局 7.本縣衛生局 8.各大專院校 9.醫療或民間機構或其他相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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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五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報: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以強化橫向縱向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台: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台,連結各機關或組織之資訊,提供學校特殊教育訊息及申請支援服務與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機關或組織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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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之獎助 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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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申請辦法
101年1月18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發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係指學校以校內、校際、學術單位與社區或企業結合,配合校內各項教學方法進行,並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會同相關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共同研議適當的方式,以學校本位、區域或其他資優教育方案等,擬定實施計畫,進行資優教育活動。其類型如下: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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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表及宣導活動:舉辦資優教學成果發表活動,或運用文宣、專欄、演講、研討等方式,宣導資優教育理念。
五、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如主題教學、專題演講、選修課程、研習討論、實作演練、建教合作等課程。 六、參訪及觀摩交流活動: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參觀訪問教學活動,開拓認知領域,發展多元智能,培養關懷社會的情操。 七、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八、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及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九、其它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前項資賦優異學生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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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方案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之方案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函文向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府召集方案審查小組進行方案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修正或重新申請。 四、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前項申請每學年辦理二次,學校應於當年一月二十日及六月三十日前送本府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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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辦理方案之申請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評估 四、實施內容 五、辦理方式:包含實施時間、次數、內容與實施方式 六、辦理期間及進度 七、人力資源規劃:包含師資安排與職掌 八、經費概算 九、預期效益 十、獎勵 十一、附則 第六條 學校申請之方案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如學生數達六人以上者,一律補助經費新臺幣三萬元整;如學生數為五人以下者,每人補助經費新臺幣四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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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第四條 資賦優異學生具有下列特殊表現之ㄧ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或逕由學校提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向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競賽或國內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 二、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表現優異者。 三、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四、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第五條 本辦法獎助方式如下: 一、公開頒發獎狀表揚。 二、公開頒發獎金新臺幣一千元整。 第六條 申請獎助應由學校於每學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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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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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102年3月8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條 身障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前項安排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身障生所需課程之規劃。特推會審議之特殊教育課程,應送課發會審查。 第六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障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身障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程、教學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提供身障生與普通班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及競賽,提升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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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班教師應運用班級經營策略,提供身障生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特殊教育教師得依身障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課程調整或協同普通班教師進行適性教學,提升身障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五、其他必要之教學措施。 第七條 學校對於身障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特推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並依身障生需求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人力資源等,協助教師輔導身障生,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三、依身障生能力、性向及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及生涯等各項輔導,並提供就學或就業等轉銜服務。 四、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障生對於校園設備及設施,均能順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五、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諮詢、特殊教育知能、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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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讓一般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建立能滿足多元需求之融合學習環境。
七、學校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及相關人員,每學年應接受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八、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等擔任志工,並運用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輔導活動。 九、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第八條 普通班教師對該班身障生之職責如下: 一、營造班級接納的情境與無障礙環境。 二、參與擬定與執行個別化教育及轉銜服務計畫。 三、協助提供身障生家庭支援相關服務。 四、提供身障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之相關服務。 第九條 就讀普通班身障生之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求,衡酌身障生之學習優勢管道,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特殊考場及其他輔助方式及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前項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經各校特推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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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身障生就讀普通班,該班教師之遴選,應優 先任用下列之合格教師: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特殊教育班者。
第 十 條 身障生就讀普通班,該班教師之遴選,應優 先任用下列之合格教師: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擔任身心障礙學生教師者。 四、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第 十一 條 普通班教師輔導身障生表現優良,且有輔導紀錄可稽者,學校得予獎勵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揚之。 點亮每個學生的亮點,讓每個學生對自己充滿信心,每個學生 不但是學習的成功者,更是生活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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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費用減免及獎補助辦法 特殊教育法第 3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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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101年8月23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修正 第二條 本獎助金以獎勵品學兼優、有特殊表現或家庭經濟弱勢之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生),協助其完成學業為目的。 前項所稱家庭經濟弱勢係指領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者、導師出具之家庭經濟弱勢證明者。 第三條 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就讀之身障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在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金,且本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教育代金者,得申請本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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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助類別及對象為品學兼優或有特殊優良表現者,領取獎學金;家庭經濟弱勢者領取助學金。
第五條 獎學金每年名額15人,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助學金每年名額50人, 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獎助金之名額及金額必要時得由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建議調整,並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第六條 申請獎助金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 第七條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略) ◎助學金之審查以家庭經濟弱勢程度(低收入戶優先,中低收入戶次之,其他證明文件再次之)併同身心障礙程度(重度以上優先,中度次之,輕度再次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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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成效之評鑑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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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101年6月26日府行法字第 號令發布 第 三 條 本府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三、評鑑方式包括學校自我評鑑及委員評鑑兩部分,視需要採書面審查、學校參訪、特教人員訪談或其他等多元評鑑,詳細評鑑項目、 評鑑標準、期程、辦理方式及計分方式由本府以計畫另訂之。 四、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向受評鑑之學校詳細說明。 五、評鑑結束後,應召開評鑑檢討會,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後,由本府公布之。 六、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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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102年度身心障礙教育績效評鑑績優學校成果發表觀摩會
第 四 條 前條評鑑工作由評鑑小組為之。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另置評鑑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本府聘請特殊教育領域相關學者專家、教 師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評鑑工作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特教業務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由承辦科人員派兼之。 第 五 條 評鑑內容包含行政與管理、人力資源、經費與設備、課程與教學、輔導與轉銜及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嘉義縣102年度身心障礙教育績效評鑑 時間:102年5月6日至5月10日 地點:創新學院1樓餐廳 ◎嘉義縣102年度身心障礙教育績效評鑑績優學校成果發表觀摩會 日期:102年10月25日(星期五) 地點:嘉義縣人力發展所(創新學院)202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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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府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如下:
一、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二、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二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第 七 條 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本府公開獎勵並辦理觀摩;評鑑結果不佳者應予以追蹤輔導。 學校接受評鑑後,於評鑑報告書公布一個月內,各受評鑑之學校應就未通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由本府備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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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教師依法行政與教學 應有之認知與態度 特殊教育法自民國73年通過,歷經多次修正後,雖對身心障礙之特殊學生的受教權及家長的參與權等,都有相關之保障,然對推動特殊教育的工作者,不論是在師資或相關專業人員的備置及培訓等等,卻都一直未受到等量的關注。 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基於宏觀長遠之善意,課予特教教師於執行特教業務時,有諸多必須遵守的規範。 特教教師應有執行時態度和緩,但凡於窒礙難行處,即依法請求主管機關解釋及裁斷,切勿為與法相違之行為的認知。如此方能無礙而悠遊於特教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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