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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道 德 与 职 业 指 导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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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解除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第一节 高职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 1 第二节 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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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高职大学生能了解并掌握就业的程序,知道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何在就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成为了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能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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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难点 重点 难点 (1)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 (2)怎样解决就业协议纠纷和劳动争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 (2)运用法律规范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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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乃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第一节 高职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就业协议,乃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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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主体 就业协议的法律特征 合同类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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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他补充协议)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他补充协议)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1、订立的原则 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2)平等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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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大学生就业骗局:掏20万可进银行工作?500名大学生被骗9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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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2、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2、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应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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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什么是无效协议?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一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二是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三是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四是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什么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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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4、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4、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 (2)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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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5、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影响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5、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影响 (1)就用人单位而言,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要约。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负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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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6、 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候注意事项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6、 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候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轻易交出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具备唯一性,一旦签订就业协议而又不履行时,大学生就要到教育部门办理手续,重新获取就业协议。这会耗费精力和时间,得不偿失。 第二,违约金设定是双刃剑。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是否约定违约金,大学生朋友应该慎重考虑。很多大学生急于找工作,轻易地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工作后不满意想换工作时自己不得不承担违约金。但要是不设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限制显得过少。违约金上、下限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大部分企业都在2500左右,若超过5000元学生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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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候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6、 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候注意事项 第三,利用好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就业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第四,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不要轻看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五,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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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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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其他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其他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其他协商条款两部分。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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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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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以上七项法定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主要有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条款。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约定条款时,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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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方之一,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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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在具体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 三是签订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因为二者签订时序不同,容易导致内容条款上的不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四是法律适用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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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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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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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0年,某市某大学8名学生集体到广东的一家私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企业负责人给学生进行了口头承诺:月薪45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三年,配车。大家都认为这几个学生找到了好工作,这8位同学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东。到了单位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3个月之后,所有人才发现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5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 结果,大家三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每月实际发到手里不到2000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要辞职,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同学交出6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1、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经济处罚权的问题。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时期,国家通过该条例,明确“给”了企业经济处罚权、行政处罚权,迟到旷工等行为可以被经济处罚,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罚; 2、违约金。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之外,其他的违约金约定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是违法的。 这两种情形是:专项的技能培训和同业禁止竞业约定。就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的技能培训,签署了培训协议的,可以在培训协议里约定服务年限,违约可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得大于培训费,并且应以年限折算。保密竞业禁止,约定了之后,员工须遵守,同时单位应支付保密费,规定员工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寻找工作,否则可以主张违约金。 除这两种情形外,其他的违约金均属于非法的。 启示就是要认真学习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要不然就会出现木然的情形。 被克扣的工资都是可以主张回来的,违约金也不需要理会,而且以此理由辞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谈谈给你的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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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自行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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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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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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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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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第二、第三类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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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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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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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第二种是不履行劳动合同。
在第二种类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依法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及补救的情况,部分地或全部地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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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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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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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事故,使劳动者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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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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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如:企业宣告破产或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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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试用期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方面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细化了规定,减少产生劳动争议和法律漏洞的可能性: 1、细化了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下,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 原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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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三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 原规定:无 3、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意味着在试用期结束后,单位不可以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续签合同也不可约定试用期。 原规定:无 4、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惩处方式: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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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试用期刚过,还未签正式合同,我准备辞职,能领到工资吗?
本人于2011年1月5日开始上班,约定每个月1500元,1月23日单位预支了1000元工资,一直上班到今天2011年2月23日。我这几天就要去另一家单位报到。我准备辞职,能领到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薪。 你在单位工作了一个多月,如果单位一直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过试用期,随时可提出辞职走人,不须提前申请。且超过一个月的天数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双薪标准支付你工资。 现在有些地方流行要试用期签一个试用合同,转正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一个,不存在有“试用合同”一说,只是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根据签订的年限约定试用期(具体对应的期限劳动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你是属于这种情况,同样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不需要提前申请。单位如果扣着你的工资不发,可到劳动部门告他。 建议:好聚好散,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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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关注话题: “见习期/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毕业生关注话题: “见习期/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关于“见习期/实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比较宽容的单位将未毕业应聘者的实习期算进试用期,这样一旦毕业就可以直接转正,从某种方面来说能够令新进员工产生对公司的信任。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会和毕业生签定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若需要学校签署意见的,也可以到校招毕办签章确认。实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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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协商解决。 (二)企业调解。 (三)劳动仲裁。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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