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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 報告人:工程會 劉彩霞 1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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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購契約 報告人:工程會 劉彩霞 100年8月

2 大綱 履約標的 權利及責任 保險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爭議處理 附則 總則 履約管理 契約變更 查驗及驗收 契約價金 履約期限 遲延

3 總則-1 契約內容、效力及優先順序: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依契約及其變更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經機關核可者。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日起生效

4 總則-2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5 總則-3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機構授權、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依本法第106條規定辦理之採購。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及解釋,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

6 總則-4 契約之定義及解釋 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圖說,指機關依契約提供廠商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廠商提出經機關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 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契約之權利及義務,其未載明者,合意定之,反之依GPL及民法規定辦理。

7 履約管理-保密及許可文件之取得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

8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9 **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履約管理-財物之保全 驗收移交 採購標的 1.誰保管? 2.如有損壞缺少 ,誰負責? 3.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可否拒絕?使用期間責任? 所有權歸屬? **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10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上開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1 履約管理-送達及管理 採購標的送達地點及時間 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及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
機關於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 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12 履約管理-勞工權益保障1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但廠商為合作社,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不在此限。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依法給付薪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 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13 履約管理-勞工權益保障2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 機關將每月抽訪派遣勞工,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訂有後續擴充採購之條件者,抽訪結果並將作為是否與廠商續約之依據。

14 履約管理-相互通知之方式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 口頭通知?

15 履約管理-工安責任及施工管理 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廠商履約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損害公私財物、汙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廠商負責賠償。

16 履約管理-包裝方式 廠商供應履約標的之包裝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潮、防水、防震、防破損、防變質、防鏽蝕、防曬、防鹽漬、防污或防碰撞等。
□恆溫、冷藏、冷凍或密封。 □每單位包裝之重量、體積或數量:_______________      □包裝材料:_________________     □包裝外應標示之文字或標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裝內應隨附之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必要之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機關 廠商 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 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18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機關 廠商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9 契約變更-契約之轉讓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案例:行政院衛生署OO醫院辦理「高壓氧治療艙」合作案,得標廠商OO有限公司提出轉讓合約予OO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經營 ? 案例:基隆市立OO高級中學委任辦理該校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惟OO建築師擬另與其他建築師組織OO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委任契約可否由OO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原合約?( 函釋) 採購契約之轉讓,應由招標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參考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及本會第 號函釋例,本於權責核處。(出席會議報告如後附) 頃經臺中醫院來函略以,該院自96年6月起陸續接獲法院通知有關皇城公司之債務償還問題,並配合扣押合作收入款項。皇城公司自98年2月起二度要求將本案合約轉讓予昇傑公司,其中98年4月23日函表示積欠昇傑公司債務(1600萬元),臺中醫院均不同意其要求。復皇城公司98年5月26日函表示,因其將高壓氧艙技術部門移轉予昇傑公司,願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再次要求臺中醫院同意本案合約轉讓予昇傑公司。 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如係廠商間部門技術移轉之債權債務關係,非屬上開但書所列情形。 案例2:本案擬將旨揭委任契約移轉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執行乙節,鑒於聯合事務所係合夥型態,尚有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人連帶責任規定之適用,皮德乾建築師係該聯合事務所之合夥建築師,尚不因其開業事務所型態之變更,得規避原委任契約之責任,故旨揭招標機關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應得本於權責,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三點之規定及原委任契約條款內容,以書面同意原契約由該聯合事務所承擔,另與「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任契約,惟該校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營署建字第五六八O一號函會議紀錄規定,於契約規定由皮德乾建築師負責辦理設計、監造,以免有轉包之嫌。

20 契約變更-契約所定事項無效之處理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前項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案例:廠商履約時實際購製交貨出口國家與投標標價清單所填列之投標標的產地不同,始發現投標時誤繕,欲依上開規定申請契約變更? 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非屬契約所定事項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如有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之處置,政府採購法第72條已有規定。

21 案例-材料之變更與減帳之關係 「 OO學校動力機械綜合大樓新建工程 」 ,履約過程中,廠商將磨石子地坪白水泥(進口材料,526元/包),改用本色水泥(147元/包),並稱係為節省公帑及達到實用之效果,惟機關認係施工不符規範,除扣價差外並依約處以6倍罰款。 調解結果:對於施工方法及材料變更,廠商應會同機關辦理變更設計及減帳,於申請估驗款時亦未主動扣款有違諴信原則,雙方同意減帳及罰2倍金額。

22 查驗及驗收 -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 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勞務採購契約準用之。 履約之查驗
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23 查驗及驗收 -查驗作業方式及費用 契約應訂明機關或其指定之代表,就廠商履約情形,得辦理之查驗、測試或檢驗。
契約得訂明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24 查驗及驗收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5 案例-扣減數額之決定 OO市環保局辦理「 96、97年度清潔箱乙批」 ,廠商以發現板面產生變形及燒焊之焊痕影響箱體整體美觀為由,未依契約規定以「全焊」施工,而以 「點焊」方式施作。該局以扣款6倍價差金額辦理驗收。 調解結果:建議核扣金額依雙方當事人各自訪查之最高價額,取其平均數為應扣減之數額。D/P部分,契約規定每逾一日,以千分之二計罰,建議將每日計罰比例酌減為千分之一。

26 查驗及驗收 -檢查、保管及測試 機關設備或材料之檢查及保管 查驗或驗收前之測試
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其經廠商收受後之滅失或減損,由廠商負責。 查驗或驗收前之測試 機關辦理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前項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負擔。

27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28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得為下列方式(擇一載明): 依契約總價給付。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其他必要之方式。

29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1 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者,其逾5%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30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2 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31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1 下列契約價金給付條件,應載明於契約:
廠商請求給付前應完成之履約事項 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 給付期限 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

32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2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預付款(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 估驗款
驗收後付款 契約未載明機關接到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33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勞範)

34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請領1 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之情形,廠商並應先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 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負擔。 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

35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請領2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36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上開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37 契約價金-物價指數調整 契約價金依契約規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指數調整者,應於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調整公式。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38 履約期限-履約期限之訂定 得為下列方式之一 : 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於預先訂明之期限前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 其他約定之方式。

39 案例-履約期限 OO工程處辦理「加壓設備工程」,機關以工程預進度表所載 「圖說送審」及 「施工」二欄合計工期為90天而主張工期以90計,惟查該表「工程期限」欄之天數及招標公告所載履約期限均為180日,而廠商主張應以後者為基準 。 調解結果:機關固有重大疏漏,惟廠商並未請求釋疑亦不無過失,參酌契約條款不明確時對提供者作不利解釋原則及民法第217條規定,為衡平責任,建議履約期限訂為160天。

40 履約期限-履約期間之計算 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前項,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履約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代之。 履約期間之末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41 遲延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1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定額。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2 案例-逾期違約金 台灣OO郵政管理局辦理「郵件列印、裝封設備及作業系統」,招標說明書有關設備交貨安裝逾期時,每逾期一日按契約金額百分之四罰款,廠商不服爰提出調解。 調解結果:衡諸一般般政府採購契約逾期罰款每逾一天約為契約金額千分之一之通例,其違約罰則規定,明顯過高,參酌逾期非全可歸責於廠商因素及民法第252條有關違約金酌減規定,提出違約金酌減之金額後解約之調解建議。

43 遲延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2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計算逾期違約金。
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為上限,且不計入第 條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44 遲延 -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屬不可抗力所致。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機關應提供予廠商之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等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 其他可歸責於機關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45 案例-不計逾期違約金 OO局辦理「機場新建航站區工程」,其中員工宿舍逾期93日完工,候機室工程逾期41日,施工期間屢因受颱風侵襲及冬季長期氣候不佳影響,運補困難,雙方就如何展延工期發生爭執。 調解結果:本工程位處離島,施工所需人員、材料、機具均須自台灣調度,施工期間確屢受颱風侵襲且其後船運公司優先承運民生物資而延後工程所需建材之事實,遲延因素非可歸責於廠商,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從宽展延工期。

46 案例-不計逾期違約金及工期展延 OO衛生局辦理「衛生所房舍擴建及空間規劃工程」,96年3月5日申報開工,嗣因遲至6月17日始核發建築執照,故應以該日起算工期,惟機關認為建照核發前該廠商既有進場施工事實,否准其追加工期之請求。 調解結果:本工程確應於建築執照核發後始能全面施工,而其核發時程非廠商所能掌握,故建築執照核發前全面施工受影響,況施工期間適逢九二一地震,從而本工程自應予展延工期。

47 遲延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48 遲延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

49 遲延 -不可抗力原因 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颶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履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50 遲延 –情節重大之認定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並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51 履約標的-應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除另有規定外,財物應為新品;勞務應具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契約未能充分敍述之規格應視為依據最佳商業習慣。 立約商應保證所交財物符合契約規定且無瑕疵。

52 履約標的-保固期間之訂定 保固期之認定 起算日: 期間: 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之日起算。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除無起算保固期可能之部分外,自驗收或分段查驗符合契約之日起算。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 條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期間: 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未載明者,為1年); 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未載明者,為5年)。

53 履約標的-瑕疵擔保期間之訂定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一份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工範)

54 履約標的-消耗性零配件及維修服務 機關得視採購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契約內訂明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所需消耗性零配件之單價,或附記其參考價格或價格調整方式。 第一年使用期間所需消耗性零配件,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採購為原則,並載明其單價。 採購標的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一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並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調整該一年使用期間。 前項維修服務契約應訂明廠商須提供服務之事項、標價及價金給付方式。 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及廠商不得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

55 權利及責任 –與第三人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對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56 權利及責任-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例如採購市售之套裝資訊軟體) 。

57 權利及責任-損害賠償之請求 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逾期違約金以外之損害賠償責任,於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 廠商應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證金扣抵或通知廠商給付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損害,機關得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

58 權利及責任-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 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機關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59 保險 -保險之種類 廠商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非屬自然人者,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營造綜合保險。(得包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安裝綜合保險。(得包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 □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 □廠商應按進口財物契約價格(CIF/CIP價款)之110%投保海/空運輸全險,包括協會貨物條款(海)/(空運),協會貨物兵險條款,協會貨物罷工條款及偷竊、挖盜、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暴動險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並延伸至機關指定之地點,以涵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內陸保險。 □其他

60 保險 –未保險之責任 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61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1 契約得訂明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轉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契約得訂明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62 案例- 終止契約 OO國民中學辦理「96年度整建教育設施計畫-海砂屋改建工程」,廠商主張工程發包前機關未依規定將本工程之電氣、給水、電信及消防設計圖說送請台電公司等相關主管機關審定再行招標,致其得標後無法依原合約圖說施工,而認本件契約屬客觀給付不能,請求終止契約及退還P/B及差額保證金。 調解結果:本案招標時發包工程圖已註明「承包商應負責向電力公司申請辦理審圖作業 」 ,故本案設計圖說應非客觀給付不能,僅尚合約工程圖說與台電審定結果不一致時,應行辦理變更設計之問題。一般工程實務均先開工再辦理變更設計,廠商未依約申報開工,機關多次催洽未果後,為免延宕而終止契約,並没收P/B及差額保證金,於法尚無不合。

63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2 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64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3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65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4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例如但不限於管理費),由機關負擔。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如未填寫,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如未填寫,為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所而生之損害。 (工範)

66 案例-契約暫停 OO部OO局辦理「 OO 線路基拓寬工程」,自97年3月5日開工,履約過程中,機關通知廠商為配合台電北區管理處及中華電信等單位追加埋設管線工程,自同年12月18日停工至98年5月5日復工,廠商要求給付展期138天之工程管理費1,041,320元(包括稅捐、利潤、管理費反5%)? 調解結果:鑑於停工時間,廠商仍須按時調度人力以為維護工作,基於衡平原則以2員及基本工資計補償廠商,約276,000元。

67 爭議處理 -履約爭議之處理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提起民事訴訟。 依本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屬前目後段之情形,或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雙方合意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依本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工範)

68 爭議處理 -爭議發生後之履約 契約應訂明下列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契約應訂明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下列處理原則:
依本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依本法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契約應訂明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下列處理原則: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69 爭議處理 -訴訟與仲裁 契約應訂明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記載訴訟時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徵得廠商同意者,得記載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或以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依本法第106條規定辦裡之採購。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契約得訂明其爭議得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約定仲裁處所。

70 附則 -繳納代金證明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71 附則 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廠商應備翻譯人員。 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72 敬請指教! 對採購法若有任何問題,請至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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