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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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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運動是美國麻省春田青年會學校奈.史密斯教授(James Naismith)於 1 8 9 1年發明的。
當年冬天,教授為了使學生不受寒冷天氣的限制,能夠在室內開展有益身心的體育活動。 第一場比賽於1891年12月舉行,他把18位學生分成兩隊,給他們一個足球開始進行。 他本來計劃使用兩只木箱裝球,但因找不到,便改用盛裝桃的籃子 (球籃是有底 )。遊戲的目的是球員將球投入籃子,並防止它隊投入,因此稱這種運動為籃球。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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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12~1913年,才開始使用無底的球籃。 1936年,德國柏林1舉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將男子籃球正式列為比賽項目之一。 奧林匹克女子籃球比賽則在1976年舉行。 1949年,美國職業籃球聯盟成立 (NBA) 1997年,全美女子職業籃球聯盟成立 (W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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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史密斯教授 早期的球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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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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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板長:1.8米 闊:1.05米 籃球框直徑:4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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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框與地面高度 3.05米 籃球 圓周:74.9~78厘米 重量:567~6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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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人數: ~每隊可由12人組成。 ~球衣前後須有4-15的號碼。 ~出場人數為5人。
籃球基本規則 球隊人數: ~每隊可由12人組成。 ~球衣前後須有4-15的號碼。 ~出場人數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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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服裝: ~球衣及短褲的前、後面顏色必須一致。 ~不論是男、女球員,必須將球衣紮進短褲裡。 ~球員必須將指甲剪短,以保障不會傷及其他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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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為10分鐘x4節 ~第1節與第2節之間休息2分鐘 ~半場(第2節與第3節之間)休息15分鐘 ~第3節與第4節之間休息2分鐘 ~加時比賽,則比賽前休息2分鐘 ~如賽和應舉行1次或多次5分鐘加時,直 至分出勝負為止 ~1、2節各有2次暫時機會,第3、4節則有 3次;加時比賽,准許一次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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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籃球投入籃框內便可得分 ~比賽中投中1球得2分 ~罰球中籃則1分 ~在三分線外遠投中籃 得3分
得分: 籃球投入籃框內便可得分 ~比賽中投中1球得2分 ~罰球中籃則1分 ~在三分線外遠投中籃 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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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球: 以往,當乎合以下規例,都被判跳球: ~雙方相持球時 ~雙方同時犯規 ~球掉出界而不知屬何方所有時 ~球夾在籃上無法掉下時 ~球証意見不同時 但於2003年7月14日開始,輪換發球權規則是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之方法。 現在,除了第一節跳球外或加時外,其他均不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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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球出界: 使球出界是指觸及界外的物件、地面、人物、籃板背後或上面的支架。
違例 使球出界: 使球出界是指觸及界外的物件、地面、人物、籃板背後或上面的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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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覆運球: 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作第二次運球。
持球走步: 球員接球落地後,其中樞足(重心腳)在離地前沒有運球、傳球及射球,則為持球走步。 踢球或用拳擊球: 不可故意用腳踢球或用拳頭擊球。 以上的情況都會判發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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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回後場: 將球從前場傳送或帶回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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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3秒~ 不得在限制區內作超 過秒的停留。 5秒~ 任何球員都不能持球 達5秒而不傳、拍、投 8秒~ 控球一方必須要在8 秒使球進入前場 24秒~ 控球一方必須在24 秒內設法投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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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人犯規: 推、撞、絆、抱、拉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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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規次數: 個人犯規-第5次犯規即被驅逐離場。 全隊犯規─ 全隊在第5次犯規,判對隊射2次罰球
犯規次數: 個人犯規-第5次犯規即被驅逐離場。 全隊犯規─ 全隊在第5次犯規,判對隊射2次罰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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