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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國際潮流及 在臺灣之推動落實*
焦興鎧** 民國105年3月2日(星期二) * 國立成功大學專題演講書面資料。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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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國際潮流及 在臺灣之推動落實
簡要目次 (一) 序言-兩性工作平等理念之早期發展沿革 (二) 兩公約及兩性工作平權 (三) 性別主流化概念之倡議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五) 尊嚴勞動概念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六) 我國在這方面之努力─以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落實為例 (七) 綜合評析 (八)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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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國際潮流及 在臺灣之推動落實
詳細目次 (一) 序言-兩性工作平等理念之早期發展沿革 (1) 國際勞工組織之早期努力情形( ) (2) 聯合國之早期努力情形( ) (3) 歐洲共同體之早期努力情形( ) (二) 兩公約及兩性工作平權 (1) 兩公約之制定過程 (2) 兩公約之重要內容 (3) 兩公約中有關兩性工作平權之規定 (4) 兩公約之監督機制 (5) 我國與兩公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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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國際潮流及 在臺灣之推動落實
詳細目次 (三) 性別主流化概念之倡議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 達成 (1) 性別主流化之倡議過程 (2) 性別主流化之重要內涵 (3) 性別主流化之六種操作工具 (4) 性別主流化所延伸進一步探討問題 (5) 我國對此一重要概念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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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 達成
(1) 此一公約之制定過程 (2) 此一公約之重要內容 (3) 此一公約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權之規定 (4) 此一公約之監督機制 (5) 我國與此一公約之關係 (五) 尊嚴勞動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1) 此一概念之倡議過程 (2) 尊嚴勞動之重要內涵 (3) 我國對此一重要概念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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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我國在這方面之努力─以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落實為例
(1)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制定目的 (2)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重要規定 (3) 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我國之實踐 (4) 進一步改革之需要 (七) 綜合評析 (1) 性別少數族裔工作權之保障 (2) 家務有給制所引起之爭議 (3) 消弭職場「玻璃天花板現象」之努力 (4) 性產業工作者工作權之保障 (5) 女性從事戰鬥任務與性別平等理念之衝突 (6) 各類性別員工在職場互動關係所引起之爭議 (7) 婚姻制度進一步改革之省思 (8) 各種場域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嗎? (八)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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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言-兩性工作平等理念之早期發展沿革
(1) 國際勞工組織之早期努力情形 ( ) (a) 第三號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1919 (No. 3)] -女工在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六週 -產假期間應有足夠之工資給付 -每工作天兩次各半小時之哺乳時間 (b) 第四號夜間(女性)工作公約[Night Work (Women) Convention, 1919 (No. 4)] -禁止女工在夜間十點至清晨五點此一時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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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言-兩性工作平等理念之早期發展沿革
*(c) 第二十九號強迫勞動公約[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 -與一九五七年所通過之第一○五號廢止強迫勞工公約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一樣,成為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動基準之一,目前是保 障女性外籍勞工基本人權最重要之國際公約 (d) 第四十五號坑內(女性)工作公約[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 1935 (No. 45)] -禁止任何年齡層女性從事坑內工作 *(e) 第一○○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No. 100)] *(f) 第一一一號歧視(就業與職業公約)[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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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言-兩性工作平等理念之早期發展沿革
(2) 聯合國之早期努力情形 ( ) (a) 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第一條明確宣示:「不論種族、性別、語言或宗 教,而增進並鼓勵對全人類之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 重。」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曾提及「全面就業」(full employment)之願景。 (b) 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i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不具法律效力,僅是一所有民族與國家共同努力實 現之願景 (3) 歐洲理事會及歐洲共同體之早期努力情形 ( ) (a) 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 (b) 歐洲共同體與歐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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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兩公約及兩性工作平權 (1) 兩公約之制定過程 (2) 兩公約之重要內容 (3) 兩公約中有關兩性工作平權之規定 (4) 兩公約之監督機制 (5) 我國與兩公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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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性別主流化概念之倡議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1) 性別主流化之倡議過程 (2) 性別主流化之重要內涵 (3) 性別主流化之六種操作工具 (a) 性別統計之蒐集 (b) 性別分析之進行 (c) 性別預算之編製 (d) 性別影響評估之分析 *(e) 性別意識培力之推動 (f) 性別工作小組之設置 (4) 性別主流化所延伸進一步探討問題 (a) 家務有給制之倡議 (b) 性別上少數者 (sexual minorities) 之保護 (c) 性產業勞動者之保障 (5) 我國對此一重要概念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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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1) 此一公約之制定過程 -1967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僅有11條條文,內容並不完備,且宣言僅具宣示作用並無法律拘束力。 -1975年聯合國舉辦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之口號,希望會員國在十年內消除對女性之一切歧視。 -1979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80年聯合國舉辦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重新思考保障女性權益與促進女性行使權益之差距。 -1985年聯合國舉辦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所謂「性別盲(sex blindedness)之概念,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問題。 -1995年聯合國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口號,將性別議題取代婦女議題,認為婦女問題是社會結構問題,惟有改變社會結構,才會使兩性有更多選擇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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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任擇議 定書,讓整個公約之效能更趨完備。
-迄今全世界已有185個國家簽署批准此一重要公約,亦有 90個國家簽署批准任擇議定書,堪稱具有普世之價值。 (2) 此一公約之重要內容 -第一部分是由第1條至第6條構成,定義何謂婦女歧視及 規定國家義務。 -第2部分是由第7條至第9條構成,規定婦女政治及公共參 與平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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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是由第10條至第14條構成,規定婦女在經濟、社 會、文化及醫療保障平等之保障。
-第4部分是由第15條至第16條構成,明定婦女在法律前平 等之內涵。 -第5部分是由第17條至第22條構成,規定本公約之監督機 制。 -第6部分是由第23條至第30條構成,規定公約之效力、開 放對象及生效規定等。 (3) 此一公約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權之規定 -本公約第11條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是工作平等權之最重 要規定,其保障範圍共有10項之多。 -人人有不可剥奪之工作權利;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之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之甄選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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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及職業,提升與工作保障,一切服務 福利及條件,接受職業訓練及再訓練,包括實習訓練、 高等職業訓練及經常訓練之權利;
-同樣價值之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及享有平等待 遇之權利,在評定工作之表現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之權 利; -享有社會保障之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及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之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假之權利; -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及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之權利。 -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之歧視,違反規定者得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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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之產假,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鼓勵提供必要之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及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及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之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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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一公約之監督機制 (a)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之設立-目前共有23位委員。 (b) 國家報告之提出-每4年一次。 (c) 由委員會負責審查此一國家報告,並提出相關意見及建議。 (d) 聯合國秘書長會將委員會報告再轉送婦女地位委員會參考。 (5) 我國與此一公約之關係 (a) 根據此一公約第25條第1款之規定,它是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並不限於聯合國之會員國,在批准後,交存給聯合國秘書長後生效。 (b) 我國是在2007年正式批准此一重要公約,但同年聯合國韓籍秘書長潘基文以我國「並非國家」為由,拒絕接受我國交存之舉。 (c) 我國立法院在2011年5月,正式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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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尊嚴勞動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達成 (1) 此一概念之倡議過程
「尊嚴勞動」(decent work)的概念,是由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所屬前任國 際勞工局長索瑪維亞(Juan Somavia),在1999年第 87屆國際勞工大會時所倡議,他的主張是要回應 經濟全球化對所有勞動者所造成之各種負面衝擊, 嗣後亦由各國際組織及經濟體所競相採納,形成 幾與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之環保問題等量齊觀, 被認為是全球治理所謂「藍綠」之最重要社會議 題之一,也是對人類一味追求貿易自由化、市場 彈性化及社會多元化之一種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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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尊嚴勞動之重要內涵 根據索瑪維亞局長在1999年所提出之前述報告,以及該局 嗣後所陸續公布之相關資料,尊嚴勞動此一概念主要 是指:「在自由、平等、安全及人性尊嚴的條件下, 促進男女獲致合宜及具生產力工作之機會。」它總共 有四項策略目標,首先,是要強調人權與工作之關聯, 其次,是要重視就業問題,創造更多工作與收入機會, 藉以重建生產系統,而達到降低貧窮與不平等之現象。 再者,是要強化社會保障與社會安全制度,藉以降低 各類市場力量所造成之負面衝擊,而避免貧窮、維持 收入及獲得充分之醫療照顧及社會服務。最後,則是 要加強社會對話與三方機制,藉以讓各類社會夥伴得 以更進一步深化民主治理之理念,而建構積極彈性之 勞動市場機制,俾有助於長期社會與經濟之穩定與和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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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國對此一重要概念之實踐 事實上,我國在勞動基本人權的保護部分,對禁絕童 工及廢除強迫性勞動之努力上,由於國民義務教 育之普及與人權立國理念之推動,堪稱已逐漸得 到解決。然而,在外籍勞工、新移民勞動權益及 人口販運買賣等方面,則仍應多投注心力。至於 在禁止就業歧視方面,隨著公平就業法律之推動, 尤其是在禁止就業上性別(及性傾向)歧視部分, 已有相當值得稱許之結果呈現,但對某些較為新 興之課題,諸如年齡、身心障礙等,則仍有待進 一步加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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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我國在這方面之努力-以性別工作平等理念之落實為例
(1)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制定目的 (a) 開發女性勞動力資源 (b) 消除我國普遍存在之就業上性別(及性傾向)歧視現象 (c) 建構一套工作生活與家庭生活平衡之機制 (d) 順應前述之國際發展潮流 (2)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重要規定 (a) 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6條。 (b)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7條至第11條。 (c) 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第12條至第13條。 (d)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14條至第25條。 (e) 第五章申訴與救濟:第26條至第37條。 (f) 第六章及第七章罰則與附則:第38條至第40條。 (g) 2014年之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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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我國之實踐 (a) 提昇女性勞動參與率 (b) 兩性薪資報酬均等之目標已逐見成效 (c) 建構全世界最完整之防範各場域性騷擾法制 (d) 順應前述之國際發展潮流 (4) 進一步改革之需求 (a) 男女就業上性別區隔情形仍然嚴重 (b) 家庭生活與工作生活仍然無法調和 (c) 托兒及托老問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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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綜合評析 (1) 性別少數族裔工作權之保障 (2) 家務有給制所引起之爭議 (3) 消弭職場「玻璃天花板現象」之努力 (4) 性產業工作者工作權之保障 (5) 女性從事戰鬥任務與性別平等理念之衝突 (6) 各類性別員工在職場互動關係所引起之爭議 (7) 婚姻制度進一步改革之省思 (8) 各種場域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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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語 演講完畢!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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